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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生命周期框架下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协商式治理

2019-05-21莫岳云朱申宝

长白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突发性协商民主

莫岳云,朱申宝

(1.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2.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26。协商民主不仅可以运用于党和政府的决策中,而且可以运用于社会治理之中,运用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治理之中。作为社会安全类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它的发生有其自身特殊的因素,亦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总体上说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反映,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此类事件的治理,单靠传统的行政命令或高压的方法未必能有效化解矛盾,而将强调各利益主体平等协商对话的协商民主理论运用于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之中,不仅有利于协调利益、舒缓和化解矛盾与冲突,更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类型及生成机理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民众通过规模性集聚,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或宣泄情绪或理念声张,进而对一定范围的社会秩序产生现实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既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矛盾激化的共同宏观因素,也有其各自发生的具体情境条件。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类型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类型进行了划分。童星、张海波从是否有组织和是否有直接利益诉求[3]两个维度,将群体性事件分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四大类。但这样基于表现形态的划分不容易分清事件的性质,难以找到背后真正的原因。陈月生等根据性质、目标指向和行为方式,将群体事件划分为:基于权力指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基于情绪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2]但是基于权力指向挑战国家政权的群体性事件,是不适于划分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因为从我国转型时期内发生群体事件的根本原因来看并不具有反政治性和反社会性的目的。本文从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目的,将此归结为维权型和情绪宣泄型两大类。

1.维权型群体事件

此类事件约占目前全国突发性群体事件的70%。[4]洛克曾在《政府论》中提到,人拥有生命、财产、自由不被侵犯的权利。[5]12与公民财产权涉及最多的就是民众个人的经济利益。围绕征地、拆迁、劳资等产生的补偿问题,因暴力执法问题而爆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不胜枚举。如2010年的广西梧州事件、江苏苏州通安事件,都是因为政府对征地的赔偿不合理,从而爆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因政府暴力征地、拆迁,利益群体以身维权触发的群体性事件,如2015年广西北海3 名村民自焚抗拆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对温饱的追求,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注生态环境。近年来环境类群体事件增多,如厦门PX 事件,2010年广西民众怒砸铝厂事件,2016年北京家长抗议毒跑道事件,广东深圳抗议建垃圾焚烧厂事件等,这些事件背后都深刻揭示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生命的健康权利的重视。因公民的一些价值诉求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理应归于维权型,这是因为这些价值诉求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结果,特别是政治权利。如吉林新风村的选举风波、广东的乌坎事件,都体现了普通民众的选举权、自治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意识的觉醒。

2.情绪宣泄型群体事件

群体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某个偶然事件触发,引来群众的骤然聚集,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共同认同(利益、情感、理念)的群体在特定空间的聚集,很容易导致群体极化[6],同时也有不知事情原因借机宣泄心中不满聚合起来的人们,在情绪交互感染激化下,容易失去理性,爆发冲突。例如,具有典型代表性的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以及2011年广东增城新塘事件等,都是经某个偶然事件触发,多数群众与自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既有对受害者表达同情的,也有借机发泄情绪的。从表面上来看是人们不理性的情绪宣泄,其背后却反映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权力滥用、社会管理创新不足等问题,表达了公民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生成机理

已有大量文章去探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起因,有学者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一般成因的分析[7],有学者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行为博弈来分析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生成和进一步演化[8],还有学者对不同类型的群体事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如对情绪宣泄型群体事件的生成机理进行了深刻的揭示[9]。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认知,不应仅把它看作一个静态概念,而应是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从一些诱发因素的积累,偶然事件触发,到各主体互动的持续发酵,直到最后出现转机这样一个生命周期。本文以“情景—冲击—脆弱性”为分析框架[10],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境发生逻辑和现行应对方式的脆弱性进行分析。

