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为时不晚
2019-05-26唐丹
唐丹
日常生活中,人们会有各种各样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总是带着美好的愿景将财物赠给对方,但有时也会事与愿违。人们通常认为,赠与人送出去的东西如同泼出去的水,即使事与愿违,也没有收回的道理。其实不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前订立的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案例:75岁的老杨是一位陶瓷美术家,其绘制的陶瓷作品画意浑厚、清新雅致,有极高的收藏价值,且深受业界好评。老杨夫妇膝下无子女,只有一个徒弟小井陪伴左右。20多年前,年仅9岁的小井因家境贫寒被迫辍学,在老杨家隔壁的店铺做起了小工。善良的老杨初见小井便心生怜悯,决定收他为徒。20多年来,夫妻两人将小井当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不仅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供他上学,老杨还将其毕生绘画手艺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了小井。
转眼之间,小井长大成人并学有所成,还在去年与姑娘小王订婚。老杨对此甚感欣慰,在订婚宴上当众答应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井用作婚房,并对小井说道:“房子交给你,以后我就指望你为我俩养老送终了!”小井听罢,连连点头答应。
然而,当老杨协助小井办理好房产变更登记之后,一切都变了样。
原本孝顺的小井离开了老杨的瓷器店,开始变得冷漠无情,对老杨夫妇更是漠不关心。后来,小井夫妇干脆换掉了婚房的门锁,改变了联系方式,完全断绝了与老杨夫妇的联系。清醒过来的老杨气冲冲地找上门向小井讨要说法,小井声称送给他的房子就是他的,老杨无权要回,在争执过程中还将老杨一把推倒在地,悲愤的老杨瘫坐在地上,直呼小井是“白眼狼”。那天回去之后,老杨便生了一场重病。
今年3月,失望透顶的老杨一纸诉状将小井告上法庭,希望撤销之前的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产。案件审理期间,老杨还请来了多位订婚宴上在场的证人,证明小井与老杨达成过口头赠与协议,且小井答应为老杨夫妇养老送终。经过认真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准予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赠与协议,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原告老杨所有。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老杨赠与小井房产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份以口头形式订立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為老杨夫妇养老送终就是该赠与合同所附加的义务。本案中,小井不仅没有做到赡养、照顾老人,还断绝了与老杨夫妇的联系,并将其拒之门外,完全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老杨拥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还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及时,当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时,应当尽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以免因错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而给自己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