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及其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
2019-06-18梁军周娅丽王建峰
梁军 周娅丽 王建峰
摘 要:基层社会的有序治理是夯实治理基础,推进新时代治理现代化稳步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乡村出现的“空心化”、人才流失、治理失序等问题,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更加充分和平衡发展的“拦路虎”。当前,围绕基层司法治理的实效性,梳理“枫桥经验”中蕴含的“无讼”“自治”以及“实体正义导向”等本土文化传统,实行以人才“供给侧”改革为核心的乡村建设,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基层法治的治理路径,统筹培育多元主体共治的现代法治格局,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更是弘扬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枫桥经验”;文化传统;基层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5-0082-06
1963年11月21日,毛泽东在听取汪东兴口头汇报公安部部长谢富治一篇题为《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反动势力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新人》的报告时,于文章结尾处发现了依靠群众自我管理,实现有效治理的“枫桥经验”,并将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0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时提出,“把学习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抓手”[1]。2013年习近平再次号召全国学习“枫桥经验”。以中国国情为依据,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思想基点,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是中国村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当前,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积极挖掘“枫桥经验”的时代价值,并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是弘扬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任务。
一、“枫桥经验”中本土文化传统的主要内容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实现有效治理的成功典范,蕴含着丰富的本土文化传统,如 “无讼文化”“自治文化”以及“实体正义导向”等,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运用和时代性发展,是新时代我国创新基層社会治理的重要文化资源。
(一)“无讼”的文化传统
“枫桥经验”中蕴含的“无讼”文化,是一种在古代不对簿公堂,现代不借助或者少借助国家法律手段实现矛盾化解的价值指向,这种“无讼”传统与西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动辄诉诸诉讼的情形形成强烈对比。西方文化将法律和诉讼视为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主张诉讼正义的自然法理念,体现了“争讼”的权力本位思想。而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以“和”为中心,追求“无讼”的社会治理方式。民众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普遍具有“厌讼”情结,认为“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历代统治阶级普遍尊崇儒家思想,并将其作为治国方略,主张“修礼复仁”,强调“吾日三省吾身”,倡导“无讼是求”,旨在做到《礼记·大学》中提倡的“此谓诚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2],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协和万民”的“息讼”理念。在传统中国,这种内部协调、中间评判的体制架构,体现了“无讼”的价值取向。作为与这种价值指向一脉相承的基层自治探索,“枫桥经验”具有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新时代弘扬和学习“枫桥经验”,就是要肯定并学习“枫桥经验”中“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基层社会治理理念,运用调解机制化解纠纷,将问题消弭于基层,而这恰恰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曲径通幽。
(二)“自治”的文化传统
在“枫桥经验”的产生过程中,基层组织发动群众自我管理的文化源头可以追溯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乡贤自治”。“乡贤”在词源上最早是指在东汉年间,国家对德高望重且有大作为的官员逝世后的尊称。何为“贤”,《康熙字典》引“《说文》解释‘多才也。《玉篇》谓‘有善行也。《易经·鼎卦》曰‘大亨,以养圣贤。《尚书·大禹谟》曰‘野无遗贤。《庄子·徐无鬼》曰‘以财分人之谓贤”[3]。一言以蔽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才多艺广、善心行德是为“贤”。“枫桥经验”不仅继承了古代乡贤自治的合理内核,更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形成了适应新的历史实践要求的“自治文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自治特征,体现在党的领导与群众智慧的结合、以人为本与民主法治的结合、尊重传统与发展创新的结合、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结合等方面”[4],体现了党政治理、人民自治、民主法治的多元并治结构。“枫桥经验”强大的生命力“完全在于发动和依靠群众”[5],调动了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权力,实现了现代基层社会治理德治、法治、自治三治有机统一。
(三)“实体正义”的文化传统
