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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告身文书与敦煌的僧官授予

2019-05-18黄京

敦煌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中书尚书文书

黄京

内容摘要:《洪 碑》和P.3720文献,保存了多通晚唐时期僧官的授予告身和敕牒文书,学界对这些文书的研究,多关注于文书内容,而对文书的本身格式及相关行政运作关注不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考证出P.3720所存“黄牒”文书可能是发日敕类型的敕牒而非告身,同时通过敕牒和敕授告身的文书运作一般程序,复原出唐中央授予沙州僧官敕牒和洪 告身的行政运作模式。

关键词:《洪 碑》;P.3720;告身;敕牒;僧官;文书行政

中图分类号:G256.1;K87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9)02-0055-09

The Manuscripts about Official Appointment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Conferring of

Monastic Office at Dunhuang

—Focusing on The Stele of Hong Bian and P.3720

HUANG Jing

(Institute of China from the 3rd to the 6th Centuries, Wuhan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2;

Textual Research Institute, Dunhuang Academy, Lanzhou, Gansu 730030)

Abstract: Both the Stele of Hong Bian and document P. 3720 have preserved valuable information about the appointment of monastic offices and imperial edicts.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contents of the texts rather than format or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 however. Based on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this paper verifies that the huangdie referred to in P. 3720, previously considered to be an official appointment in the Song dynasty, is actually a kind of imperial edict. An examination of the general procedures followed by imperial edicts and official appointments helps restore our knowledge of the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patterns for the monastic offices at Shazhou, with the official appointment of Hong Bian being taken as an example.

Keywords: stele of Hong Bian; P.3720; official appointment; imperial edicts; monastic officer; document administration.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一 前 言

敦煌莫高窟第17窟存《洪 碑》一方,该碑上半段有唐代中央朝廷授予洪 、悟真的僧官告身?譹?訛,兹录文如下:

1. 古雷音

2. 当家告身,依本镌石,庶使万岁千秋不休不坏矣。

3. 敕释门河西都僧统,摄沙州僧政、法律三学教主洪 ,

4. 入朝使、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悟真等。盖闻其先出自

5. 中土,顷因及瓜之戍,陷为辫发之宗。尔等诞质戎坛,栖

6. 心释氏,能以空王之法,革其异类之心,犷悍皆除,忠贞

7. 是激。虚恭教旨,夙夜修行,或倾向天朝,已分其觉路,或

8. 奉使魏阙,顿出其迷津。心惟可嘉,迹颇劳止。宜酬节义

9. 之效,或奖道途之勤。假内外临坛之名,赐中华大德之

10. 号,仍荣紫服以耀戎缁。洪 可京城内外临坛供奉大

11. 德。悟真可京城临坛大德,仍并赐紫。余各如故。

12. 大中五年五月廿一日

13. 中书令阙中书侍郎兼吏部尚书平章事臣崔龟从奉中书舍人臣崔瑶行

14. 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大中五年五月 日

15. 侍中阙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平章事铉给事中系日月时都事?譺?訛左司郎中

16. 礼部尚书阙礼部侍郎慤尚书左丞璪

17. 告京城内外临壇大德,兼释门河西都僧统,摄沙

18. 州僧政、法律三学教主、赐紫洪辩,奉敕如右,符到

19. 奉行

20. 郎中□主事 祝 从 令史郑全璋书令史大中五年五月日下

敦煌文献P.3720也有6通关于洪 、悟真的僧官授予文书?譻?訛[1],其中第1通和第6通之内容与上录《洪 碑》的第3—12行内容大部分一致,但第6通文书起首有“黄牒”字样,而第1通起首虽残缺却能见“第一□告身”。由于《洪 碑》与P.3720涉及唐中央对于洪辩、悟真等人的僧官任命且有明确纪年,是研究敦煌归义军政治、宗教等方面的重要材料,因此备受学界重视,研究成果丰硕?譼?訛。这对于我们认识这些文书及其所反映的历史背景极具参考意义。从《洪 碑》和P.3720的文书内容和性质看,其中大部分为授予僧官的告身。告身是中国古代某些王朝的授官凭证[2]。对于告身的研究,徐畅女士已做过综述[3],此不赘言。就唐代告身而言,据《通典·选举典》载唐代选官授官后给予的告身要盖“尚书吏部或尚书兵部之印”[4],问题在于《洪 碑》以及P.3720所存的内容关涉僧官授予,其中的礼部尚书和礼部侍郎,与《通典》所记“吏部”“兵部”明显不同,是不是僧官的授予其告身要印“尚書礼部之印”?僧官的选与授是怎样的?另如前述,P.3720一文二抄,为何会这样?我们通过对P.3720文献前后内容对比可以发现,该文书前半部分是悟真任僧官的所有官方文件抄本,后半部分是悟真诗集,是专门抄写有关悟真事迹的集合,这2通内容基本一致的文书之间有什么关系?

