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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侵权中的新现象研究

2019-05-29孙谦

新媒体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表情包肖像权名誉权

孙谦

摘  要  侵权现象在媒体中已是司空见惯,但是这几年许多新的景象在新媒体领域中时有出现,例如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表情包等。这些在人们生活中风靡一时的新现象几乎所有都有侵权的风险,文章选择了两种新媒体中的新现象来探析其潜在或者已发生的侵权现象,一种是以图像为表现形式的表情包,另一种是以音视频为表现形式的影视作品二次创作。

关键词  新媒体;肖像权;名誉权;表情包;影视作品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9)06-0070-03

新媒体领域的侵权现象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也逐渐发生,本文分析研究了影视作品二次创作和表情包两种新媒体侵权中出现的新现象。这两种以音视频和图像为表达方式的载体,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非常具有代表性,所以传播范围广,影响程度大。通过剖析这两种新媒体中的新现象,可以了解新媒体侵权中的新现象。

1  表情包里发生的侵权事件

几十年以前,英国知名的艺术家E.H.贡布里希曾说,这个时代可称之为视觉的时代[1]。今日盛行新媒体的表情包就完美的诠释了这句话。但是在人们随心所欲发送表情包的时候,其实也可能有侵权的风险。

1.1  广告策划推广

2017年5月20日,新浪微博上爱奇艺的策划就因其中表情包的问题发生了诸多争执。爱奇艺官方账号发布了一条微博,附有九张明星的图片,其中八张是明星的正常照片,一张是经典电视剧《还珠格格》中由周杰饰演尔康一角的恶搞图片,最后还全部@了这几位明星。小编还特意在评论区中询问大家周杰的这张照片惊到你们没有。

之后不仅当事人周杰发微博斥责了这件事,还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吐槽,认为小编缺乏职业操守,此事最后以爱奇艺VIP会员官博在周杰微博的评论区中道歉而告终。

无独有偶,同样被调侃的还有演员葛优,而他已经因此类事件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造成侵权的主体分别是艺龙旅行网、中国平安旗下“壹钱包”公司和重庆一家公司。他们都冒用了葛优的照片来引导自己的广告内容,葛优认为这易导致消费者和浏览者的误解,他们会误以为葛优和相关几家公司有合作关系,是他们的代言人。

这些引起争议或已走法律流程的案例中,可能被侵犯的权利有肖像权、著作权和名誉权。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为了营利而使用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肖像来给自己打广告[2]。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对名誉权的明文规定,真人表情包利用他人的人物原型,加上一些诋毁或是低俗的文字,或直接把原人物形象扭曲,给他人带去了困扰,又或是直接攻击其人物形象,这就构成了侵犯。

1.2  表情包制作

在当下的线上社交生活中,人们已经习惯使用一些表情包来表达自己的心情,一般情况下都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一般也不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使用了某些明星的表情包一般也不会被认为侵害了该明星的权利,但是一旦通过社交软件或者网站恶意损害他人的形象就属于侵权行为,非常有可能会被受害者提起诉讼。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只要是因为自己的某些过错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2]。在对其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影响或者伤害的时候,尤其是给别人的精神带去了严重的伤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对被害人赔偿精神损失[3]。在出现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把他人的肖像拿来做表情包,并且在制作表情包的过程中,还故意对他的肖像进行恶意改造的情况时,可以马上要求其停止这种侵害行为。故意恶搞肖像,已经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失常,或是已非常严重影响到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的,在公共场所肆意诽谤、恶意侮辱、随意丑化、贬损他人的名字、面貌、名誉以及在公共场所讲他人的个人隐私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等情况,还应该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4]。

2  电影电视荧幕作品二次制作视频中出现的侵权现象

电影电视荧幕作品二次制作视频成为最近几年来开始兴起的一种娱乐方式,以胥渡吧、谷阿莫、果子哥哥、淮秀帮等自媒体为代表。它们当中有很多视频都是将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对话进行重新配音,有的视频是对影视作品进行一番解说,有的则是把不同的影视作品片段重新剪辑,大多都是一些模仿和搞笑的短视频[5]。有的作品只是单纯的把视频片段进行拼接,有的还会结合当下的时事进行一番评论,甚至其中还会饱含一些讽刺的意味。

