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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多车致伤后确定死亡原因1例

2019-06-26李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关键词 法医病理学 交通事故 摔伤 撞击伤 碾轧伤

作者简介:李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47

一、案例

(一)简要案情

某男,28岁,某日凌晨在某高速出城方向驾驶摩托车高速逆行于最内侧车道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黄色面包车正面相撞,被摔出数十米后,又被另一辆小型轿车碾轧,后当场死亡。

(二)法医学尸体检验

尸体解剖检验所见,其额部、面部、颈部及上胸部可见广泛性融合性挫伤及挫裂创一处,口唇黏膜破损;口鼻腔溢血;左侧外耳道溢血。腹部可见挫擦伤多处呈散在分布,腰背部可见挫伤一处,臀部及会阴部可见挫裂创一处,右前臂可见开放性骨折一处;双肘关节、双前臂及双手背可见挫伤及挫裂创多处呈散在分布,右腿前内侧可见广泛性融合性挫伤伴小腿闭合性骨折,左下肢前内侧可见广泛性融合性挫伤伴小腿开放性骨折一处,右颞顶部可见头皮下局限性出血。双侧颞肌、帽状腱膜、颅盖、颅底、面颅、硬膜外、硬脑膜及硬膜下均未见明显异常。大脑右额叶上部可见小片状脑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管、小脑、脑干、脑垂体、各脑室均未见明显异常,颈部皮下组织、大血管、甲状腺、颌下腺、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会厌、咽喉及扁桃体均未见明显异常。椎前筋膜广泛性出血;颈椎于第6、7间横断伴脊髓完全性断裂。

胸骨未见异常。右侧第6-9肋横断骨折,错位不明显,伴周围软组织局限性出血;左侧锁骨近端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及胸锁乳突肌局限性出血。右胸腔下部胸膜可见破裂口。双侧胸腔可见血性液体。胸腺萎缩。纵隔下部可见片状薄层出血。心包完整,心包腔未见异常。心脏外观正常;心前壁外膜可见片状薄层出血;心内膜可见疑似小条片状出血。心肌、心腔、三尖瓣、肺动脉瓣、二尖瓣、主动脉瓣、大血管、冠状动脉均未见明显异常。气管、双侧支气管未见明显异常。双肺下叶均可见大片状出血及破裂口,以右肺下叶为著,质软,切面少血。腹壁未见异常;右侧腹膜后可见大面积出血;腹腔可见血性液体。大网膜上移,各脏器位置正常。食道内可见少量胃内容;胃内容物为稠粥状,胃粘膜未见异常。肠管多处可见浆膜局限性出血;肠系膜未见异常。胰腺头尾部均可见局限性出血,切面少血。肝脏右叶右侧可见多处绽裂口;左叶可见局限性挫裂口;切面少血。胆囊未见异常。脾脏门侧可见两处破裂口,被膜皱缩,体积变小。左肾脂肪囊可见局限性出血;右肾门部及脂肪囊可见局限性出血;被膜均未见异常。肾上腺未见异常。膀胱空虚;睾丸及附睾未见异常。

其他:双侧小腿中段前侧均可见皮下组织挫碎,皮肤与肌肉骨骼分离呈囊腔状,胫腓骨均呈粉碎性骨折。

(三)影像學检查

尸检当日行CR片检查可见:颈椎第6、7节骨折;左锁骨骨折;右侧肋骨第6-9骨折;骨盆右侧坐骨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双侧胫、腓骨骨折。

(四)车损情况

摩托车前轮爆胎,前车后移。黄色面包车,前保险杠掉落,前风挡粉碎。小型轿车左前保险杠碎裂,底盘螺丝钉处挂有牛仔裤碎片。

(五)鉴定意见

根据尸检所见及车损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其符合外伤性颈椎伴脊髓断裂、胸腹腔多器官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讨论

1.本例尸体检验中,死者颈椎及脊髓断裂之损伤符合其在高速运动时突然静止后颈部过伸所导致的牵拉性损伤,当车辆在高速(如每小时60公里以上)行驶中紧急刹车时,或车辆尾部受撞击发生急剧的加速运动时,由于车体和人员躯干的突然变速以及头部的惯性作用,造成颈部急剧的过度伸展与过度屈曲所致。其胸腔和腹腔多器官损伤及骨盆骨折均具有“一侧性”和“外轻内重”之特点,符合在撞击后摔跌形成,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向前抛出从而造成撞击性损伤及抛掷性摔跌伤,因发生事故时车速较快其抛力较大,导致较重的内脏损伤。右大腿骨折为典型“楔形骨折”,楔形骨折形成因暴力冲击长骨形成的骨折。多见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股骨或胫骨楔形骨折。暴力作用于长骨时,骨干沿着力轴方向弯曲,凸处骨质受到拉应力,凹处受到压应力,骨折首先在拉应力最集中处出现,然后向压应力分布的边缘裂开,故成楔形骨折。 一般外力作用点在楔肜底边侧,顶点指向力的方向,此案中楔的尖端指示着汽车前进的方向,其楔底为撞击点。根据尸检所见及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为其上述损伤特点符合一次性受到钝性物体外力冲击形成,其损伤程度已构成绝对致命伤。

2.其双小腿皮肤、皮下组织及骨骼的损伤为皮肤组织与肌肉深筋膜之间撕脱分离,形成囊腔样改变及皮肤破裂撕脱,双胫、腓骨骨折均为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特点均符合车轮碾轧旋转时对人体形成的撕脱伤及粉碎性损伤。但在此次事故中其碾轧损伤程度相对较轻,不能导致伤者当成死亡,故此损伤为非致命伤。

3.综合上述损伤及整个车祸过程综合分析认为,某男在驾驶摩托车与黄色面包车相撞后被小型轿车碾轧所受损伤以撞击伤及摔跌伤为主,其损伤程度已构成绝对致命伤,其碾轧伤相对较轻如单独存在不会致其当场死亡。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现场调查的重点是发现、搜查及提取能判明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传统法医病理损伤检验技术是法医鉴定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可为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方向和证据。但现阶段要求法医在掌握现场勘查和案情的基础上,对伤亡者损伤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综合全面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从而为今后提高此类事故调查准确性提供可靠依据。

本文基于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医检验进行分析,先概述了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医检验,然后重点探讨了法医检验在交通事故死亡中的应用。本例所报道的情况在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因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对受害者造成多种损伤,在本例中主要分析了挥鞭样损伤、撞击伤、摔伤及碾轧伤的损伤特点及对绝对致命伤的分析。在尸检过程中解决上述损伤问题对于交通警察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如何分则至关重要,如遇上述类似事故应仔细检查,缜密分析,为办案单位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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