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其实关涉唐代的公文行政运作制度,虽然《洪 碑》与P.3720文献的研究成果颇多,但是从僧官的角度考察唐代告身文书学界鲜有成论,从前贤研究来看,大庭修的《唐告身の古文书学的研究》和中村裕一的《唐代公文书研究》虽然利用《洪 碑》、“朱巨川告身”、“不空告身”等材料力图复原同类告身文书,特别是大庭修氏还专文对《洪 碑》的碑文进行考证,指出崔璪任“尚书左丞”的时间与正史不合,另复原出文书第20行“郎中”应为“祠部郎中”,而刘后滨的《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对中书门下体制下唐代中央文书行政有过系统的探讨,其中也涉及了《洪 碑》和P.3720,由于他们所利用的材料是职事官、散官、僧官等各种告身混合,因此没有考察僧官制度下告身文书的行政运作模式。这就为进一步探究洪 和悟真的僧官授予文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笔者试对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学界。

二 敦煌所存僧官授予文书形式概述?譹?訛

唐代有册授、制授、敕授、旨授、判补等五种授官形式[4]359,白化文据此五种授官形式,总结出唐代告身也应是这五种,并认为旨授即是奏授[2]78。敦煌文献P.2819《唐代公式令》存有制授和奏授(旨授)告身的文书格式[5],因原卷文书在奏授告身部分有缺失,仁井田陞在《唐令拾遗》中根据以前学者的研究复原了二种告身格式[6]。楼劲先生根据仁井田陞的研究描述了制授与奏授两种告身的文书运作过程[7],陈国灿先生在研究莫高窟北区第47窟出土之告身文书时也采用了仁井田陞的复原格式[8]。遗憾的是P.2819《唐代公式令》现存仅有制授、奏授格式,对于其他三种告身格式学者们只能从现存的其他文献中去复原。白化文通过对现存临川公主告身文书的研究指出,册授告身与制授告身格式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册书和仪式,以显示册授的高规格和隆重[2]78。中村裕一在《唐代公文书研究》中曾对临川公主告身进行了研究,称之为“诏授告身”,但是在下文的“告身”类文书研究时,只将制授、敕授、奏授等三类告身作为研究对象,似乎与白化文的观点相同。判补告身,至今似无存世文献参考,学界对此还未做出相应复原研究。至于敕授告身,迄今为止已经发现很多此类文书,学界也展开了相关复原研究,如业师刘安志先生对钟绍京的五通告身文书进行了复原研究[10],大庭修的《唐告身の古文书学的研究》对敕授告身进行了复原[11],中村裕一的《唐代公文书研究》引用了大庭修的敕授告身复原式,现将敕授告身复原引录如下:

敕。云云。可某官。

年月日

中书 令 具官封臣姓名宣

中书侍郎具官封臣姓名奉

中书舍人具官封臣姓名行

敕如右。牒到奉行。

侍 中 具官封名。

门下侍郎具官封名。

给 事 中具官封名。

月日时都事 受

左司郎中付某司

吏部尚书具官封名

吏部侍郎具官封名

吏部侍郎具官封名

尚书左丞具官封名

告具官封名 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姓名

吏部郎中具官封名令史姓名

书令史姓名

年月日下[9]367-375

依此复原格式,我们来考察P.3720及《洪 碑》所存告身,为方便说明,兹将P.3720所存告身文书录文如下?譹?訛:

敕都法师悟真告身?譺?訛

1. 敕京城临坛大德兼沙州释门义学都法

2. 师赐紫僧某乙,以八解修行,一音演畅,善开慈力,深

3. 入教门。降伏西土之人,付嘱南宗之要。皆闻福祐,

4. 莫不归依。边地帅臣,愿加锡命。宜从奏请,

5. 勉服宠光。可供奉,充沙州都僧录,余如故。

6. 大中十年四月廿二日

敕副僧统告身

1. 敕京城内外临坛供奉大德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

2. 兼僧录赐紫沙门悟真,复故地,必由雄杰之才;诱迪群迷,

3. 亦赖慈悲之力。闻尔天资颖拔,性禀精严,深移觉

4. 悟之门,更洁修时之操。慧灯一照,疑纲洞开。云屯

5. 不候于指麾,风魔岂劳于谭笑。想河源之东

6. 注,素是朝宗;睹像教之西来,本为响化。帅臣

7. 上列,弘济攸多,特示鸿私,以光绀宇。可河西副

8. 僧统,余如故。咸通三年六月廿八日。

可见上录两通告身文书,包括前录《洪 碑》的内容与大庭修氏复原的敕授告身格式非常吻合,即文书均有“敕”→“云云”→“可某官”→年月日。《洪 碑》由于完整地保存了告身文书的主体内容和各部司的具官封名,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其与敕授告身复原式相似度。实际上,大庭修和中村氏在研究过程中,也是把《洪 碑》所存告身作为敕授告身材料进行研究的[9]123-125。

刘后滨在对敕授告身的研究中?譻?訛,进一步指出,根据敕授告身主体内容结句的不同,即“可某官”与“可依前件”两种结句方式,可相应划分为发日敕和敕旨两种类型[12]。中村裕一在探讨发日敕文书类型时,指出敦煌文献P.3720《敕副僧统告身》是发日敕[9]76-77。以此类推,《洪 碑》所存之“洪 悟真告身”及P.3720《敕都法师悟真告身》也应是敕授告身中的发日敕类型。

三 “黄牒”文书的重定名

前文提到P.3720存在一文两抄以及“黄牒”问题。关于“黄牒”从正史记载看,较早出现是在宋代,《宋史·职官三》云:“绍圣元年,吏部言:‘元丰法,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13]。以告身与黄牒对举,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第431载:“欲乞今后凡有诏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官告、黄牒之类已签讫者,更不签,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诸州施行。”[14]这里亦可见官告与黄牒同举,说明黄牒有类似告身的功能,但又不等同于告身,据《宋史》记载看,宋元丰年间,黄牒已经存在,但是敦煌写卷中出现“黄牒”字样,不禁使人怀疑至少在唐晚期,黄牒便已出现,通过对比敦煌文献P.3720,既然有一文两抄的现象,且分别在开头写了“第一□告身”和“黄牒”,说明告身与黄牒确实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唐六典·尚書都省》载:“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牋、啓、牒、辞……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15]据此,牒作为一种唐代九品以上公文,似乎是下级向上级汇报的上行文书。《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有这种牒,如圆仁的弟子僧惟晓去世,圆仁以牒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录文如下:

日本国僧圆仁弟子亡僧惟晓

右弟子惟晓身亡,并无钱买地。付祈三纲和尚慈悲,赐予一墓地埋殡。谨具如前,伏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

会昌三年七月廿五日

日本国僧圆仁谨牒

纲维判与一墓地。[16]

上录之牒文书是日本国僧人圆仁为其弟子亡故后操办身后事宜向唐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所采用的文书形式。根据本书文后注释:“关于惟晓的处理,则可理解为采用了由资圣寺的三纲上报功德巡院,再上达功德使的形式。”[16]430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日本国僧人的圆仁以及圆仁所牒之资圣寺纲维均属于佛教界,与《唐六典》记载的九品以上公文牒使用场合方面似乎不符,关于中晚唐时期牒的使用普遍化,已有学者研究涉及?譹?訛。在敦煌文献中,也有下级向上级汇报的牒,如P.3730关于“沙弥尼法相牒洪 ”文书,其牒文结句有“牒件状如前,谨牒。寅年八月日沙弥尼法相牒。”[17]这也是下级向上级汇报的牒,但现存文献中还有上之所以达下的牒。如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本赐少林寺地牒,文如下:

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 牒少林寺

牒。自得京省秦王府牒,称奉教,连

写如右。已准教下洛州,并牒秦府留后

国司准教。牒至准教。故牒。[18]

