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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语言学视域下的英文商标纠纷

2019-05-24崔爽畅

商场现代化 2019年4期
关键词:认知语言学知识产权

摘 要:英文商标的近似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难点,作为法律现象和语言现象的综合体,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需要在认知语言学视域下审视,才能弥补形式语言学的缺陷,契合以“相关公众是否误认”作为商标侵权标准的法理精神。

关键词:认知语言学;知识产权;近似商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诸多企业为接轨国际市场纷纷打造英文商标,但是随着品牌竞争的加剧,在商标文字设计上难免会出现模仿名牌商标的“搭便车”现象,利用名牌商标的光彩来抢占市场份额,随之引发一系列的商标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到,近期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案件数量巨大,客观上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商标审判制度和裁判标准,推进商标司法审判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公开。可是,在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会面临认定或否定侵权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在“侵权”与“非侵权”之间,往往存在着“模糊区”。尤其是针对英文字符组合类的商标,控辩皆聚焦于文本符号,仅仅依赖法理层面处理显然不够,引入语言学的相关理论来审视,进而结合隶属函数作为量化判定方法,对缩小侵权认定过程中的“模糊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国内外诸多的知识产权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和美国的《兰哈姆法》,在商标保护方面都明确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是判决罪与非罪的关键环节之一,亦是难点所在。究其直接原因,在于“近似”这个词本身就是一种模糊的表述,具有强烈的主观随意性,合理的模仿和侵权的近似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阻碍着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客观认定。相关的法律解释,譬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而提供了宏观的原则性指导,进一步规定把“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误认”作为认定近似的主要检验依据,从而把近似商标符号区分的研究领域由语言学细化至认知语言学的视域,从认知角度来甄别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符号近似程度。

美国符号学家皮尔斯(Peirce)认为符号认知的过程分为三个方面,符号、对象和解释项。对象是符号的所指,但所指还不是符号的意义,还需要解释,用认知语言学的术语来说,就是还需要人的认知。符号的解释项,即符号的意义,是符号与客观世界以及主观解释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可以细分为直接解释项、动态解释项和最终解释项。这个符号三分法指出了文字符号在认知环节衍生的动态模糊范畴,诠释了表征系统的原生和异质关系,在认知语言学层面上构建了英文近似商标“误认”行为产生的理论基础。英文商标作为一种典型的文字符号,按照直接解释项理解就是识别对应的商品、服务或企业等直接对象的显著标志,但由于动态解释项的存在,商标符号在作为解释者的公众那里引起的实际认知效果有了动态的变化,最终解释项亦产生变异。当被控侵权商标变异的最终解释项与原注册商标的直接解释项近似时,商标就容易被相关大众“误认”,即构成了商标近似的侵权行为要件。“近似”根据《辞海》的解释定义为“相近或相像但不相同”。从纯粹针对英文字符组合类的商标纠纷的视域来看,相互近似的商标肯定是不相同的两个字符。如2004年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BOOSCH”商标的吸尘器,被认定与德国的“BOSCH”商标相近似而遭到处罚。例子中商标符号“BOOSCH”与德国“BOSCH”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字符,对应各自不同的实体商品对象,“BOOSCH”对应的是宁波的产品,与德国“BOSCH”的产品没有任何指谓关系,就好像水果系列中“apple”对应的是苹果而“pineapple”对应的是菠萝,各自的语义关联清晰明确。以通晓商标的专家视角来看,不同商标符号对应各自商品对象,泾渭分明。因此,近似的商标作为识别性文字符号,在本身语义的指代上依然具有一定排他性,不存在歧義或者一词多义现象,专家能够据此形成正确的解释项,反而是相关公众在主观认知过程中,动态解释项与原注册商标的解释项产生了混淆,使符号的意义偏离了客观真值。

