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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发展及其启示

2019-06-11张耀嵩

职教通讯 2019年3期
关键词:国外专业设置高等职业教育

摘    要:高等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发展方面體现出规范有序、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等特点。其专业设置紧随区域经济变化和产业发展,职业导向性突出;专业延伸形成了纵向衔接、横向沟通的体系,实现了普职教育融合发展;在法律保障方面,内容比较全面、层次比较合理、方式注重效果。借鉴其经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群)衔接上应进一步融合;在专业设置依据上应与经济产业结构发展进一步契合;在专业设置过程中应增加参与方的参与度;在专业设置流程上增强规范性;在专业设置发展方向上应结合社会发展适度超前;在专业体系建设上应实现进一步延伸。

关键词:国外;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专业发展 ;启示

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外首都圈职业教育比较研究”(项目编号:SZ20161407531);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重点课题“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专业预警研究”(项目编号:201802)

作者简介:张耀嵩,男,副院长,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9)03-0073-06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根据国家发展阶段、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教育体系和经济结构等方面特征,不断变化和调整,既促进了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升级发展,对教育体系的完善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1]而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专业的设置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一、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发展

美国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多样化,其高等职业教育主要由社区学院形式开展,社区学院与所在社区联系紧密,其专业设置紧密契合社区经济发展需要。美国的经济结构比重第一产业最低,第二产业次之,第三产业最高,占GDP总值的80%,而第一产业占GDP总值的比低于2%。美国的高职教育专业设置遍及第一、二、三大产业,与产业比重基本匹配。

(一)专业设置

社区学院专业分成七个大类,除“艺术与科学”大类外,其余都属于高职教育。社区学院专业设置的特点是专业种类繁多,学院之间专业重复较少,涉及第一、二、三产业,跨学科专业较多,专业更新速度较快,能够契合社区经济需求设置新专业。专业设置的口径宽窄并存,大多数专业的职业针对性非常突出,直接针对技术的前沿和专项领域。

专业设置的基本流程包括四个阶段:(1)筹备阶段。申请院校在做好相关基础准备工作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告知州教育行政部门本院校正在准备申报新专业。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拟设立的新专业,对其是否符合学校使命与区域经济社会对新专业的实际需求,拟设专业对院校及其现有专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通过考察后,方可提交正式的申请。(2)专业申请书提交阶段。院校正式提交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文本资料,明确的专业设置目标和发展质量是取得批准的关键因素。(3)州综合评估阶段。主要检查资料是否齐备,开展现场实地评估,组织教育和行业专家对文本资料评估,并进行评审报告。(4)反馈评估结论。州教育行政部门整理评估报告后,对申报院校进行反馈,同时,提交到州教育部长,州教育部长拥有唯一的决定权,即是否批准新专业申请。

(二)专业延伸体系

开放性是美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特征。终身教育理念是美国教育体系发展的重要理念,在美国的各种类型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都不局限于本类型教育的一时一地,都为人的终身发展服务。美国的职业教育也一样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将终身职业发展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普职衔接体系的开放性特征在社区学院的专业设置中表现得也比较明显。例如,各社区学院在招生时,不需要考试,只需达到前一阶段中学的毕业标准即可,学生根据自身需要随时申请入学。社区学院具有的学历教育职能,可以使就读于此的学生升学至本科,也可以转入其他社区学院,还可以是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或者培训。如其中的转学教育,深刻体现了职业教育中转站的作用。纵向上,职业教育体系能够有效贯通,主要得益于实行普遍的学分制,中学、社区学院和本科学校的学分可以互认,使职业教育专业可以上下延伸。

(三)法律保障机制

美国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壮大。通过立法,使得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与区域产业结构的良性互动。法律的出台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为了保障政府对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1862年颁布了《莫里尔法案》;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教育,1917年颁布了《史密斯—休斯法》;为了明确社区学院的性质和功能,顺利实施职业教育,1963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为了促进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使各类型教育专业之间相互融通,1990年颁布了《卡尔—珀金斯职业与技术应用教育法》。

