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市场法律规制模式研究
2019-06-26丁彦飞
关键词 担保市场 营利性担保 政策性担保 互助性担保
作者简介:丁彦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52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市场面临着一定风险问题,需要相关法律规制的制定来实现风险防控。因此,研究担保市场法律规制模式,需要根据担保市场中不同担保交易类型,科学设计相关法律规制,以基本构建与主要理念,实现法律规制满足市场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一、担保市场交易特点
(一) 复杂性
担保市场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与商品交易,具有复杂性、特殊性以及多元性的特点。复杂性特点,主要表现在担保交易发生基础具有一定复杂性。担保交易具有不同类型,包括商业性、互助性、政策性担保,交易发生基础不同,可能出于特殊人际关系,可能出于营利目的,或者政策安排。在发生基础不同的前提下,交易性质也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以营利目的基础发生的担保交易,大多具有有偿双务特点;以特殊人际关系为基础发生的担保交易,一般具有无偿、单务特点;而以政府政策安排为基础发生的担保交易,主要含有有偿、双务、政策性与交易性特点,其中有偿特点比较特殊,不是完全按照市场行情进行定价,而双务具体内容也不是完全受当事人安排。担保交易基础的复杂性,提醒针对担保交易设计管理制度与交易规则需要重视差别对待。如果利用统一的规制对基于不同基础发生的担保交易进行调整,会造成调整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二) 特殊性
担保市场交易的特殊性特点,主要指交易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担保交易中,主要是一方为第三方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或者金额融资担保,在担保提供基础上,另一方支付一定对价。在多数情况下,担保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债务或融资担保,或者处于某种非金钱动机提供担保。比如,父母为孩子提供担保。朋友之间提供担保等。在缺少特殊人际关系情形下,非金钱利益交换也可能是担保发生的基础,此种担保交易,虽然不存在金钱支付,但存在一定的利益对流。比如,一方代替第三方提供担保,对方提供利益,利益表现具有不同形式。严格意义角度来讲,不同交易形式都含有担保交易性质,互助性担保交易在传统社会属于主流,而在现代社会正逐渐丧失地位。交易标的特殊性,还体现在担保也可以为物担保,以特定物品价值提供相应担保。
(三) 多元性
担保市场交易多元性特点,主要指利益主体具有一定多元性。在担保市场交易中,涉及的直接当事人包括担保提供人与债务人,但是实现最终担保交易目的,主要受债权人意志影响。在债务人与担保人提供担保不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担保交易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形势下,出于融资目的担保交易的增多,担保市场交易达成成为担保之债关系成立的重要条件。在银行贷款相关业务中,银行放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满足接受条件的担保,在借款人借助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放款也需要以担保人提供满足要求的担保为基础。在名义上,担保市场交易发生在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但是债务人实现融资目的,受债权人决定。因此,法律规制设计工作需要对担保市场交易中利益主体多元性进行充分考虑。
二、担保市场法律规制模式架构
(一) 营利性担保
担保市场中的营利性担保,是以营利目的为基础,担保提供者面向社会提供担保,将担保提供作为基本业务,以利益最大化谋求,开展为全社会具有担保需求的人员提供担保的经营活动。营利性担保具有一定的有偿性与商业经营性特点,制定营利性担保規制,需要对一般道德要求进行满足,并且满足商业道德准则要求。营利性担保中的担保经营者,需要在担保市场法律规制下,谨慎经营,对国家市场管理需要严格接受,在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下,配合国家市场调控。同时,营利性担保市场法律规制制定,需要将担保经营者作为核心,结合宏观经济发展与商业道德要求,以适当的制度,安排担保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政府以及需求者之间的关系。
(二) 互助性担保
担保市场中的互助性担保,大多是民间互助性担保,具有一定的互助性与无偿性特点。在互助性担保中,担保人多是出于亲情与友情等特殊关系,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这类担保合法存在的要求,是满足一般道德准则。互助性担保背景具有熟人社会特点,熟人社会环境会有效约束担保交易中的各方,因此,针对互助性担保进行法律规制制定,只需要对国家最低干预程度进行维持即可。其中的一般道德准则要求,是处理友情与亲情关系时,根据一般观念遵循的基本道德要求,比如,不存在强迫行为,不存在乘人之危行为,不存在利益与欺骗或者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等,这样的担保行为才属于满足一般道德要求的互助性担保。因此,互助性担保法律规制的目标,是使互助性担保满足一般道德准则要求,根据一般理性行为标准设计法律规制。
(三)政策性担保
政策性担保主要是指特定担保机构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向特定有担保需要的人提供的担保。政策性担保不同于营利性担保与互助性担保,其能够对国家基本经济政策进行体现,因此,制定法律规制需要对有效实现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保证。针对政策性担保进行法律制度的制定,要注重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提供保障; 保证在政策支持下的担保需求者能借助制度便利获得担保,并且对支撑担保的资金的合理利用进行保障,使其不被用于其它目的,从而保证政策性担保资金能在政策制定领域被利用等,这些才是政策性担保法律规制的基本内容。
