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是实现司法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
2019-06-25
在新时代,司法人权保障的使命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纵深发展的重要目标。刑事法律援助是为司法人权保障制度保驾护航的中坚力量。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使值班律师制度进法典,它有力地推进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大举措。
值班律师的发展历程宏观地看,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继试点,催生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是舶来品,值班律师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相对漫长的孕育期。
在新形势下,值班律师制度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契机,简言之:(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基立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第2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先后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这场自上而下地开启繁简分流、庭审实质化、提高诉讼效率等刑事司法改革活动,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予以落地。(2)刑事速裁程序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4年8月)第4条、《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12月)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从《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2015年10月)看,在试点工作开展期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但仍有不少问题。例如,杭州市在试点期间发现“值班律师”混同于“律师值班”、法律咨询和辩护的及时性不足、值班律师补贴偏低等棘手问题。总体看,今后需着力完善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工作机制,值班律师选任条件应更精准与严格,值班律师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健全,特别是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仍需明确。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适用中,值班律师的主要工作显然不是刑事辩护,值班律师与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也不同,无法出庭辩护,直接影响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对值班律师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贡献作用,同时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的试点奠定良好的基础。(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集中推进。2016年7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好律师作用。2016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的诉讼权利。2016年11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更具体地规定律师参与问题,如第5条等。随后,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部署会议”;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均对律师参与和刑事辩护问题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从《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2017年12月)看,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值班律师制度等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并在各方面都取得非常显著的成绩。随后,一些试点城市全面推进这项工作。例如,杭州市余杭区、武汉市汉阳区、福州市等,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推进,值班律师的组织机构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律师配置、办公场所等方面趋于健全;但也存在同题不少,主要集中在身份定位、职能范围、经费支持、司法管理等。(4)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纵深共筑。2014年,“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作为一项改革议程,正式被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列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首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并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2017年8月,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切实激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意见》)顺势而出,为值班律师的进一步实施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将值班律师制度正式入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第36条对值班律师制度作出了正式的规定,不仅是对已有试点探索经验的立法固化,也使值班律师制度迎来新的发展。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有别于域外值班律师生成的特殊制度背景与实践进路。从制度功能和规范解释上看,我国语境下的值班律师有强大的制度发展空间,与法律援助制度存在极其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非常直接的意义。
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置于同一轨道,凸显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终极归宿。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载入刑事诉讼法典,它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是刑事辩护制度全覆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那些不懂得请律师为其辩护、请不起律师为其辩护或者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帮助。这一制度不仅对提高法律援助率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对刑事诉讼中辩护率的提高更有直接意义。不言而喻,它对司法人权保障的实现更是意义深远。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显而易见,从律师值班制度到刑事法律援助,即在刑事司法领域可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国策。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