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评级机构存在的公信力问题及应对举措
2019-06-11丁奇生
丁奇生
摘要: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是维持信用经济社会健康运转的重要一环。本文分析了我国评级市场所存在的评级质量不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管体制滞后、评级市场不够成熟四个内部和外部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内部和外部应对举措,包括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评级质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统一监管权力,健全监管法律法规;树立信用评级国家战略地位,培育民族品牌评级机构。
关键词:信用评级;客观公正;公信力;评级质量
一、提高我国评级机构公信力的意义
当前的经济社会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在整个经济社会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是金融市场的灵魂。信用评级机构是信用分析和评估的重要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评级对象信用力的评估,能够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从而保证信息有效流通,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危害,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转效率。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诚信、大公国际、远东资信、联合资信和上海新世纪五家为首,100多家从事信用评级的法人机构的资信评估格局。但是与国际大型评级机构相比,我国评级机构整体实力还远远不足,不管是业务范围还是评级结果的公信力都存在着不小差距。中国的评级机构要想参与全球评级市场新格局的建设,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勇于突破,通过不断的提供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树立良好的评级形象,才能在未来的新格局中掌握主动权。
二、我国评级机构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中,国际三大评级机构肆意更改评级的做法暴露出三大评级机构存在的评级体系不健全、为达成某种利益目的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造假欺诈和腐败交易等丑恶行径的评级问题,使得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受到广泛质疑。
中国的评级机构同样存在此类问题。一方面中国评级机构起步较晚,天然存在着评级体系不健全、评级技术落后等弊端;另一方面,中国的五大评级机构除了大公国际以外,其余四家都有三大国际机构参股或进行相关技术合作,如穆迪收购了中诚信49%的股权、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所以,我国的评级机构的做法多少会受到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影响。总结起来,我国的评级机构存在着以下的内部和外部问题。
(1)内部问题
1.信用评级质量不高
评级质量低下首先体现在评级体系上。虽然目前中国的五大评级机构已经建立了各类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评级方法,但是跟三大评级机构相比还远远不足,最突出的便是中国评级机构尚未建立完善的主权信用评级方法。另外,中国的评级体系建设大多模仿国际评级机构,具体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几乎照抄三大评级巨头。但是,不论从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是评级对象的性质来说,中国的评级环境和美国都有很大的差别。
其次,评级质量不高源于优秀评级人才的匮乏。美国评级机构正是因为有了丰富的优秀评级人才储备,才能引领全球评级行业。而我国的评级行业尚是新兴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资格认证和考试标准,这使得我国评级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另外,与其他的金融服务行业相比,评级行业的收入水平比较低,评级人员的行业流动也成为了限制评级行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评级机构最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利益冲突问题。从评级机构的宗旨来说,评级机构是要树立为资本市场投资人服务的企业理念的,是要对投资人负责的;然而,当前的发行方付费模式存在的逻辑是,既然是由发行方付费,那么评级机构就要对发行方负责。这样在投资方、发行方和评级机构之间就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的根源是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评级机构的业务承揽部门和评级分析部门不能有效隔离,导致业务部门为了评级机构的利益而和评级分析部门进行串通勾结,篡改评级结果。
其实,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付费模式是投资方付费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后,付费模式才转变为发行方付费模式。这种付费模式的转变既有金融工具愈加复杂、金融制度转变的深层次原因,也有促进评级行业竞争的意图所在。但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这种意图反而可能会导致恶意竞争,加剧矛盾的恶化。尤其是在中国新兴的评级行业中,评级机构良莠不齐,大有可能为了机构利益,而出卖声誉取悦发行方,弄虚作假,篡改评级结果。
(2)外部问题
1.监管体制发展滞后
一般意义上,中国的监管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的监管,但是中国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构监管评级行业。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存在多个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并不统一。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进行监管;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债券评级;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业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持有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这种监管权力的分散,容易造成监管权责不清、监管真空的混乱现象,不利于整个评级行业的监管。
其次,我国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关于评级的法律只是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中有所描述,但可操作性并不强。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也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够,无法对评级机构形成强有效的约束力。我国现有的规章文件仅适用于部门内的评级监管,而缺少国家层次的监管法律。
2.评级市场不够成熟
中国的评级行业起步较晚,评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深入。中国的信贷市场多为银行间接融资,而银行贷款相对于债券融资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轻,因为银行贷款是银行与企业的一对一行为,并且银行也会对贷款企业进行内部评级,这就使得评级机构所提供的外部评级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企业也没有付费获取外部评级的动力。而且当前我国的债券融资大多还是抵押担保,无法体现出高评级所带来的降低融资成本的好处,而且能够进入市场流通的债券都是A级以上的债券,信用级别低的债券无法通过信用溢价进入市场,这就抑制了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积极性。