“模仿讽刺”这一概念最先是由王迁教授提出的,该词源自英文“PARODY”,其原意是“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的效果”[6]。

2.1  改编权

模仿讽刺作品其实是对原来作品重新构建,为了讽刺、评论原来作品,会引用许许多多原来作品中的东西,在利用原来作品的基础的表达上进行创作,产生新的作品[7]。

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就是对原来著作进行改编,涉及到改编权,它是原著作人的权利,是原来著作人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若是要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改造,也只能是由作者本人操作,其他人无权修改重写。

模仿讽刺作品其实归咎其深处还是对著作权中的改编权进行了侵犯。所以在没有原来著作人的允许,进行模仿讽刺作品的创作时,已经是在侵权了。

2.2  保护作品完整权

电影电视等荧幕作品在被第二次制作后,会对相关作品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侵权。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要保护原著的完整權,其实就是要原著不被有的人擅自改编,在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允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以对著作人的作品随意修改[8]。特别是现在网络上很多的恶搞视频,它只截取一小段影视作品,对原来完整的作品重新进行配音,还要重新更改字幕,有一些还会把画面丑化,这些行为都是对作品的不尊重。只有通过法律保护,作者的思想才能通过他的作品完完整整地传达给观众。所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真实意义在于能让原创作者的思想、观点可以完整清晰地传达给观众。

2.3  名誉权

电影电视等荧幕作品在第二次制作后,也许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众多人格权的中一种,名誉权受到不良侵害,就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这种不良行为,并且侵害人还要想办法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

通常判断一个公民的名誉有没有受到侵害的标准是,侵害人有没有让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经过侮辱、恶搞、诽谤等方式来丑化被侵害人的形象,让他在社会中的评价降低,就要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即使在生活中经常看到许多明星因为出现被恶搞的情况,反而得到了更多群众的关注增长人气,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种情况仍然是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规定,在用某些形式在公共场合随意宣扬其他人的隐私,或是自己想象着捏造事实在公共场合对他人的人格进行抹黑,这些行为给他人的名誉带去了影响,这些行为都应该被称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9]。

2.4  肖像权

电影电视等视频作品,进行第二次制作后还会出现肖像权的侵权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中对此规定,公民的肖像权没有得到肖像本人的同意,是不可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他人相关图像的[8]。还有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做出一些规定,以赚钱为目的,没有得到本人的同意使用他的面貌出现在广告、商标以及其他装饰等上面,这种情况就已经是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了。除此之外,还有随意对其他人的肖像进行侮辱、乱画、撕毁、整丑,甚至对别人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这种情况也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所以,即便有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在被第二次制作后,虽然有的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是为了娱乐才这样做的行为,但是这对当事人的肖像的进行恶意丑化、毁损和玷污的,都已经涉及到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了。

2.5  声音权

在此类案例当中,都与一个新的侵权形式声音权相关。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更多的声音很容易被模仿与复制,所以,对声音权研究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只对姓名权、肖像权等6种具体的人格权做出了详细的明确规定,但是没有对新型的人格权做出规定,声音权的保护在立法上也是一片空白,所以在有关司法实践行动中,声音的利益每每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法院也只能够按照常见的人格权来对声音的利益进行维权,但一般的人格权只对人格的利益具有概括性的保护,所以在现实的司法行动中,利用一般人格权来对声音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效果是非常不明朗的。

随着学者们对成熟的新型人格权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声音权这项新型的人格权也在开始受到各个学界的重视。

3  结束语

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平台为每个人都提供了极大的创新创作空间,活跃多元的大众娱乐氛围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所有的行为都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在新媒体平台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发布不顾他人利益的创作。相关法律法规也应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地被完善,保护新环境下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E.H.贡布里希:图像与眼睛:视觉图像在信息交流中的地位[M].范景中,译.杭州:浙江摄影出版社,1989.

[2]論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4.

[3]李雪.论声音权的民法保护[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4]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8.

[5]程河清,张晓锋.网络恶搞配音的亚文化风格的建构与消解——基于“胥渡吧”的考察[J].当代青年研究,2017(1):64-69.

[6]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7]高荣林.版权与表达自由冲突之反思与重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3):117-127.

[8]胡雪婷.网络恶搞之侵权分析——由“duang”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5(11):125,124.

[9]蒙晓阳,李华.人肉搜索与法治[J].学术探索,2009(5):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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