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金融科技风险管控研究
2019-06-03郭蕊
郭蕊
关键词:大数据;金融科技;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3月20日
2017年,毕马威会计事务所发布《2017年全球金融科技百强公司报告》。在报告中,我国蚂蚁金服、众安保险、趣店借贷领跑百强榜前三名,而陆金所、京东金融也赫然在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金融科技市场。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连续多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金融科技在未来将会成为金融行业创新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在金融科技繁荣发展的背后,信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监管风险等一些新的风险问题也值得引起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投资者的高度重视。
一、金融科技概述
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催生出新的金融业态,即金融科技。毕马威对金融科技的定义是:非传统企业借助科技的力量,将目标市场转向金融领域,以科技的便捷性、高效性等优势抢占市场,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增强对金融风险的预测、判定、防范和应对能力。在我国,金融科技最亲民化的体现是人们对支付宝、微信、平安口袋银行、中信薪金宝等理财APP的使用。金融科技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它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依托于大数据而存在。金融科技的运作需要以大数据架构为基础,通过人工或智能建模的方式对金融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更有效率地为用户提供可靠的金融信息;第二,人工智能程度较高。人工智能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将人脑需要收集、分析的数据统一交给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可以极大地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第三,注重用户体验。通过系统功能模块、使用流程等方面的优化升级,使用户在感受科技魅力的同时,更好地从科技金融中获得知识和收益。
二、金融科技风险及表现
信息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科技的繁荣,而金融科技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金融领域的持续创新,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更多的发展动力。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除了自身的缺陷以外,还存在许多游走在法律和监管边缘的行为,而未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控制,很容易演变成各类金融风险。
(一)信用风险。就金融科技领域而言,信用风险是交易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或者无力履行既定合同或约定,导致交易对方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一般信用风险的产生与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披露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在金融行业中,信息是金融资产价格的基本要素,而信息的对称情况、可追溯情况等,其重要性要远高于统计数据。但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地位并不平等,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信息获取和信息应用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差,使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的顺从或盲从心理,从事一些非理性甚至是错误的投资决策,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应得利益。
(二)数据安全风险。在大数据时代,科技与金融的联系程度更加紧密,金融行业对科技手段的应用也更加频繁,这就将信息科技本身固有的一些安全隐患转移到金融领域当中,最突出的表现在数据安全风险方面。由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速度,每天产生和传输的数据可以说是海量、无法估计的,监管者无法一一审核所有的金融数据,这就给一些数据造假、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近年来,各行各业依靠金融科技工具进行交易的现象比较普遍,相较于传统的现金交易、银行转账交易,人们更青睐于方便快捷、效率更高的数据交易,而一些依托金融科技从事不法犯罪行为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如金融诈骗、电信诈骗、数据库攻击、云数据窃取等,对金融科技的数据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三)监管风险。在金融科技环境下,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技术支撑框架,一方面它改变了以往的金融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使传统的金融立法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新环境;另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一些新型金融业态如何进行规范、引导及约束,并没有形成完整、准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金融监管陷入窘境,这样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监管风险。例如,在金融市场中,对智能合同的应用逐渐普及开来,而我国合同法中对智能合约的适用性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当出现合同纠纷或监管机构进行介入时,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金融科技风险管控措施
客观来讲,在金融市场中,发展与风险总是共同存在的。因此,在推动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探寻防控各类金融风险的方法和途径。
(一)改进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在当前金融科技环境下,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不对等关系亟须得到纠正。对此,应该进一步增强金融消费者理性选择金融机构、理性投资、理性消费的意识和能力。在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当中,完善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原则,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特别要强调金融机构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和可追溯性。在消费者选择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时候,要将与之相关的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了解金融资金的去向、用途及风险等级等必要信息。同时,应充分发挥金融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切实维护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对于大数据时代金融科技的数据安全问题,金融机构首先要强化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意识,加强对金融信息的基础性管理,提高信息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完善信息安全制度,贯彻并落实安全运营、安全监测、安全预警、应急响应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即便出现风险隐患也能及时按照规定制度流程进行防控、化解;其次,金融机构要引入新的安全防控技术。对于大数据时代产生的安全风险问题,同样需要用大数据的相关技术来进行应对。金融机构应该意识到大数据技术在提升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优势,积极研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风险预测、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风险解决等方面的应用,推动金融市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防控一体化的发展。
(三)创新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自我国引入金融科技后,监管科技也随之产生。在央行于2017年6月印发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监管科技的概念。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的定义十分类似,它是监管与科技的融合,其作用是利用信息技术改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流程,使金融科技的运作合法合规。当前,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济学者等提出了一种基于金融科技环境下的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理念得到了政策上的认可,我国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中也多次提到穿透式监管的概念,从而确立了穿透式监管理念。在该监管模式下,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不再强调监管对象的身份、类型,而是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本质入手,对其资金的来源、运作过程、最终流向等进行连贯、渗透式的监管,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与金融创新实现同步发展。
四、结语
金融科技并非金融与科技的简单结合,而是金融与科技的有机融合。本文通过对金融科技发展相关问题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大数据环境下的金融科技在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突出,加上金融监管力度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金融风险,需要在提高金融机构信息对称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数据安全防护工作,不断改进和优化监管模式。可以预测的是,未来大数据及相关科学技术与各个产业都将会产生更多的交集,相互融合的程度也会不断加深,而随之而来的风险问题也将会更加复杂多样,这就需要政府、金融機构、投资者及社会各方力量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共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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