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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06-09李小萃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治理对策

【摘 要】 文章叙述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组织体系;培养人才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加强政府规制和扶持优化外部环境。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治理;人才匮乏;对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1]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是农民自己的组织,通过规模经营让农户抱团进入市场,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机联结。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当地优势,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产业扶贫精准脱贫。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贴近农村、联结农民,通过社村共建、党建带社建,成为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平台。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扶持政策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10.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2]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乡村振兴的关键力量。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與农业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业也参与到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来。以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经济难以实现机械化的大生产,难以做到标准规范化生产,导致生产成本高但同时农产品质量却难以保证。这也导致我国农产品在市场中竞争力弱、农民收入增收困难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通过把分散、弱小的农户联结起来,统一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有利于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经济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载体,解决了单个农户因力量弱、成本高、风险高而解决不了的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精准扶贫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群体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益贫性的组织特征,是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理想载体。[3]也被视为反贫困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4]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精准扶贫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股利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国家的扶贫资金,量化为贫困户的入社股金,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按照合同定期为贫困户发放股金收益,既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问题,又保证贫困户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其次,产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和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技术以及销售服务,帮助农民通过自我劳动实现脱贫致富,最终恢复自我造血的功能;再次,通过内部信用合作,进行金融扶贫。内部信用互助是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业务,手续简单、快捷,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经营中“小额、分散”资金需求。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发展的主要形态。[5]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乡村治理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6]合作社既是一种由惠顾者成员“共同所有”的特殊企业,也是一种由惠顾者成员“民主控制”的自治联合体。[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事务管理过程中,人人参与、民主决策,合作思想和意识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增强了当家作主的权利意识,是参与乡村治理的一种锻炼。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扶弱扶贫、互帮互助,形成了团结、互助的价值观和合作社文化,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不足

对企业来说,资金来源主要有投资者投入资金及借贷资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劳动者联合的组织,在这两种融资方式都存在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出资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8]对成员出资没有强制要求,大多数的农民入社时并没有出资。普通成员的出资热情不大,一方面是由于普通成员资金匮乏、缺乏组织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产品价格波动大,普通成员难以承受农业市场的高风险,因此只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而由几个核心成员出资。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盈利少、缺乏抵押物,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的普遍缺乏,造成了合作层次低、服务能力弱等问题,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发展壮大。

2、组织体系不健全

日本的农协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在全国建立了三级系统。[9]组织体系健全的日本农协,能够确保全国农业的发展形成一盘棋格局,根据市场需求信息进行科学预测,对农业种植结构进行统一部署。农协提供产前种植信息、产中技术服务、产后销售服务,提高了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同时实现了农产品供需的平衡,提高了农民的收益。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处在发展初期,只要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就可以注册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为农民自发成立的组织,在空间布局上具有分散性,而且主要集中在基层发展,没有形成横向协调、上下贯通的层级体系。由于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小、力量弱、市场信息获取能力有限,导致与其他市场主体交易时仍旧处于弱势地位。

3、专业和管理人才匮乏

人才是第一资源。[10] 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正规化发展的支撑。当前市场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为了能够在市场之中站稳脚跟,一定要有较高能力的人才进行运作和管理。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我国农民没有受过职业教育,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大多按照传统的方式精耕细作,而对新技术、新品种等信息掌握不足,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高、生产效益低。由于城市资源比较丰富,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农家子弟落户城市,留在农村的年轻人也选择到城里打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农村老人成为主要的劳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主要由社内人员兼任,他们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受知识背景、视野方面的局限,难以按照现代企业标准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营销、生产、科技等方面人才的需求越迫切,而盈利能力、工资待遇方面的限制,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人才短缺问题形势严峻。

4、内部治理不完善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通常是几个或一个成员出资,经营决策权掌握在这几个核心成员手中,其他成员没有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只是按照合同进行生产,产出后按照约定价格出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市场契约关系。这些合作社要么为公司控制,要么为大户控制,要么为其它外部力量控制,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11]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时,按照规定建立了章程、内部治理机构,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收效并不显著。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章程、有制度、有机构,但并没有实际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拓宽融资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分方面着手。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制度创新。可以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融资方式,将成员的入股资金与惠顾量(额)挂钩,只能转让不能退回,确保了合作社产品惠顾量(额)及股金的稳定。二是开展内部信用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将成员的资金集聚起来,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小额、分散”资金需求。2015年山东省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截至10月末,全省共有40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試点,累计发生信用互助业务4787笔,互助金额20195.9万元,[12]有效解决了农民短期、分散的金融需求。三是引进工商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土地、劳动力要素优势,但缺少资本、技术、品牌、销售渠道,而工商资本在这些方面有优势,通过与工商资本合作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达到共享、双赢的目的。

2、完善组织体系

国外合作社的实践证明,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该建立地区和全国性的合作组织体系,联合起来共同发展,这也是保持合作社自治、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高层次上联合起来,可以解决因单个规模小、力量弱而解决不了的问题。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后实力增强,可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工业,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民分享加工增值收入。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扩大了业务规模,在农资采购、产品销售上获取更大的价格谈判力。再次,全国范围的联合可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市场信息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安排种植结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供需平衡,稳定农产品价格,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实力,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这样的组织也成为政府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抓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13]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确立了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3、培养合作社人才

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拿出专门经费组织人员到先进地区和国家进行学习,提升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要高度重视与培养、引进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经济管理能力支撑。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教育培训方面,除了自身对人才的教育培训,政府也要加大公共服务,提供人才支持。加大对职业农民教育的资源资金投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院校,开设农业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等与生产实际密切相关的课程,为农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代化提供专业人才支撑。设立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农业科技研发经费,实行区域内科研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推广和服务的责任机制,建立考核机制,确实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加强政府规制和扶持

首先,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门槛较低,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审计、考核,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对徒有其名、没有发挥作用的进行注销。其次,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监管。建立由农业、供销、科技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机构,独立或者与外部第三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进行纠正,通过示范社建设,对与农民利益联结更加紧密、为成员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和激励。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总体实力还比较弱小,同时由于农户、农业生产的弱质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要从财政扶持和公共服务两个方面全面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通过财政补贴、项目扶持、税收减免等方面,对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熟和壮大,要逐步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扶持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上,在法律、信息、教育、宣传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78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807/t20180713_6154079.htm.

[3] 吴彬,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及其机制[J].农村经济,2009(3).

[4] 吴定玉.农业合作社:新世纪反贫困的组织支撑[J].农业经济,2010(8).

[5] 王曙光.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与风险控制[J].农村经营管理,2014(5).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7] 徐旭初.合作社文化:概念、图景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9(11) .

[8]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

[9] 李中华.日本合农协对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J].中国合作经济,2014(7).

[10] 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讲话.

[11] 李谷成,李崇光.十字路口的农户家庭经营:何去何从[J].经济学家,2012(1).

[12] 山东省人民政府.http://www.shandong.gov.cn/sdxxgk/publi/message/detail.do?identifier=ml_0903-02-2018-000041.

[13]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作者简介】

李小萃(1986—)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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