评级市场不够成熟还体现在评级市场过度开放上。目前,外资评级机构在我国评级市场的份额很大,如穆迪和惠誉分别收购中诚信以及联合资信各49%的股份,标普也和新世纪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三大评级机构以不同方式参与或控制我国的龙头评级机构。而这些评级机构所评级的对象涉及我国的能源、通信和军工等关乎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和经济安全。
三、提高我国评级机构公信力的举措
(1)内部举措
1.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评级质量
评级质量也是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中国的评级机构要想在国内市场站稳脚跟并开拓国际评级市场,最重要的就是提高评级质量,增强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提高评级质量首先要有客观公正的评级立场、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和标准。我国的评级行业要想健康发展,首先就要树立为资本市场投资人服务的理念,保持客观公正的评级态度,杜绝任何狭隘的民族观念,不以中国的价值观去指导对各国评级对象的评级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同时,我国的评级机构还应自主研发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
其次,提高评级质量要有稳定可靠的评级技术团队。关于优秀的评级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国家层面上应该建立资信评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建立全国统一的认证体系,对评级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进行考核,并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评级人员予以淘汰。同时,评级机构可以和高校合作开发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
2.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从历史上看,不管投资方付费模式还是发行方付费模式都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的根源是评级机构缺乏合理的内部制衡机制,使得业务承揽部门和评级分析部门权责不清,所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还得从评级机构人手。一方面,评级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国家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评级机构的商业公司属性而非社会公益属性,对其提出公司治理要求。包括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负责监督、管理利益冲突问题;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合规主管,负责审查评级机构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等。
另一方面,评级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把好内部控制这一关,评级机构首先要设立业务分离制度,在业务承揽部门和评级作业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将评级作业和其他业务部门分离开来,做到评级流程的规范化和评级作业的独立化。其次,评级机构要做到评级作业的信息透明化,评级标准、评级方法、评级数据、利益相关方以及评级调整的原因,都应准确及时的向外界披露,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2)外部举措
1.统一监管权力,健全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评级市场存在的多头监管现象,容易造成监管权力分散、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监管区域重叠增加监管成本、监管缺位导致监管盲区等诸多监管问题。我国评级市场首先便要统一监管权力。在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下,可以将监管权力暂时统一于中国人民银行,由央行负责对全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然后等到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机较为成熟时,再成立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信监会统一监管;同时成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对评级行业进行自律监管。
除了统一监管权力以外,加强对评级市场的监管还要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监督评级机构的行为。首先就要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立法层次。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台专门的《信用评级法》,将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层面,除《宪法》外为信用评级监管所遵循的最高层次法律,并规定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可为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其管理职责,再由人民银行(信监会)颁布具体的监管细则。
2.树立信用评级国家战略地位,培育民族品牌评级机构
首先,国家就要从战略层面上重视信用评级行业,把信用评级提升到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上。除了健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以外,党中央还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规划,有方针、有策略、有步骤的推动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把信用评级作为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一环;并且在国际舞台上,尽量争取评级话语权,把民族评级机构推向国际市场。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国家也应给与评级行业大力支持和帮助。一是限制外资评级机构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普遍渗入。比如,单个外资机构持有我国评级机构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20%;明确外资评级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信用评级,如军工、铁路、航空、通信等行业。二是大力帮扶本土评级机构。比如,资本市场开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融资绿色通道,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规定我国信用评级采取“双评级”制度,评级对象须经过两家评级机构评级,且其中一家必须是中资评级机构;加大对本土评级机构的信任,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必须由中方评级机构评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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