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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风险分析

2019-06-25徐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风险

徐明

摘 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政策一知半解,以为“只要是研发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想尽办法搭上这趟税收优惠的顺风车,打“擦边球”甚至“任性”处理,正所谓有条件的要享受,没条件也要去创造条件享受,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深入了解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并清楚盲目“享受”政策所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0-0138-01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7 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其中企业研发经费为13 733亿元,比上年提高13.1%),增速较往年增加1个百分点。研发经费投入力度(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12%,较去年提升0.01个百分点。我国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持续提升,从全球来看,中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目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与国家通过财政补助、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方面的力度不无关系,帮助了企业抓住市场机遇,增强产品核心技术能力,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品质的提升,提高市场份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政策,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强调,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政策存在一知半解,以为“只要是研发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想盡办法搭上这趟税收优惠的顺风车,打“擦边球”甚至“任性”处理,正所谓有条件的要享受,没条件也要去创造条件享受,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深入了解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并清楚盲目享受政策带来的风险。本文将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以案例来进行一个分析。

例: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开发国际领先的VR/AR技术和产品,专注VR的硬件设计生产、软件开发、内容聚合平台运营的综合性公司。公司中国总部位于浙江某市,嫁接美国硅谷的领先技术和生态资源,为硬件设计、应用软件开发和平台提供完整的VR解决方案,使虚拟现实技术真正实现在媒体、娱乐、科技教育和旅游等领域的应用。该公司以研发VR系列头盔产品及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但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采用OEM代工的合作模式委托深圳一家工厂代为生产,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及辅料全部由深圳工厂自行采购,深圳代工厂生产好后,按合同价格销售给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收入2.5亿元,其中1.8亿元是深圳代工厂生产的VR头盔系列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研发投入2 100万元,在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部按50%进行了加计扣除,享受了1 050万元的税收优惠。

在上例中原材料由深圳代工厂自行采购生产,然后销售给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且产品也不流经该公司的仓库,由深圳代工厂直接发往客户,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即没有提供原材料也没有支付代工费用,而是直接支付该批产品的采购费用,委托加工的合作模式实则变成了一种变相的采购销售模式,唯一的不同是深圳工厂是按照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研发成果进行的生产。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4条列举的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对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2017年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实质上以“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VR系列头盔收入1.8亿元占全部收入2.5亿元的72%,已经大大超过了规定中50%上限,因此已经不能再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了。如果企业财务人员熟悉相关税收法规,就可以改变合作模式,比如主要材料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己直接采购,然后支付给深圳代工厂代工费用,由采购模式转变为代工模式,从而可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了。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除了准确判断所属行业外,还需注意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不是任何研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必须要有技术深度的项目,有些项目最好是取得科技部门的认证,如果只是产品的简单升级或是对现有成果的直接应用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成本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研发费用项目之间分摊不准确、没有设置辅助账等核算不规范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政府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企业必须取舍采用不征税收入和加计扣除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委外研发扣除有比例(委外研发按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的2/3,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提供受托方研发费用的明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折旧费用及研发场所租赁费不允许加计扣除(这里需要区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者之间的口径,因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折旧费用和研发场地租赁费是允许计入的);其他费用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扣除(在总研发费用的10%范围内允许计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20%,这里也需注意两者的口径);企业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准备立项文件、人员清单、费用归集明细表、合同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一定要妥善保管,以免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因为无法提供备查资料而被取消享受资格,并受到处罚(税务机关每年会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检查,千万不能忘)。

鉴于此,其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不复杂,财务人员一定要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各种税务风险,准确地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判断所属行业,及时、有效、精准、深入地挖掘潜在涉税风险,合法合规地列支研发费用,才能避免这些潜在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S].2015.

[2]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S].2018.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S].2016.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S].2013.

[5]  董春辉.全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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