西方法律文化是在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割裂中逐步形成的,它使法律荣获自由之身,而法律在发挥自身社会规范功能时,也主要是通过履行法律程序,实现正义的帕累托最优。“在西方, 法律与权利密不可分, 甚至可以相互解释。这是因为法律最早在西方形成于平民与贵族围绕权利而展开的斗争, 而一般人之间的纠纷也都是通过诉讼对权利义务的确定来解决的, 因此权利称为西方法律和诉讼的核心。”[6]通过权利实现路径中的“争讼”和“形式理性”来保障民主和公平,故西方的法律文化更注重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与此相反,古代中国在“鸡犬之声相闻”的自然经济和宗法农业生产的影响下,形成了“法天、法地、法自然”的“尚和”观念和追求“秩序”的价值原则。统治阶级将儒家“仁政”思想作为治国之策,维护统治秩序,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生产生活方式同社会文化结构的一致性,决定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将实体正义作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枫桥经验”通过党组织发动群众评判、说理、监督改造,就地解决社会矛盾,力求 “以理服人”,实现了“天理”“公理”“道理”三理合一,体现了问题路径选择下实体正义的结果导向,也隐含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传统。
二、新时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如乡村“空心化”“以访代讼”,人才流失、治理失范等,都是新时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一)乡村“空心化”现象突出,统筹人力资源刻不容缓
乡村“空心化”是指为谋求更好的生活状态,农村青壮年大量涌入城市,致使农村人口锐减,出现人口 “空心化”,并由此引发农村各个领域出现不同程度的“空心化”的现象。清华大学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0%的农民工不愿意返乡” [7],“根据九三学社发布的调查报告,如今,我国乡村常住人口以每年1.6%的速度减少。”[8]乡村人口“空心化”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制约基层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提供人口构成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人口比重持续上升,乡村人口比重不断下降,2011年乡村人口占比为48.73%,城镇人口占比为51.27%,首次出现乡村人口比重小于50%且低于城市人口比重的状况,尤其是2017年乡村人口比重为41.48%创历史新低,农村人口“空心化”问题普遍存在且日趋严重[9]。不可否认,人口的“空心化”势必对乡村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以农业发展为例,适龄劳动力不足,特别是缺乏具有现代化技术的农民,导致农业耕种质量下降,耕作产品单一,技术化、专业化程度低,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再如,在乡村文化建设方面,由于人口流转居高不下且成倒金字塔式的上升状态,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不断涌现,劳动能力缺乏,批量耕地闲置,使原有农耕文化褪色,原有人才外流,后补乡贤承接有失,致使农村群体主义生活衍生的农家文化被边缘化,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核逐渐消逝,潜藏的落后文化和腐朽文化伺机填补精神文化缺失的空白,甚至昔日打压的不良文化也伺机抬头。由此观之,因人口“空心化”引起的农村总体“空心化”对现代乡村建设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因此,统筹人力资源,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群参与到乡村建设与治理活动中来,已经成为化解农村“空心化”,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任务。
(二)司法资源供给质量不高,矛盾治理成效有待提高
乡村原有的治理秩序被打破之后,新的秩序尚未建立,在新旧秩序过渡期,产生了众多的矛盾沖突。面对群众的矛盾处理诉求,司法资源供给质量不高,司法治理成效有待提升。从现实实践来看,群众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并不理想。首先,矛盾纠纷司法处置成本高昂。群众在诉讼时除去直接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成本外,还有诉讼周期过长、时间成本和隐性精力损耗等间接成本,综合付出远高于矛盾争议双方指向的标的或权利价值。其次,司法机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在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加大的状态下,法官对案件的处理难以保障审判质量。另一方面,司法人员道德素养不强,“根据权利距离理论,即一种权利距离核心权利位置越近,其他权利则会相距越远。”[10]链接到司法过程中,则会出现部分司法人员因现实的利益诱惑,利用司法权力寻租,其结果会致使诉讼案件出现人为的不公正裁判。最后,法律判决执行“两张皮”。实践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界定存在不确定性和界定不完全,特别是动产与不动产的辨别、产权归属的划分等,会对判决执行的效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一些被执行人偿还能力有限,加之民事违法成本低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一旦败诉,则窜逃他乡、隐姓埋名躲避追债,有效的法院判决书难以执行。凡此种种,都表明我国现有的司法供给资源及其配套政策不能有效满足人民对良法善治的需求,基层司法治理成效有待提高。
(三)“以访代讼”突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亟待优化
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厌讼”情结、“息讼”理念以及诉讼结果不合情理且存在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下,民众普遍“信访不信讼”。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2012年-2017年)调解民间纠纷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2012年调解的民间纠纷总量为926.6万件,在2013年达到943.9万件,之后出现转折,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数量基本由增转减,2017年的调节民间纠纷案件的数量为874.1万件,其余几年调解民间纠纷数量虽有所减少,但总量均在800万件以上,总体仍保持较高位运行[9]。对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数据分析链接到我国信访调解部门的工作状况,可以反映出信访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首先,社会矛盾相对集中,信访压力过大。上访人次上升、信访事件激增以及案情复杂程度加深,而相关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补位,在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下,使得原有的信访机制力小任重,机制运行不畅。其次,信访机构体制功能不规范,办事效率低下。信访的结构功能紊乱,信访问题包办代替解决各类问题,信访工作架构陈腐,旧瓶盛新酒,加大了信访工作的难度,加之上访群众二次回访、缠访、闹访等问题,损害信访机构威信,严重影响信访部门的处事威望。最后,信访人员缺乏疏导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使得基层信访机制压力过大,造成已有体制的超负荷运作,办事效率低下,出现越访、回访和群访的数量逐年攀升等非制度化治理难题。“诉访分离”虽倡导多年,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效果并不理想,基层的矛盾化解机制没有充分盘活党政群团等各种组织的调解资源,没有实现“情法理”的联动效用,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亟待优化。
