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地区)进口食品口岸加严监管机制研究
2019-05-18昝蔚东王晓彤
昝蔚东 王 欣 王晓彤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176)
1 前言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对来自境外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管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各国加强了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如何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健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对进口食品进一步加强检验监管,不仅是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把好国门关、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
2 进口食品加严监管
进口食品口岸查验一般基于产品的风险和安全性,查验类型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对在进口查验发现问题的,以及其他信息显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食品,各国主要采取以下3类控制措施:提高口岸抽检率、要求随附检测报告以及暂停进口。
2.1 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做法
2.1.1 欧盟
对于动物源性食品。通过欧盟决议的方式,更新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要求》(Special Import Conditions)[1],对特定国家的动物源性食品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其中,对我国肉类、蛋及蛋制品要求随附氯霉素和硝基呋喃检测报告,对我国水产品要求随附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结晶紫检测报告[2]。进口食品在口岸需要实施货物检验的,低风险产品抽样后直接放行; 高风险产品需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放行。对于检出药残等安全卫生问题的动物源性食品,将对相同来源地随后10 批产品逐批扣留检测。
对于非动物源性食品。定期更新提高检查率产品目录(EC No.669/2009 附件 1)[3],规定需要在指定口岸(DPE)实施检查的国家、产品和项目。该目录中仅包含我国的2类产品,分别是甘蓝中农药残留20%和茶叶中农药残留10%。根据欧盟发布的《2014年度非动物源性食品提高检查情况报告》(此后再未发布过),2014年,欧盟共进口需提高检查率的非动物源性食品9.9 万批,抽检1.1 万个样品,抽检率为11.1%。
2.1.2 美国
FSIS 针对那些以前进口监控时被检出不合格的某类产品进行强化抽样,要求产品必须留在港口直至实验室给出检测结果。
FDA 对存在潜在问题的食品发布风险预警,实施 100%比例的抽检,即“自动扣留措施(DWPE)”[4]。凡被列入DWPE 名单产品在抵达美国口岸时将被自动扣留,并要求在指定实验室检测指定项目。DWPE 措施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针对国家(地区)的和针对企业的。针对国家(地区)的措施附有绿名单(Green List),对除去绿名单企业一律实施DWPE 措施,对输美食品贸易影响较大;针对企业的措施附有红名单(Red List),仅对红名单企业实施DWPE 措施。截至目前,美国现行有效的DWPE 措施共253 项,涉及我国的DWPE 措施85 项,在全部被采取措施的160 个国家(地区)中位列第一。
2.1.3 加拿大
按食品类别分别设计不同的加严监管措施[5]。(1)肉类产品
进口控制与追踪系统(ICTS)将来自同一国外企业的同类进口肉类产品列入强化检验,所有接受强化检验的进口肉类产品将被扣留,直至获得合格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才能放行。
强化检验模式:①一旦进口肉类由于主要的产品缺陷被检出不合格,该出口企业生产的所有相关肉类产品将被自动列入全感官检验,直到连续10 批次的进口产品检验合格;②根据CFIA 的监控计划,当进口肉类产品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如果发现违规情况,要对后续进口的连续15 批,且重量至少是该不合格批次货物总重量15 倍的货物进行检验,直到检验合格。
(2)鱼类产品
强制检验名单(MIL):进口鱼类产品没有通过查验被拒绝入境,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生产商、进口国家、被拒绝原因等将被列入强制检验名单(MIL),被列入MIL 的企业的相关进口产品,官方扣留进行抽样检验。列入到MIL 的产品,不必再接受年度抽样计划的检验。只有连续4 批产品满足MIL检验要求后才能从MIL 中撤除。
强化检验名单(EIL):CFIA 对来自产品调查、视频召回、MIL 审核、环境筛查、其他政府部门或国外主管当局的信息进行评估,将评估中认为不安全或MIL 不能有效管理产品安全风险的鱼产品列入强化检验名单,被列入EIL 的相关进口产品,官方扣留抽样对所关注的产品安全项目或EIL 中列出的特定项目进行检测。
2.1.4 日本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V)统一组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其设在各口岸的检疫所直接实施。MHLV 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及命令检查3 级查验制度。
实施《进口食品监视指导检查计划》,第一次发现不合格,实施强化监控检查,检查频率将被提高至30%;再次不合格,实施命令检查,产品进行批批检验,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如不合格项目为农兽药、污染物等,被加严监管的主体一般为国家(地区);如不合格项目为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被加严监管的主体一般为输日食品企业。
2.1.5 澳大利亚
最初进口的风险类食品要接受100%的口岸检查,并按照《预定潜在危害目录》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6]。连续5 批货物检验合格后,检验率降低到25%,再有连续20 批检验合格后,检验率降低到5%。风险类食品在未获得实验室检测结果前不得上市销售,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口。检查不合格的任何一批货物,其产品都将强制恢复100%的检验,直至该食品的生产商重新建立起合规记录。
2.1.6 韩国
韩国进口食品检查依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实施不同抽查比例检查,包括常规抽样检查和精密检查2类[7]。一旦不合格,实施抽样比例在20%~100%的精密检查。检查范围可以是同一违规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可以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其他相关产品,或者是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精密检查周期一般为1年。
2.2 中国做法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了《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第43号)。对多次存在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要求其在再次进口食品时,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截至2017年,共将762 家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 《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采取加严监管措施。
加严监管包括强化监管、扣留监管。在常规监管中,发现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或其他信息显示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实施强化监管,提高存在安全隐患食品项目的抽检频次,抽检比例一般不低于30%。对于强化监管的产品,如12 个月内或连续60 批未发现不合格情况,恢复为常规监管的开箱查验及抽样送检比率。
在实施强化监管中,再次发现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常规监管或其他信息显示进口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扣留监管。实施扣留监管的食品,进口商须逐批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食品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对于扣留监管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恢复为强化监或常规监管:
(1)出口方采取整改措施且经中方确认有效;
(2)自扣留实施之日起24 个月内未再发现安卫环项目不合格情况;
(3)自扣留实施之日起12 个月内未发现安卫环项目不合格情况且实施扣留监管的批次达到300 批检以上的。
各国进口食品的条件和措施见表1。
表1 各国进口食品加严监管条件和措施
3 结语
通过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地区)进口食品检验监管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进口食品的实际情况,持续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强化监管职能,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强化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今后,进口食品企业通过积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自身信用等级,就能够享受到更加便利化的措施,为外贸企业“减负松绑”,促进贸易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