1.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境—冲击”分析。情景指的是通过对关键驱动力的因素进行分析,描述事件将来会如何展开。驱动力主要包括直接驱动力、偶然事件、间接驱动力三个核心要素。对此,根据这三要素可以得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景发生逻辑为,在直接驱动力上表现为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间的矛盾。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民由最初单一的物质文化需求向多元需求转变,但是目前社会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发展还是不充分不平衡的,增长的需求与相关供给的矛盾导致人民内部呈现诸多利益分歧;又因群众的利益受损时诉求渠道不畅通,决策体制缺乏科学与民主,部分官员贪污腐败等问题,激化了社会各类矛盾。偶然事件,是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如2010年苏州通安事件,属于维权型群体事件,事件的偶发因素为村民要求政府对补偿款事项有个合理的说法,因镇政府领导的态度强硬导致情绪激化,群体事件便发生了,事件参与者都是自发参与、自动聚集的。间接驱动力在于媒体舆论导向的刺激。互联网的兴起导致信息的快速传播,如果应对不及时或应对不当,容易造成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恶化。“情境—冲击”中的“冲击”指带来的伤害,突发性群体事件有其破坏性、不确定性、紧迫性等静态特征,同时也是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如果在事件发生的初期未能有效控制和化解,便容易导致恶化升级至不可控的局面,造成对政府公信力、社会秩序、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严重冲击。

2.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冲击—脆弱性”分析。虽然现有的“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体系在减少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数量以及降低事件发生后果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的制度体系缺乏弹性和灵活性,还有很多有待完善之处。因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不确定性、破坏性等特征,现行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方法仍有其脆弱性。在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预警期,决策机制缺乏民主和科学性,决策执行依循传统管制思维,社会矛盾的识别预警机制不完善;在事件的发生与缓解期,陷入被动应急困境,一方面,政府在“一票否决制”的压力下依赖于刚性维稳,另一方面在舆论和问责的压力下,又陷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被动应急局面[11];在善后期又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去促进此类事件的长效解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化解机制。

二、以协商民主方式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突发性群体事件从发生的性质来看,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上的矛盾,不具有对抗性;从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属于利益冲突。解决的最佳办法就是协调利益关系,而协商民主就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各层次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协商。它以公共利益为诉求,以寻求立法和决策合法性为目标,强调公民参与、利益表达、对话、妥协和偏好转换,强调合作与共识[12],因此,用协商民主的理论、方法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有其必要性,协商民主在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方法等也为其提供了可能性。

(一)以协商民主方式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必要性

1.这是事件矛盾及时化解的迫切要求。我国转型期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如突发性群体事件,由于制度跟进缓慢,在短时期内有其不可避免性。一方面,当有群众聚集向政府表达诉求,政府及时出面沟通协调,理性回应群众的诉求,不激怒现场群众的情绪,有益于缓和事发过程中政府与群众紧张对峙的局面,防止冲突的发生,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政府及时用座谈会等形式,就问题及时与利益群众代表展开充分协商,协调利益关系,保证群众利益的合理解决。事件的协商解决,也能防止次生危机的发生。

2.这是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和善治的必然选择。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原因以及在事中的应对暴露出了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缺乏创新。要治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众利益诉求,亟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以寻求善治。而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13],是创新的路径之一。它要求政府在治理理念上要从管制向对话、沟通、协商转变;在参与主体上从原来的单一主体转向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多元构成;在职责上,政府应提高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有效回应公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在社会管理方式上,促进行政协商和基层协商,面对积累的社会矛盾、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问题,应在政策制定和支持执行时同相关主体充分协商,在基层自治主体中对社会问题充分协商。

3.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国家治理必然是一个多元、复杂的系统,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要素内容。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共同目标,在多元、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政府需要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多元的治理主体结构。协商民主理论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强调协商式参与,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有利于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政策问题上达成共识,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分歧。因此,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治理深层社会问题,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以协商民主方式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可能性

1.群体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是协商治理的客观依据。综观以往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虽然部分事件伴随有身体对抗、打砸烧等暴力行为,但总体而言,事件性质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具有政治上的对抗性。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凡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14]204。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在于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15]。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理,完全可以采取民主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

2.既有的协商渠道和协商形式为协商治理提供了有效路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广泛多层化的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治理提供了协商渠道。在群体事件的预防上,可以就实际需要,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等利益相关问题通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社会组织等协商渠道广泛开展协商。在群体事件的应对中,也积极探索了协商形式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如论坛、座谈会和民主协商恳谈会等形式。比如,厦门的PX 事件,政府通过召开座谈会,让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有序参与进行理性的协商讨论,以致事件的和平解决。此外,如惠州外嫁女权益民主恳谈会,成功地消除了当地的社会冲突,维护了外嫁女的权益。