三、“枫桥经验”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
直面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出现的众多难题,与时俱进借鉴和弘扬“枫桥经验”,以人才“供给侧”改革为着力点,通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培育人才,夯实基层自治的人力资源基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基层法治的治理路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党政领导、自治、法治等多元主体共治的现代法治格局,是新时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举措。
(一)以人才“供给侧”改革为着力点,夯实基层自治的人力资源基础
“枫桥经验”形成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偏低,城乡差距较小,农村人口就业形式单一,大量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择在当地就业,为党领导基层群众探索乡村自治模式提供了必要的人才基础。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虽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得到了全面提升,但随之而来的农村 “空心化”又对乡村治理造成了巨大阻碍。当前,加快实施人才“供给侧”改革,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为乡村实现有效治理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着力点。
1.发展农村现代经济,吸引人才。以“乡村振兴”为契机,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主动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新兴产业,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乡村吸引人才的重要途径。虽然在相当一段时间,城镇化依然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大趋势,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从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以及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当城镇化发展到临界点,逆城市化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人们亲近自然,走近青山绿水的诉求会越来越浓厚。因此,基层政府应该抓住机遇,盘活县域经济当中的优势产业,并大力推动传统的农户分散经营向农业产业转型。要充分利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农民工返乡潮,鼓励有见识、有技术、有市场意识的新一代农民带头开展合作经营。要通过合纵连横利用从乡村走出去的各种社会资源的乡土情感,把农村的新型产业发展起来。栽好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只要有产业作基础,人才等优质资源自然会闻风而来。
2.改善农村发展环境,留住人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之所以留不住人,除了城镇化的巨大虹吸效应以外,最大的原因就是环境建设的落后。落后体现在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软件主要是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配套供给,硬件主要是指水电暖、天然气、道路、公共交通、网络等提高生活舒适度、开放度的指标。当前,在改善农村发展环境方面,要始终立足“看得见水,望得见山,记得住乡愁”的基本定位,要统筹规划农村的各种硬件设施和软件配套,在建筑外观上要保留中国传统乡村的风貌,在基本设施上要全面融入现代文明的要素,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以及乡村休闲观光游等方面要采用系统思维,推行3R原则,在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逐步引入现代意识,不断强化分类和无害化措施。要通过环境的综合改善,让新一代年轻人到农村创新创业能够舒适安心,特别是在信息时代,要提前布局农村的信息基础设施,让他们身在农村,事业却能与世界同频共振。
3.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培育人才。教育是百年大计,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要统筹分析现阶段农村基础教育出现的新特点,因地制宜出台办好基础教育的新方法,在发展基础教育上要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同时,结合新型农民和农业产业的发展特点,大力搞好涉农职业教育,要通过现代化的种植、农机、养殖、农艺等职业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积蓄充沛的人力资源。
(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基层法治的治理路径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利益诉求多元化趋势加剧,社会矛盾日趋复杂,且个体事件极易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单纯依靠群众自治调解面临新的考验。当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基层法治的治理路径,是新时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1.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基层司法治理的公信力。近年来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发且司法解决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普法工作不到位和普法缺乏科学性,致使群众对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造成部分民众不懂法、不守法、不信法、不用法,基层司法治理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式微状态。现阶段,要通过加强以全国性的普法宣传为主导,分级分层次灵活多样的法治宣传为辅助,全面培养基层干部、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法治意识,而法治意识是法治文化入脑入心之后的应激反应,只有在基层农村、社区人人学法、懂法、用法,人们才会在工作和生活中敬畏法律,才会自觉依法办事,也才会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该信访的信访,该诉讼的诉讼,再加上基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公平公正处理,司法治理的公信力才会逐渐形成。