又如《不空表制集》中收《敕置天下文殊师利菩萨院制一首》:“中书门下牒不空三藏……牒至准敕。故牒。大历七年十月十六日牒”[19]。

关于“上之所以达下”的牒文书还有很多,不再赘举。故唐代“牒”的行用不仅有《唐六典》所记载的那样“下之所以达上”的上行牒,还有“上之所以达下”下行牒。这两种牒,中村裕一已注意到,中村氏在利用吐鲁番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所收牒文书进行研究后认为:牒式文书从其结句“谨牒”和“故牒”可判断出存在两种牒类型,下级官府给上级官府文书结句用“谨牒”,上级官府给下级官府的文书结句用“故牒”[9]186-190。王使臻进一步认为:从牒文结尾的用词可判断出,牒上型用“谨牒”,牒下型用“故牒”,牒上型在唐初是下級官府或个人上报给上级官府或个人,唐中期以后,官民皆用,称为“申状”。其格式特点为开头用“某某状上”,结尾用“谨录状上”“牒件状如前,谨牒”等[20]。

通过对唐代牒式文书的分析,我们来考察“黄牒”。既然是授官,应该归于下型文书。但从其内容和格式看,文书开头写有“敕”,结尾写有“仍各赐紫,余各如故”,没有下型牒所谓的“故牒”等字样,也就是说与一般的下型牒文书格式不符。那么这是一通怎样的牒式文书,如果我们从它的功能来考虑,作为授官文书,《新五代史·刘岳传》载:“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五代之乱,因以为常,官卑者无复给告身。”[21]这段材料显示作为故事,即唐代的制度,敕牒同样具有授官的功能,它可与告身同时下发,告身的授予要给钱,因此有些“贫者”就只能得到敕牒而无告身,到了五代时期,官品低者一般不给告身只给敕牒。所谓敕牒,《唐六典》记载:“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七曰敕牒。注曰: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今册书用简,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用黄麻纸,敕旨、论事敕及敕牒用黄藤纸……”[22]我们认为“黄牒”在P.3720第6通文书中会不会是敕牒的俗称,即第6通文书很有可能是敕牒。

问题是中村裕一复原出唐代的敕牒式,引录如下:

某某之事

右。某奏。云云

中书门下牒某

牒。奉敕。云云(宜依。依奏。余依)。牒至准 敕。故牒。

年月日 牒

宰相具官姓名[23]

据敕牒式的对比,P.3720之第6通“黄牒”文书似乎与上揭敕牒式不符。而P.3720之第5通《沙州刺史张淮深奏白当道请立悟真为都僧统牒并敕文》(下文简称《悟真继任敕牒》)却基本符合该敕牒式[1]112-114[17]32。对于唐代的敕牒文书,王孙盈政有过系统研究。王孙盈政认为:唐代的敕牒有奉敕旨而牒、奉发日敕而牒、奉手诏而牒、单独发布皇命而牒等四种敕牒形式,敕牒不一定是中村氏所复原的那样必须是对奏状的答复[24]。王孙氏在探讨奉发日敕而牒的敕牒类型时,所依据的材料是保存于《李卫公会昌一品集》有关李德裕论朝廷授予回鹘嗢没斯工部尚书兼归义军使等事状[25-26]。根据此材料,在刘后滨、中村裕一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王孙氏揭示出“授官敕书可以是发日敕或敕旨,故唐代大部分官员所授任官敕牒是奉发日敕或敕旨而牒”[24]93。《唐六典》在记载七类王言时,有:“……四曰发日敕,五曰敕旨……”[22]274据此可知,对于前录《悟真继任敕牒》,由于是张淮深奏请中央同意悟真继任河西都僧统事,中书门下对此以敕牒的形式给予回复,并在敕牒中基本重复了张淮深的奏事内容,可以说《悟真继任敕牒》是属于敕旨类型的敕牒?譹?訛,中村氏所复原出来的敕牒式,也应该是属于敕旨类的敕牒式,对于“黄牒”文书来说,其主体部分正如前文所述属于发日敕类型的文书,那么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黄牒”文书应该是属于发日敕类型的敕牒文书。如果这种观点不误的话,那么对于该通文书的定名《敕河西都僧统洪 都法师悟真告身》不能称为“告身”,可能为敕牒。