3.既有的协商技术为协商治理提供了有效保障。首先,信息技术的发展,直接提高了协商的效率,各主体可以就协商的内容充分地收集信息,信息的完备性更容易使各方对问题达成共识,并且可以让更多的人员参与到协商对话中来,通过网络论坛、协商在线直播也能增强公众广泛的认同性;在群体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可以让利益相关主体和政府展开协商谈判,谈判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有利于各主体回归理性,使事情妥善解决。其次,协商主持人制度、协商小组确定方法,如何确定协商地点,如何把握协商的时机,以及确定协商对话的规则和程序在实际中的探索,都为协商民主方式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提供了实际可能。这些协商技术直接关系着是否有利于降低双方激烈的情绪、缓和对峙的状态,通过平等地参与协商式谈判达成合理的结果。

4.已有的成功实践说明了协商治理的可行性。用协商民主处理事关群众利益的社会问题和化解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矛盾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例如,河北馆陶县为密切当地干群关系,推行了“干群恳谈会”制度,优化了干部执政方式,推动了当地农村的治理;上海闵行区七宝镇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为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通过协商推进旧镇改造;中铁宝桥集团公司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等。政府在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对中,比较成功的典型案例有:2013年昆明反PX 项目事件,面对聚集市民的诉求,政府负责人到现场同市民沟通、多次召开市民座谈会成功地避免了冲突的发生,理性地回应了民众的诉求;2015年广东河源火电厂项目群众聚集事件通过协商治理也得到了理性解决。

论述协商民主治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实行协商。由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需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并结合应急管理方法协同运用。无论是维权型还是情绪宣泄型突发性群体事件,政府都要第一时间要以果断措施和沟通疏导性方式将事态保持在可控性的范围内。

三、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协商式治理路径

基于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生成机理分析,可以看出从它经历起因、爆发、发酵、转机这样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征并在事件的转机之前各个阶段充满着不确定性,因此,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本文以危机生命周期为框架,强调在其不同阶段分别运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方法将潜在的隐患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化解在某个阶段内,以提高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治理能力。芬克(Fink)的四阶段生命周期模型为国内外危机管理领域所熟知,他用形象的医学术语对危机生命周期进行了描述:第一阶段为征兆期,潜在的危机可能发生;第二阶段为发作期,危机爆发并导致严峻的态势;第三阶段为蔓延期,危机影响的持续性,需要努力消除;第四阶段为痊愈期,危机有效的解决。我国学者薛澜根据突发性事件潜在的威胁、已造成伤亡、破坏逐步减弱及恢复,将其分为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四个阶段。预警期管理者职责为防范和监测,爆发期职责为控制事态的蔓延,缓解期主要任务是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善后期主要追求反思与评估。[16]66对突发性群体事件进行阶段划分本质上是纳入危机生命周期中去分析,这样的区分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阶段的应对是符合的,因此本文将协商民主方法纳入到这四阶段中进行分析,以使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措施具备可操作性(如图1)。

图1 突发性群体事件协商治理框架

(一)预警期:协商式治理和应急准备

突发性群体事件不同于自然灾害等应急突发事件,它属于社会领域的危机,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财产、健康、权利、价值诉求),问题不妥善解决,会导致群众利益的伤害和政府信任危机。因此,预警期的应对,一方面,要从可能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入手实施协商式社会治理;另一方面,要做好应急准备。

群体事件追根溯源,多属于公共政策问题,每一项政策都是对公共资源的再配置和利益的再分配。在公共事务决策环节,倘若缺乏公众知情和参与,就容易导致决策本身的不科学从而诱发利益受损群体抗争,也容易导致部分群众对决策的不理解而引发抗议。在公共决策执行环节,执行人员合法但不合理的强制式执行也易引发群体事件,执行本身不合法也不合理更易加剧执行人员与群众的冲突,如一些城管暴力执法导致的群体事件。因此,将协商民主纳入公共决策过程,既有利于促进政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又有利于对政策达成共识。同时,将民主协商运用到执行过程中,通过协商对话沟通而非强制性行政,既有利于增加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提高政策效率,又有利于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