二、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发展

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教育模式,也是德国技术教育的核心精髓。其办学主体为学校与企业双方,以企业培养、实践培训为主。[1]在专业结构形成方面,以市场需求作为导向,把区域服务作为对象,把职业岗位作为标准和依据,以校企合作为载体。

(一)专业设置

德国社会的职业分工是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主要方向,以国家职业培训作为标准,这样才能保障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与之匹配的技术技能人才。在德国,开展职业培训就是开办职业教育专业,450种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可以分为13大类,专业设置对应职业培训,专业与职业是一致的,必须依据培训条例开展职业培训,所以,培训条例的变化和发展必然导致专业设置随之变化和发展。培训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双元制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具体内容,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充分地保证了与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技能人才被源源不断地培养出来。

专业设置的基本流程包括四个阶段:(1)职业需求提出阶段。一般是企业运行中应对新技术带来工作岗位(群)的变化而产生的需求。(2)需求上报管理部门初审阶段。由有初审权的管理部门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初审,认为有必要设置新职业培训条例,则通过初审。(3)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起草新职业培训条例阶段。职教所牵头组织政府、行业、企业和利益相关机构进行条例起草和研讨,形成条例草案。(4)司法部审核阶段。司法部审核通过后,条例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可以进行实施。

(二)专业延伸体系

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比较完备,专业延伸体系较为成熟。随着德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职业教育专业延伸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并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更加着眼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职业生涯,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选择开放式培养。这就要求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必须相互融通、有机衔接,且在各类型、各层次教育中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最直接、最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保障机制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从国家到各州不同层面对职业教育的立法保护都比较完备。1968年的《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和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奠定了高等专科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双元制”教育模式。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确定了公共事业的责任和义务包含职业教育,并将培训需求与职业教育进行匹配,保障职业培训对应职业教育的专业。各州的职业教育立法同样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操作性更强、更具体,一般会对职业教育某一领域的概念、性质、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三、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发展

技术与继续学院(TAFE)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主体,在国家资格框架AQF(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下,向下与中学衔接,向上与大学互联,形成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育培训体系。专业设置是TAFE学院联系经济社会的重要纽带,直接决定TAFE学院的招生和就业。TAFE学院的专业设置以社会的有效需求为前提,同时,也是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客观基础,必须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专业优化。

(一)专业设置

TAFE学院不存在我国所谓的“专业”,而是由若干根据培训包开发的相互关联的课程组合,类似我国专业中包含的全部课程集合。TAFE学院课程设置的重要依据是澳大利亚的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变化。培训包是国家培训局批准颁布的,是TAFE学院课程开发的基本依据和进行教学培训活动的参考内容,同时,也将学校、行业和政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培训包主要体现的内容有三个部分:全国行业能力标准、评估标准、学历资格框架下的全国学历资格。[2]设置专业的条件包括:区域经济社会的需求情况,本区域的专业布局情况,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实力,学习者的认可程度等。

国家政府部门委托负责全国培训的顾问机构制定各行业的培训包(草案),然后提交主管相应行业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通过后,还要经过国家培训质量委员会的审批,再经过公示以后,最终形成正式的培训包。正式培训包还会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情况,适时作出相应调整,以保证培训的效果。TAFE学院的专业课程开发,主要依据公布的培训包。[3]

TAFE学院的课程开发需要获得多方的意见,所以,在组成课程开发工作团队时就要统筹考虑,开发团队通常由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人员、教育主管部门人员、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和院校教师组成,依据国家颁布的培训包,开发出授课使用的课程和教学文件。课程开发的过程必须是严谨的,参与各方必须充分行使职权或者传递专业领域的权威意见和建议,确保形成的课程是适合某行业领域需要的、科学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上升到政府层面,在所有TAFE学院进行推广和运用。在这样的基础上,保证了课程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适时性,培养出来的技能人才能紧密契合经济发展和产业机构调整需求。[4]澳大利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建立了支撑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尤其是形成了各个领域系列课程的设置、开发、推广和更新的规范流程,对本国职业教育体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专业延伸体系

