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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的症结及对策

2019-06-11卢冬兴

知识文库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司法

卢冬兴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演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刑罚制度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时代,一些国家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超过了监禁刑,这是刑罚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是人类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

经中央批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经历了由试点到扩大试点再到全面试行三个阶段.并在2011年的《刑法八》中,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社区矫正”,次年“两院两部”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部门指导性文件,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厅党委的领导下,历经不断地探索与实践,初步形成了适合自身特色的运行体系,其漏矫率、脱矫率、重新犯罪率均低于全国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为此,笔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亲历者,在三年的时间里深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道里区几个一线司法所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正工作,并收集了大量素材并积累了一些经验,用以深入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政策的实施与运行。因字数所限,本文隐去一一对应的的实例,仅就一些共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在“社区矫正法”出台前,有针对性地提出预案和解决方案,力争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做一些有益贡献。

1 社区矫正基本概述、目的与意义

1.1 社区矫正基本概述

社区矫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法、检、公”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协调配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实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有关的刑罚执行方式。

1.2 社区矫正的目的

直接目的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社會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1.3 社区矫正的意义

1)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由于它是我国刑罚体系的补充,集合了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的力量,解决了以往因公安部门警力不足造成的执行力度不到位情况出现。

2)有利于犯罪人更好地改造,避免“交叉感染”,结矫后,更加快速、顺利地回归社会,创造价值,符合刑罚教育的初衷。

3)降低刑罚成本,缓解监狱压力。社区矫正的出现能够大大缓解监狱、看守所经费和警力问题,既降低内部安全隐患,又提升监狱管理效率。

2 存在问题与症结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但由于立法滞后、体制不畅、矫正人员专业性不够、队伍不足、技术落后、灵活性不强等原因,主要出现以下症结:

2.1 立法滞后,工作不畅

目前我国实行的社区矫正是以2012年“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刑罚执行的依据,属于规范性指导文件,用效率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刑罚问题,不仅违背《立法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而且违背职权法定原则”。因此,一个部门性的规范文件无法成为刑罚执行的依据,导致工作人员为减少“职业风险”,对创新“实施办法”畏首畏尾。“有责无权”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普遍感叹。

2.2 体制不畅,存在监管盲区

1)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是基层司法所,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执法身份,即使在同一行政区内基层司法所所属不一,有的归上级司法局,有的归街道,加之辅助人员配备不到位,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震慑,致使服刑人员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服刑身份,认罪态度不好,服刑意识缺乏,特别是对结矫人员的跟踪服务阶段,吃“闭门羹”是家常便饭,严重的遭到结矫人员的谩骂和威胁。

2)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具有惩罚性、强制性等特征,需要法院、公安局、司法密切配合,检察院全程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政法各部门联动机制还不尽完善。例如,跨区域法院、外省法院对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直接对此类人员作出回“户籍地”执行的判决,导致大量市外、省外判决罪犯本应在“实际居住地”服刑的而引导到已无居住场所的“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而司法所对法院判决只能被动接受;又如对矫正人员的强制带离、强制到场、收监执行、脱逃查找、押送等,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派人,等协调能够出警时,可能已经发生严重后果。

3)缺乏矫正人员信息共享平台,他们能够在境内随意乘坐交通工具,而公安部门的网上监控系统只限于“未决的犯罪嫌疑人或已决的逃犯”,没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禁止性信息。

2.3 工作人员短缺、待遇低且专业性不够

1)有的因编制、经费、工作强度、社会保障等、无意外保险等问题,致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不足、同工不同酬;个别基层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大。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学习内容上,基本以法律为主,缺少解读和案例分析,形式上基本是“念”材料,,这往往让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的社区矫正人员对学习内容“一头雾水”,甚至出现,“台上照本宣科,台下昏昏欲睡”的现象,效果可想而知。

3)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多来自街道、区机关等社会服务部门,社区矫正工作方式往往“刚性有余灵活性不足”,在各种学习、劳动的时间安排上,大多与矫正人员的打工谋生时间发生冲突,多次的请假让本来难找工作的他们雪上加霜,这也是矫正人员抵触的主要原因。

2.4 结矫档案的后期保存存在问题

由于条件所限,司法所办公场所多为借用或与街道办事处合署办公,只能把有限的文件柜当成档案柜使用,既缺乏有效的存档保护,也给本已狭小的基层司法所造成负担。

2.5 技术落后极易造成“漏矫、脱矫”

手机信号弱、部分地区、时段信号屏蔽、定位不准造成误报,增加了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而手机“呼叫转移”轻松摆脱“人机一体”的控制,造成实际脱离监管,增加“脱管、漏管”危险。然而,一旦社区服刑人员在非居住地出现重新犯罪,矫正工作人员就面临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3 对策与建议

3.1 早日出台社区矫正法

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出台“社区矫正法”,使部门指导性文件上升为国家法律,避免工作无法可依引起的执法尴尬。

3.2 在法律出台前,行政决策机关需做好如下筹备:

1)司法厅设立社区矫正局

目前司法厅只设置了司法矫正处,由一个“处级”来协调“公、检、法”这些 “实权部门”,明显困难重重,到基层司法所就更加“举步维艰”。因此建议,设立如同监狱管理局一样的厅领导任职的管理部门,实行“省、市、区、县、乡”五级垂直管理,避免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在属地被迫无限扩大(如参与拆迁工作、接访等),使原本一个很好的花篮因随意往里装东西变成一个杂货篮,最后变成一个土篮子。

2)所属政法、司法类院校提早设立社区矫正专业

主修社会学、心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矫正教育学、罪犯改造学等专业学科,既可以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人才储备,又可以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达到“短、平、快”的效果。

3.3 在法律出台前,行政决策机关需做好如下工作:

1)守住一条底线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牢牢守住监管安全这条底线,在“稳”字上想办法,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学”字上下功夫,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精神;在“矫”字上拓渠道,因材施矫,攻心治本,矫正他们的行为习惯;在“帮”字上做文章,对确实需要帮助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精准帮扶,让他们真心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2)抓好两支队伍

主要指抓好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和志愿者两支队伍,实现有效精准对接。前一支队伍是在以司、检、法、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下,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狱干警,形成一支专业的执法力量,让服刑人员从畏惧警服开始,同时结合“讲案例、敲警钟”警示教育,固化他们的感恩意识和纪律意识,达到知法守法的目的。监狱民警参与社矫工作,可以推动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无缝、有效对接,既大大提升了刑罚执行的专业性、严肃性,也进一步壮大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力量。

第二支队伍指的是志愿者队伍,可以通过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心理学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组建志愿者队伍,以达到了解矫正人员的心理症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志愿者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作用,帮助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心理和回归社会等实际问题。

3)搞好三个建设

一是,搞好省、市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建设

形成以司法部门牵头,检、法、公安共同参与的机制。为此,在建立省、市级矫正中心(或社区矫正平台)的同时,大力推行同步视频、指纹报到、定位抽检等手段,既可以利用“日常核查、集中检查、突击抽查” 对矫正人员和司法所的工作进行考核,也可以通过“以考促管、以考促改、以考促查”进一步杜绝不规范的管理现象,在更高的层面群策群力,弥补司法所工作的不足。并把结矫人员档案库全部在市级归档,既可以减少基层司法所的保管压力,又可在宏观层面对案件进行大数据记录、筛查、统计,使原本散落在各个司法所的单个案件,可以及时“串联互补”发现“隐案、积案”。

二是,搞好社区矫正人员培训课程体系(本土化)建设

可以聘请省政法学院有经验、有技能的老师参与建立矫正人员课程学习体系,注重“实操性”,用以解决生活问题;注重“趣味性”、用以提高参与率;注重“思想性”、用以培养法治精神,其中要把“思想性”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融合于矫正教育中的各个环节。使矫正人员在体会到守法受益的同时,潜移默化达到了法治精神的养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焕发出社区矫正教育教学的鲜活生命力,才能真正使社区矫正对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走出迷途,达到“守护法治、宣传法律”之目的。

三是,搞好信息、科技现代化建设

为改变当前被动的工作局面,建议加强矫正智能化信息系統建设,用科技手段实现矫正工作的创新和突破。

首先,强基础,在软件上下功夫,发挥1+1>2的效能。

“建立一个平台、两项系统,实现七项功能,五级联动”即矫正人员监管平台、远程监控系统和定位监管系统。实现数据自动生成、存储和传输、动态监管、视频指挥、应急处置、远程教育、指纹考勤等七项功能,以及“省、市、区、县、所”五级联动功能。与公安网相接,可时刻掌握矫正人员购票、住宿、自驾等情况,及时有效杜绝漏矫、脱矫的发生,防止再次犯罪;与法院网络相连,可及时发送即将判处矫正对象的信息核查,实现有效衔接。

其次,重实效,在科技应用建设上做文章。

加大 “人防+技防”的力度,对于严管或高风险矫正人员,可在手机、手环、脚环、电子手铐或生物芯片定位的基础上,采取定时到就近司法所或就近司法所进行指纹考勤,避免“假、代、冒”现象的发生。

4)矫正工作须有灵活性,方能取得好效果

一是,建立由民政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人员救助体系

对矫正人员结矫前两周由民政部门介入,一起推进帮扶,既可以减少对立情绪,又可达到良好效果。

二是,在保证劳动、学习效果上,建议灵活有效安排社区劳动时间和学习时间,例如对有些打工的矫正人员的学习能否实行周末制,矫正工作人员实行串休;在保证劳动内容和劳动量不变的情况下,打工矫正人员可利用晚上或下班后进行劳动。这样可以实现学习、劳动与工作、生活两不误的效果。

三是,对保外人员实行看病检查“押金制”

保外人员,因病“致贫、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几个司法所均有工作人员自己出钱帮助不符合低保,但又确实贫困的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困难或无钱看病检查的情况。因此建议对保外的矫正对象实行“押金制”矫正,如无法提供“看病押金”则不能保外。

以上就是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当之处请多多指教。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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