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马事件”看《志愿服务条例》的贯彻落实
2019-06-08于博文
于博文
【摘 要】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围绕苏州马拉松事件的具体情况,对《志愿服务条例》在体育赛事中的落实予以深入剖析,指出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重要目的是志愿服务健康发展,文章着重探讨了未来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着力点:尝试构建“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健康发展指数”;推进专业化志愿服务的招投标运作;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定期或不定期对《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社会各界多方携手,形成合力。
【关键词】 志愿服务条例;马拉松事件;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志愿服务条例》(下文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志愿者队伍快速壮大,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服务成效进一步突显。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志愿服务组织超过1.2万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名注册登记的志愿者超过1亿人,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2亿小时,社会贡献超过180亿元人民币。[1]根据民政部2018年11月9日的通知要求,各地普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例如,长沙市20余家社会组织的百余名志愿者绕城骑行,沿途宣传志愿精神和理念;[2]石家庄市800余名志愿者代表集体诵诗盛赞志愿者,并向市民发放《志愿服务宣传手册》;[3]河南省更是针对志愿服务,出台了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
然而,与上述蓬勃发展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8年11月18日发生的苏州马拉松事件(下文简称“苏马事件”)。该事件在引发广泛且持续的争议中,由于公众未能依据《条例》对事件做出判断,不少声音将赛事中“丢旗失冠”归责于“志愿者干扰”,使得全国1亿560多万志愿者的声誉屡受侵害。对此,业内知名专家翟雁的追问令人深思:“有多少使用志愿者的组织知道《条例》内容? 有多少人能够按照这个《条例》去做?”[4]
笔者认为,作为宣传普及《条例》的一种形式,有必要对“苏马事件”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评价《条例》在体育赛事乃至其他领域的贯彻落实状况,进而明确志愿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一、“苏马事件”中相关方对《条例》的落实情况评价
1、需求方是否已对志愿者告知风险、签订协议、购买保险
大多数竞技体育运动,对选手和在赛程中服务的志愿者,都存有一定的意外伤害风险。从“苏马事件”的视频中可见,主办方(即需求方)安排的两次送旗环节,志愿者与选手发生相撞受伤的概率极高,隐患明显。那么,主办方在招募志愿者时,是否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志愿者提供了与服务内容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其风险呢?
《条例》第十四条中,已做出了志愿服务组织(或需求方)与志愿者签订协议、约定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的6.2.4条亦有具体规定:a)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较高风险的;c)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e)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应签订协议。苏马赛事明显同时符合上述a、c、e三种情形,那么,招募志愿者后,主办方是否与志愿者签订了协议?如已签订,有无协议条款约定,志愿者在赛道送旗、补给等服务中伤及他人或自伤应如何处理?有无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种种未知情况,是否属于《条例》落实中的空白之处,皆有待细察。
2、培训是否专业规范并如实录入信息系统
在“苏马事件”争议中,社会多方对志愿者的“两次送旗”均给出了“不专业、水平低”的评价。专业强、水平高的服务,至少应做到搀扶着冲线后的选手缓步调息。细推事理,显而易见,造成服务“低级”、“业余”的根源是赛前培训不到位。一方面,培训内容拘泥于刻板的“送旗”设计,只安排志愿者在某个时段要做什么,而未能视比赛实况随机应变进行处理,从而出现了志愿者拿旗“跟跑追送,穿插再送”;另一方面,培训内容中的应急预案有失缜密,对志愿者又未能进行临场督导,使其在服务中产生了“模糊空间”或“真空地带”。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行评价:对于需求方安排的服务内容,是否需要志愿者具备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是否按国家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规程对志愿者进行了培训?根据相关规定,冲刺阶段的赛道连裁判长都不能进入,对安排送旗的志愿者有无职业资格要求?如果需求方已进行了相关培训,那么,培训的教材与课程、教学过程、考核、准入资格等就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否则,需求方就应当承担培训失范的连带责任。
3、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是否得到了尊重
多方信源证明,“苏马事件”中志愿者是按照主办方的“例行”赛程,严格执行送旗安排。而意外发生后,主办方给出“送旗是志愿者的个人行为”的回应,显然与事实大相径庭。这种“甩锅”行为,明显转移了公众追溯事件根源的视线。在鹰眼舆情观察室提供的一项分析报告中,有38%的网民认为是志愿者干扰了比赛。“志愿者干扰比赛”、“志愿者没有常识”、“人肉志愿者”、“严惩志愿者”等批判性言论充斥网络。这种转嫁责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条例》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的规定,明显构成了对志愿者尊严的侵害。如果志愿者与主办方签了协议并按约定进行服务,当声誉受到侵害时,志愿者应当根据《条例》和协议依法追责,维护权益。
既属侵害,主办方就应担责,至少也应向志愿者公开道歉,以正视听,消除负面影响。然而,至今未见主办方的致歉,如此无声无息地让志愿者把“干扰比赛”的“黑锅”背下去,会损害全国志愿者的积极性。
4、志愿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条例》要求
作为志愿者,应按《条例》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参与活动时应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专业化培训”的要求,服从需求方的规范管理。与此同时,志愿者通过接受专业化培训,以扎实标准的基本功保证服务质量,才能将火热的志愿之心更好地传递给受助者。虽然过犹不及之举或“好心办坏事”的情形难免出现,但唯有通过不断强化保护他人与自我保护的意识,才能实现“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更能避免伤人伤己的不良后果。