澳大利亚通过设立国家资格框架AQF体系和学分互认制度,实现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贯通,形成了真正的教育体系。在国家资格框架AQF体系中,不同的资格等级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书,而获得对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必须完成并通过该证书对应的课程,同时也可以获得课程对应的学分;在学分互认制度中,不同教育类型的受教育者完成并通过的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中,同等级的课程学习成果通过学分进行置换,实现了职业教育类课程与普通教育类课程的转换和衔接。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中的“专业”,即某一领域的系列课程,通过国家资格框架AQF体系和学分互认制度,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中的高等教育在相近“专业”的延伸,并形成了相应的延伸体系。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专业延伸体系,为职业教育学习者打通了向普通教育的晋升渠道,同时,也为普通教育学习者打通了向职业教育的晋升渠道,实现了相互融通。由于職业教育入学没有年龄的限制、没有时间要求、教学周期灵活,达到了全面学习,在持续提升国民素质的同时,也实现了终身教育理念。

(三)法律保障机制

澳大利亚对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伴随着职业教育的建立、发展、成熟而不断完善的。主要的法律制度有《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和《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5]这种法律保障是全方位的,既有全国联邦层面的法律制度,也有各地方州层面的法律制度;既有规定职业教育体系方面的宏观制度,也有规定职业管理、办学过程方面的微观制度;既有确立职业教育性质、地位、原则方面的法律,也有便于操作的拨款方式、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可以说,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角度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澳大利亚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四、国外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发展的优势

(一)专业设置规范有序

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专业设置有较为规范的设置依据和设置程序,在具体的设置过程中,能反映一国或者一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业设置的依据主要体现产业结构的变化、职业岗位(群)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等方面;设置的程序主要体现政府、行业、企业和院校多方参与,而且有基本的专业设置流程予以规范。这样有利于保障专业设置的严谨性,避免随意设置与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脱节的专业,也可以避免仅凭政府、行业、企业和院校等主体中的一方意愿设置专业,确保了专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促进。

(二)专业延伸体系完善

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是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显著特征,使普职教育实现融合发展,职业教育实现不同层次的办学格局。纵向衔接、横向沟通的体系保证了学生可持续发展,为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平台。只要有技术技能需求,职业教育对所有人开放,几乎不需要考试,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就可报名入学。没有最高入学年龄、上课时间和教学地点等限制,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意见,将终身教育理念落到实处。由于职业资格等级和学分积累制度相互融通、互相承认,这就为不同类型的院校之间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之间,通过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衔接,实现了教育体系之间的融通。

(三)法律保障机制健全

健全的法律是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是专业发展和设置规则的法律化,才有利于职业教育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上述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律保障各有不同,但是共同的特征较为突出,表现在:(1)保障的内容比较全面。有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所必须的资金保障;有职业院校地位、办学性质和方向等方面的保障;有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之间衔接的保障;还有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方面人才培养的合作保障,等等。(2)保障的层次比较合理。既有国家(联邦)政府层面的保障,也有地方政府层面的保障;既有教育体系方面的保障,也有具体内容方面的保障;既有超前的发展趋势方面的保障,也有当下具体行为的保障。(3)保障的方式注重效果。各国保障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的方式因保障的内容、保障层次有所差异,但是重点强调方式方法达到的效果。例如,基础内容、重点领域通常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保障;特殊的、针对性强的内容或者规定通常通过州或者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或者以单独的法案形式予以公布。

五、反思与借鉴

(一)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群)应进一步融合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过程中会充分征求来自职业岗位(群)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与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在专业设置与职业匹配方面的力度相比,还需要加强。我国主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职能在教育部,主管职业岗位(群)等就业事务的职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两个职能分属不同部门,所以,在整合资源方面会存在一定难度。虽然教育部在201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修订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的内容,但仅仅是参考而不是依据,所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各专业的课程不可能像德国依据培训条例、澳大利亚依据培训包那样来开发系列课程。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匹配职业岗位(群)方面应该进一步融合,这样可以避免人才培养与人力资源市场之间形成屏障,造成供给与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的错位。

(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经济产业结构发展应进一步契合

职业教育必须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所以产业结构的变化应该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中迅速得到体现。教育部在201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修订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年)》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年)》进行了参考,由于我国各地区产业结构变化和调整差异比较大,在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时需要兼顾经济发展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经济发达地区新兴产业崛起的响应有待进一步契合和匹配。例如,新目录中只对云计算领域设置了一个专业,而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则没有设置。而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未来急需大量的这些新领域的此类人才,因此,培养此类人才的专业设置应该跟上区域产业结构的发展。

