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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纪检监察机构及其作用的思考

2019-06-11王恩锋

今日财富 2019年9期
关键词:纪委书记监事会所有制

王恩锋

一、背景

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一步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推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和国有经济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舉措。

在从传统的国有企业向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特点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转型升级中,关于企业的组织构架、运行模式、资本构成、股东利益等等都将是我们不可回避的崭新课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纪检监察体系也是尤为重要的。只有不断加强对企业决策和运行管理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有效地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旨在通过研究,探索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运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模式,将传统经济模式中的积极因素融入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探索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层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机制,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分析

在传统的体制下,企业实行的是“老三会”治理体系,即主要由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行使治理职能,这种治理体系一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企业通过“新三会”治理体系,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来行使企业治理职能。不言而喻,“新三会”体系在企业治理制度上具有优越性,然而,“老三会”治理体系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也要充分认识这一模式的积极作用,并将其中的有利因素应用到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上,形成更为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外国企业没有党组织,也不可能存在纪委,但监督的职能和职责还是普遍存在的。国外的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集团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较为成熟,西方国家的法制体系也比较完善,通过法律制约、公共财务企业审计、完善的内部流程进行风险防控、出资人进行监督等方式,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模式

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一)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国有股份占据绝对控股地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这种企业形式多存在于国防军工、能源资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行业中,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董事会与党委会合署办公,由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党员身份的非独立董事进入党委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领导作用,确保企业能够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企业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纪委是党的监督检查机构,维护党纪,对党员干部具有监督职能。监事会监督的作用是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也必然是监事会的最主要的维护对象。因此在这类企业中,纪委的监察职能与监事会的监察职能是一致的,可由监事会主席兼任纪委书记,实现监事会与纪委合署办公。

由纪委书记担任监事会主席,指导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经营管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因此,监事会的功能就在于纪检监察,它既有上市企业的监事会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拥有对企业内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功能。

(二)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为股份制企业的最大股东,但所占股份一般在30%-50%,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决定权,但不具备绝对控制力的企业。这种企业经营模式中,国有资本占主导作用,同时引入大量的社会其他资本,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种资源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发挥国有资本的带动作用,有效放大国有资本价值。

党委书记进入经营领导班子。因为股权结构的变化,外资、民营资本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比例超过50%,党委在党管干部和参与重大决策方面的作用将受到一定限制,其作用将必然不能与作为股东大会代表的董事会相提并论,而只能退转到为企业运营层面。组织机构设置上,党委书记应由总经理兼任或者副总经理担任,进入经营领导班子,可以有效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并对企业的运行进行监督,确保企业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监察职能主要监事会履行。监事会仍然作为对企业进行全面监督的机构,但因为股权结构的变化,监事会主席不兼任纪委书记,不参与党的纪检工作。监事会下设监察室,监察室具体执行监察职能。

纪检职能主要由企业纪委履行。纪委会在上级纪委和企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可担任监事参与监事会的有关工作,也可兼任副总经理,进入企业的经营班子。纪委下设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党的纪律和党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种国有资本为股份制企业的非控股股东和最大股东,所占股份一般不多于30%,按照持股份额对企业的发展不具有的决定权。这种企业经营模式中,外资、民营、个人资本等非公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发展模式与管理机制灵活,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组织活力,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决策机构,在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上起主导作用。因为股权结构原因,企业党组织在干部任免上的话语权必然大大削弱,同时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方面也只能在国有资本所占股份的基础上进行参与。党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党员的监督、管理上。

党委书记很难进入董事会和经营领导班子。股权结构是决定企业经营发展模式的决定性因素,外资、民营资本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比例超过50%,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等高管有可能自身不具有党员身份,党委的主要职能也转变为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进行党员发展、教育、培训、管理等。党委书记将很难进入企业的领导班子,无法直接有效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

监察职能主要监事会履行。监事会仍然作为对企业进行全面监督的机构,根据股权结构,监事会主席不兼任纪委书记,不参与党的纪检工作。纪检职能主要由企业纪委履行。纪委会在上级纪委和企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很难担任监事参与监事会的有关工作,也很难进入企业的经营班子。纪委主要负责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和党员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上,我们分析了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党委和纪委的作用,并设计了相关的组织机构,提出了与之匹配的一套工作机制,旨在探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运用多种监管途径和方法,加强对企业监管,促进建立并完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制度的保证。(作者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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