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谣言的法治治理与侦查模式的完善

2019-06-26张雨晨徐超陈磊董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侦查网络谣言

张雨晨 徐超 陈磊 董鑫

关键词 网络谣言 法律治理 侦查 证据搜集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 项目编号:ZC2018009。

作者简介:张雨晨、徐超、陈磊、董鑫,江苏警官学院侦查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63

網络谣言的定义尚没有官方定论,本文里介绍的网络谣言是指利用网络等新媒体传播,明确与事实不符,广泛传播的信息。它反映了制造者的主观恶意,并且背离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社会期许。

现阶段打击网络传播谣言等犯罪专项活动不断展开,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于2018年8月29日在北京正式上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这都彰显了党和政府净化网络空间的坚定不移的决心,也证明了网络谣言危害难以忽视。

一、网络谣言传播的现实土壤

一是群体性思维在谣言发酵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新媒体时代,各种数字化媒体平台上,每一个个体就像是一个一个神经元,网络信息是神经元(个体)之间交流的电信号和化学信号,信息产生超链接结构网状的信息都以神经元的传播特征向外扩散。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有相似感受的人因为有着相似的想法和情绪而迅速形成整体,产生共鸣,这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这种群体因其情感上和言语上的共鸣使得传播谣言更加迅速;尽管在某些基于不同信息产生了不同的群体,并加以对抗,但是由于这种群体聚合速度迅速,这种对抗性往往作用微弱

二是中国“人情世故”传统使得中国尽管是各项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但还是无法忽视自古以来“人情社会”的特征,这也造成了处理矛盾的切入点总在人情关系上。人情关系为大多数群众所关注的重点,当发生社会事件发生时,这份人情关系是中国国民对事件判断的重要依据。“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所谓“警察一定蛮横无理”“政府一定贪污腐败不作为”的思想是典型代表。

三是社会流瀑效应和中国人“围观”心态的结合,所谓社会流瀑效应是指信念和观点从一些人传播到另一些人的方式不是依靠自己所知,而是依靠别人拥有的想法。在网络等数字化媒体环境下,大众是有选择性的和主动性的,因而也就更倾向于判断、接受和支持、扩散的看法和见解相似的信息,因此越容易产生社会流瀑效应,同时中国的网上群众们喜欢 “吃瓜”的特性会使得社会流瀑效应越发明显。

二、网络谣言的主要类型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的区别只要在于网络等新媒体的介入,因此在一些分类上与传统谣言差别不大。王国宁(1991)指出,谣言按标准不同可分为几种类型。以其内容区分,可分为经济谣言、政治谣言、个人生活谣言等。按语言表达方式区别可分为说明性谣言、描述性谣言、预言性谣言等。还可按照动机的不同,将谣言划分为无意误传和有意捏造等。在这里,笔者认为一些谣言尽管因为谣言本身的性质在社会引起较大的轰动,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例如2013年,由于夏天高温,就扩散出关于“马路煎鸡蛋”的谣言,这种类型的谣言主观恶意并不完全,它仅仅顺应了群众对于全球气候变暖的担忧。因此,本文在接下来将着重谈谈网络政治谣言的相关问题。

三、境内外敌对势力操作、利用网络政治谣言机制研究

以灾难事件的谣言为例,谣言的产生和传播表现为以下几项步骤。第一步骤是谣言定向。即利用民众对灾难性事件的关注和恐慌,这也是传播谣言者的专注点。第二步骤是谣言含义的提炼。即提示网友特定谣言涉及到群众上学、工作、住房或其他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切身利益,将矛盾具体化。第三步骤是行动演示。制造有示范作用的行为并迅速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造成从众效应。

信息由网络传播的特性,形成谣言的议题越来越倾向与自发形成,舆论焦点极有可能是平日里不会被重点宣传的琐屑议题,这呈现出谣言产生突发性,传播广泛性,易被操控的特点,一旦贴有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标签,网络谣言就演变为网络政治谣言。

