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越南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对比分析
2019-05-18袁俊杰李婧瑜马新华李冠斯林春贵李志勇
袁俊杰 李婧瑜 魏 霜 马新华 龙 阳 陈 文 李冠斯 林春贵 李志勇*
(1.湛江海关 广东湛江 524000;2.汕头海关;3.广州海关)
1 前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逐渐发展,中国与越南之间的贸易不断增加,据越南工贸部的信息:2017年越南出口额约达 2×1012美元,同比增长13%,其中越南对华出口3.53×1011美元,同比增长60.6%,位居美国、欧盟之后。多年来,虽然美国是越南的最大出口市场,但对中国出口增速更快,2018年1月份中国更成为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进口方面,中国则是越南的最大进口来源地。2017年中越双边贸易额 9.38×1011美元中,自中国进口 5.85×1011美元,出口额约为3.53×1011美元。
越南国内自然条件优渥,资源禀赋充裕,农产品种类丰富,中越双方农产品贸易合作前景广阔,潜力巨大[1],但目前我国对越南农食产品限量标准,特别是重金属限量标准研究甚少,导致双方在农产品贸易中出现或存在潜在的贸易壁垒。本文对越南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进行了梳理,重点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其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差异,并就削弱贸易壁垒、进一步促进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2 中越两国重金属限量标准与法规概况
2.1 中国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和法规
中国涉及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的标准基本都是以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的形式公布。2017年3月1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部分代替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此外,我国涉及重金属限量的标准还有六十几个产品卫生标准及小部分产品标准,这些标准大部分是在2000~2015年实施,也有极少数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实施的旧标准,这些标准与现行的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互相补充[3]。
2.2 越南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法规介绍
越南涉及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的法律是新 《食品安全法》,由国会于2010年通过,自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越南农产品标准体系和结构与中国比较接近,包括农产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越南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é pizooties,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的成员国,因此采纳并实施着国际农产品标准、指南及操作规范。近年来,随着越南本国对食用农产品的重视及技术水平的进步,食用农产品标准体系也在逐步完善[4]。2011年,越南发布了 QCVN8-2:2011/BYT《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里面规定了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值要求。
3 中越两国重金属检验涉及的食品种类
我国与越南检验重金属的食品种类比较如表1所示。
表1 中越两国检测重金属的食品种类比较
(续表1)
3.1 铅
我国与越南检验铅的农食产品种类主要是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等14类。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仔类、蛋及蛋制品等7类越南没有规定。
3.2 镉
我国与越南检验镉的食品种类主要是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等7类。部分食品类别仅我国有规定,如水果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仔类、蛋及蛋制品5类。
3.3 汞
我国涉及检验汞的食品种类有10 项,越南有6 项。其中,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4 项仅我国有做要求,其余6 项与越南规定相同。
3.4 砷
越南规定检验砷的食品种类有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等9类,而我国有12类,其中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类越南未作规定。
4 农食产品中主要重金属限量值比较
中国和越南农食产品主要重金属(铅、镉、汞、砷)限量值的比较见表2。越南的出口产品中农产品较多,2017年农产品出口额达 3.63×1011美元,占越南全年出口额的18.2%,除中国外,还成功进入了美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苛刻市场,因此,在同种类农食产品类别上,越南大多数的重金属限量指标比中国严苛。例如,越南规定牛奶和牛奶制品中铅的限量指标为0.02 mg/kg,而中国的乳及乳制品铅的限量指标均为0.3 mg/kg,是越南的15 倍,欧盟中原牛奶、热处理牛奶、用于制作奶制品的牛奶及婴儿配方奶中铅的限量为0.02 mg/kg。
表2 中越两国重金属限量值比较
(续表2)
(续表2)
(续表2)
对4 个重金属指标的比对中发现,在相同类别的农食产品种类上,中国的食品种类规定没有越南细致。例如在铅的限量规定中,中国只统一对新鲜水果做出了规定,而越南细分了5 个小项:食用果皮和不实用果皮的热带水果、柑橘类水果、苹果类水果和种子水果类。
越南有部分农食产品的重金属限量指标与中国一致。例如,在铅的限量规定中,中国与越南均规定油脂及其制品的限量值为0.1 mg/kg,豆类蔬菜的限量值为0.2 mg/kg;在镉的限量规定中,中国与越南均规定食用盐的限量值为0.5 mg/L;在汞的限量规定中,中国与越南均规定食用盐的限量值为0.1 mg/L。
5 我国出口农食产品应对越南重金属限量标准对策建议
5.1 从治理环境入手,在生产源头严格控制农食产品重金属污染
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主要是由于种植环境被污染。导致土壤污染的原因主要有:(1)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导致农作物种植区土壤出现重金属污染;(2)污染企业随意排放不经处理的三废,导致土壤污染[5]。土壤中重金属富集会影响农作物对营养元素的吸收,抑制其生长,导致农食产品产量及质量下降[6]。要想提升我国出口农食产品的产量及质量水平,首要任务是从治理环境入手,加强工业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治理;利用新的食品卫生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药、化肥施用规范及垃圾肥、污泥和地膜等农用产品的重金属限量标准,规范农食产品重金属污染的控制方法; 在土壤中施加土壤改良剂(硫酸钠、腐植酸和石灰等),降低重金属的活性;在种植地利用抗污染植物建造防护带,减轻和阻挡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废尘等造成的重金属污染;加强对种植环境的重金属监测,食品生产基地一定要选在环境质量达标的地方,从生产源头严格控制农食产品重金属污染[7]。
5.2 学习借鉴越南的标准化发展经验,大力推动农食产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越南的标准化活动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南在标准化领域与多个国家进行着活跃的多边及双边合作。目前,越南与德国、瑞典、东盟国家、法国、日本、美国及联合国、欧洲联盟在全面质量管理(TQM)、标准化、食品加工、计量技术、信息等诸多领域展开了密切的合作,成效十分显著。可以看出,越南标准化活动的重要特点就是争取多方资源,全方位促进标准化发展。
因此,我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外相关的标准化组织,通过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吸收其他国家在提高质量和生产率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大力推动我国出口农食产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对国际标准的制定施加自身影响,将我国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国际化,更加便利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经贸往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契机,充分发挥本国质量技术基础的相对优势,为中国农食产品出口企业走出去铺路搭桥,实现双边共赢的合作新局面。
5.3 强化农产品重金属检测技术
为我国进出口农食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把关,打破中越双方在农产品贸易中的潜在贸易壁垒。在中越两国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共同推动下,中越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势头良好,贸易额不断上升,从2006年的 9.9×1010美元增至 2016年的 7.2×1011美元,其中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十分活跃。然而,两国重金属限量标准存在一些差异,导致双方在农产品贸易中出现或存在潜在的贸易壁垒。农业部门要强化农产品重金属检测技术,增加对农民、农村合作社技术指导和培训的频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越南重金属安全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让企业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被动为主动,最大程度避免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通过强化农产品重金属检测技术对进口农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发起技术性贸易措施,与国外展开相关交涉提供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