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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化解方法

2019-06-26晏永恒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关键词 农村 婚姻家庭 纠纷 化解

基金项目: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现代化背景下青海农村婚姻价值观问题研究”阶段成果(项目编号17045)。

作者简介:晏永恒,青海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律实施。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78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整体进程中处理好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分析总结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并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解决纠纷的突破口,从实践中总结出适当的纠纷化解方法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纠纷案由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15个条目。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青海省为地域范围,三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层级“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一审”为条件搜索省内各基层法院上传的判决书,从数量的分布情况可推断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有三类: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和同居关系纠纷。

二、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特点

围绕上述三类案由随机抽取129份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判决书做详细的内容分析,其中离婚纠纷79例,婚约财产纠纷26例,同居关系纠纷24例。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多存在先共同生活后登记的情形

按照习俗先办婚事后补登记的现象在农村较为常见。载明有明确的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和婚姻登记时间的离婚判决书有57份,其中1个月以内及时登记的5例,占8.8%;间隔半年以内登记的8例,占14%;半年至1年以内登记的9例,占15.8%;登记间隔时间超过1年的35例,占61.4%,其中间隔1至4年较为常见,有的间隔时间达10年以上。从这些客观行为反映出农村男女对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另外,未到法定婚龄便依习俗办婚事的情况也不容小觑。共83份判决书列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出生年月,44例存在上述情况,占53%,其中16-19歲的女性较为常见,婚龄过小的问题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二)涉及共同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的情形较少

受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制约,多数农村家庭并没有大额存款和市值较高的不动产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也没有复杂的大额债权债务需要共同承受。在79例离婚纠纷中,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的仅8例,占10.1%;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共38例,占48.1%。24例同居关系纠纷中,有9起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占37.5%。从上述数据看,农村婚姻家庭在破裂时要求厘清债权债务的诉求总体较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占比同样也不高。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村夫妻随男方的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形比较常见,共同财产大多数属于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共有,想要从中剥离出单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难度和阻力相对较大,部分当事人为了能顺利达成离婚的目的,会事先主动放弃部分财产分割的请求。

(三)请求返还彩礼的金额较大

给付结婚彩礼是中国农村婚姻的传统习俗。在26例婚约财产案件中,男方主张自己支付的彩礼金额为6万元以上的共22例,占84.6%,有的高达15万元。2017年度青海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9462元,部分农村家庭或多或少存在举债给付彩礼的情形,造成给付方一定生活困难。实际上农村男女双方家庭在给付彩礼的形式、种类和金额等问题上的不愉快时常发生,后期逐渐演变为婚姻矛盾甚至是家庭冲突,不能缔结婚姻或者短时内婚姻关系破裂便不可避免的产生返还彩礼的争议。

(四)女性主动起诉的占比较高

随着农村女性个体意识的增强和家庭地位的逐渐提高,追求个性自由和婚姻体验的愿望也随之日渐明显。在79起离婚纠纷中,女性主动起诉的有49例,占62%;24起同居关系纠纷中,女性主动起诉的有20例,占83.3%。进入本世纪以后,女性主动要求离婚的数量多于男性是普遍现象 ,女方主动起诉反映出农村女性在处理婚姻、家庭、子女、财产等个人事务上的独立自主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与过去传统的农村女性在较大程度上依附于男性的婚姻家庭状况全然不同,女性更加认同和渴求独立平等的夫妻关系 。

(五)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度较低

相较于一般当事人而言,法律工作者更善于迅速准确捕捉各种纠纷的关键问题,明确争议焦点,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对庭审进度和案件结果的影响不言而喻。但实际情况是129起婚姻家庭纠纷中,仅43起委托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占33.3%;而单纯看离婚纠纷,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度更低,79例中仅20例,占25.3%。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援助覆盖面不够,力量不足,免费法律咨询的渠道和机会不多。另一方面,按照基层法院的裁判习惯,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明显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离婚情形的,法院初次判决一般不准离婚。因此,多数农村当事人认为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并不大,致使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度偏低。

(六)双方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的手段较单一

通过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不难发现,在发生矛盾后,双方通常会采取分居方式来处理,鲜有积极运用人民调解、主动和解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大多数农村人眼里,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以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并非光彩之事,不愿让外人得知。第三方参与家事调解又不可能迅速准确的把握其中的感情纠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多数人选择通过分居来逃避婚姻矛盾,运用时间来消磨失败的婚姻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三、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方法

家和万事兴。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及时妥当化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对维护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引领正确婚姻观念,筑牢纠纷化解基础

婚姻价值观是一种内在尺度,是个体价值观在婚恋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它与个体所处的社会文化与社会环境相符合,影响着个体对婚姻本质、择偶方式的看法与态度 。引导树立与社会主流价值一致的婚姻观是化解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思想基础。从婚姻发展的过程看,恋爱是婚姻的萌芽和起点,要端正恋爱态度,坚持感情至上,不把恋爱当儿戏 ,但也不为所谓的爱情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生活或者幻想的完美主义。要树立正确的择偶观,要将品德、能力、志趣、性格摆在择偶标准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之规定,用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夯实婚姻家庭基础,用高度的责任心经营婚姻家庭关系,用积极的态度面对婚姻家庭问题,用合法的手段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二)創新普法工作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法的规范性功能包括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等 。婚姻家庭法律的教育和普及是提高农村人口法律意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普法工作可指导其更好的理解“应为、勿为、可为、如何为”,从而促使其纠正错误观念,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最终内化为良好的婚姻家庭行为习惯。一要转变普法工作理念,紧贴农村生活,提高学法兴趣。二要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执法人员、法律志愿者的作用。三要丰富普法宣传手段,扩大普法宣传影响面。要用好“互联网+”宣传阵地,紧跟手机网络随时随地、全方位交流的新时代,弘扬正能量,抢占手机移动终端的宣传优势。四要用好传统普法阵地和手段,利用流动普法宣传车、村社宣传展板等,经常性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三)拓宽法律咨询渠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个人好恶的干扰,进而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力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日趋完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婚姻家庭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在实践中则需要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力量的资源配置,创造便利条件,让基层法律服务向农村地区群众适当倾斜,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作用,达到效果。

(四)落实基层调解机制,注重调解工作效果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运用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这一思路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支持,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应积极调解。实践也证明,恰到好处的调解能够增加双方对处理结果的接受性。在农村,对于简单的案件,诸如婚俗彩礼、家务分担、家庭财产支配权、夫妻家庭日常冲突等争议不大的纠纷,基层调解能够更好的平衡现代立法精神与农村当地社会文化观念的冲突,充当有效的司法工具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从而改变农村社会问题的处理方式,使当代农村社会生活范式逐步符合现代立法的规范和要求。当然,在实践中仍要看清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多属于事情不大但调解难度大,“说不清道不明”的感性认识较多,理性认知较少,很多事实问题连当事人自己都难以辨明。“案结事未了”必然还会滋生新的婚姻家庭矛盾。因此,要充分利用在农村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力的人,譬如村长、妇女主任、家族长者等,对他们加大婚姻家庭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安排法治工作任务,同时给予工作资金保障,使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将基层调解机制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家庭温馨团结,社会祥和安定。

注释:

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M]. 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196.

徐依婷.个体化视角下的农村离婚现象与婚姻价值观的变迁[D].华中师范大学,20 16:16.

黄希庭,郑涌.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研究[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63-124.

邓伟志.我的家庭观[M]. 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8:173.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四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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