境外敌对势力的干扰是网络政治谣言在国内网络蔓延的放大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动荡的中亚局势、复杂的民族关系,西方社会对中国的敌视三种因素叠加在一起,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三股势力与藏独、台独相互勾结,再加上反华势力推波助澜,严重影响我国的舆论环境安全。第二,尽管泛民族主义、极端民族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思想相比显得更加极端,但极具引诱性质。它以民族优越论、民族历史雄风、人权、民族自决等幌子,大肆鼓吹民族独立,极大破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损害我国主权。第三,民族分裂主义舆论宣传往往披上“民族地区正规宗教文化”的外衣,难以分辨,迷惑不知情群众的同时,也会诱导正规宗教信奉者进行传播。

在大量研究成果认为互联网加大了谣言的传播范围和控制难度,甚至认为新媒体是“洪水猛兽”的时候,周玉琼指出:“在一定程度上,谣言未必是洪水猛兽,而互联网也未必会使网络谣言畅通无阻。”王继先指出,在互联网中的网络谣言,不能完全依赖互联网进行传播,而互联网的某些固有属性(比如信息海量、信息受关注时间短、网络媒体公信力低等)甚至阻碍了谣言的传播,即“钝化效果”。因此在操作、利用网络政治谣言的过程中,需要额外的助力,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网络推手——网络舆情的炒作者的利用。

网络推手炒作的手段往往要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和社区论坛的合作将某一具有争议性或者煽动性的话题置顶来吸引网民的注意,推手们还必须通过不同的ID、QQ号、博客等网络自媒体来顶贴、抬杠、故意制造争议,伪装成大量网友正在热议的情形,以引起更多的关注。但是单纯利用网络技术故意制造出广泛关注的假象并不是网络推手的真正目的,他们的目的是将大众媒体和群众的目光吸引过来,大众媒体为了自身的关注量转发扩散博人眼球,群众无意识的参与到话题中,最终在网民中引起轰动效应。《瞭望东方周刊》一篇名为《网络推手的“天下”》的报道中采访了职业网络推手浪兄和阿任,两位都表示进行网络话题炒作时,借势和造势都很重要,要善于分析当前的网民心态,同时要迎合网民的心态。

四、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

网络是虚拟和现实的结合,随着网络空间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共享性也越来越大,对网络公共秩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法律是一个新的公共秩序得以维持的必然要求,网络谣言的法治治理有以下优势:其一,法律是其他制度的保障。只有法律到位,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控体系才能够逐步跟进。其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使得对网络谣言案件的侦办有依据、办案的流程有规范,实现有法可依。其三,法律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得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的成本越来越高,从根源上对网络谣言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限制。

(一)网络谣言法律治理之困境

司法实践中,言论自由和造谣诽谤体现着国家对于同一行为截然相反的态度,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理应受到全面保护,而网络谣言的法律认定的困难导致认定迟缓是现存的问题,因此厘清限制和保障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我们所一直追寻的。2013 年两高出台的关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第二、三条对“情节严重”做了限缩性的解释,但把其他可能比较严重的情节作为兜底条款,这体现了国家在这一边界的完善。

例如,在治理网络诽谤的过程中存在着有些机关将正常的舆论监督和网络举报主观归类于网络谣言的范畴,来规避自身负面影响的行为。我们知道這种归类行为完全背离我国的法治精神。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保护“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做出了明确肯定,强调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仅仅不追责只是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保护,并未在根源上消除上述行为对于举报人举报腐败等不法行为的主观积极性的负面影响。

二是追诉成本极高,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难度大。大量网络数据资料等证据由互联网运营商掌控,实际上这就加大了民事原告在互联网采集固定证据的难度。原告掌握的证据信息存在不对称性,这无疑加大了原告参与诉讼的成本,长此以往易导致当事人宁愿选择息事宁人,而不去行使自己的起诉权利。

(二)法治对策探究

一是对实名制的落实。网络空间随着科技发展已然发展成为独立于现实空间的单独空间,从事实层面而言,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都要产生线下的危害后果。现实空间中二代身份证在犯罪嫌疑人的认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空间中,互联网实名制是完成网络空间身份认定的重要举措。笔者发现目前手机中安装的软件中大部分都存在网络实名制的认定,其中大部分是网游软件的实名制。国家文化部于2010发布《网络游戏实名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规范网游环境起到良好作用,但难以避免讨论的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发布游戏实名制的公司企业良莠不齐,保管个人信息的能力强弱不一,加上法律尚未包含关于网游实名造成信息泄露的责任认定,实名制的措施任重道远。

