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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2019-06-26陈高林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合理性公司法必要性

关键词 公司法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 必要性 合理性

作者简介:陈高林,福建日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研究方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30

一、引言

在现代公司的发展历程中经常会出现公司股东滥用职权为己谋利,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难以给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有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饱受质疑。为了转变这一现状,必须要充分意识到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建构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加强对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健全和优化,使之能够切实可行的运用到我国司法实践中,竭尽所能的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二、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和实施困境

(一)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兼具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两种类型的制度体系,内部反向否认是由公司股东提出的,他们希望公司能够成为自然人,享受自然人的一切权力,目的是让公司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外部反向否认是由债权人提出的,希望能够混合公司和股东个人财产用以偿还债务,以降低自身经济损失。迄今为止我国公司法中尚未对反向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详细论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一直争论不休,如何能够保证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将制度细则予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使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起到参考和指导的作用,有待广大专家和学者予以深层次的探讨。

(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困境

虽然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有着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面对的阻碍也是一览无余的,归根究底在于正向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着详细说明,与之相比反向否认制度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有待商榷。尽管正向否认制度和反向否认制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予以取消,然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中还需要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正向否认制度中通常是不存在的。因为股东和公司往往站在同一利益出发点上,当债权人利益遭受危害时,股东在偿还公司债务方面具有着不可脱卸的责任,作为股东的债权人其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将会享受与公司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得到应有的赔偿。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前提是公司股东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而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这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否认了公司独立人格,就会让其余股东及股东债权人蒙受损失,违反了司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当务之急是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纳入到考虑范畴,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加强对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使之更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国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的应用。

三、建立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正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较为常见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比如说股东恶意转让财产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虽有债权人撤销权、股权执行程序、财产保全和代位权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弊端,不能够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切实保障,要想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建立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此举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 债权人撤销权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股东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而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关于这类情况有规定,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可是在股东进行投资时,其他股东和股东债权人对于投资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不是完全获悉的,这与公司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有着较大的出入,使得股东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能够准确定性,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善意的,目的是为了给公司带来更多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撤销行为将无法执行。与此同时,股东恶意转让财产时不能够对具体金额加以确定,极大的增加了撤销权的行使难度,即使行使了撤销权也容易给公司运营造成一系列负面效应,进而损害其余股东和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权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股权可以作为标的抵押给公司债权人用于偿还股东债务,这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权执行程序是毫无漏洞的,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股东恶意转让的财产通常会高于自身持有的股票,将股权强制转让给股东债权人以后,股东债权人仍然会有较大的亏空得不到填补;二是股权强制执行规定存在缺陷,标准不够统一,在执行时会遇到諸多困难,难以保证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股权执行程序也不能够完全替代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可谓势在必行。

(三)财产保全和代位权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当发现股东滥用职权时就可以行使这一权利,然而股东投资行为并不全部为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所知晓,他们不能够及时发现股东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在财产转让过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诉未免为时晚矣。代位权制度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作为的前提下,在自身债权范围内代替债务人行使权限,可是股东不作为的情况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大大限制了代位权的行使,而在可以行使代位权时,具体该如何操作也是一个难题。从财产保全和代位权制度的行使现状来看,并不能够取代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上具有着独特的功能。

四、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一) 有助于保障司法实践的公正性

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审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时,会严格遵守公平正义原则,希望能够尽可能的维护好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实质正义。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滞后性,无法有效打击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种种新问题,公司股东转让财产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他们善于钻法律漏洞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建构和应用就十分的必要且合理,在此情况下实质正义将会更易于达成,司法实践的公正性也能得以保障。通过对公司股东转让财产这一行为来看,绝大多数都是恶意的,会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运用其他制度取得的效果极为有限,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会让公司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就会得到补偿了,其利益也能得到保障。可见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为适合于公司人格反向否认的案例,将会填补我国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为实质正义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有助于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

自从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被取消,改成了资本认缴制,投资门槛不断放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了资本市场,极大的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然而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论述不够全面,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这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抱有更大的顾虑,他们对于个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感到非常忧虑,不愿意将手中的资金用来投资,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因而陷入了停滞。要想激发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就要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注重加强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通过建构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来保障债权人的实际利益,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让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进入到资本市场之中,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那么我国经济必然会保持较高的发展速率,从这点来看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建构具有着合理性。

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中还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对公司转投资的行为予以大力的认可和支持,给公司股东违规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有些公司利用这一政策大肆发展子公司,将其划归到母公司名下,这些公司相互之间密切关联,多数子公司已经成为了母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一情况却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无法有效控制公司转投资行为,双方公司股东会在私底下达成“秘密协议”,各自按照对方公司股东的意愿管理公司,并作出有利于自己公司的决策,架空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通过建构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抑制公司转投资行为,可以让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促使公司保持健康的运营。

(三)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化

要想达成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化目标,首先要清楚认识到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不侵犯善意第三人利益为基准,逐步完善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使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科学规范的使用。

首先,就善意股东的权利保护来看,适用反向否定的情形下公司其他股东可能对股东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知情,如果直接揭开公司面纱使公司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善意股东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若反向否认制度忽视善意股东利益的保护,则将违背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若是一味的维护善意股东利益,否定反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则有因噎废食之嫌,都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在我国可以通过善意第三人出资豁免制度来保护善意股东的利益。当公司资产需要赔偿股东债权人時,善意股东可先计算自身投资在公司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这部分资产扣除后再用公司资产对股东债权人进行赔偿,即可达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有效维护。

其次,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反向否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若要使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可能降低公司的还债能力,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在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债务和股东债务应优先由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来偿还,因此,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中需要规定即使要由公司对股东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债务以后的剩余资产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债权优先于股权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应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审理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公司资产的清偿顺序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善意股东的资产份额,优先于股东债权人的债权。

五、结语

总而言之,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建构和优化是对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举措,能够对公司股东行为予以严格的管控,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权限来逃避债务事件的发生,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将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控制在了最小范围内,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毕雪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7(4).

[2]翟帅乐,赵子好.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7(23).

[3]张驰然.浅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33).

[4]李思.探析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河北企业,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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