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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路径选择

2019-05-22曾晶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路径选择

摘要:本文通过对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基本思路的分析,提出几种个税筹划的可选路径,通过改变所得形式、均衡分摊、利用优惠政策等方式,尽可能地减少税率,帮助纳税者获取最大经济收益。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税筹划;路径选择

工资薪金主要是指个人通过受雇、任职获取的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各类所得,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者的收入越高,需要缴纳的税款越多,可见个税缴纳与工作者收入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应加强对个税筹划的重视力度,选择最佳路径帮助自身获得最大经济收益。

1.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税缴纳应坚持應该扣除不漏交、应该免除不乱扣的基本思路,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1综合考虑各项影响因素

在个税缴纳方面,应对各项可能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用科学恰当的方式减少纳税额度,通过统筹安排降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个人收入去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费用后,在超额累进税率的背景下,费用扣除数量越多,采用的税率便越低,对员工将更有利。

1.2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属于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为调节税收而实施,有目的的设计税种,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应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达到减少个税的目的。在纳税之前做好充足的谋划,具有前沿性眼光,对各项纳税行为统筹规划,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经济收益。

1.3实施工资薪金均衡发放

员工个税缴纳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获取的工资额度越高,需缴纳的个税也就越多,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入总额明确的前提下,均衡的分摊到各个月份中,避免出现工资大起大落,这将要求企业在年初做好职工成本总量测算,明确各级别职工的收入情况。

2.工资薪金个税筹划路径选择

2.1通过改变所得形式进行筹划

我国目前在工资薪金个税缴纳上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之间,对于同样一笔收入来说,当其被划分到不同所得类别中时,税收负担也随之发生改变,对此纳税人可采用改变所得形式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尤其是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方面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工资薪金来说,采用的是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则采用20%、3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此,相同数额的工资知因所得形式不同便会具备不同的税收负担,如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或者合并,便可达到显著的节税效果。

例如,A与B均为某企业员工,二人月工资收入均为2000元,并且二人利用空闲时间在其他企业中分别获取劳务报酬2000元和3000元。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A与B的纳税情况如下:A的纳税:工资薪金纳税额为(2000-800)×10%-25=95元,劳务报酬纳税(2000-800)×20%=240元,两项共计需要纳税335元。如若A将两项所得合并,均当作工资薪金一同纳税,则其应缴税额为(2000+2000-800)×15%-125=355元。由此可见,对于A来说将两项所得分开纳税更为实惠,可节约税金20元。B的纳税:工资薪金纳税额为(2000-800)×10%-25=95元,劳务报酬纳税(3000-800)×20%=480元,两项共计需要纳税575元。如若B将两项所得合并,均当作工资薪金一同纳税,则其应缴税额为(3000+2000-800)×15%-125=505元,由此可见,对于B来说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为实惠,可节约税金70元。

2.2通过均衡分摊进行纳税筹划

个税的计算依据为纳税人所得中的应缴税额,由于我国实施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每项都有自己的税率,采取的扣除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纳税金额上自然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时,应分别对二者的所得去除费用后计算纳税,由此可采用均衡分摊的方式进行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例如,张先生与李先生在某季节性企业工作,二人年薪均为8400元,张先生月工资700元,李先生每年工作四个月,每月工资2100元。如若根据实际情况,二人纳税情况差距悬殊,张先生由于工资不足800元,无须缴纳个税;李先生每月需缴纳税费(2100-800)×10%-25=105元,如若双方达成一致,将8400元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中,也就是在不工作的几个月也照常发工资,则双方均可不必缴纳个税,通过此种纳税筹划节约了部分经济收益。

2.3利用捐赠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为了鼓励纳税人投身于公益事业,在个税法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国家教育、社会组织、贫困地区、严重受灾区的,应纳税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抵消应纳税额。利用捐赠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具有行之有效的节税效果,不但可使部分税款被抵扣,还可促进纳税人捐赠行为的长期保持。捐赠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最大捐赠支出的情况下,尽量使纳税额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使捐赠额度得到充分利用。

例如,马老师3月工资所得5000元,对外捐赠2000元,则税前扣除捐赠额(5000-800)×30%=1260元,应缴纳税额为(5000-800-1260)×15%-125=316元。假设马老师4月工资仍为5000元,则当月需缴纳金额为(5000-800)×15%-125=505元。如若马老师改变筹划方式,3月捐赠1260元,将剩下的740元改到4月份捐赠,则4月份的应纳税额为(5000-800-740)×15%-125=394元。由此可见,同样捐赠2000元,捐赠的方式不同则可节约111元的税额。

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每位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在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时需要与具体情况相结合,多角度的分析和筹划,选择恰当的税务缴纳方式与方法,最大限度地达到节税目标,为社会的税务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王忠丽.浅谈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5(20):52-53.

[2]连美莲.浅谈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项目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6(15)

作者简介:

曾晶(1980.11- ),男,汉族,江苏丹阳,本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私募股权投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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