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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媒介素养反思
——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2019-05-27陈海波

武夷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审判媒介

陈海波

(武夷学院 人文与教师教育学院,福建 武夷山 354300)

媒介素养,即人们正确判断媒介信息的价值、意义和作用并有效使用和传播信息的素养。1992年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给出了如下定义: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1]如果媒介使用者缺乏媒介素养,每次舆论风暴都是激情的狂欢,伤害的是有序的传播环境。

2016年4月14日发生的辱母杀人案,2017年2月17日杀人者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6月23日,于欢案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案情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在朋友圈迅速刷屏,成为舆论热点,几乎每个人都在微博、微信关注本案,从这次迅速传播发酵的报道来看,有以下问题需要反思。

一、失衡报道违反新闻报道平衡性原则

媒体是大众传播工具,其传播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1729年,本杰明·富兰克林接办《宾夕法尼亚报》,首次提出了这一理念,他说:“当人们各持异议的时候,双方均应享用平等的机会让公众听到自己的意见”。[2]梅尔文·门彻在他的《新闻报道与写作》中所作的界定:“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3]所以,每个人都有接近媒体、使用媒体、表达观点的权利。

回顾本案的报道过程,可以看到,主流媒体不可自控的一边倒报道,引发了围观、不满的洪流。

南方周末及其公众号3月23日,以 《刺死辱母者》一文首发报道。

3月24日下午,凤凰网迅速将原先的标题改为《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1人被刺死》,14:51进行了发布。同时网易将标题改为《女子借高利贷遭控制侮辱 儿子目睹刺死对方获无期》,15:13发布。至此,网易的这篇报道开始被疯狂转载,截止3月30日12时,引发239万评论。[4]信息的传播已真正被移动端把控。本次事件中,真正扮演“引爆者”角色的是网易新闻app,顺理成章地将PC端的传播引到了手机端。从百度指数上可以看到,于欢和于欢案两个关键词的关注峰值起点是3月24日,这正是网易与凤凰两大门户转载该文的时间。3月25日周六10时43分开始,大部分人的朋友圈陆续开始被《刺死辱母者》一文刷屏。截止3月30日12时,网易上的跟贴互动量高达239万,超出其他媒体和社交平台至少一个数量级。图1[5]是本案传播趋势图:

所有的报道都关注于欢一方的陈述。继而是关于于欢被椅子杵的细节,继而是高利贷黑金链的情况。而有关杜志浩一方的采访报道鲜有耳闻。之前是关于其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使一女孩死亡的传闻。目前,正式关于杜志浩一方的采访,最早见于《环球时报》3月30的采访,报道“杜志浩父亲称杀人偿命”的观点。媒体第二次报道死者杜志浩的家庭,在凤凰卫视4月8日《一虎一席谈》节目中,《环球时报》记者李骞分享了自己的采访经历。他说:“我主要是从揭示事实的部分去来做的,包括我们的报道也是用很平实的语言来讲事实。”[6]听到这样兼顾涉事双方的声音,的确难得。但是,这样的声音太弱了,整个报道大数据显示,一边倒的传播无法避免,有违媒体平衡报道原则。在2017年3月到6月,关于杜志浩家属的采访基本没有,媒体偏颇报道引导风暴形成。图2[7]是媒体报道话题分析,事件另一方当事人基本无发言机会。

图2 “于欢案”媒体话题分析图Fig.2"Yu Huan case"media topic analysis chart

二、公权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自媒体应对危机滞后、仓促

社会化媒体时代,政府机构、企业面临更多突发的危机风险,但同时也拥有了危机应对的新平台和新手段。政府机构有了新的“自媒体”,与通过传统媒体发声相比,行政、司法机关在自身信息发布方面,可以拥有主动权和控制权。随时发布信息的微博、微信,可以更快的与公众沟通交流。这种直接亲民的发声,可以迅速说明情况、表达态度,化解危机。

社会化媒体时代,特点是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发表平台,人人都有引爆器的扩散机制。[8]本案报道以来,案情达到裂变式的传播效果,冲突、刺激的的话题,引发信息瞬间爆发。有司法机关媒体缺乏应对经验,仓促回复,引起对抗情绪,不利于危及的处理。