2.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稳妥推进“诉访分离”常态化。“诉访分离”是理顺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基本对策。但是要使得这个目标顺利实现,就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基层群众的依法维权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机制。因为很多群众之所以“信访不信法”,除了认识水平、程序限制等因素之外,经济层面的考虑也是重要因素,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而言。从现代法治文明的视角来看,健全的法律服务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文明程度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极为重要的参照标准,“通过帮助打不起官司的贫弱群体打官司, 实质上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11]因此,现阶段要推进“诉访分离”,首先要健全法律援助机制。要完善法律援助的财政资金支持,通过增加相关财政投入,明确财政支持的具体形式,将法律援助的经费额度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稳定法律救助经费的定期补给。其次,规范法律救助审核机制,建立标准统一、彼此认同的援助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保障法律援助落到实处。最后,强化法律救助监督机制。从源头上确保救助经费的合理运用,严格控制诉讼过程中相应的成本费用,确保救助经费用在实处。
3.强化法治“防火墙”功能,维护基层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发挥好法治的“防火墙”功能,一方面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杜绝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现象,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可能从源头上伤害基层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要加快完善错案问责机机制,“‘有权必有责,司法领域更不能例外”[12]。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冤假错案,要加快完善错案追责机制,建立公正合理、权威有效的“异体”评审错案追责机构和行之有效的配套组织机构,采取标准统一,彼此认同的界定机制,以此倒逼并实现法治的“防火墙”功能。
(三)与时俱进弘扬“枫桥经验”,统筹培育多元主体共治的现代法治格局
弘扬“枫桥经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培育基层群众的法治素养,形成崇法用法的法治习惯,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伟大实践,通过倡导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全面提升基层司法治理成效,是新时代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1.继承发扬“枫桥经验”中矛盾不上交的调解治理传统。首先,提升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协同作战能力。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基层社会治理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总揽全局与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主动聚焦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统筹各方力量,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同时要注意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功能,鼓励引导村民通过自治组织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其次,探索建立基层矛盾分级化解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进行风险评估,以风险等级为分类依据,将矛盾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等级,并提出相应的矛盾化解方式。在村(社区)一级,建立以党员干部为核心,基层贤能、居民代表为主体的“纠纷调解”骨干群,与基层调解委员会联动,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在乡镇(街道)一级,党委和政府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运用说服教育方式,对村(社区)一级因无法解决而上交的民事纠纷与轻微的违法案件进行调解,促使涉事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实现“大事不出镇”。在县(区)一级,司法部门运用司法手段,对下级部门调解无果的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进行司法仲裁和司法审判,维护公平正义,做到“矛盾不激化”。最后,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矛盾处理责任清单。要对不同层级的责任主体进行矛盾处理责任划分,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相应的责任清单,做到“权责清晰”,消除因“權责不清”而引发的各种责任纠纷。加强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教育,夯实主体意识,激发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政绩观。
