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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2017-05-18李明乡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撤销权受让人债务人

李明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撤销权的确立,通过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通过分析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范围、效力及期限,旨在指导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正确行使撤销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其财产减少或灭失。失去偿债能力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保全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完整性,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合同保全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措施日趋完善。

撤销权概述

撤销权定义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不是债权人的当然行为,比如,债权人宣布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就可以实现的,必须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超越其债权范围。

撤销权性质理解。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一项权能。本质上具有债权的層陸。债权虽然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故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一项依附权能。它并不是一项与物权、债权相对应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只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一方面,它必须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另一方面。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

撤销权制度确立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立法也在逐步走向完善,撤销权制度的规定。为债权人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據,对打击债务人故意侵害债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商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

撤销权行使的主客观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否成就。也是审判人员予以裁断时需要考量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且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规定的相对简略,根据是否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所区分。假如第三人的行为是有偿的,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包括主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既要求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若第三人行为无偿。则只要求客观要件。不需要主观要件。无偿处分财产和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有不同的要求。在无偿受让财产的情况下,无论第三人是否存有恶意,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是真正地交易行为,是受让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担当任何责任,即使撤销。并不会损害受让人原有的利益。而在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财产的情况下,出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考虑,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受损。

客观要件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都属于处分财产行为。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要件中的处分行为,仅限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于事实行为和无效行为不在此范围。事实行为无法撤销。无效行为不

需要撤销。通常处分行为涵盖三类[青形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隋形,如作为债务人的张三,明确表示不要李四偿还到期的借款5万元。无偿转让财产情形,例如,债务人张三无偿地将自有的一辆小汽车赠送于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如债务人张三将价值2。万的汽车故意以3万价格卖掉。当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撤销。在下列情况下,撤销权行使是受限的:第一,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拒绝从事一定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第二。债务人从事一定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如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权等。第三,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这几条都是基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和身份行为而失去利益。第四,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第五。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如将其财产出租给他人,这种行为能否撤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债务人在其财产之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自己本身不获取任何利益,这种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出租行为使债务人获得租金,则不能撤销。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或者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效行为。债权^可基于无效制度请求法院予以干预。宣告该行为无效。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股要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其次,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最后,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主观要件

這一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关于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其财产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对于有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原则上不能对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进行推定。一般来说,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不认为具有恶意,如果转让财产价格明显低廉。又不是因为债务人没有经验或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则构成主观恶意。

关于第三人的恶意。第三人是指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或是由该相对人处取得权利和利益的人,在实践中,如果与债务人发生有偿交易的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对这种有偿交易的成立和生效,法律应该支持和保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

加强经济法律知识学习

权利的行使,依赖权利的存在,当债权人不知道有撤销权存在时,也就无从谈起行使撤销权。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撤销权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生活中,作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大多数并不知道有该项权能的存在,在实际债权受到损害时,也是不知所措,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往往导致权利消灭。故需要在国家层面完善立法。凸显法律的科学性、实效性、可行陸。在社会层面要加大普法力度。在经济生活领域,尤其要加大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营造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个人层面,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知识体系,增强学法意识,有效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政府应加大法律援助服务投入,在各地市设立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承担法律宣传、咨询、诉讼等任务,使经济纠纷的解决渠道更畅通。

明确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数个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但在实践中。债权人请求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很难与债权人需要实现的债权一致。所以,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保全的范围。对超出债权保全的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

正确行使撤销权

权利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并不是自己宣布撤销债务人的过错不当行为就可以产生撤销的效果的,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债权人可以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法律专业人士代理诉讼。在行使撤销权时要遵循法律关于该项权能的时效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也失去撤销权资格。另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不能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具备撤销权行使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对于债务人单方免除债务的行为,一经撤销。视为债务自始没有被免除。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受益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财产和收益,在原物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对返还的财产能否优先受偿。在各国和有关地区的法律规定中不完全相同。就我国法律实践来看,撤销权和代位权一样,在本质上不是一种物权,所以不具有物权的优先性。不能使撤销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实这种观点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负有举证受让人主观上的恶意,既然,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要求其负有返还的义务也是理所当然的,再者,如果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的目的就很难达到。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在经济生活过程中,作为债权人要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及时了解相关的权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于的合同保全措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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