二是严密法网。严密法网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但同时追究网络空间的刑事责任不代表刑法的苛厉,由于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法,严密法网的客观表现是刑法的扩张,对于扩张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刑法横向扩散发展。刑法从已有的覆盖范围向新的空间蔓延,现阶段我国法律中大多是关于网络载体本身予以立法,现有针对网络舆情安全保护的法律。其二,刑罚纵向渗透发展。对于刑法的发展而言,刑法从重刑向轻刑流动,轻刑化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轻刑与扩充的犯罪罪名相匹配,扩充的犯罪应当以轻微犯罪的罪名为主。对于涉及网络谣言的犯罪,刑罚处罚应当轻微,可以广泛适用免刑、缓刑。网络具有巨大的潜力,对于未来而言,需要一个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社会需要正当的秩序予以保证。

五、网络谣言侦查模式的完善

严密的刑法体系是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基础,这样,司法机关在打击处理此类违法时才能做到有依据、有底气,但是目前看来,仅仅靠完善刑法体系是不够的,因为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依靠于证据,而证据的搜集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工作。

由于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犯罪手段的较隐秘性和高科技性、案件关系的稳定关联性、作案过程的迷惑性和证据的易破坏性等等一些特殊性,所以打击处理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便要求我们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不得不在证据搜集方面制定新的标准要求,并调整侦查模式和策略。

(一)网络谣言的侦查模式与策略

在应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性面前,传统的侦查模式和策略在实践中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笔者曾接触到一起与网络谣言有关的案件,在侦查初期侦查人员就发现该犯罪嫌疑人的设备网络接入地点和账号登陆地点散乱无章,能在几分钟内在江苏、江西、北京和福建多地连接登录,难以有效对其确定真实的网络接入地址。一旦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有意识的隐藏或者频繁变动设备接入点和网络账号登陆点、信息等,传统侦查模式和策略就难负重压,侦查效率就会大受影响。因此,当下针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模式和策略应当进行一定的调整。

首先,当下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程序的响应要向“快”的方向转变。网络谣言类的互联网信息犯罪具有传播范围极广、蔓延速度极快和产生后果严重的特点,因此在打击处理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时候,相关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必须要“效率与质量兼顾”,最大程度的减少其消极影响。因此其初期的侦查启动程序一定要响应及时,能够快速启动,争分夺秒。

其次,就是在侦查机构的设置上要坚持专业化发展。公安机关作为打击此类犯罪的主要侦查机关,必须推进专业队伍的建设,明确办案主体的职能,改变当下此类案件既有网安部门又有刑侦部门甚至是由派出所来侦办的混乱状况。同时,在侦查机构的级别设置上,我认为应当组建部厅级的专职业务队伍和合成侦查指挥机构,最低也应当是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组建,这样有利于在侦办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步调一致、响应迅速和分工明确,改变各自为战的低效率侦办模式。

(二)网络谣言的证据搜集

这类谣言的证据作为一种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电磁信息,其极具受破坏性。因此,为了能够完整准确有效地固定此类犯罪的证据材料,做“实”证据链,实现对其的精准打击,在对其进行证据搜集时我们就必须要转变思维、做出相应的调整。

1. 网络谣言类案件的证据搜集原则

首先,作为司法程序中使用的证据,关于网络谣言类案件的证据搜集必须遵循基本的证据取证原则。在针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环节中必须遵循证据客观性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和刑事可诉性原则等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这是保证其具有有效法律效力的基础和前提。在这一方面,其与传统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搜集存在许多共同之处。