司法机关发声晚,应对经验不足。3月25日,事件刚刚开始发酵,济南公安的官微发声:“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声援同僚本无可厚非,可这种言论实在没有考虑到民众的情绪,引起大量微博用户的不满。这还不够,3月26日,在民声鼎沸时再次发声,“毛驴怼大巴”这条带着寓意和嘲讽的微博,指责民众与法律对抗,自不量力,让网友愤怒到了极点。直接将民众情绪引爆到对立面,引发了真正意义上的二次舆情危机。3月26日上午,山东高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做出回应后,才逐渐淹没了济南公安官微的信息。虽然这两条微博已经删除,济南公安26日当天更新的所有微博评论区,已被网友“占领”,平均每条上万条的评论中,绝大多数都是质疑追问。[9]评论已达7万,评论区仍残留大量的负面评论。虽然这些信息并非来自当事机关,但是这些欠缺理性的回怼已然刺激大家已经激动地神经,对事件的传播起到相反助推的作用。当事机关迟迟不发声,错过了处理舆情的黄金时间,任由网民情绪撒野,足以证明公权机关应对汹涌民意缺少经验。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为媒体设置司法案件报道的最低门槛。但是同时,由于关于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具体行为规则缺失,传统媒体把关人失效,大众意见自动聚集,形成对抗司法判决之势,是社会化媒介时代媒介审判的新特征。我国司法独立的保障因制度设置而不足,公众对司法公正价值的感受薄弱。国家主席习近平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相信这正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公众对司法公正尚未建立完全的信任之前,司法机关更应该主动建立案情通报机制。利用自媒体平台,依据规则发布信息,针对敏感案件传播走向进行预判,做舆情分级评估并建立应对预案,以司法公开为司法公正正言。司法机关应当重视新的自媒体沟通平台,积极主动应对媒介审判,高高在上只会被风暴卷走。

三、舆情挤压司法独立空间,构成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至少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两大重要价值,即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它们共同的社会目标是公平和正义。媒介监督属于民意行为,是大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体现。司法审判属于国家行为,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司法机关不受干扰,公正判案。媒体的监督一旦“越位”,就造成扰乱司法审判的负面效果,形成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审判原则,干扰司法审判,损害司法的威严。

典型案例如2000年刘涌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网络媒体也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讨论,许多新闻网站设立了专题,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提出质疑,法院迫于压力进行了再审,将判决改为死刑立即执行。[11]且不论刘涌到底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在整个过程中,法院已经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更改司法的程序,改变审判结果,这都是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损害。

社会化媒体的发达,导致专业媒体守门人作用弱化。本次传播案例,传统媒体尚注意以报道案件事实和进展为主要内容。而案件在微博、微信的舆论漩涡里,都是感性而偏颇的刺激性的表达,裹挟着越来越多的参与者,一起表达激愤和不满。这种情绪又被在自由的社会媒介平台无限放大。大众自媒体参与者的媒介素养不高,但是大众参与的热情很高,随意性强,往往在事实真相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因为受到极端观点和个人喜好的左右,受自身和他人情绪影响,发表非理性观点。而这些非理性声音越来越大,形成“沉默的螺旋”,[12]而沉默的螺旋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极易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判案。

在网易转发于欢案的报道后,负面情绪首先爆发,新闻信息呈现出严重的煽情性、倾向性。刷屏的评论基本是对判决的怀疑,对司法机关的谩骂,尤其是办案警察、审判法官进行人身攻击,直至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在声讨的喧嚣里,看到的是享有话语权却毫无理性的激昂言辞。随后是感性主张成主流,大家都从传统观念的角度去评判,从人伦和情感角度或同情,乃至力挺于欢,呼吁法院作无罪判决等观点。这是媒介审判的典型表现。至此没有人去追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案件的定性是否错误?解决的途径在哪?大家忘记了,这是法律的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探讨。

理性的转折从知乎的讨论开始。知乎上关于“于欢案“和“山东辱母案”的相关话题,大多是专业人士,内容以对案件的反思、案件涉及的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科普讨论为主,整体内容趋于理性。知乎上的讨论时间大多集中于3月26日—3月30日,30日后热度下降。他们的意见影响了沉默的大多数。这些现象,正是自媒体自发形成“反沉默螺旋”。

从张金柱到药家鑫,都是人神共愤,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从邓玉娇到于欢案,一片不平之声,不改判不足以慰民心。其实都是一边倒的舆论里,看到的是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看到的是焦虑、怀疑、怨恨、不安的整体社会情绪,这种情绪因为媒介技术的支撑肆意宣泄,一次又一次扩张,向司法机关施压。共同的特点,都是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预。不同的是,这次大家自己又在理性的引导下走向平静。那么,经历了这么多次类似事件,大众为何没有成熟起来?大众的媒介素养为什么还没形成?为什么不能睁大智慧的双眼,本着泰然的心境,理智的表达。那是大众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拥有言论自由的平台,却不能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这是媒介参与人应该拥有的基本素养。

四、社会化媒体时代,媒介素养决定传播未来秩序

1.首先,需要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

传统专业媒体虽然受到社交媒体冲击,但是仍然保持了较高公信力。媒体从业人员对新闻事实的选择和价值判断直接影响受众的行为态度和价值取向。

“媒介素养体现为正确认识传媒的社会责任。表现在新闻报道业务上就是传播内容的选择、传播价值的判断、传播动机的确定等传播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精神和能力”。[13]郭卫华认为,平衡报道是“客观、中性刊登被报道人之间的论争,性质上属于客观报道的范畴”[14]。媒体作为“局外人”,要把握新闻报道的平衡性,就应当给当事人各方以相同的发言机会。在事实选择上,兼顾利益对立的各方,选择能反映事实各主要方面的消息源,对存在冲突的事实材料进行调查求证,以保持所获事实的真实、完整。

