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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2009-04-29

管理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撤销权受让人受益人

高 兰

摘 要: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成立要件与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成立要件不同,本文对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撤销权 成立要件

撤销权属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之一。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一种是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有鉴于此,本文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根据撤销权的两种类型对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别予以探讨。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此种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才能发生债的效力,也才能将债的效力扩张至受让人。因此,无效的债权、已被消灭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自然不能发生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A、对于已过时效的债权,债权人虽然有债权存在。但是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B、债权并未依法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债务人权利的行使,债权并不存在,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C、对法律不予认可的债权。如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参与赌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是不予保护,不予认可的,二者虽有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发生于债务成立之后同时该债权须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会成为可能。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甲向乙借款十万元整,到期后称无钱而不履行还款义务,乙通过调查后得知甲却于近日将自己价值十余万元的桑塔纳轿车无偿地赠与一朋友丙,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就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另外,还有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以及减价出售属于自己的财物等行为,均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若第三人欠他人款到期不能清偿的话,那么担保人就会有负连带责任的情况存在,明显地上述债务人的担保行为就是为自己增加了财产负担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才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仅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到其既有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保护债权受到危害的债权人。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对物品的毁弃行为,收养行为以及在关于婚姻方面的行为,还有以禁止扣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标的物的行为均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财产的减少,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无疑会使债权人债权处于不能清偿或不能及时完全清偿的境地,从根本上害及债权的实现。正如此,合同法将债务人减少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之一。

以上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相比,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合同法并没有把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只要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在所不问。究其原因,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是交易行为,受让人是无偿获得财产或者无偿取得财产利益,即纯获利益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既使撤销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受让人的利益,无需考察其主观心理状态。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除具备了一定的客观要件外,对于有偿行为,还要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撤销权才可成立。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这种行为是有偿行为,法律就要求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相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增加了一个主观要件——债务人和受让人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故意,不是过失。

有偿行为的撤销于客观要件外尚须有债务人及受益人均存在恶意。若仅债务人有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的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因此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债务人的恶意,什么是受益人的恶意。(1)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或加重其本身的偿债能力的丧失,从而损害债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比如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怎样才能证明债务人行为是否存恶意呢?它适用推定原则即债务人明知其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为财产减少行为的,可推定为恶意行为。(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指依债务人的行为直接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是受益人恶意。若受益人于受益后才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所以只要能证明受益人为恶意的,撤销权即可行使。

综上所述,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分清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只有同时或单独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撤销权才能成立。◆

作者简介:高兰,女,1964年出生,山西临县,大学本科,吕梁会计学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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