然后,我们在搜集网络谣言类案件的证据时,还必须遵循证据搜集及时迅速原则、取证要点化原则和专业操作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就是为了减少或者是避免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对证据搜集带来的影响取证要点化原则是要求在取证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材料要突出不同的重点要点,比如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收集时要突出其主观意图、网络谣言的信息来源、相关网络账号的来源、功能和性质等等。再比如证人证言形式的证据搜集就要侧重从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账号中寻找相关知情的“好友”“粉丝”等人作为目击证人。专业操作原则是受网络谣言证据材料的技术性和目前侦查人员知识特点限制产生的,该类案件的证据保存固定技术要求较高,司法从业人员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具备专业的电子技术知识,而且目前的实践证明即使是从业已久的刑侦人员在面对此类案件的时候也是很容易出现纰漏的。所以在面对重要电子证据的复制、固定、保存和轉移时,就必须要坚持由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标准技术流程来进行操作,必要时可以建立专家协助制度。

2.网络谣言类案件的证据搜集方式

在搜集网络谣言类案件证据的时候,我们应当采用“动态实时搜集”和“静态勘查搜集”两种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应当是同时启动、同时进行的。

动态实时搜集主要是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证据,网络谣言作为信息在互联网中处于一种动态的运动共享状态,其传播的一个过程是有迹可循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其接收者的增加不断留下各种证据,比如访问量、转发量的增加,评论数量的增多和展示平台的变化。因为这一过程性变化在网络谣言彻底被扑灭前都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为了能够准确反映网络谣言的影响,就必须建立起一个其从产生初始到中期扩散再到最后消亡的过程性证据链,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全程式的动态实时证据搜集。

静态勘查搜集则针对的主要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使用工具、场所和其他物证。网络谣言要想产生并传播出去,必须依靠一台联网的计算机或者手机为出发点,这样也就在其电脑硬盘或者是可移动存储介质中留下一定的痕迹,比如谣言初始信息、浏览的网站网址等。再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除了需要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也必须要在现实世界中利用一定的空间、场所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所谓的“网络水军”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带有一定的牟利性质来制造网络谣言的,因此其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关系,这也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要细心搜寻各种资金往来记录和工具,及时复制固定。

(三)网络谣言证据的保存种类和方式

因为网络谣言及其证据的存在方式的不同,在对其进行固定和搜集之后,采用何种方式保存和如何安全、完整、高效的将其保存下来是具有其特殊要求的。

首先,新版《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也成为证据的一种,这也就是说在网络谣言类案件中,我们所搜集到的证据和原始材料可以以其原本的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和使用,这是保存的一种方式。同样,在结合传统的侦办手段时,我们可以采用将谣言内容和证据进行截图打印下来,或者将其形成各式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以此种形式来保存网络谣言证据。

第二,我们要注意网络谣言证据的保存方式是有特定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内容,我们在选择网络谣言保存方式时应当注意保存方式和步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一般我们要优先选择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和初始材料,除非因为各种情况无法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扣押封存的才可以选用其他存储介质或方法来提取保存电子数据,并且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形成完整、详细的笔录、录像录音记录,每一个步骤都要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此外,一线侦查人员还要注意选择保存证据的方式时,不得采用非正当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即使用非法拷贝、扣押、搜查和病毒攻击所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同时要保证存储主体的可靠性,对于存储的电脑硬盘、U盘等介质,应使该电子证据在拷贝、导出过程中不会产生客观偏差。

参考文献:

[1]雷霞.新媒体时代抗议性谣言传播及其善治策略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2][美]卡斯·R·桑斯坦著.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心理学[M].尹宏毅,郭彬彬,译.新华出版社,2010.

[3]王国宁.从传播学角度看谣言及其控制[J].新闻研究资料,1991.

[4]刘建华.舆情消长与边疆社会稳定[M].人民日报出版社,2016.

[5]周范才.网络推手的“天下” [J].瞭望东方周刊,2009.

[6]苏和生.大数据时代下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探析[J].现代交际,2019.

[7]储槐植,李梦.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探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8]林丹霞.网络造谣案件中的举证路径和证据分析[J].法制博览,2017

[9]李韵卓.网络谣言认定依据考量——以微博为例[J].法制博览,2014.

猜你喜欢

侦查网络谣言
危机事件中网络谣言的理性追责问题
法治语境下职侦“软审讯”策略探究
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并案侦查研究
苹果手机黑产案件侦查与法律适用研究
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界定与产生的概述
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