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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农产品电商的法制保障

2019-06-18王奕欢

商场现代化 2019年7期
关键词:农产品电商电子商务法

王奕欢

摘 要:农产品作为蓝海市场,其价值渐渐为人重视。“互联网+”所代表的新经济形态下,农产品电商具有其特殊性。本文以西北梦电子商务公司的发展为例,说明农产品电商的良好成长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电子商务法》实施背景下,如何为农产品电商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农产品电商;法制保障

隨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个体经营者或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其产品销售渠道已司空见惯。常见的农特微商模式往往是农户通过微信平台将未经深度加工的农特产品卖给城市用户,这其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隐患。“互联网+”所代表的新经济形态下,许多农产品电商选择利用阿里巴巴、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同时,越来越多的涉农经营者选择搭建独立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以信息化、标准化方式来获取规模性盈利。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推动了营造良好的线上农产品交易秩序,为农产品电商的规范和保障奠定了法制基础。

一、农产品电商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农产品电商往往是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农特产品的个体、企业或社会团体。因此,农产品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须按照《电子商务法》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农产品电商基于其交易产品的特殊性,相较于其他电商有如下特点:(1)农产品电商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文化程度较低的农产品生产者、专业经营农产品的企业或出于公益目标的社会组织。(2)农产品电商的经营方式具有多样性。有些农产品电商通过独立自主建设电子商务平台自销产品,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更多的农产品电商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成为平台内经营者。还有少部分农产品电商是通过自建网站或利用其他网络服务的,成为普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3)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具有不稳定性。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深受到自然条件影响,丰收或者欠收难以预测;农产品一般保质期短易腐烂变质,贮存困难,物流运输麻烦。

基于农产品电商的特殊性,违约情况的出现难以避免,这为农产品交易带来极大不便。同时,我国农产品消费数量庞大,可供交易的农产品品种繁多,这造成我国农产品交易在地域上跨度大、分布广。有关农产品交易的规则标准统一困难。因此,农产品电商的违法违规交易屡禁不止,农产品交易秩序亟需法律调整。

二、西北梦电商平台的发展

西北梦电子商务平台以互联网为依托,构建出“伊穆家园”和“清食会”两大电子商务平台。西北梦公司是集农产品原材料供应和农产品精加工食品产销为一体的全国性平台。这一农产品电商主要服务于偏好清真农产品的消费者以及清真餐饮实体店。目前,这个将上游直采、平台自销、合作加工运营模式相结合的电商平台,累计销售额高达1.7亿。目前西北梦分别在青海、兰州、陕西设立线下分公司,并分别负责市场营销、产品售后工作,清真调味品的开发、生产工作以及清真食品开发、餐饮食材调运、货物运输等工作。

“伊穆家园”的电子商务实践最初从展现西北特色的微信公众平台开始。公司逐渐开发核心产品,以秘制汤料、清真牛肉为主。为适应“互联网+”新业态,“伊穆家园”进而自主开发了APP,搭建了线上购物平台,现在平台累计服务10万间清真餐饮店,拥有关注人数20万和接近百万的订单数。西北梦旗下另一大电子商务平台“清食会”则是一个专门做清真食品的网站。它通过产品研发和优质服务,现在拥有50万平台注册用户、143种清真食品,用户满意极高。

西北梦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离不开其获得全国金奖的冷链配送服务以及订单农业特色运营模式。西北梦电子商务平台的冷链配送服务,即在一二线城市设立中心厨房和配送站,如用户选择“极速达”配送服务,西北梦会3小时内将商品送至客户所留地址,沟通了线上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服务。西北梦的订单农业运营模式则是与当各地番茄种植户、牧民养殖户进行合作,提前与个体农户签订农产品订购合同,约定农产品数量、质量以及最低收购价格,要求农产品生产者提供优质番茄幼苗或达标牛肉,并在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上为农户提供协助。这种运营模式保证西北梦获取优质原材料、保证食品质量。同时,西北梦将根据当年牛只收购的市场价格确定“保底收购价”,降低农民的生产、销售风险,保障了合作农产品生产者的收益。

西北梦这一农产品电商平台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巨大。公司由2014年的193万元营业收入到公司销售额突破5100万元,公司净利润率达19.65%,总资产报酬率上升至57.07%,这得益于该企业良好的经营模式与盈利能力。目前,西北梦共与西北3500余户农牧民家庭合作,已帮助近千户家庭脱贫,为合作农牧民增收超过1000万。直接带动就业人数达216人,间接带动合作农牧户、拉面创业者、返乡务农人群近万人。西北梦团队多次走进青海海东市尖扎县贾家乡希望小学,为孩子们送去学习用品。西北梦承诺于2019年起,公司净利润的1%用于捐助希望小学。

三、农产品电商的法制保障

1.加强农产品电商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国家提出许多政策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产品电商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益于体系化的政策扶持。相关政策有:《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的通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

这些政策明确支持包括广大个体生产者、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加入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程;鼓励青年把握信息化发展的时代机遇,利用电子商务等方式在农村拓展市场渠道、创业致富,并提出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对农产品电商的发展提出目标,其发展每年要保持 40%的增速,在2020年这一领域的交易额要达到8000亿元。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促进社会资金与社会人才向农村可持续的流动是振兴乡村各方面工作的关键抓手。因此,优化这一领域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同通过更多优惠政策加强对于农产品电商资金与人才的支持,这对于解决农产品电商发展阶段性问题,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优化乡村内部生产生活,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2.强化农产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须遵循《电子商务法》第二节第27条到第46条的相关规定。其具有以下义务:审核入驻其平台的商户资质信息的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报送信息并协助监督管理的义务;数据保存至少3年的义务;提供交易评价途径的义务。这些义务都与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监督管理上的法律责任相关。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比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电子商务法》和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其可能承担按份或者补充责任,也有一定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还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农产品电商而言,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农产品,或有损害消费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农产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和涉案农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农产品电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能够营造稳定优质的农产品交易秩序。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现实典型案例,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形,及时有效解决各类农产品电商交易问题,推动我国农产品电商的发展。

3.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

现实中,农产品电商往往没有能力和意识去聘用法律顾问,如何在市场经济中规避法律风险,及时解决法律纠纷,成为农产品电商顺利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将助力农产品电商健康发展。针对农产品电商开展的公共法律服务包括:为农产品电商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农产品电商提供法律援助;为农产品电商开展法律咨询、辩护或代理、司法鉴定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有效预防和化解农产品电商纠紛的调解活动等。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电商的法律意识并帮助这个群体解决法律困境,创造良好的农村营商环境。

根据农业农村部在2018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返乡创业的人数已经达到740万。这其中不乏返乡成为经营农产品的创业者。农产品电商的健康发展与壮大,除了个体农户、企业等创业者自身努力外,外部相对成熟的、完善的、系统性的市场法制环境极为重要。这相当于为处于初创期的农产品电商提供了各种无形的外部增援力量。

四、结束语

农产品电商的健康发展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拓展乡村致富渠道、农民精准扶贫工作有着巨大意义。加强农产品电商的政策支持、强化农产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将为农产品电商营造更加优质的法制环境,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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