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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法律分析

2019-06-11陈林峰

当代体育科技 2019年3期
关键词:高校体育

陈林峰

摘  要: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随之而来的多方矛盾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运用逻辑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方法,采用了定义学的理论,研究了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定义,针对不同类型的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进行了分析并归类。研究了高校、体育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责任归属,提出了预防和处理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可操作性建议。力求减少大学生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目的是为了形成良好的体育教学秩序;维护高校、高校体育教师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校园。

关键词:高校体育  意外伤害  责任归属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9)01(c)-0186-03

Abstract: College sports events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accidental injury, followed by multi-party conflicts and dispute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society. In this paper, the logical analysis, documentation and other methods, using a theoretical definition of science to study the definition of accident college sports event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college sports accident events were analyzed and categorized. Research university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 and the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mong students proposed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llege sports accident event operability recommendations. Students strive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sports injuries in the event, the purpose is to create a good sports teaching order,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llege sports teachers and students to build a harmonious campus

Key Words: College sports; Accidental injury;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新世紀以来,国家注重开展体育工作。学校体育发展迅速,尤其是高校体育。高校不断扩大招生,大学生这一群体数量激增。高校学生课余生活丰富,加上正是年轻精力旺盛的年纪,体育活动逐渐成了高校学生课余活动的主角。高校体育学院的正常教学,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训练更是成为了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让不少高校在体育教学中选择减少练习强度、降低教学标准、限制器材使用,这样一来大大影响了体育教学质量和高校体育水平。部分高校甚至限制课余体育场馆的使用,降低了学生运动的热情,不利于学生自身的全面发展与和谐校园的构建。

1  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概述

1.1 高校的概念

在我国,高校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设立的专门实施教育活动的机构,是高等学校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1]。”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状况来看,高等学校主要是由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组成,在校的学生都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也具备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具备国家承认教学资格的高等学校。

1.2 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在学校内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2]。”上述法律文件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学校的范畴自然包括高校,所以在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范围界定上还是要参照这一法律文件。但是由于学校包含的范围较广,其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并不属于高校范畴,在进行研究时面临的法律责任归属不同,所以在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国内相关法律尚未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多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准绳。本文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与王小平教授的《体育法实用教程》理论,运用逻辑学和定义学的相关方法给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做出如下界定:在高校正常的教学组织活动中,以及高校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校内体育设施场馆内发生的因意外或者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针对这一定义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做出说明:第一点,这里提出“意外”或者“过失”是指法律上的过失,即没有主观上造成伤害事件的直接或间接故意。第二点,本文提出的人身伤害事件是指造成学生身体轻伤及以上的伤害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轻伤定义为: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3]。正常体育活动中常见的肌肉拉伤,脚踝受伤,还有一些轻微的运动损伤并不属于轻伤范围,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2  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类型

2.1 学校原因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

由高校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其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高校体育设施伤害事件。高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体育设施、场馆,没有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体育器材老化,风险系数加大,不符合使用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高校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高校教师疏忽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教学标准制定教学计划、没做相应的保护、或者不当的教育行为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例如教师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学生自身身体素质情况,强行让学生尝试风险性高的体育活动,并未进行相关有效的保护。(3)高校负有法定义务的事件。对于已知的一些身体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相关运动的学生,高校并未及时避免这类学生参与大强度体育活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2.2 因学生原因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

学生原因引起的伤害事件主要包括:(1)学生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4]。(2)正常的体育教学训练中,学生不遵守高校纪律, 不听从高校教师的安排指挥,肆意与其他同学追逐吵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3)学生因羞耻等原因有意隐瞒自身存在的生理缺陷或生理疾病,从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

2.3 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

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包括(1)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如火山喷发,地震,洪水等引起的伤害事件。(2)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突发生理疾病 这里的情形指的是学生自己没有刻意隐瞒生理疾病,高校教师已经明确该学生有相关疾病,并依照医嘱合理的对学生进行保护之下 仍然发生的意外事件。

