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审前工作机制转型研究
2019-06-12茆仲义张金萍
茆仲义 张金萍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作用,检察机关需厘清侦诉、诉审、控辩关系的变化,重新审视面临的审前检察监督将强化、控辩双方对抗将激烈、倒逼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能力的挑战,应从刑事司法理念、新型侦诉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繁简分流审查起诉模式、提高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加强审前工作机制转型。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审前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是对近几十年来形成的诉讼构造及运行机制所带来弊端的一种反思与革新。检察机关作为连接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纽带,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有效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成为推进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与保障。
一、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审前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以侦查中心的否定,强化庭审实质化作用,从检察视角需要进一步厘清侦诉、诉审、控辩关系,重新认识和定位自身的职能和角色。
(一)侦诉关系的变化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诉、审三个环节,以审判为中心将改变刑事诉讼以时间为序证据标准由低到高的阶段化推进模式,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制约将加强,能有效推动侦诉办案的法治化。但是侦查、起诉阶段同样具有不可或缺及相对独立的程序价值,侦查、起诉作为审前程序所开展的工作都是在为审判环节做准备。
侦诉关系是刑事诉讼核心法律关系的重要方面,正确处理侦诉关系,对防止侦查权滥用和有效指控、打击犯罪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侦诉思维和模式。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就应当统一按照能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经得起庭审标准检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公诉指控等诉讼活动,从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1]侦诉关系随之也将逐步调整,起诉将引导侦查,确定起诉在侦诉关系中的主导性作用。以起诉为主导,不是以公诉部门为主导,而是在侦诉的审前关系中以起诉的目标和标准为主导,形成大控方的指控合力。同时,还应加强侦查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2]
(二)诉审关系的变化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三机关之间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审判环节审查证据、查明事实的应有功能实际上被虚化,审查起诉常常蜕变为对侦查的确认、审判活动则异化为对侦查的背书。[3]这种侦查为中心诉讼模式严重弱化了诉审两个环节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过滤把关作用。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高质量的庭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4]但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更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不意味着审判机关权力更大,更不意味着要颠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就作出批捕、起诉的决定,要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意见,同时在审查中要注重核实证据,特别是直接言词证据,摒弃过分依赖卷宗的习惯,推进庭审实质化,真正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反向制约和纠偏、纠错功能,继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
(三)控辩关系的变化
以往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不仅在庭审交锋中流于形式,甚至辩护律师出庭率全国平均也只有30%左右[5],审前控辩对抗更是缺失,不仅导致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审前环节难以发现或者排除,而且制约着检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抗将加强,检察机关在审前应主动构建控辩“对抗、协商、合作”机制,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控辩双方虽然诉讼角色不同,但在法庭上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具有共同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追求,应相互尊重、彼此支持、良性互动。
二、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审前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审前检察监督将强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有三年多时间,但部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办案理念还未发生转变,一些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往往出现没有依法收集证据或者证据收集不到位的情况,从而陷入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为依法宣告无罪的两难境地。这些案件如果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强行判决,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不判决也不放人,则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如果判决无罪,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的实质化效果正在逐步显现,“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审判理念正在逐渐贯彻,存疑、瑕疵案件采取轻判或者关多少判多少等处理方式将成为过去。[6]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审判的要求,引导和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程序违法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确保在检察环节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定案标准。检察机关要加强和侦查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检警配合有利于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检察监督能确保办案实体和程序的公正,但配合会影响监督质量,强化监督又会破坏检警配合。对于目前检警关系“制约不足、配合有余”的司法之偏,应把加强监督制约放在首要位置,主动监督,依法监督,有效监督,在监督之下讲配合,配合处于次要地位,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统一刑事证明要求和标准。
(二)控辩双方庭审对抗将激烈
随着证据裁判原则的逐步完善,尤其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全面落实,卷宗中心主义必然会被打破,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将会常态化,庭審环节的举证、质证、交叉讯问、辩论等将得到全面加强。公诉人的举证方式将会从静态宣读书面证据转为动态举证,特别是面对被告人翻供,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陈述内容和已形成的书面材料存在偏差,将考验公诉人的临场应变能力。证据动态呈现在法官和旁听人面前,将带来众多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因素,公诉人传统举证、质证的优势被削弱,控辩双方需要当庭审查判断证据,去伪存真,锁定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因此,控辩双方对抗的程度将日趋激烈。
(三)庭审实质化倒逼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能力
