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之探索
2019-05-27叶友恳
摘 要 本文主要以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之探索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当下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现状,首先分析网络名誉权相关概述,其次从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名誉权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两个方面进行深入说明并探讨,最后阐述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思考,包括强化网络道德体系的创建、号召网络行业自律、创建完善的监督管理网络名誉权法律机制,进一步强化网路名誉权法律保护运作效率,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 网络名誉权 网络道德 监督管理
作者简介:叶友恳,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19
在互联网新媒体视角下,新型的法律纠纷现象在社会中出现的几率越来越大,尤其是网络名誉权。和以往的名誉侵权模式进行对比,以网络为主的网络名誉权具备特殊的特征,在权利人主体名誉资料在网络媒介的作用下被他人获取或者利用时,产生的结果可能是有损害作用的,甚至会对权利人主体造成精神困扰。因此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建立十分必要,新时期下国家应善于创新监督管理技术,将网络道德存在的价值充分发挥,借助网络名誉权法律对个人隐私加以保护。本文针对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之探索进行深入分析。
一、网络名誉权相关概述
针对当今时代,人们享有相对自由的言论权利,借助新时代的媒介可以完成评价和沟通目标。以往的媒介传播手段已经被有效突破,新类型的传播媒介产生出全新的传播手段。名誉权利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得到一定的保障,虚拟化的网络交流创新之处是,依据新型的传播手段衔接多个网络主体,促使主体之间进行评价。而每一个网络主体既能够评价他人,还可以被他人加以评价。所以网络视角下的名誉保护权要具备对应的法律效应,科学的保障网络名誉权。网络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虚拟化
针对特殊的网络环境,网络用户便是网络名誉权的主要对象,然而和网络形势下的社区存在差异,熟人社会作为以往名誉权执行的基本保障,道德制约和法律的威力在一定程度上会约束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网络名誉权形势下的时代环境就会存在较大差异,网络空间作为相对开放的环境,在不熟知的虚拟环境下,熟人社会内存在的道德制约和法律威力具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且在虚拟的社区中,依据虚拟信息进行评价逐渐发展为网络环境中的主要旋律,由此真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会存在现实生活和虚拟网络中的差异化。
(二)网络社会属性
以往的名誉在通常情况下是指社会上大众针对人类思想、作风和能力进行的一种评价手段。但是评价形式涉及的内容会在网络环境的变化中加以变动。在虚拟化的网络社区中,网络行为重点是依据等级和排名等对网络用户加以评价。此外因特网的出现,促使网络内部的软件技术迅速更新,诸多新型网络沟通工具已经产生,针对等级以及排名在网络主体体系中如同背景、教育等,这些都是评价人们的依据。因此排名或者等级可以充当网络名誉权的评价条件,和以往的名誉权产生较大差异。
(三)关联性
网络信息的传播影响到如果出现网络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将会产生较大的后果,换言之就是网络名誉权具备一定的关联性。网络信息传播的是实效,促使网络名誉权侵权的信息迅速传播,且侵权主体的调查具备较大难度。之后和以往的媒体传播加以对比,网络作为互动交流的有效平台,网友能够借助网络实现时刻互动,扩展了网络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范圍,本质上作为侵害其他名誉权的一种体现。
二、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现状和解决方式
(一)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现状
其一,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够严谨。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容,没有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明确网络名誉权相关的问题,这一种行为的使用范围具备一般性和总结性的名誉侵权事件。由此针对网络状态下网络名誉权法律的保护问题出现使用范围上的盲区。其二,缺少对互联网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全面性。“政出多门”这一个说法较为混乱,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权利者权益保护的不全面性,同时法律规范往往具备原则性,即使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然而存在内容重复的现状,导致在实际落实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制约,无法将相关法律全面落实。其三,网络法律机制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现阶段,我国的网络名誉权法律机制存在滞后性的不足,包括网络供应商侵权对应的责任问题、电子证据收集的问题和网络名誉权侵权管理原则等没有鲜明的呈现出来,甚至不符合网络发展的战略方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网络名誉权法律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网络名誉权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
针对网络名誉权法律的保护执行,不仅存在法律条款上的一些问题,针对实践中也会存在一定的难度,降低网络名誉权法律执行的效率。
其一,网络证据。所谓的网路证据,主要是和网络相关的一些证据,本质上在不同种类的网络终端得到的数据载体,网络证据和电子证据存在差异,而电子证据作为网络证据的内涵。网络证据重点是基于网路环境下的电子证据,和普通情况下的证据存在不同。之后网络证据的来源应该使用计算机以及其他终端设备。公证机构协助取证,因为证据会出现变动的情况,得到相关机构固定证据,而不是证据收集过程,确保网络证据真实。此外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在原告起诉过程中,仅仅是为相关人员提供初步证据,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并不会自主的对侵权行为主体身份进行确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相应的申请信息,在行政单位或者网络提供商获取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网络侵权的案件,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尽量得到义务者的大力支持,来源是网络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给网络使用者提供技术支持,做好网络使用的记录,确保侵权证据绝对可靠。