3  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分析

3.1 高校的法律责任

高校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属于民法上的责任主体,可以承担义务与责任并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学生在高校里生活、求学,高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并肩负保护在校学生安全的义务。就高校本身而言,高校有权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学生守则,来规范在校学生的行为。但是如果出现高校学生遵守学校制定的准则,并且学生本身无过错,而是由高校原因导致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5]。”因此高校需要对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后果负责。由于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特殊关系,由体育教师自身过错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往往由高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特殊情况:高校中往往存在高水平运动队代表学校外出竞技比赛,高水平运动员外出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除去由运动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以外,由学校承担。这里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法。由高校原因而造成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在前文中已有列举表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3.2 学生的法律責任

本文研究的高校学生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完全承担民事行为的法定年龄,并且可以独立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方式,有自己的思想,为自己的言行后果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一特殊主体,处于学校和社会之间,通过高校这一平台更好的去接触社会适应社会。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高校制定的学生行为准则,如果学生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刻意违背学校规章制度、态度顽劣、不听从教师的安排指导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例如:学生甲在高校体育课中向其任课老师请假谎称上厕所,结果独自一人跑去玩平衡木,最后造成小腿摔断。该情形中高教教师已履行正常的看管监护任务,学校并无过错,所以由学生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3.3 高校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高校的抗辩事由主要是有(1)天灾。由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学生体育意外伤害事件(2)其他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例如:课余时间李某在校园篮球场练习投篮,突然王某骑电动车经过造成李某小臂粉碎性骨折。这个案例中,第三人王某承担责任,为后果负责。(3)学生突发生理疾病造成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该抗辩事由成立的前提是学校已经知悉该学生的疾病,并且做了相关保护。例如:学生甲患有心脏病,学校了解情况后告知其不要参与剧烈体育活动,甲某日课余时间在操场踢足球,因运动过激,心脏病发作,高校医务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甲不幸身亡。这一案例中,学校负到应尽的义务,甲的死亡完全是自身生理疾病所致,学校不承担责任。

4  法律分析与建议

(1)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概念:在高校正常的教学组织活动中,以及高校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校内体育设施场馆内发生的因意外或者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2)责任主体的法律分析:运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由高校原因引起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高校承担民事责任[7]。由学生原因引起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由学生自己承担后果。其他原因或者第三方造成学生体育意外伤害的,如果存在抗辩事由,学校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3)处理机制:面对每所高校都可能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建立起预防和处理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及时解决矛盾纠纷,消除影响,维护高校的声誉,也让收到伤害的学生心理得到安慰。

首先,从学校方面而言,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相关体育场馆的维修检查机制,成立专门小组,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测验。日常的体育教学活动前由高校体育教师对器械,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在检测出有安全隐患的场地、设施周围应当用醒目的字眼设置警示牌告知学生。其次,普及高校教师的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提高高校体育教师的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教学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由教师组织,定期的向学生宣讲体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教与学生安全急救方法。再次,学校成立救助机制:用于突发意外伤害事件的及时救助与处理。设立专项基金,各省市高校甚至全国高校都可以联合起来设置应对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救助基金[8]。资金来源可以是校友捐 赠,社会公司企业的援助等。还应建立健全的高校学生保险机制需要鼓励高校组织学生参保学生意外伤害险。我们还可以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设定适合的保险险种[9]。高校与学生的矛盾纠纷最关键就是赔偿时候金额的纠纷,防患于未然,将风险转嫁保险公司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普通高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具有指导作用,但关于体育事故伤害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将校园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纳入正常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家为此设立转向援助机构,提供专门的资金,充分保障学校与学生的权益。

本文浅析了我国目前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件的定义、主要类型以及相关责任归属。希望在以后的时间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更加成熟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更加健全,帮助我们更好的避免和处理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让大学生们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Z].199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9.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S].2014.

[4] 任廷锋.高校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J].贵州体育科技,2004(4):95-96.

[5]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 马燕.高校体育安全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3):25-28.

[7] 马艳芬.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权利维护[J].兰州大学学报,2012(3):169-172.

[8] 徐金双.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防范的法律思考[J].体育研究,2011(2):405.

[9] 蔡艳子.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处理与法律对策研究[J].学校体育学,2014(7):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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