虽然近10多年来,我国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几乎接近于零,甚至部分地区从未出现过无罪判决,一方面是办案质量提高所致,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未统计入无罪案件。以庭审为中心,审判是对侦查、起诉案件的检验过程,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证据标准必然要求同一化,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的办案标准应符合审判程序的定案标准。审判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倒逼承担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的检察机关加强对证据全面、客观、公正,甚至亲历性审查,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过滤证据不足案件的功能,并從源头上引导、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起承前启后纽带作用的检察机关,审前程序如案件输送的管道,应将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源源不断传导到审判阶段,而不能因为畏惧审判机关无罪判决,而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敢担当,没有正义感,将案件下行至侦查机关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也要严格起诉标准,在审前阶段对刑事案件进行筛选,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但不能因为畏惧侦查机关复议、复核,更不能因为不敢监督,而将无罪或者存疑案件“和谐”为定罪不起诉案件。相反,审前过滤是检察机关司法水平和公信力的检验,检察机关应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机遇,肯担当、敢担当、能担当。
三、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审前工作机制转型
(一)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不能仅仅成为控诉犯罪的圣斗士,更应该追求公平正义,做一个司法公正的守护者。以往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形成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发生很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检察机关要破除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准确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在司法办案中要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刑事司法理念,坚持客观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既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也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避免受“有罪推定”等先入为主的传统司法理念影响。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善于换位思考,从法官和辩护人角度审视犯罪的证据体系,坚决不能让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
(二)构建检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新型侦诉关系
侦查机关往往重抓捕、重破案,而轻程序和证据收集。总结与反思近年来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在侦查环节就开始出现错误。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按照审判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证据显得尤为必要。
1.检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原则
①坚持依公安机关申请启动和依检察机关职权启动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可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发现涉及舆情和重大敏感案件,认为需要提前介入的,可以主动提前介入。②坚持依法、适时、适度原则。引导不是领导,参与不是代替,参谋不是不是干涉,角色定位要准确。③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引导侦查和规范执法相结合、服务侦查和监督制约相结合。④坚持保密原则。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纪律规定,不得将提前介入时了解的案情、取证情况向外界及无关人员透露。
2.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以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热点敏感案件为主,可以包括: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②严重暴力犯罪案件;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④涉众性犯罪案件;⑤重大毒品犯罪案件;⑥新类型犯罪案件;⑦上级挂牌督办犯罪案件;⑧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敏感犯罪案件。
3.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和任务
与检察职能相比,侦查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包括侦查方案的拟订与实施、破案时机的把握、各种侦查手段的运用策略等,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应发挥自身所长,而非盲目全面介入,介入的方式和任务主要包括:①听取案情介绍,参与案件研究讨论,及时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②查阅卷宗和讯问、案发等视听资料,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重要证人,参与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③对犯罪事实和情节的确定、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等重点问题发表意见,并就案件取证方向和要求提出引导性意见。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确保诉讼程序和收集证据合法。
4.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监督,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共享信息内容、责任人、共享频率等,深入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实现对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强制措施等情况的同步监测。
(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应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据审查关,吸取冤假错案的教训,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1.坚持对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审查
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判断,对证据能力和其对证明对象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防止主观、孤立、不公正的审查判断证据。要摆脱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更加重视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将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排除矛盾与疑点,发现证据之间内在联系,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2.坚持存疑、翻供案件的重要证据亲历性审查
强调亲历性审查,并不否认阅卷的必要性、合理性,检察机关也不可能对每个案件、每份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否则将大大拖延办案时间和影响诉讼效率。但检察机关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翻供、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案件,对证据审查应跳出书面审查的窠臼,将视野由卷内证据拓宽至在案证据,转向亲历性审查,当面核实重要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复勘案发现场、侦查实验等,促进内心确信的正确生成,作出客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