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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量身定制 依法自查

2019-06-21

中国卫生 2019年6期
关键词:协管员自查执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和督察机制,构建运转有效的市、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推动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在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信息系统方面,探索出了独特的做法。

依法执业自查 强化自律意识

组织开展自查,强化自律意识,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基础。依法执业,是医疗机构生存和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查找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偏,强化自律意识,又是依法执业的基础。

北京市在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中,特别是在对部分医疗机构实施“驻院式”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单位法人重临床轻管理、重效益轻法纪的问题时有存在,个别医疗机构对医院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履行的义务,存在不懂不会等问题,一些部门、科室和医务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认识不到位,部分一线医务工作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淡薄。而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定期和不定期与法律法规对标,有利于减少违法现象,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行政处罚几率。

制定标准 开发系统

为此,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按照量身定制的思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信息系统。

制定依法执业自查标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建立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指南》,《指南》具有15项一级指标、100余项二级指标及500余项三级细化指标,对医疗机构需要执行的所有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自查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同时,深入60余家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依法执业需求调研,征求16个区卫生健康委及卫生健康监督所有关依法执业的意见和建议。尝试使用医疗质量管理理念进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设计,既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发现执业问题,又给予医疗机构不断持续改进,自我提高、完善的机会和工具。

开发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北京卫生法学会按照《指南》建立的一个信息化平台。该平台根据《指南》将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贯彻执行的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分解,并明确自查方法,同时可设置自查任务并反馈整改结果。此系统还具有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是可视化、可量化、可评价、可追溯的自查工具,可以将依法执业自查任务下派到临床一线执业人员,实现对临床一线执业人员的依法执业行为的管控和记录。医疗机构可随时进入自查系统,随时按照程序,随时对照法律法规自查,随时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随时进行纠正改进。

北京市组织全市传染病骨干监督员进行培训。

指定依法执业自查人员。2017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专门印发文件,明确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医务处处长和护理部主任担任医疗机构协管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医疗机构协管员,每位医疗机构协管员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法人的授权委托,代表法人执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管职责,同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疗机构自查和互查任务。

不止自查 公开透明

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主要供医疗机构使用。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开展自查、开展自查后是否发现问题,以及针对问题医疗机构是否进行改进,这些内容在自查系统中都有记录和痕迹体现。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的系统设计不止于自查。在系统用户的设置方面,除了设置医疗机构协管员外,还设置了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的管理权限。根据授权,这些“监督人”可通过自查系统实现卫生行政部门普法和机构的自主监管职能,又可以实现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及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功能。

同时,自查系统设置了微信公众号端口,公众可以通过关注“北京卫生健康自主监管平台”查询医疗机构自查的所有指标明细,以及最新医疗法律法规、国家级和北京市级通知及批复全文,还可以看到各医疗机构公示的自查报告,增加了社会公众评价医疗机构的信息和渠道,增加了自查结果的透明度,使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始终在社会、行业、协会的监督视线之中。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则根据医疗机构的自查结果,采取“双随机”和 “驻院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从而为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增加了“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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