1.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须进行决策协商。政府(及代理人)在涉及社会发展、公共利益、民生等相关问题的决策过程中要依法同各利益主体民主协商,不仅要同相关专家咨询协商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利益主体间的公平,还要凭借各种权威媒介告知广大公众,对不理解、质疑的公众要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协商渠道进行专门的沟通解释,增强政策的回应性。如火电厂、PX 项目等涉及环境的项目,既关乎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关系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及部分群体的经济利益(如项目选址附近的业主、居民)等,因此,在政策出台之前,必须通过专家团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等评估,保障政策的科学性并向社会公开;政策设计时对部分利益受损群体的补偿要进行调查和评估,保证政策的公平。同时,还须搭建公共协商平台,听取公众代表、自愿参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公众疑虑,将协商沟通过程公之于众,让更多人知晓和理解政策。

2.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须进行执行协商。执行过程中各主体的互动也是直接影响公共政策效果的因素之一。根据韦伯的理性“官僚制”,政府重执行,核心在于追求效率。但是现实表明,政府为完成目标,一味追求刚性效率有其局限性,如上文所提苏州通安事件,背后除了官员的腐败,还揭示了政府以行政强力推动经济发展,缺乏与当地群众的沟通协商,虽然经济取得了成效,但导致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所谓政策执行协商,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在执行各项法规政策的活动时与受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和商议。[17]如政策执行机构就要执行的方案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碍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如执行人员对受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直接展开面对面的交流,再如,执行机关邀请各利益主体代表参加座谈会、召开网络论坛等。以深圳市岗厦城中村拆迁为例,当地政府和开发商对当地居民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居民的需求,对没有房产证这类居民协商解决办法等,使得最终城中村成功拆迁。

3.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须通过协商式治理化解潜在或显在矛盾。由于制度跟进有一定的时滞性,对已积累的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除了继续畅通司法、信访等救济渠道外,还应以多元的治理方式来化解人民的利益冲突,如鼓励社会组织协商来化解矛盾。以甘肃天水市成立的“和雨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为例,这个工作室是一家以化解矛盾为主的社会组织。该组织就当地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及利益诉求等问题进行分类协商,对一些简单案件采取代办协商调解;针对特殊案件,通过现场协商调解;就舆论热点展开网络疏导式处理。再如,媒体审议,即由一些权威媒体就公共利益的话题深入报道和讨论,通过舆论压力促使政府反思性决策。

群体事件是社会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短时期彻底化解有其困难,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准备工作,亦须将协商民主嵌入其中。一是将协商程序纳入突发性群体事件类应急预案。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协商的原则、培训内容、协商领导小组、各自职责、根据事件的分类分级确定协商参与主体、协商指挥场所、协商规则、信息公开程序、应急协商机制等写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预案中。二是加强舆情监测。加强“线上+线下”民意舆情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应根据不同类型提前组织当地工作人员介入协商解决,以防止事件的扩大升级。舆情监测、提前介入一定是针对矛盾问题的妥善解决,而不是对问题的封杀、瞒报、打压等。以云南昆明PX 项目事件①为例,市民大规模游行之前,早就有网民、“绿色流域”“绿色昆明”等环保组织,以及多家媒体关注并质疑PX 项目,但政府的回应却趋于形式化。民众通过短信、微博、微信、QQ 群等传播载体了解到了将要举行抗议游行,但政府没有提前进行舆情监测,没有做好舆论疏导性回应,甚至在民众游行的过程中进行删帖。这次聚集抗议的发生,很清楚地表明,官方未做好有效的舆情监测,更没进行协商将民意纳入此次重大决策。相反,游行发生时,官方采取删帖等“围堵”方式,错失了在预警阶段化解危机,导致政府陷入被动应急危机的局面。

