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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呼唤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2019-05-29林茜

人民论坛 2019年14期
关键词:协同主体党组织

林茜

【摘要】为解决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必须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长效机制的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可以通过良性的互动协作机制、人力保障机制和动力机制来实现,其中,优化制度环境、集合内外部力量是增强协同治理长效性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社会治理 多元主体 协同治理 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有效解决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

农村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工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建立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伴随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仅仅依靠政府的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有效解决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历史背景、治理结构等较为复杂,唯有构建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农村社会治理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土地纠纷、利益纠纷、集体性上访等事件频发,危及农村地區的和谐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社会治理能力薄弱,对政府治理的依赖性较大,尚未形成完善的农村社会协同治理的自组织体系。基于此,党和国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其治理能力提升的核心在于加强对乡村自主性社会资源的挖掘,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形成多元主体互动融合的长效治理机制。之所以要构建长效机制,原因在于农村社会治理问题具有复杂性,农民、社会、企业、市场等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有限,很多农民没有养成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习惯,只有增强协同治理的长效性,才能更好地贯彻现代治理方法,让更多的人共享治理成果。

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面临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待优化的问题

首先,在制度环境层面,我国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进程中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但这些法规条文较为零散,至今没有形成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专项法规,且现有法规中一些硬性的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法律保障不足制约了协同治理的长效性。另外,在政策和组织管理方面,基层政府对于社会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地区能够较好地推行村民自治,促进社会组织等的参与,但多数地方政府部门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不够,或是过度关注社会组织发展反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其次,在内部运行与管理层面,村民、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依赖性,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趋向明显,一旦失去自主性和独立性,就很难公正、公平地反映社会问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需要有效的组织运行机制作为保障,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水平,甚至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这种流于形式的组织管理方式不利于治理能力的提升。此外,经费来源单一、人才严重短缺也是制约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因素,尤其是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长效的人才吸纳机制,不利于协同治理长效机制的构建。

最后,外部动力不足。外部动力主要包括外部监督机制、社会资本力量,以及媒体的监督。在自媒体时代,人们对于政府行为、社会现象等的监督作用明显,但是,对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的监督依然比较薄弱,缺乏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持续报道。同时,社会组织民间评估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通过评估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作用。然而,评估结果的不透明容易影响人们的信任感,加剧不同主体之间的隔阂。社会资本力量是指市场、企业等形成的良性竞争机制,但受传统村落理念的影响,熟人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社会发展。受城镇化等的影响,农村居民之间、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较少,很难为乡村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塑造,构建适宜的协商、保障和动力机制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塑造。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应发挥积极的引导和带头作用,借助当前乡村振兴的契机,壮大农村基层党组织,优化组织结构,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完善党建工作会议制度,不断提升党组织治理能力。其次,完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村民要不断提升民主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村委会作为村集体利益的代表,针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问题,村委会一方面要敢于表达村民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要协调好、解决好本村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再次,积极培育农村社会组织,鼓励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之中,如专业合作社、公益组织等。同时,保持农村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专业性,针对志愿者组织则应建立促进其发展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不同类型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应建立一个协商与沟通的机制。首先,党组织可发挥引领作用,建立多元主体治理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在尝试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和结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各地可以相互借鉴。比如,浙江“枫桥经验”,是党组织带领下形成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在协商机制中,党组织发挥核心引领作用,促进各主体积极有效地沟通。再如,河北“肃宁经验”,主要以村委会为主导,形成了村民自治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当然,各地在构建多元主体协商机制时,要结合本地的实际,不论是村委会牵头还是党组织引领,其关键在于能够让不同主体畅快地表达和沟通,并且推进各主体协商、互动的常态化。多主体协同就是要转变政府单一治理的模式和原有的组织结构,因此,即便是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社会组织、市场等仍有发言权,通过协商达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长效性的保障,归根结底是要不断提升协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而乡村干部队伍建设、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是充实治理主体队伍的重要保障。首先,应借助多种渠道和平台为农村发展输送更多人才。所谓的多渠道,从内而言,要进一步挖掘现有的农村本土人才,包括具有管理才能的人才、农业技术人员、创新人员等;从外而言,则应吸引更多的外部人才参与农村建设,鼓励大学生返乡创业,也可以通过招商渠道等吸引更多的涉农企业或乡村旅游企业入驻。其次,应重点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党组织队伍结构,可以从本村中的乡贤、能人中选拔优秀人才,委派任职。同时,注重对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的培养,为其发挥自身价值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培育农村后备干部,建立乡镇与村干部之间的双向流通工作机制,提升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要重点完善村干部向上流动机制。

动力机制驱动是增强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关键,具体可以从利益驱动、政令驱动两方面入手。首先,基于利益驱动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虽然不尽相同,但是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协同治理的动力就是找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契合点。为增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性,一方面,要重视合作体系内部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不同主体成员的资本、业务和管理参与。其次,基于政令驱动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政令驱动即发挥政府组织机构的作用,对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进行长效管理,政府要做好制度结构调整和行为主体引导的工作,构建良性的公共服务机制。以志愿组织为例,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志愿服务团队、自治组织、利益群体代表等的参与,为了把这些群体衔接到一起,政令驱动不失为一种直接且有效的方法。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罗志刚:《中国城乡社会协同治理的逻辑进路》,《江汉论坛》,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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