四 从告身看敦煌的僧官授予

谢重光先生在《中古佛教僧官制度和社会生活》中以P.3720《悟真继任敕牒》为例,描述了归义军时期都僧统任命程序[27],对此张弓先生也有类似表述[28],从《悟真继任敕牒》内容看,敕牒是中书门下直接发给沙州。自中书门下体制形成以来,唐代中央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书门下成为中枢机构,尚书都省职权逐渐衰弱,对此变化及唐中晚期行政运作体制,刘后滨先生有专门论述。从敕牒的层面看,它是中书门下成立后形成的七类王言之一,中书门下以敕牒的文书形式绕过尚书都省直接发布王命,削弱了尚书都省的发布诏令权和勾检权,体现了中书门下在政治权力中的核心地位[24]89。中书门下虽然可以利用发敕牒的文书形式,直接传达王命,削弱尚书都省及各部司的权力,但削弱不等于完全剥夺。王孙盈政在研究P.3720“悟真继任敕牒”后指出:这应该是一封与敕旨授官告身同时下发的敕牒[24]105。既然敕牒与敕旨授官告身同时下发,其文书就很有可能会牵涉尚书都省和各部司的行政运作,《洪 告身碑》里有关“尚书礼部”的签署就是例证,另外《不空表制集》中也有敕牒与其他文书同时下发的例子[19]828。在唐代敕牒与告身文书一起发出,要拿到告身需要给钱,所以“贫者”一般只拿敕牒,没有告身,当然归义军都僧统不存在“贫者”问题,所以中央在任命河西归义军僧官时,既有敕牒也有告身。

谢重光等学者指出“河西节度使决定了的事,皇帝依请批准,中书门下办理例行文书而已。”此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敕牒的行政运行,中书门下并非仅仅是“办理例行文书而已”,中书门下作为宰相们的办事场所,是集决策权、发诏权、勾检权为一体的中央中枢机构,它绕开了尚书都省,直接向地方及其他部司发布王命。对于中书门下在敕牒文书运作中的作用,刘后滨认为中书门下在敕牒的文书行政中是主体责任,代表皇帝命令的敕只是泛指,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存在[12]344。因此,中书门下“例行文书而已”在敕牒文书行政运作中是不准确的。另一方面,如前述,敕牒可能与告身文书同时下发,并不是只有用敕牒去授予官职,因此以敕牒作为考察归义军僧官授予的程序,如果出现了同一内容的其他官告文书,则显得不可理解。那么,真正的以敕牒形式授予河西归义军都僧统僧官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前文已论及“洪 悟真告身”和“黄牒”文书的主体部分是发日敕,“黄牒”很有可能是“奉发日敕而牒”之敕牒类型,而《悟真继任敕牒》是很典型的敕旨敕牒,它与中村氏所复原的敕牒式完全吻合。这似乎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敕牒文书运作模式。刘后滨曾指出:“敕旨是对百官奏事的批准,则‘可依前件的告身应是敕旨授官,而发日敕所任命的是出自皇帝旨意的,表现在告身格式上就是‘可某官。”[12]334-336“洪 悟真告身”和“黄牒”文书的主体部分提到“洪 可京城内外临坛供奉大德。悟真可京城临坛大德,仍并赐紫。余各如故。”这两种“大德”僧官称号不可能是当时的张议潮向朝廷提出的僧官职,而是宣宗皇帝针对沙州起事所作出的奖励性授予,因此可以认为是出自皇帝的旨意,而“余各如故”,这里的“余”和“故”应该就是指“洪 ”的“河西都僧统,摄沙州僧政、法律三学教主”以及悟真的“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是张议潮希望得到皇帝认可的官职,因此既然是皇帝授予的“大德”,同时承认了洪 、悟真原先的僧官任职情况,所以朝廷采用了“发日敕”的形式给予授官敕牒和告身,我们进一步可以认为,张议潮在起事后派出悟真等人作为入朝使者,这个出使的任务一方面当然是为张议潮请到节度使的任命,另一方面也有张议潮向朝廷奏报洪 和悟真当时在沙州僧界的任职情况,希望中央能认可的目的,关于这点可从《洪 碑》第4—9行得到印证,这6行是朝廷对洪 、悟真两人事迹的描述和评价,朝廷就是如何把远在千里之外且多年音信全无的沙州地方僧人事迹掌握得如此清楚,其消息来源当是入朝使团所携带的奏状,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黄牒”以及“洪 悟真告身”来说,如果没有两种“大德”僧官称号这一任命的话,那么其文书性质可能就是“敕旨类型”,由于两种“大德”不在张议潮的奏状内容中,是皇帝的獎励性任命,属于皇帝旨意,因而成为“发日敕类型”。所以仅就“黄牒”文书、“洪 悟真告身”和“悟真继任敕牒”这3通文书而言,它们有相同的地方,即都存在地方长官向中央上奏任命僧官,而不同在于“黄牒”文书、“洪 悟真告身”加入了皇命,成为“发日敕类型”,“悟真继任敕牒”则“宜依”,成为“敕旨类型”,那么表现在文书行政运作上,两者在开始都由地方长官上奏,然后一个加入了皇命,另一个则批准奏状。