媒体公信力来自于其公正性,于欢案的传播过程,不能遵守新闻平衡性原则。这应该值得所有专业媒体平台反思。在媒体技术日益发达的时代,作为意见领袖的传统媒体,拥有比自媒体更高的公信力。面对一点就着的自媒体舆论,在引导舆情方面,更应该遵循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谨慎而负责。新闻从业者,一方面应及时对事件作出客观报道,稳定事态,促进事件解决;一方面也应通过对平衡性原则的把握,坚持新闻职业道德,营造健康的传播环境,培养受众的媒介素养。

2.其次,行政司法机关的自媒体,要增强警觉的的危机意识和提升高效的危机公关能力。

有不少政府机构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有了对外发布信息的微博、微信号,但是这些平台更多的是处理政务,忽视互动,长期缺乏更新,更缺乏对舆论危机的警觉。针对网络舆情,应当充分建立化解网络危机管理的预案,危机公关不是一次性灭火器。如果不经过专业媒介素养培养,就只是本能应付,有可能越应对,民众反应越激烈。比如本次事件中,济南公安官微的表现就是如此,处理不当,后果严重。

自3月26日10点43分起至3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源纷纷多次发声,通报工作进展,引导激动的自媒体平台逐渐趋于理性。行政、司法机关自媒体是民意的瞭望台,沟通的快通道。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微,连续发表三篇文章,安抚大众情绪,稳定舆论。因此,行政、司法机关的自媒体要对舆论危机事件有充分警觉,不可临时抱佛脚,尊重遵从社会化媒体的传播规律,通过持续的交流,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价值认同,建立起良好的关系网络,才能获得更多话语权。

危机管理,应该是一种长远的、持续的、专业的、有效的沟通机制。即使危机有不确定性、突发性,但是训练有素的政府官媒,尤其是常在风口浪尖的司法机关,应当能够举重若轻,进退有度。当然前提是,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报道规则应当由法律具体明确,严格限制媒体越权。

如果公信力不足,公权力机关又不能在舆情爆发时及时化解危机,反而发出不当言论,可能陷入“塔西佗陷阱”。[15]给政府执政基础带来不利影响,引发整个公权体系的信任危机。因此,公权机关媒介素养不足,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3.最后,亟须提升媒介使用者的媒介素养。

网络舆论中有客观理性的信息,也有非理性的、情绪化的因素,真假难辨。而网民对事件的参与越来越影响着事件的进程,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扭转事态。在社会化媒体时代,网民既是传播者,又是接受者。人人有话筒,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去发声,否则,人人都是舆论的引爆器。

媒介使用者的媒介素养,主要因教育而养成。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应当意识到,其制定的国民教育体系在当今新时期,亟须调整改变,媒介教育的重要性可早已经可与传统教育内容相匹敌。媒介素养养成非一朝一夕之功,教育部门有义务分层次推进媒介素养教育。在中小学时期,引入媒介基础教育课程,使中小学生能够形成健康的媒介认知意识。在高等教育阶段,引进科学的教学内容,完善教育机制。养成多角度分析、批判式思考的媒介使用习惯,使大学生具备较高媒介评判水平、掌握基本媒介创作能力,为社会提供较高媒介素养人才。

在暗流汹涌的虚拟世界,需要具备媒介素养的媒介使用者,他们是舆论漩涡的中流砥柱,及时阻止虚假和偏执观点的盛行,引导网民从激愤走向克制走向理性。因为具备媒介素养的网民,能够冷静地分析事件的原因和实质矛盾,即使面对“沉默的螺旋”现象,也能不惧被孤立攻击,客观的表达理性的观点,争取相同立场的支持。也只有网民理性冷静,才能够坚守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边界。

五、结论

反观于欢案的传播过程,刑事个案经专业媒体报道,大众主动参与,评论并转发相关内容,大众意见通过自媒体自发聚集,引爆舆论风暴,成为公共事件,正是社会化媒体时代的传播特点。

专业的传统媒体不仅要理性、深入报道事实真相,更要遵循平衡报道原则。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媒介素养培育,熟悉新媒体传播规律,增强危机意识,提高公关能力,才能成功化解危机。最重要的是,必须重新认识大众媒介使用者媒介素养的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媒介教育进课堂,为社会培养媒介素养深厚的人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媒介审判的问题。只有整体媒介参与者高水平媒介素养养成,才能建立未来传播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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