(三)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过程应增加参与方的参与度

我国在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时主要是从教育领域出发,以教育专家为主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倾听来自行业、企业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由于职业教育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响应最直接的教育类型,这种特殊性在专业设置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直接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这里的参与方除了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外,还应当增加政府主管人力资源市场部门、主管经济结构调整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参与方的参与度。从制度或者部门职责角度明确各参与方的实际工作任务与内容,确保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过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在形成专业设置目录初稿后,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环节应重点听取利益相关方中的学习者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新设的专业成为最先被废置的专业。

(四)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流程的规范性应进一步增强

高等职业教育新专业的设置应该建立一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性规定,避免专业设置跟着感觉走,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专业设置应当包括以下流程:(1)新专业的提出。提出新专業的主体可以是职业院校,可以是行业协会,也可以是教育研究机构或者是企业。接受新专业申请的部门应该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初步审核后,提交到专门的专业设置委员会。(2)新专业的调研论证。专业设置委员会根据新专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设置前期调研,充分论证新专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包括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人才需求数量、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核心技能和基本素养,以及这些知识、技能和素养的等级程度、对应学习时间等。达到相应的专业设置标准,即通过论证;未通过论证的拟设专业,不能进入下一程序。(3)新专业的审核。通过论证的新专业,要形成相应的、充分的新专业设置文件资料,召开各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会,进一步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最终的新专业审核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4)新专业的公示。通过审核的新专业需要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各职业院校才可以开设相应的新专业。

(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结合社会发展适度超前

人才培养有一定的周期性,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周期大致三年左右。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对经济发展中的新技术、新领域做出灵敏的反映,避免社会人才梯队断档,为此,必须保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超前性。这涉及到专业设置科学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前沿领域、前沿技术的专业设置应该与一般普通专业设置程序有所区别,可以设置一个临时性或者过渡性新专业的设置标准,充分体现探索特征,进行新专业的培育和探索。在新专业的培育和探索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院校的作用,在有意愿的院校中尝试性开设相关专业或者相关的核心技能课程,待新专业逐步成熟后,将新专业正式设置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这样既符合专业形成的教育规律,又能促进职业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的供给,还兼顾了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六)职业教育专业体系应实现进一步延伸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已经有对应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和本科教育专业,可以说,我国专业体系的延伸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但是,还有向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延伸的空间。目前,我国的专业硕士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专业博士还需进一步的努力。教育部出台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对职业教育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體系衔接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可以说,各类型之间的融通已经进入关键的落实环节。而各类型教育以及职业资格之间的转换标准——“学分”成为关键。发达职业教育国家在学分的设置、转换、积累方面有较为成熟的制度和做法值得我们去借鉴,如果没有建立起各类型教育体系转换需要的学分制度,那么教育体系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慧青.基于产业结构演进的高职专业结构调整研究——以山东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7.

[2] 石伟平.时代特征与职业教育创新[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206.

[3] 刘瑶.澳大利亚TAFE课程设置的研究及对我国高职课程的启示[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4] TAFE NSW Sydney Institute. Annual Report 2011 [R].Sydney: Sydney Institute annual Report and Publications,2012.

[5] 刘育锋.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J].职教论坛,2011(1):86-91.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Setting of Foreig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Majors

ZHANG  Yao-song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ur and security, Beijing 10029, China)

Abstract: The countries with develope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reflect the standardization, orderly system and sound mechanism in the specialty setting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ir specialty settings closely follows regional economic changes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nd has a prominent career orientation. The extended specialties also has formed a system of vertical connection and horizontal communication. and realized the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ener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the aspect of legal protection, the content is more comprehensive, the level is more reasonable, and the way pays attention to the effect.  Drawing on its experience,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 should be further integrated with the professional positions (groups). On the basis of specialty setting, it should be further consist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participants should be increased in the process of specialty setting; Standardization idea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the process of specialty setting. In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pecialty setting, moderate advance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specialty system should be further extended.

Key words: oversea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setting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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