基于以上认识,据史料和前人研究,我们可以大概复原出这样一个过程:

河西归义军节度使确定僧官(都僧统)人选,向唐中央具状申奏。

为什么要具状申奏?《唐六典·门下省》载:“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六曰状;注引蔡邕《独断》曰:‘凡群臣上书通于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奏者,上言稽首者,下言稽首以闻,其中有所请”[29]。可见作为沙州地方向中央请立僧官(都僧统)一事,根据唐制,以下通于上,要以状申奏。《全唐文·唐文拾遗》所收《奏请僧弘鼎充管内僧正状》以及《谢许弘鼎充僧正状》所载:“右件僧。臣先具状申奏,请充当道管内僧正……”[30]可见淮南节度使奏请立弘鼎为淮南道僧正,就是“具状申奏”。状,即下之通于上之六曰状。奏,即蔡邕所言群臣上书通于天子四品之一。

向中央的哪个部门“具状申奏”?如果是唐前期,沙州地方应申尚书礼部,具体可见刘后滨先生的《三省制下中央机构的公文运作》[12]87-135,开元十一年后,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形成,其行政运作与之前有所区别。具体申奏部门,我们以“露布”为例,《唐六典·门下省》载:“三曰露布,谓诸军破贼,申尚书兵部而奏闻焉。”[29]242这说明唐前期地方向中央奏报事务对口汇报。而根据《神机制敌太白阴经·露布篇》所载:“某道节度使某牒上中书门下”[31]。从这段记载看,唐中晚期似乎地方向中央汇报时,并没有对口给兵部,而是直接报中书门下,《太白阴经》的这段材料能不能说明在中书门下体制下,地方向中央奏报必须要经过中书门下,也就是说由中书门下来接这个奏状呢?刘后滨先生曾对中晚唐的奏状呈递制度有过详细研究,指出:从总体趋势看,各种奏状的处理程式是先直接上奏皇帝,然后由皇帝出付中书门下[12]273,同时,他还认为:枢密院的出现……百官百司和地方奏状都不可能直接送达皇帝,中间还是要通过宦官的承受进奏。[12]296据此,沙州地方直接由枢密院具状申奏给皇帝,而不是经过尚书礼部转呈。皇帝接到申奏后,出付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在受付后,对沙州所具状申奏之事进行勘察,提出初步意见,复奏皇帝,皇帝认可,即可宣付,形成敕旨批复,如皇帝有另外旨意,宣付形成发日敕。这些事务具体则由在中书门下的宰相们直接处理,宰相们以中书门下的名义,以敕牒的公文形式直接发给沙州地方,这样,中书门下俨然是一个类似于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合一的独立行政机构,它行使了政务裁决、发布诏令的权力[12]352。这是以“敕牒”形式任命归义军都僧统僧官的程序论述,但如前述,敕牒与授官告身一起发往沙州的情况是完全有可能的,那么以《洪 碑》为例,这样一通告身所展现的晚唐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僧官授予模式是怎样的呢?

