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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视域下的企业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2019-06-17陈东

卷宗 2019年15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企业

陈东

摘 要:市场规制法视域下,企业法律规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正常市场秩序的实现,并督促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本文通过对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及其框架结构进行介绍,进而阐述目前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企业;法律规制

1 引言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围绕法律关系的各个因素设计的,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因素,在对企业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时,首先要厘清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框架结构以及企业经营主体属性,在此基础上,对照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 市场规制法相关理论

2.1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调整的对象,既与自愿、平等、协商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也与不平等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市场规制制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为了矫正市场主体失范而对其参与主体进行规制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规制法所调整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一方的主体是国家,只有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才有调控经济的能力和可能,但国家一般不会通过行政命令式的手段直接干预经济,而往往通过相对固化的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给特定的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另一方的主体是指实施或可能实施垄断集中等市场失范行为,因而被规制的市场的经营主体,这些市场经营主体往往还包括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例如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情况下,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这两方主体之间不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同时市场规制作为一种经济调控的手段,主要目的在于稳定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2 市场规制法的框架结构

市场规制法主要对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经营主体进行惩戒约束,根据其产生的理论和经营主体及受众的不同特点,其主要分为市场准入法、市场退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构建出市场规制法的框架结构。

2.3 市场规制法视域下的企业经营主体

企业在市场规制法视域下,不仅具有承担经济增长的市场属性,同时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经济法的订立,往往从企业的这两个属性入手进行规制的,企业的市场属性是其基本属性,企业成立的目的即是在商业规律的指引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实现其经济目的,但与此同时,企业在逐利过程中,如无相关法律的规制,将产生失范行为,如垄断集中、不正当竞争等,因此,通过市场规制法,主要从其社会属性入手,采取对应举措抑制其在过度追求市场属性时造成的失范行为,才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扰乱市场秩序的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由适格主体进行提供,規范并引导正常的市场运行与健康的市场秩序。

3 我国经济法体系对的市场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3.1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不协调与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体系中,存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衔接配套的问题,且一些关键制度缺失,缺乏对企业的动态监管机制,且未形成完整的经济法规制体系。

3.2 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不彻底造成企业法律形态缺乏统一标准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一直难以规避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企业产权问题。目前我国正朝着建立以公司法人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前进,但毫无疑问想要彻底取代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身份划分,是一段既漫长又艰巨的过程。虽然政企分离、所存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我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与市场规律不吻合的属性特点,导致企业法律形态缺乏统一标准。[1]

3.3 经济法主体制度不完备导致无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监管

经济法的主体的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国家规制或调控的主体,由于受规制方多为企业经营主体,而对企业方进行规制的主体往往是在民商法律关系中,这就导致经济法必须借助民商法体系中关于相关概念的表述,而由于经济法和民商法具备不同的法律调控目的,目前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也局限在经济法总论中,导致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不完善,无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监管。[2]

4 完善我国市场规制法对企业规制的建议

4.1 构建完善的市场规制法体系实现对企业的全面规制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建要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产品管理、消费维权等几大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基于经济法的目标,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其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可以收到法律的有效约束。[3]

4.2 加强企业质量监督体系和产品管理体系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完备的企业质量监督体系和产品管理体系,则会放任不良商家的无底线的逐利行为,最终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失范,劣币驱逐良币,对企业质量和产品进行监管,是市场规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4.3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属性,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企业面向不确定的消费者销售自身的产品,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属性,目前的消费者权益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时还具有较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属性,结合消费者的诉求进行完善。[4]

5 结语

市场规制法视域下,企业的经营行为被赋予了诸多社会意义,它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商事主体,同时承接着社会属性和功能,基于这种特点,需要对其进行规制以确保正常市场秩序的实现,当然市场秩序规范,一方面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另一方面也需要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业自律行为,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市场规制法真正有效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D].河北经贸大学,2011.

[2]王继军,王士亨.公用企业改革与市场规制法[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8(3):26-30.

[3]冷江.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正当性[J].企业导报,2012(6):146-147.

[4]孙林.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联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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