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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9-06-11曾烁

财讯 2019年7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

曾烁

摘 要:规范化信息披露机制,对我国国内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及有效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利与利益举足轻重。本文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思考为何在处罚力度日益加大的大环境下,违法风险如此高的现今金融体系,信息披露问题作为疑难杂症仍然存在。

关键词:信息披露问题;证券市场;监管

一、引言

证券市场有效性问题与商品市场有效性问题有类似之处,它意味着证券信息的有效,即信息能够被大众及时,高效,便捷的获得。获得公众公司的信息有赖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相关的信息披露概念则指:公众或者上市公司以招股公告说明书、上市公告说明书以及年报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把有关公司日常运作及与公司密切相关的重要关键信息,面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大众公开进行披露的活动形式。

信息的披露能矫正弊病,是最好的防腐剂和公正的警察。公众及股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上市公司不但有义务而且更有责任公开、公正、客观的向社会公众披露出本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当前已经可以说基本建立起来了,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构建以及信息披露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中。但是公众公司在违法披露信息时面对可能多达数亿的罚款,以及退市风险,为何仍然铤而走险?

二、文献综述

郝项超和苏之翔(2014)通过采用文献分析法分析指出,特有风险提示信息的发现可以降低IPO抑价。宋献中(2006)指出,风险披露能降低“柠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丁建国(2003)指出公众公司完全捏造数据的情况并不普遍。然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部分核心信息。邢雅丽(2007)认为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责权利,能减少或彻底杜绝管理当局随意操纵或者篡改会计数据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当前主要信息披露问题

(1)信息披露不客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无视会计信息披露标准,采取人为操纵,故意歪曲或直接篡改等,操纵账簿,虚增或减少利润等,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2)会计信息披露不明确:许多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高调呈现并强调有利的会计信息,同时低调处理不利的会计信息,误导公众。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大量公司存在重大事项披露存在问题,延误滞后不利信息披露造成经济损失。

(4)会计信息披露任意性大:一些上市公司根据少数人从异常渠道获得的内部信息获得异常收益,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

四、信息披露问题根源

目前,我国公众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仍在。这有五个原因:

(1)法治不到位。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薄弱,信息披露环境不好,上市公司没有动力按要求积极披露风险。

(2)监管当局本身也有问题。监管部门的监管过于严格,影响了股票市场的发展。中国证监会的权力过度集中,加上自身政府机构,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难以鼓励资本市场的繁荣,规范资本市场的合法运作。地方政府仍然默许非法利益,甚至参与虚假披露。

(3)行为金融理解。在没有披露长期不披露信息的市场环境中,管理者隐瞒重要信息的习惯不容易改变。因此,容易发生所谓的“羊群效应”。即使公司有动机自愿披露,由于羊群的心理作用,其自愿信息披露的不同动机也逐渐被削弱。

(4)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受到股权集中度的反向影响。欧美公司的股权分散。他们量大且分散的股东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高,证券安全要求也高。反观亚洲公司股权则表现得相对集中,很少人要求,所以相应的自愿披露较低。

(5)民事赔偿法。民事责任流于字面,从未适用。即使他们承担责任,证券公司都是国有企业,伪造的股票都是有人买的。如果审查不严格或审查责任没有用尽,证券公司则将敢于“放假”。

五、相应对策建议

(1)进一步严格执法,加大对合乎法律的信息披露施加監督力度。目前,关键仍然是严格执法。证监会亦须受到监管。在除名和清算的惩罚机制下,严格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公司首要领导人追责,采用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形成审核制度。同时,中国证监会与相关执法机构合作,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合作,建立中国证监会与相关机构的协调运作机制。

(2)完善证券监管体系。对证券市场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积极借鉴英国式的自律监管制度,加强自律组织建设,确认行业自律的相应法律地位。法律形式的监管组织,赋予他们规范市场和实施标准化监督权力。

(3)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等动机,依据中国国情和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披露信息,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经验,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成熟体系。

(4)完善预披露制度。建立完善预披露制度,用以充分弥补仅反映公司过去经营业绩的传统财务报告的缺陷,这将有助于减少广大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道德风险。

(5)附加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改变“重刑轻民”的证券法传统思维模式,强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积极协调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致性,保护投资者的民事权利,规范上市公司民事责任,使民事侵权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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