三、 担保市场法律规制模式理念
(一) 并重经济运行与交易安全
在担保市场法律规制理念中,宏观经济运行与交易安全需要受到同等重视。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担保保全功能得到充分体现,设计具体担保制度,大多以保障交易安全为出发点,虽不存在问题,但不符合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体现仅重视交易安全的担保制度设计不足。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传统担保制度对担保人义务与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但缺乏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担保人由于担保责任承担而可能出现的自身破产问题缺乏考虑,不能清楚认识到接下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为宏观经济发展提供威胁。由于传统担保交易对应的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因此,传统担保制度只重视债权人利益保护,并不会造成太大的担保人利益损失,风险传递能力有限,造成连锁反应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影响到宏观经济。但是,在现今社会,经济较为发达,担保交易形式多样,出于营利目的基础而发生的担保市场交易,很可能由于担保人自身对利益的过分追求,造成债券金额与担保次数的增加,致使担保人担保责任量增加,无法承担责任风险加大,引发破产可能性,进而造成连锁反应,更严重的后果是引发金融危机。因此,担保市场交易法律规制理念,重视担保市场变化,集合现代经济背景,考虑交易安全,以更高立场,对担保市场影响宏观经济进行关注,从而以法律规制的合理设计,保证社会经济总体安全运行。
(二) 同等重视经济效率与安全
担保交易发生需要以信用作为重要前提,担保交易的发展,利于信用交易发展。由于担保的产生,出现大量信用交易,市场规模得到扩大的同时,市场交易频率相应的显著提升。市场具备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在市场扩展情况下,资源配置優化效率也得到相应提高,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范围的扩大与速度的提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体现担保经济激励机制效率。担保并不是没有成本要求,在担保成本过高情况下,信用交易数量会减少,如果是已经发生的担保信用交易,成本过高会造成交易主体利益的减少,使担保的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利用率效果被抵消。因此,担保市场交易法律规制设定,需要尊重对担保市场交易发生频率不实质性影响的原则。但在另一角度分析,可以发现担保增加信用交易量促进社会经济,而信用交易量的增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风险。如果担保失败,会造成信用交易的安全保障缺失,扩大风险效应,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担保市场法律规制设计,需要同等重视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对两者关系进行科学处理,实现二者高效平衡。比如,制度设计需要对交易安全影响信用交易数量进行充分考察,并且比较交易安全制度实行前后,担保交易影响下的社会总收益,以此对制度进行适度调整,从而有效降低担保成本。
(三) 同等重视约束利用性规制
市场担保交易具有一定的融资激励特点与信用放大特点,因此,担保在成为市场主体保证交易安全重要手段的基础上,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工具。随着贷款市场的逐渐开放,贷款人没有汽车与住房等具有较高价值的商品,也能通过担保交易进行贷款。在现代社会,中国城市住房建设高速发展,普通家庭也开始享受轿车带来的便利,这些都是担保交易市场发展的结果,是担保创造的奇迹,体现担保汇聚资金与资金相关字眼的能力。因此,有关政府可以借助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结合具体担保方式,组织社会资金与资源向具有更大资源与资金需求的地区流入。基于担保的融资激励与信用放大功能,担保还能够影响社会的整体资金流量。由此可见,对担保供给量实行适宜的调节,能够有效避免通货膨胀现象,使资金流动过剩引发的经济过热问题得到减少。在社会经济相对紧缺的形势下,对担保获得条件进行适度降低,能够实现资金供给量增多,加强其流动性,使社会需求得到扩大,从而有效推动经济发展。但是,在重视担保交易运用积极影响的同时,也需要意识到其消极影响,有关部门在制度设定过程中,需要重视通过担保合理利用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调节的基础上,重视相关约束性规制建立,即同等重视约束性规制与利用性规制。一般情况下,约束性规制包括按照商业道德与一般道德准则要求,约束担保市场中的主体行为,或者包括按照政府干预经济与政府职责要求,约束政府运用担保等。
研究担保市场法律规制模式,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担保交易形式与特点,根据市场发展与国家监管要求,通过并重经济运行与交易安全、同等重视经济效率与安全、同等重视约束利用性规制等理念,对互助性担保、营利性担保、政策性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制进行科学设定,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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