其二,司法管辖地的明确。针对网络名誉权的相关案件,地区管辖发展为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必争区域。因为网络自身具备全球性以及虚拟性,以往的地区管辖理念受到一些方面的挑战。由于标准化体现不够充分,加之实际侵权案件的本质需求,理论界不断推出新型的管辖理论。此外网络名誉侵权法律保护针对以往管辖范围进行一些调整,但是“原告就被告”的理念在执行角度上来分析具备较大的难度,在明确网络名誉权相关案件的侵权行为出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对司法领域内执行网络名誉权法律相关机制,可以将原告住所地视作网络侵权案件的有效管辖基础,在原告住所地相关信息不便于渗漏期间,可以对侵权行为地加以管辖。主要是体现在不可以和公共政策相互违背。
三、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思考
(一)提升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准,对网络风气进行净化
通过保护网络名誉权,间接地为人们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种作用是相互的,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中也使公民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了良好的保护。道德与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方式,两者之间缺一不可,是相辅相成的。因此,需要提升人们的网络道德水准,提升人们的素养,进而从根本上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解决。从长远的目标来看,还有助于净化整个网络环境,进而使网络事业得到良好发展。
(二)强化网络道德体系的创建
网络使用者自身思想道德的建设,对整合网络风气具备较大的作用,进而为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提供较为便利的环境,但是优质的网络氛围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强网络名誉权的使用效率。国外针对网络道德的建设以及网络本质理论问题加以细致的研究,且在法律的保护上获取共识。结合我国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情况,了解到针对网络道德建设的话题缺少系统性的分析,不利于网络体系整体的发展。因此在网络道德建设期间,应该认知到网络的建设正在发展进程中,应该建立在国情的基本理论基础上强化网民对网络名誉权法律的认可。
(三)号召网络行业自律
树立网络行业的自律认知,善于借助信息技术方式,加快网络自治的进程。强化网络服务环境下提供商的管理效率,创建科学的法律规范约束网络名誉权法律的执行。号召网络提供商创建网络监督以及监控体系,针对具体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进行整合。在此期间,应该全面的使用信息技术,对每一种社会利益加以平衡,一方面要科学的约束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切合实际的确保网络数据信息加以传播。此外,网络行业自律效果的提升,网络使用者也要给予足够的支持,使用者自身具备的法律认知要不断被加強。网络不是自由世界中的一个整体,在网络中做出的行为会留下深刻的痕迹,便于被侵权的网民提升自身法律认知,基于法律的保护维持自身的权益。
(四) 创建完善的监督管理网络名誉权法律机制
最近几年诸多学者针对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的认知产生相同的目标,我国网络行业协会作为时代上的一个组织整体,需要创建和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体系相类似的监督管理单位,对网络行业的经营方式加以管理。这一个单位具备的特征有:监督单位自身是独立的组织;这一个单位具备较强的专职性,相对独立的单位能够防止出现监督力度不够的情况,专职的单位能够规范化的对现有的网络工作进行分工和整合。同时,监督管理单位在建立之后要完善相应的机制,含有网络监督管理的客体,以及管理的内容和管理的方式等。监督机制的制定根源促进网络正常运行和发展。此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期间要关注自律监督和行政监督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形成,行政监督不仅含有网络行业涉及的自律监督行为,还含有网络使用者对网络操作行为的监督。其中网络使用者行为的监督可以通过“网络警察”得以实现,也就是公安机关和公共数据网络检查机构,在网络侵犯权利事件出现的情况下,这一个机构可以及时的对其加以制止和约束,或者对侵权者进行处罚的处理,在两者的互动关系建立之下,推动自律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协同发展。
综上所述,开展关于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之探索?研究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国家要给予的高度重视,全面掌握网络名誉权的基本特征,分析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现状,制定网络名誉权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依据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进行思考,采取科学的方式凸显出的存在价值,通过强化网络道德体系的创建、号召网络行业自律、创建完善的监督管理网络名誉权法律机制等,全面提高网络使用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宋祝艺.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问题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2017.
[2]李双阳.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6).
[3]李颖.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主要问题——以方舟子与崔永元互诉侵犯名誉权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379(10):14-21.
[4]刘叶.互联网+法官名誉权的保护进路——以法院网络舆情工作为切入点[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1):33-38.
[5]文洁贤.网络传播英雄污名化现象的危害及应对策略[J].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
[6]徐栋.网络名誉侵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7.
[7]王希.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4):62-62.
[8]卢均晓.消费者监督权与网店经营者名誉权之衡平刍议[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1):63-66.
[9]宋雅坤.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通知规则”适用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