从认知语言学的范式研究角度来看,公众对近似商标符号所产生的不同于专家的认知结果,可以用联结主义理论加以阐释。以美国教授斯摩棱斯基(Smolensky)为代表的联结主义对传统的符号主义提出对立观点,用发生在神经系统中的过程,而不是符号操作来模拟人的认知过程。在联结主义认知模型中,节点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具有不同的活性。N个节点以N维矢量组成处理单元,包含外部刺激的输入单元、输出激活指令的单元和与其他单元相互作用的隐含单元三大功能部分。这些处理单元以类似神经元的结构相互联结,相互影响,形成N×N的加权矩阵。商标语言符号的知识就被体现在这个突触权数的模型中,以两种方式实现认知效果:一种是用激活矢量空间分区来表征直接解释项,即指代实际对应的商品对象,另一种则是随着隐含单元对其空间的权重调整后产生的动态解释项,随着权重系数的变化,改变着符号知识相应的表征空间。网络模型通过改变节点间的联结强度,对输入信息进行范畴化分类,并以此为基础,对新输入的信息进一步范畴化,从而产生相似性判断,把认为是相同的模式归于类模式中。正是由于联结模型网络可以做出相似性判断,联结主义才可以证明其有把新输入一般化以及适宜地对变形输入作出反应的能力。例如下面这段看似杂乱无章的英文字符:“If yuo cna raed tihs, yuo hvae a good mnid. Cna yuo raed tihs? Olny smoe plepoe can. I cdnuolt blveiee taht I cluod aulaclty uesdnatnrd waht I was raeding.”虽然句子中诸多单词的字母拼写顺序极其错乱,但是即便是很普通水平的大部分英语学习者依然能够从严重变形的表述中读出正确的原句并加以理解。当然这个例子只是极端的情况,却充分说明了单词符号的认知不是简单的符号表征操作,而是基于联结主义认知模型的相似性判断,以具有不同联结权重的单元集来解释的。在一般情况下,个别的字母拼写差异由于与正确的拼写形式具备高度的联结权重,从而产生了强大的意义潜势,极有可能让受众们凭经验主义形成语义期待,在认知过程中予以忽略甚至误认。对英文近似商标符号的认知亦是如此,由于输入信息的相似权数的变化,调节着范畴化单元集的联结强度,改变相关公众认知上的动态解释项输出直至引起混淆的状态。相似权数越高,联结强度越强,产生误认的概率就越大。作为决定相关公众是否会“误认”的核心因素,被控侵权商标的文字符号与原注册商标的相似权数主要体现在音、形、义三个方面的接近程度上。英文商标争端中往往围绕这么三个标准问题:商标读音相似吗?文字相仿吗?意思一样吗?乍一看似乎是形式语言学的范畴,但是若要判断这三方面的近似度是否达到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程度,依然需要归结到认知语言学层面的语音学、语法学、语义学等方面的分析。

读音可被视为一种以声音为载体的语言符号,从认知角度来说,从听觉上激活了受众大脑中的概念,商标的读音亦是同理,能激活对应商品的相关概念。判断英文商标读音的近似度,国际上通常采用区别特征的语音分析理论来进行研究。首创者语言学家雅克布逊(Jakobson)认为语音可以根据其生理特点和声学特征,用二分法分成若干项最小对立体,如元音/非元音、浊音性/清音性、降势性/平势性、突发性/延续性等等。此后,语言学家哈利(Halle)和乔姆斯基(Chomsky)等又补充了诸如舌顶/非舌顶、共鸣音/阻碍音等项目,进一步划分语音的区别。1988年该分析方法在美国被语言学家萨多克(Sadock)首次应用于“Little Debbie”和“Little Dolly”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他罗列了基于语音上的诸多区别特征,证明两个商标存在相当大的差别,驳斥了“总共四个单词,有两个是相同的”这样简单和笼统的说法。利用区别特征的语音分析理论,可以把二分法所划分的诸多对立项转换为非1即0的布尔值,并赋予相应权系数构成数组,为引入隶属函数概念来量化计算商标之间的相似度提供了有效的数学途径。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控制论教授扎得(Zadeh)在1965年《模糊集》的论文中提出隶属函数的概念,他把论域U分解为若干元素x,用取值于[0,1]区间的隶属函数A(x)表征x对模糊集A的隶属程度,从而有效地为抽象论域提供了量化方法论。计算相似度的隶属函数的确定过程本质上应当是客观的,但是鉴于对“相似”这一模糊概念的认知差异,隶属函数的设计又带有一定主观性。尽管形式各不等同,但是得益于区别特征的语音分析理论的学术分类,综合运用模糊统计法、例证法、专家经验法、二元对比排序法等模糊隶属分析方法,在量化解决相似度的问题上仍然殊途同归。如1991年美国ConAgra公司的Healthy Choice和Hormel公司的Health Selections两个商标之争颇为典型。语言学家对两个商标的228个语音区别特征分析表明:尽管两个商标的第一个单词非常相似,两者却具有89%的语音差异性。在近似度的量化计算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函数计算从常量使用、变量选择到公式确定等各方面都需要把相关公众的认知因素纳入考虑,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语音学的层面。例如,从前述的联结主义模型可知,信息受众具有根据经验主义适宜地对变形输入作出调节的能力,因此即便是不同的发音,在不同方言地区的公众耳朵里听起来可能是一样的。如我国湖南等中部某些地区的方言里,对汉语拼音“n”和“l”不分,还有些南方地区的人们则是“l”和“r”不分,若在夏天对浙江人说“乐死了”,极有可能被误认为“热死了”。这些不同的读音如果在相关听众的大脑中能激活相同的概念,就同属于一个音位,须被认定为100%的近似度。这里所提到的音位,是一个语言系统中能够区别意义的最小语音单位,在英语中指的是元音、辅音等音素的固有音质,其辨义功能不受个人发音差异的影响。不过,对音位的分析局限于相关公众的单个语言系统,不同语言中音位不同,因此只是读音近似度量化计算过程中一个方面的内容。而跨文化现象中的语音形式更为复杂,如中国的“d”、“b”、“g”這些浊音,在美国人听起来很可能都是清音“t”、“p”、“k”,像“doufu”是“tofu”,“Beijing”是“Peking”,“Guangdong”是“canton”,就是这个道理,认定这些音素差异都需要结合相关公众的实际认知情况加以分析,才可以最终统计确定商标读音层面的真正相似度数值。