2.培育基层群众的法治素养,形成崇法用法的法治习惯。“思维模式往往比制度更重要,中国法制现代化首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13]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必须要培育现代法治思维,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首先,加强法治宣传。一方面,运用传统的显性教育方式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利用书籍、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扩大普法效果。牢牢掌握学校、社区、机关、企业等普法阵地,以知识竞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方式,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治宣传影响力,促使群众在浓厚的法律氛围中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创新隐性教育方式,在润物细无声中做实普法教育工作。以相声、小品、话剧、法治汇演等表演形式为载体,运用贴近生活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特定的法律知识送进千家万户,使群众在丰富精神生活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升法律素养,改造根深蒂固的“厌讼”“畏讼”等落后的传统文化积淀,逐步形成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法治思维。其次,优化法治环境。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党委、政府、司法等为一体的联动机制,加快反应速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群众对司法成效的认同感。以政治建设为引领,增强司法队伍的忠诚度、纯洁度,重塑司法人员形象。建立严密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外部监督体制,从严从重惩治司法腐败,使“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成为常态。最后,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要及时总结推出一批司法领域中源于生活、来自实践的经典案例,引导群众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一方面,将群众身边通过法律维权使自身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的真实案例作为正面典型,以现身说法的方式,引导广大群众产生学法信法用法的强烈共鸣。另一方面,对不信法、不守法,甚至试图以暴力方式谋求自身利益诉求的违法分子进行严厉惩戒,将其作为反面教材进行宣传,在群众中形成合法维权的法治共识。通过正反案例的鲜明对比,促使群众牢固树立现代法治意识,逐步养成崇法用法的法治习惯。
3.倡导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形成人民满意的良法善治。首先,牢固树立问题意识。主动聚焦困扰基层群众的突出问题,直面群众为什么“信访不信法”、打官司难在何处、审判结果为何难以执行等基层司法治理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动员、协调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力量,集中兵力形成压倒性态势,不断突破基层治理难题,从根本上解决“诉访分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氛围。其次,树立主人翁意识。良法善治的美好愿景是在执法与守法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中逐渐实现的。独木不成林,一花难成春。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提升基层司法治理成效客观上要求执法者和执法对象都应有所作为。对于执法者而言,不仅要坚持执法规范、文明、公正,拒绝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维护法律权威,更要准确把握群众情绪,理解群众心态,创新执法方式,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群众实际状况,坚持情理法三者的有机统一。对于执法对象而言,要相信法律,坚决摒弃“信访不信讼”的理念,消除对法律的误读。同时,要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任意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最后,要准确把握轻重缓急。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习惯的养成、司法治理成效的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决不可存毕其功于一役的急功近利思想。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从战略高度出发,分清矛盾的主次地位,把握事态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稳扎稳打。事物的发展是曲折性的,发展过程必定会遇到诸多挫折和困难。随着基层司法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困难是可以预见的,经受挫折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但绝不能遇到困难就回避,遭受挫折就放弃,要正确对待成功路上的“绊脚石”,坚定必胜信念,勇敢前行,在接续奋斗中不断靠近既定目标。
四、结语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但不可否认,乡村“空心化”、司法资源供给质量不高、“以访代讼”等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基层社会治理更多的是与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民众主观文化心理等因素紧密联系的。当前,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进程中,与时俱进地将“枫桥经验”中蕴含的本土文化传统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积极统筹人力资源,优化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促使各种要素不断融合迭代,切实提高基层司法治理成效,不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稳步前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和组织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建,唯此方可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现代法治格局,并最终推进中国特色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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