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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五原则”的基本范畴

2019-06-26秦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法治

关键词 法治 社会主义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秦迪,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6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统筹部署,不断加强顶层设计,更加明确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路径。党的十九大继续明确了“五大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肯定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和根本遵循的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构的进程中,坚持“五大原则”是法治中国伟大工程的基础性保障,因此,必须牢牢坚持基本原则不动摇。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政治保证。党的根本宗旨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幸福,实现共同富裕;法治建设基本目标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权益,维护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因此,二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以及内在的统一性。

(一)党的领导要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加强对科学立法的领导作用,还应将依法执政的要求与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并以法定的方式与制度设计,善于依法定方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人员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使党的领导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得以实施,将中央权威为全党全国团结统一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方式得以维护。

(二)从严治党要实现法治化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一方面,党要加大党的纪律、党内法律规范的建设,另一方面,还要以适当方式加强国家法律与党内法律规范间的协调性,确保依法治国中制度建构的科学性。要不断完善反腐败、权力监督的制度体系设计,形成常态化机制。此外,还要在行政执法,司法运行中,加强程序保障,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治的常态。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加大基层党组织法治投入与法治宣传投入,筑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层堡垒。

二、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定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本质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反映也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进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

(一)在立法中应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实施也要依靠党对人民的领导。可见,在社会普遍的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反映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这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鲜明表现,更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逻辑起点。只有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定化,才能从根本上将以人民为主体的原则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之中。

(二)在执法和司法中应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执法为民在现实中是具有明显利益选择的过程,“人民”是具有明显政治属性的概念,这与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并非同一概念。在行政執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即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与少数个体之间的利益冲出,这就需要权力行使者在尽可能兼顾个体利益的过程中,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着眼点,进行必要的利益选择。同时,执法为民亦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过程,更是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执法中得以践行的过程。执法者具有双重的利益属性:其一,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为公共利益之代表;其二,其本身亦为公民,为合法个体权利的主体。执法者这种双重利益属性,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自身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冲突,这就需要执法者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克己奉公,不滥用权力,不以权谋私,实现执法公正。在司法环节,更需以法律规范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三)在全社会守法中应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还体现在守法环节。法律不仅是人民自身自由与权利的保障方式,同时也是人民须遵守与践行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人民不仅要掌握法律、遵守法律,还要在实践中运用法律。这意味着,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仅是以制度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更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治的过程。这种自治的过程一方面是法治宣传与倡导,另一方面也是人民群众依据社会生活实际,实现自我约束的过程。规范、民约的制定与实践,是人民群众自我服务与约束的过程,亦是主体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培育与发展的过程。全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主体在人民群众。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将法律规范为我所用,并在利益冲突与矛盾纠纷中,实现理性的诉求表达。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建设的实施前提

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之一就是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绝对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只有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以及受到法律制约,才能有序开展法治建设。

(一)平等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不仅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并通过法律等制度形式,使人民当家做主在国家事务的管理,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享有等多领域予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在实现人的自由过程中,彰显了社会主义对于平等、公正的制度优势。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度设计,使人民当家做主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平等的主体确立、平等的利益保障与诉求表达中,体现了法治对于正义与公平的维护,故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应然涵盖平等原则。

(二)有效监督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证

有权须受监督,有权须有责任。对于权力行使者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对于平等的必然要求,即在法治社会公权力并非置身监督之外,并无免于监督之法外特权。要建构权力监督的长效机制,形成权力行使者遵法常态。要积极发挥党内、人大、政协、行政监督的作用,并积极规范引导舆论等社会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实效,形成权力监督合力。

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法治建设的指引方式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都为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都为人民群众的行为选择提供现实预期。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将德治融入法治,以德治支撐法治精神

法律以及法治所包含的法治精神被社会普遍接受与认同,需要道德发挥积极作用。法治的现实基础需要道德的不断培育,需要道德发挥说服与感化功能,从而不断扩展法治的现实空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先进思想道德的培育滋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并不断贯彻落实的过程。

(二)用法治彰显德治,使法律促进德治建设

法律为道德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并使道德的约束外化为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管的得以践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都离不开法律以权威规范方式的制度促进。其一,全民守法自觉性的提升,需要法治宣传的推动。法治宣传不仅是法律规范普及的过程,亦是其所蕴含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被社会大众认知、接受并外化为守法行为的过程。要形成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众守法意识,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方式。

五、从中国实际出发是法治建设的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已经充分的证明,脱离本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给中国带来人民福祉和社会安定,即从中国实际出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法治建设教训的总结。这也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摸索,不断积累的过程。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法治建设最大实际

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长期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亦是我国面临的最大实际。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继承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要立足这个最大实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征途上,既要继承中国传统法治优秀成果,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适应新形势、新时代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需要、新挑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西方所谓的“民主”与“法治”只适用于西方社会,我们决不能简单套用、照搬照抄西方制度模式,中西方法治文化有着天然的区别。但是,在立足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的客观性前提下,可以借鉴西方法治文化中积极元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统深入研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更科学、更完整、更有力的理论支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整合本土传统法治资源,传承中国法治建设优秀成果。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依托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不断整合完善,不断发展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秦龙,肖唤元.用“五个坚持”推进法治新常态建设[J].学习月刊,2015(3):5.

[2]潘盛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4-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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