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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2019-05-27邹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摘 要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传统历史,蕴含着富饶的法律思想文化。礼与法,作为我国古代规范社会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两种手段,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精神内核。本文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为契机,着重介绍影响最为深远的礼法思想,同时简述无为和息讼的思想,试图寻找传统法律思想中对当代依法治国推进的启示和意义。

关键词 传统法律思想 礼与法 礼法融合 无为息讼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邹鑫,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19

一、礼与法思想

(一)礼法思想起源

礼,源于初民社会的宗教习俗与生活习惯,以“性本善”为基本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社会属性的方法稳定和巩固社会一般秩序,对于民众的倡导以教化德育的方法使民向善,人之于社会,尊卑等级秩序均为礼,礼不乱则国家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法,发端于初民社会部落之间的冲突争端,以“性本恶”为出发点,主张以利诱民,以刑治民,推崇社会秩序应以刑罚规制,无论尊卑等级,逾越法律皆应加之于刑,如此方可民惧刑而不敢为乱于世也。

礼与法的思想起源于不同的社会背景,二者出发点和手段都有很大的不同。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演变,各自在发展中不断的被赋予新的内涵。其中引礼入法是主要趋势。

(二)礼与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情况

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礼与法是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从二者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各自异用——礼法冲突——弃礼用法——礼法融合,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礼与法各规范社会生活中不同的领域,礼规范统治阶级,那时候的礼称为“礼仪”更为适当,普通民众是没有“礼”的概念的,或者说普通民众处于远离中央的位置,难以受到“礼”的约束。法在这一阶段针对的是普通民众,统治阶级以“法”即刑罚来实现国家统治,依靠具有暴力威慑的法来使民众认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义为纪,以止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设制度”即这个道理。

第二个阶段,礼与法激烈冲突。东周时期,社会大变革,土地私有化,奴隶主统治阶级的地位动摇,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孔子高呼:“克己复礼!”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和以管仲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力量法家思想产生激烈交锋。儒家主张“为国以礼”;法家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要求“事断于法”,礼法思想此阶段势同水火。

第三个阶段,战国争霸的出现,法家的思想对于强盛各国力量有着明显的优势,逐渐成为各国政治上的指导思想。各法家的代表人物也为各国服务,推行自己的变法思想。在这一过程中早期的法家其实也在吸收着儒家思想的可取之处。经过实践,战国后期法家思想更加系统成熟化。尤其是到了秦国,法家的“专任刑罚”被推崇到了顶峰。然而这种片面强调刑罚作用的做法,自然滋生了暴政,也当然导致了秦朝短暂统治后的覆灭。

第四个阶段,是儒法合流的阶段。本来从前面第三个阶段来讲,儒法合流似无稽之谈,但是随着汉朝的建立,国家政治稳定的必要性越来越强,加之亡秦之鉴,给后世以昭示:纯粹的法家的思想和纯粹的儒家的礼的思想都不足以让社会发展,亦不够力量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若要长久统治,仁义施政为必由之路。漢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倡“黜百家,尊儒术”之治国指导思想。此阶段的独尊儒术并非字面意思的纯粹的儒家礼的思想,从一个“术”便可以窥之一二。荀子在这一阶段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提倡“善者待之以礼,不善者待之以刑”“国之命在礼;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是儒家的忠诚卫道者,也是法的推行者。可以说,孔子“复礼”的愿望在汉代得到了实现,但纯粹的礼在此时已经不足以让国家社会以及统治和谐稳定,因此汉朝走上了一条编织礼之德育教化功能和法之镇压惩治束缚功能的统治之网的道路。至此,西汉时期便已开始了礼法合流之趋势。

二、礼法融合,引礼入法

(一)礼法合流基本前提

前文叙述了礼法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及发展趋势,其中第四阶段讲到了礼法融合,并且最终实现了引礼入法。礼法思想诞生之初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这个层面来说,礼与法的最终目的并无冲突之处。礼乐及刑政,他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皆为了齐民心而治乱世,求稳定。因此,《礼记》载“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而礼与法最佳的运用状态则是“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行政,四达而不悖”做到了以上“四达”则可以实现“王道备”。《礼记》中的记述也反应了礼与法并非完全对立,而有统一的内容。当然,这种统一应当是建立在国家治理这样的大框架下的。

(二)礼法合流的思想渊源

礼法合流在战国末期就有思想渊源,荀子提出了礼与法并用的具体方法论。荀子是儒家代表人物,拥有很高的儒学造诣,但荀子并不反对法家以刑治国思想。《荀子》一书载“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认为礼与刑都是治国的原则,慎重使用刑罚,国家自然会得到治理。这种思想也为后期汉代实现儒法合流提供了范式,是董仲舒改良儒学的思想渊源。