对于两次送旗,假如确属志愿者的个人行为,尚须区分两种情况,翟雁表示:“第一,主办方疏于培训和赛场管理,使得志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冲入赛场内,应该被批评教育;第二,如果是志愿者明知故犯的个人行为,情节严重者应该终止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并列入黑名单。”
通过以上剖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需求方在对志愿者的培训上不专业、不规范,对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也是不到位、不完善的。出现问题把责任推给志愿者,损害了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既是有违《条例》规定的,也是志愿者需要维权的。同时,“苏马事件”还为我们提出了志愿服务如何发展的方向性问题。
二、《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目的
综观各地志愿服务的发展,“亚健康”的情况依然存在。部分基层组织在开展活动时,担心上座率不高影响氛围,就去招募一些“观众志愿者”;部分社会组织借招募志愿者之名,为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由于提供了一定的薪酬,往往使志愿者左右为难;更有甚者,部分单位为了考评和完成指标,年终时连夜“冲数据,造典型”。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偏离了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方向,使志愿者、服务对象、关注者陷入迷茫。此次“苏马事件”警示我们,在各领域的志愿服务中,既不能任由一些“亚健康”的乱象发展,更不能把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跑成“马拉松”。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要求,这就从根本上为我们阐明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目的,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有学者指出,随着志愿服务的持续深入,单一依赖行政化推动、运动式发展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志愿服务的发展需求,中央提出的“健康发展”思路非常符合中国志愿服务的发展现状,也能让志愿服务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5]
三、探索贯彻落实《条例》新的着力点
实现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条例》的保驾护航;而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也需要探索新的着力点。
1、尝试构建“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健康发展指数”
以2018年国内举办的千余场马拉松赛事为项目总体,以“苏马事件”为样本,尝试构建“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健康发展指数”,服务于《条例》在体育赛事中的贯彻落实。
在上述“指数”构建中,基于不同体育项目与志愿服务之间的关系和特点,精选相关指标,合理分配权重,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结合典型剖析、抽样调查、数理统计模型等手段,对志愿服务在不同项目、时期、地区、规模赛事中的发展“健康度”进行“定期体检”。对体育赛事志愿者服务于赛事总体、个体、数量、质量、乃至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等,进行必要的评估与反思。
经对“指数”的量化分析和科学评价,可为国家和地方志愿服务管理指导机构提供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的准确依据,引领志愿服务在体育赛事中健康发展。同时,各行业亦可根据自身实际,尝试构建符合本行业要求的“志愿服务健康发展指数”。
2、推进专业化志愿服务的招投标运作
随着社会对志愿服务专业化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三个专业”的精神,对各种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的活动,在建立行业规则、提出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相应的招投标规范,对专业志愿服务进行招投标运作。要求投标方以专业的队伍、人员与技能,向招标方提供竞标后最优的专业标的,使志愿者得以在合适的时间、地点,提供合适的服务。
3、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目前,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保驾护航。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已有适于名誉侵害类行为的法律法条,但基于志愿服务的特殊性,对其法律保障也有着特殊的要求。例如,当“苏马事件”中志愿者被转嫁责任、侵害声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应依据哪些法规去澄清不实之词?又应依据哪些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条例》的实施和地方立法已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参考和实践检验,国家层面《志愿服务法》的立法条件日趋成熟。同时,也迫切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志愿服务基本术语》等法规、标准在征求意见后尽快出台。
4、定期或不定期对《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把握《条例》实施的全面情况,及时诊治“亚健康”。按照《条例》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的规定,有关部门除了继续保持宣传的力度,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利用普查、抽查、“指数”等检查考评方式,对《条例》在全国各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和整改。
5、社会各界多方携手,形成合力
贯彻实施《条例》,不仅是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事,还需要社会各界多方携手,形成合力。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要求精神,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当属份内之责。
尤其对于某些靠志愿者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马拉松赛中送旗的“惯例”,当这种安排影响了比赛、暴露了隐患、引发了争议、给出了教训,相关部门就应该对易发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在以改革创新为发展“新动能”的今天,各领域各部门改旧除弊、携手共进,才能开创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韩家慧. 《志愿服务条例》一周年:全国实名注册志愿者超1亿人 [N].新华网,2018.12.1.
[2] 彭双林.长沙百余名志愿者环保骑行 宣传志愿服务精神 [N].红网,2018.12.6.
[3] 張艺萌.河北举办《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 [N].长城网,2018.12.1.
[4] 张明敏.马拉松志愿者递国旗致选手失冠引质疑 [N].公益时报,2018-11-20.
[5] 王忠平.如何实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N].公益时报,201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