由于《洪 碑》较为完整地保存了告身的格式,其中三省的签署都很清楚,并且最后由尚书礼部以符的形式,即“符到奉行”下发。据《唐六典》载:“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15]10-11这通告身是三省分工签署的,由于是在晚唐时期,应是在中书门下体制下三省分工签署。对此,刘后滨先生已经对这样的敕授告身程序有过详细探讨[12]325-341,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洪 碑》所存告身的文书运作模式进行简要叙述。皇帝在接到沙州归义军关于洪 悟真的闻奏后,出付于中书门下,由于中书门下是开元十一年后宰相们集体议事场所,从碑文所存告身文书看,签署的人员有:中书侍郎兼吏部尚书平章事崔龟从、中书舍人崔瑶、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平章事铉、给事中系、尚书左丞璪等人,其中崔龟从、崔铉两人因带有平章事职衔,应该是当时在中书门下当值的宰相们,而中书令、侍中从文书看,是不存在的,但签名署位上还有保留,这是因为在唐中晚期,中书令、侍中等已经成为一种荣耀的虚衔[12]341,虽保留署名位置,当不实际署名,崔龟从、崔铉针对奏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词头由中书舍人起草,这里中书舍人从告身的表现来看是崔瑶,但根据刘后滨的研究来看,起草和署颁制敕,是制敕成立过程的两个环节,即使是中书舍人起草,起草进画的中书舍人与署颁的中书舍人并非同一人[12]337,因此,虽然碑文上写了崔瑶的名字,只是说明他签署了名字,但开始起草和进画的中书舍人未必是他。中书舍人在起草完初步的意见后,随即由枢密院向皇帝汇报,皇帝同意,形成旨意,由枢密院根据皇帝旨意传宣中书舍人起草敕书,这里由于添加了皇帝关于任命洪 悟真“京城临坛大德”的旨意,因此形成发日敕书,敕书拟成后,再由门下审核,并呈交皇帝过目、御画,要注意的是,敕授告身不同于奏授和制授告身,奏授告身皇帝画“闻”,制授告身皇帝画“可”,敕授告身主体是发日敕,皇帝御画在日期上,即碑文上五月廿一日之“廿一”,皇帝御画日期后敕书基本完成,这时中书舍人要抄写一份,原件留存中书省,抄写本由中书省各长官具官署名宣奉行,然后中书省将该敕书以牒的形式交门下省覆核,门下省覆核无误,交尚书都省以符的形式发出。从尚书都省的层面看,有尚书左右丞签署,因为尚书左右丞,是尚书都省中的勾检官,《唐六典》载:“(尚书)左、右丞掌管辖省事,纠举宪章,以辨六官之仪制,而正百僚之文法,分而视焉。”[15]7《旧唐书·职官二》载:“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32]。由于是授予僧官,牵涉佛教事务,故当属礼部。同时左丞又是分管礼部,因此由左丞签署,最后礼部中的祠部郎中作为判官签署后,将告身以符的形式下发。

三省分工签署,由尚书省下发符文,形成最终的告身文书,这个告身文书并不直接发给本人,而是由他人来抄写[33]。刘后滨先生指出:“告身是吏部或兵部执行时进行重写了,给授官每人一份……大历以后,诸道自写官告,大概是进奏院自写。”[12]335这里提到的是吏部、兵部,作为佛教事务的僧官授予,应该是礼部,也就是说,洪 告身由沙州进奏院根据格式抄写,然后盖上尚书礼部的印。因此,源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的有关唐中央授予洪 或悟真等告身是几经辗转抄写而来的,不可能是告身原件。

五 结 论

现存于莫高窟第17窟的《洪 碑》和法藏P.3720号文书,是唐朝中央对洪 、悟真等沙州僧官授予文书,其中《洪 碑》所保存的告身是敕授告身,P.3720所保存的“黄牒”很可能是与洪 告身一起下发的发日敕类型的敕牒;晚唐中央以敕牒形式授予沙州僧官的文书行政模式是中书门下体制中,沙州地方对于中央的具状申奏是直接奏闻皇帝,皇帝出付于中书门下,中书门下的宰相们根据沙州奏状,进行勘验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皇帝批准,然后以中书门下的名义直接发文给沙州而绕过了尚书都省,从这方面可以进一步看出,中书门下通过敕牒的王言形式对尚书都省的权力进行了削弱;从《洪 碑》保存的完整的敕授告身格式看,虽然中书门下成立后,对尚书都省的权力进行了削弱,但是在具体到告身文书的行政运作时,还是要进行三省分工签署,而僧官相对于其他文武官员来说,最后由尚书礼部签发符文。同时告身的下发,需要地方进奏院抄写,并盖相关印章。因此,现在存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洪 碑》上的告身及P.3720文书,应该是辗转多次抄写的,不可能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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