(二)爆发期:应急协同和应急协商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有其紧迫性,它对当地社会的公共安全存在潜在或明显的威胁,属地政府应快速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该区域公共设施不受影响,防止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的发生。应急管理的目的在于使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有序稳定的状态,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在爆发期,群众规模性的聚集已发生,此时,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一是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在政府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统一行动,维护当地秩序;二是赶赴现场同现场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特别是同现场的组织者有效沟通协商,稳定群众情绪,保证现场秩序缓和,将风险止于萌芽状态,然后就问题展开协商事宜。如昆明PX 项目事件开始发生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协商式治理的工作思路,舆论持续发酵,使市政府处于被动局面。后来,市长到达现场与游行市民展开对话,并承诺将开通微博公众平台,将主持召开座谈会,承诺将此项目重新纳入政府政策议程进行讨论,既体现了政府对该事件的重视程度,又能有效地安抚现场游行群众的情绪。倘若昆明市政府在事发之初能及时有效回应民众诉求,就不至于造成此事件的持续发酵。

(三)缓解期:协商平台和商谈程序

在缓解期,秩序趋于稳定,聚集群众情绪平和,事态在可控范围内,但实质的问题还未解决,仍有继续聚众抗议的可能性,此时政府应搭建公共平台(如恳谈会)就问题邀请各方代表参与协商式谈判,以达成解决的共识。协商式谈判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选定协商主持人和参与代表、议题收集、协商对话、达成共识等。仍以昆明PX 项目事件为例。为回应民众的诉求,在昆明市长的主持下召开了座谈会,主要过程如下:(1)确定恳谈代表。该恳谈会代表总共有来自环保、气象、水利、石油等11 位专家和从昆明市各行业选出的40 位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驾驶员等。专家代表由政府负责专门邀请组成。群众代表的选择包括:从与项目所在地——安宁市的直接利益相关群体随机抽取10名,老师、学生等也被随机抽取一部分。网民则是来自发表意见较多且影响较大的民众。此外,还有自愿来旁听的市民。(2)搜集协商议题及相关材料,本次座谈会通过网络、媒体、市民的建议中共搜集了“环保是否达标”“如何选址”“决策如何吸纳民意”等十二个议题。(3)协商对话。此次座谈会面向媒体公开,召开地点在该市某区会堂。会谈正式开始前,气氛极其紧张,市长为缓和现场这种场面,率先发言,希望在恳谈会中各代表能够本着平等、坦诚、包容、理性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精神态度进行交流。[18]市领导诚恳的话语使全场紧张氛围缓解下来。恳谈会在市领导的主持下,各方代表就项目改造、污染问题、安置和就业问题、健康问题等充分表达了意见。(4)达成共识。各方代表就不同问题展开协商对话、辩论,主持人协调分歧,经过多次协商恳谈后,各利益方能改变原有认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对诸多公共问题能形成共识。事发后政府主动的搭建协商平台,通过完善的程序和规范吸纳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让更多的公民能知情,有利于舆论的缓和与事件的妥善解决。

(四)善后期:事件问责和反思性评估

在善后阶段,主要任务是对事件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发生。结合协商治理,主要包含事件问责和反思性评估。事件奖惩问责主要是根据调查结果,对事件的发生属于官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加以问责,对事发后处理不力的官员进行追责。反思性评估,首先是对应急协商过程本身的评估,评估协商方法通常有不同的标准,通常有四原则:民主有效性,主要涉及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是否能广泛参与;对话有效性,包括利益相关者是否能不受限制和强迫的讨论,是否能为边缘群体或弱势群体提供协商空间;过程有效性,包含利益主体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去协商,材料提供是否充分等;结果有效性,协商结果是否有效率,是否满足了参与者的多元利益诉求[19]。对达成的解决结果,加强事后对利益受损群体的协商,跟踪解决情况,及时反馈社会中的问题,防止二次危机的发生。其次是反思评估事件背后政府自身管理问题,辨别是否属于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等,然后对症下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实现善治。

纵观以往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存在的不足,从危机生命周期来看,不难发现,在预警期,往往是协商决策和协商执行不足,也缺乏应急准备;在爆发期和持续期,更多依靠行政手段控制事态,更多依靠警力维护社会秩序,增加“维稳成本”;在善后期,缺乏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反思性评估以减少和避免此类型危机事件的发生。这些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的有效性。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将协商民主方法融入到突发性群体事件危机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治理之中,应是化解矛盾、有效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实现社会善治的有效路径。

注释:

①昆明就安宁炼化项目召开发布会:不生产PX 产品[EB/OL].2013-05-10.中新网,http://www.gn.chinanews.com/pub/html/special/2013/0510/14J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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