(三)“大一统”格局——礼法合流之必然趋势

在诸侯国争霸天下的时候,实现对外战争的致胜才是国家统治的关键,这样的背景下就必须选择一个“强国之策”,而“强国之策”非法家思想莫属了。但是这种思想也仅能盛行于乱世,在统一的国度是行不通的。秦国称霸到秦朝灭亡就是典型例子。试想,若始皇帝统一后不继续推行纯粹的法家思想和依靠重刑重罚的刑罚思想,而选择手段相对平和的礼治德育教化思想,秦朝是否会未经二世而亡还未可知,是否有贾太傅《过秦论》中的“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亦未可知。

因此,礼法合流为大一统国家的必然需求。可以说纯粹法的思想在秦朝运作后的不佳结果为后世起到了警示作用,在汉代唤起了礼的复兴。这就理所当然的造成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局面出现。董仲舒推行的儒家思想其实已非最初的儒家思想,他开创性的吸收先秦时期各流派的治理国家思想,其中又以墨家、法家、道家的思想为主,创立了一种改良后的更有利于实现并且维持“大一统”的新儒学。这种改良是儒法合流的原始开端,发展至隋唐时期,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进入全盛时期,礼法合流亦实现了定型并趋向成熟,隋唐时期一套基本实现法律化体现封建宗法等级的礼治的思想已具备。《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典籍的集大成者也提出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精神。

三、无为及息讼思想概述

(一)无为思想

无为而治思想与法家主张的革新变法的“有为而治”思想是相对应的。分析古代法律思想中的“无为”思想,应该从国家治理层面作为出发点。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主要从“道”为本源,从而引伸出来“惟道是从,无为而治”。从国家治理层面来说,老子所推崇的无为思想应被君主遵循为政治守则,这种无为要求统治者勿胡乱作为,而非行懒政、怠政和消极保守的政治。具体而言,应该以一种“无为”的态度去积极为民众“作为”,就是以一种服务的态度和方式去为老百姓做事。用现代行政法的观点来看,就是政府应该以服务为主,而非管理为主。这种无为思想对于当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道家的无为而治虽然将道之无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是统治者“无为”民众能够自化、自正、自富、自补才是统治者即使无为仍然能达到而治的效果。简而言之即“君无为而民自化”。与之相反的现象是“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此为民不足以自化,国家此时又彰法令,令社会秩序深陷混乱的泥潭。统治者怕失去既得利益,忌惮民众力量的强大,于是垄断各种权力,实行过度的“有为”独裁,这种做法的效果与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息讼思想

“息讼”顾名思义就是平息诉讼,使争议纠纷不诉诸于公堂和法律。息讼不仅是封建社会为了实现统治理想而处理纠纷的一种方法,更作为一种限制诉讼的指导思想蕴含于整个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使无讼乎?”在孔子看来,他参与听审诉讼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更好的致力于不再发生诉讼。

古代息讼观念盛行有其特有思想根源。一方面,德育教化注重于社会舆论的评价,道德已经作为了评价对错的标准,诉诸于公堂显得毫无意义,并且会彻底的伤了和气。这也是被法律化后的道德在诉讼领域的体现,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的灵魂被道德占据了,法律沦为道德约束的强制力工具。德为主,刑为辅所达到的礼治的秩序被广大民众普遍接受。另一方面,宗法制的发展,基于血缘关系的纽带对于“息讼”有很大的影响。宗法制度下,人们之间特殊的关系让他们觉得诉讼违背了伦理,是一种不敬尊长的表现。此外,古代严苛的刑律,对于纠纷各方起到了强大的威慑力,令人对于对簿公堂的后果望而却步。

息讼思想对于当今法治建设最具有意义的则是探求如何建立多样化、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传统视角中,对簿公堂应该是最无奈的选择了,民间盛行的私了制度对于纠纷的解决同样重要。在法律规范层面,在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调解制度,其思想渊源就是传统法律思想的“息讼”。息讼思想最深刻的体现了民以和为贵的理念,已经融入国家治理的经脉血液之中。

四、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依法治国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能够发展演变,维系了古代社会秩序几千年之久,并且作为古代统治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思想,自然有其独特的缘由和优越性。从孔子的以德为政思想、孟子民为国之本的仁政思想、到荀子崇礼重法主张、再到董仲舒所倡导的以德为主,辅佐以刑的思想理论,到最后礼法合治思想理论的形成。表明传统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它经过历代思想家们的不断修改、整合与创造性地发展,最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思想。之所以有着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在于“礼法合治”豐富的内容与精神实质。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依法治国的推进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给予我们许多的启示。

首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与传统法律道德的结合。在法治中体现道德理念,实现法律对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反过来,法治精神需要传统道德的滋养,法治文化需要传统优秀道德精神的支撑。

其次,还必须坚持现代依法治国理念与传统治国以德相结合。要以重点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为基点,以德治国作为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传统道德所具有的教化作用,还应当为依法治国保驾护航。

最后,更需要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置于并重的地位。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注意培育公民的规则及守法意识,使其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内心化。还要强化道德教育,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最关键的还得提高整个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和法治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唯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礼和法的关系[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2]邬秀珍.道家治国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湘潭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3]马伟霞.中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对全面依法中国的启示[D].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4]宋鑫.中国古代人民“息讼”观的起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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