至于商标符号的文字和意思两方面的近似度,量化判定方法与语音方面基本类似,把文字构成上以及语义上存在的诸多区别特征亦是进行详细分类,藉此获得的归属状态转换成布尔值按照特定认知权重系数构成数组数据,接着辅以模糊隶属分析法来最终确定。再次以美国的Healthy Choice和Health Selections之间的商标纠纷为例,从文字构成形式来看,两者除了直观的拼写差异外,语法上的结构也是不一样的。在此案例中,前者为形容词+名词,强调名词成分,而后者为复合名词,强调整体概念。于是重读位置也是截然不同,前者重读Choice,后者则重读Health。当然,这些类似重读位置的区别从表面上看来,对商标在文字上是否近似侵权似乎毫无关联,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侵权与否终究是以相关大众对文字的认知效果作为判定要件的,一旦置于认知语言学视域下分析,这些因素对认知效果的各种影响力便会显露无疑。以重读的区别为例,不同的重读位置能够说明相关读者的认知焦点亦是随之转移的,重读位置不同,认知焦点自然也是不同的。因此,都说见微知著,按照对认知不同的影响力赋予权数值,将这些因素都纳入量化计算过程中,无疑能更科学地表述达到“误认”效果的近似程度。另一方面,从内在语义方面分析两个商标,初看之下的确具有很大相似性,都表示“健康选择”。但从认知角度仔细分析,人的认知总是倾向于注意词组中具有突显属性的那部分内容。在此案例中,health或者healthy是耳熟能详的通用词,并非意义认知的重心所在,而是两个商标中的choice和selections体现了词组的突显属性,这两个词的含义是否相同才是意义近似判定的重心。进而采用语义学分析,choice往往是指两者之一的抉择,后面介词往往是between,selection则是在一系列东西中的挑选,后面介词往往是among。可见在影响认知的关键词上,两者无论是单词本义还是语境潜势都具有较大差异,由此产生享有更高权重数值的否定性数据影响近似度函数的计算结果。由于近似度函数依赖于这些分类数据来统计隶属度数值,因此这些数据的代表性和采样密度直接影响着统计质量,也就是说,区别特征划分的越详细、权重系数越科学,构建的函数计算结果的差错阈值越小,即越接近理想真值。

英文商标是国际上主流的商标形式,是企业竞争国际市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言而喻。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一方面必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公平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英文商标从本质上来说依然是一种语言现象,牵涉的不仅仅是法理知识,更需要语言学知识的协助和补充。在认知语言学视域下审视英文商标纠纷,把各种认知因素纳入对商标文字的语言学分析,契合侵权判定过程中“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法理标准,有效避免了纯粹的形式语言学忽视主观认知影响因子而产生的脱离现实情况的弊病,进而结合隶属函数量化计算近似度,能够为英文商标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过程中的近似认定这一“顽疾”提供合理、科学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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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爽畅(1980- ),男,汉族,副教授,硕士,职务:大外部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翻译理论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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