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司法舆情的负面影响
2019-06-24杨润东
杨润东
【摘要】司法舆情引导不力,会破坏网络生态,引发舆情信任危机,造成社会不稳定。司法舆情负面影响具有扩散性与持续性、自我消除性与引导消除性、可逆转性与休眠性等特性。消除司法舆情的负面影响,实现司法与舆情良性互动,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实体处置;主动接受监督,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健全司法舆情应对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舆情环境。
【关键词】司法舆情 负面影响 民意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司法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披露演化为网络舆情后,既能带给司法一系列的正面影响,也能给司法带来负面影响。正确处置网络舆情、消除网络舆情给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认识网络舆情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回应群众需求和呼声,平息质疑,引导、凝聚社会共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审视网络舆情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司法舆情是群众通过网络平台对司法事件进行的情绪、态度、看法、评判、意见和愿望表达。通过网络表达对司法事件的认知,也成为司法领域民意自我表达最普遍、最便捷的渠道。涉及司法的网络舆情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正面影响主要表现为监督、规范司法活动,推进司法进步和政府治理水平提升;推动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排查、解决社会矛盾隐患;等等。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破坏网络生态,引发舆情信任危机。司法舆情处置不力会助长网络舆情中的非理性表达,滋生蔓延负面情绪,不利于网络理性声音的传播,一些分辨能力相对较弱的网民更成为网络谣言和极端言论的传播者和受害者,从而破坏网络生态。这种情况下,信息不明,权威声音缺位,对网络舆情回应滞后、态度傲慢、疏导不及时、线下问题解決不到位,或者别有用心者歪曲事实、过度解读等,都有可能积累负面情绪,导致舆情危机,消解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引致网民剥夺感,造成社会不稳定。对网络舆情回应的不及时不到位,侵害的是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权益得不到尊重和满足,会引发网民恐慌和焦虑。这时,如果网络舆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就会积蓄负能量、埋下隐患,一定时候还可能放大、激化社会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给网民留下不良互动体验,影响司法与民意互动。网民表达不满是对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期待,司法积极回应是希望改进自身工作、实现司法进步和司法公正,二者在大目标上是一致的。对司法舆情的应对不当,尤其是一些“烂尾舆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加重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摩擦和冲突,同时,也会给网民留下不好的互动体验,导致网民在与司法机关沟通互动时产生对抗心理。
把脉负面司法舆情的特性
网络舆情具有信息量大、渠道多元、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应对不力会对司法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与网络舆情自身特点相结合,往往呈现如下特性:
扩散性与持续性。在自媒体时代,涉及司法的网络舆情存在受众面积大、来势凶猛且难以彻底消除等特性,也就是说,一旦爆发网络舆情,往往高速扩散、产生爆炸性效果,其负面影响也会随之扩散。简单粗暴的“围堵”“冷处理”或选择性处理往往又引发新的负面影响。例如“两男子抗战遗址拍日本军服照被行拘事件”“浙江女孩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等,就算舆情处置相对得当,舆情高潮退散后,要想完全消除网络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仍需很长时间。
自我消除性与引导消除性。随着近年来网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后,与非理性声音相对应的同时会自发产生克制、理性的声音,比如专家、知识分子、媒体人对事件的专业分析和情感伦理剖析。司法事件被依法正确处置后,理性声音往往会逐渐占据主流。自动消除、驱逐情绪化言论和极端言论,就如同人身体中的白细胞启动免疫机能一样,形成对负面影响的自清洁机制。但这种自发的清洁机制有局限性,往往不能彻底消除负面影响,尤其是当舆论产生分化的时候,这就需要司法的积极介入,以掌握舆论主动权,进行引导性消除。
可逆转性与休眠性。司法机关扎实开展线下实体处置和线上舆情应对,往往能将负面影响转变为正面影响。例如,“江苏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迅速处置,舆情快速平息并得到网民赞誉。又如“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事件”,通过对事实真相的澄清,导致了舆情的反转。但同时,一些负面影响表面上被消除了,其实只是潜伏了下来。当出现又一个类似的司法事件时,休眠的负面影响很有可能被再次激活,与新的网络舆情叠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例如,继“赵宇案”舆情发酵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又被反复提起,其负面影响至今不能完全消除。
对症下药,消除司法舆情的负面影响
消除网络舆情带给司法负面影响的过程其实就是切实解决问题、消除网民误解、最优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群众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的过程。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司法机关网络舆情处置能力大幅提升,但仍然存在司法舆情负面影响应对的表面化、拖延化、不规范等问题。做好消除司法舆情负面影响的工作任重道远。
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实体处置。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坚持司法机关内部公检法司联动、司法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动,从排查隐患、封堵制度漏洞的角度推动问题解决。要深入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尤其是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协同跟进后续的非刑法处置措施,确保实体处置形成闭环;推动立法机关完善法律法规,为处理同类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主动接受监督,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权威声音的缺失会刺激网络舆情负面影响的扩散。司法机关要摒弃“围堵”方式、“冷处理”方式和“拖延战术”,持续深化阳光司法、透明司法,采用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公开等措施,主动接受舆情监督,宽容舆情监督,掌握消除负面影响的主动权,确保司法的声音走在网络谣言之前。坚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审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将真诚沟通放在司法与舆情良性互动的第一位,及时、详尽、专业地做好信息发布,善用主流媒体和司法自媒体做好舆情引导,根据网络舆情发展态势和关注焦点有针对性地持续发布信息,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将负面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
健全司法舆情应对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舆情环境。建立健全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培养舆论引导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案例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网络舆情处置能力培训,做好信息收集和综合研判,避免信息发布失范;增强消除负面影响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司法舆情应对的监督,杜绝“舆情烂尾”,在严查司法腐败的同时,强化对舆情应对失范行为的问责。完善互联网相关立法,加强对网络媒体的规范管理,提升新闻媒体人员素养;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惩戒网络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生态,确保网民合法有序参与网络舆情监督,营造司法与舆情良性互动的环境;持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清除虚假信息和不法言论,避免二次舆情的爆发和次生负面影响的传播。
(作者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王慧敏:《刑事司法回应网络舆情的应然路径》,《犯罪研究》,2019年第1期。
②于双盛:《大数据助推涉检网络舆情防控与应对》,《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期。
③庹继光:《网络舆情回应的制度设计》,《社会治理》,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