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2019-05-16林振通

工友 2019年5期
关键词:社保局决定书陈某

文_林振通

案例回放:

第三人陈某受聘于原告A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引车员工作。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2015年8月7日16时许,陈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B社保局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核实陈某于2015年8月7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陈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A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下班外出属于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其外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判决撤销B社保局作出的《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B社保局和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社保局作出本案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予纠正。

律师评析:

本案中,根据A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B社保局提交的《举证意见》,其只是认为“陈某未到下班时间擅离岗位,且未按正常路线(国道、县道)回家,而是走村庄小道,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未否认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是“下班回家”的事实。根据B社保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B社保局对陈某、郑某、林某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是要下班回家的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即使职工因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猜你喜欢

社保局决定书陈某
“假离婚”导致人财两空
“假离婚”导致人财两空
探讨社保局会计内部控制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按日计罚程序合法方可罚
新时期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六旬保姆上班第一天腰椎骨折索赔近9万元
强行求欢致女子跳车身亡如何定性
关于如何增强社保局人力资源管理能力问题的思考
有关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