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成本与长期资产的核算
2019-05-15邹纯伟
邹纯伟
摘要:简述考虑机会成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键词:机会成本;长期资产;累计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其他综合收益在现有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资产的核算均未考虑原始投资额丧失的机会成本对损益的影响,即所有长期资产的会计核算均未考虑机会成本。但在企业管理中,随着实际成本说被机会成本说的不断替代,在实务操作中,越来越多的投资人以及高管人员提出了对长期资产考虑机会成本的核算要求,以便在各期损益中反映扣除机会成本后的真实损益。基于此原因,本人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出发点,在遵守基本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考虑了机会成本的长期资产核算的理论基础,并撰写此文。
一、机会成本的概念及其对长期资产会计算的必要性
在管理学中,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是指企业经营者放弃将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它生产用途中使用所能得到的最高收益。这种收益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比如,某公司将1000万元投入彩电生产,而同时放弃将1000万元投资冰箱生产的机会,从而丧失了生产冰箱可能带来的10%的收益率。
考虑到相关投资额的机会成本后,企业实际在某个项目中获得的收益率只有超出机会成本的部分才是为投资人带来真实收益,才是实际增加股东财富的部分。因此,投资人以及企业高管人员最关心的是超出机会成本部分的收益的真实数值。而现有的会计准则,由于在对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中,并没有将机会成本纳入核算范围,使得现有的财务报表无法向管理层提供上述数据,进而使得,管理层在做各项决策时,无法做出最为准确的判断。
根据会计基本准则中有关谨慎性的要求,我们在对长期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完全不考虑机会成本可能会导致各期损益被高估,使得投资人、债权人及企业高管人员等财务报告使用人作出错误的经济决策。因此,本人认为,在长期资产的核算中,应考虑机会成本的影响。
二、机会成本的运用
(一)机会成本的确定
我们该如何考虑机会成本的核算哪?首先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机会成本的确定问题。
根据机会成本的概念,我们很容易理解到,机会成本通常存在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可供选择时。因此,在实务中,很多人认为,我们可以用放弃项目的预计收益率作为机会成本。也有人认为,如果没有可供选择的项目时,是不是机会成本就不存在了。我们不能这么说,即使我们假设投资人是一个风险规避者,其也可将其投入企业的资金用来购买国债而获得稳定收益。因此,在企业没有可供选择的项目时,可以选择与项目期相同的国债利率作为机会成本。如果企业高管人员,认为上述机会成本的确定不是很实用的话,也可以直接使用投资人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作为机会成本。
(二)机会成本的计量
当我们解决了机会成本的确定问题后,接踵而来的就是如何确定每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机会成本的计量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應考虑,企业投资一个项目或一项长期资产后,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问题。这种经济利益是随着企业的生产运营分期流入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企业在项目开始运营时点(假设为0时点)开始,企业通过对项目的运营获得的收益,将初始投资额分期补偿,补偿了项目初始投资额后(应考虑机会成本)的超出部分是企业获得真实损益。而从机会成本角度出发,只有尚未得到补偿的初始投资额才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而已经分期补偿后的初始投资额不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因此,在计量机会成本时,只能用尚未补偿的初始投资额计量计入本期损益的机会成本。其次,由于初始投资额通常横跨多个会计年度被收回,因此我们在计量计入每期损益的机会成本时,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弄清了上述理论后,我们就可以用在某一期初,尚未收回初始投资额,在未来期间分期收回的未来现金流量(仅限于初始投资额的分期收回额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计量计入本期损益的机会成本。根据现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长期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长期资产的折旧方式或摊销方式。据此,我们知道企业每期确定的长期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该项资产每期获得补偿额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用相关长期资产各期折旧额或摊销额作为初始投资额的分期收回额形成的现金流量,并在此基础上运用企业确定的机会成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计入每期损益中机会成本金额。
(三)账户设置及具体会计核算要求
根据上述计量原则,我们很容易的知道,对各期折旧额或摊销额采用机会成本率确定的0时点的折现值是企业实际占用的本金额,那么初始投资额与该现值的差额,就是企业实际在未来应分摊到各期的机会成本。其本质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费用,在未来运营期间计入企业的各期费用,进而形成考虑了机会成本后的各期损益。因此,在长期资产初始确定日,应将上述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为了不影响企业的实际负债水平,同时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且为了在以后各会计期间均能在实际利润中反映扣除机会成本后的损益。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在以后各会计期间不得转损益。在长期资产寿命终止、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可资本化的更新改造、处置或报废损毁等时,将其转入留存收益。这种账务处理,也可以保证在该长期资产核销时,“未分配利润”等账户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每期摊销机会成本时,可将本期摊销额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同时冲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如果长期资产提前处置,尚未分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余额应直接冲减“其他综合收益”账户。其原因是,由于提前处置,未被收回初始投资额,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也不再占用该部分初始投资额,因此,不用对其计量机会成本。如果长期资产已经计提完折旧或摊销,仍在使用,在使用期不应再计算确认机会成本费用,之所以这么处理是考虑到初始投资额已经全部收回,企业不再占用初始投资额,也就不再形成机会成本。
(四)涉税处理
由于上述在长期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财务费用,在确认当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在确认当期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上述涉及财务费用并没有形成企业的实质性支出,在未来也是不可能有税前扣除的机会,即该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三、举例说明
邹氏集团于2018年1月1日,投资兴建A设备,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可以使用5年,采用直线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假设邹氏集团针对该笔投资确认的机会成本率为10%,相关资产按年计提折旧。2021年1月8日,邹氏集团由于经营项目的变更,将上述固定资产予以出售,所得价款为680万元,存入银行。已知,(P/A,10%,5)=3.7908,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邹氏集团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8年12月31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
未来折旧额的现值:200×3.7908= 758.16(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0-758.16=241.84 (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0
贷:在建工程1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241.84
贷:其他综合收益241.84
第一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200
贷:累计折旧200
借:财务费用75.8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5.82=758.16×10%
第二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 200
贷累计折旧 200
借:财务费用
63.40=[758.16-(200-75.82)]×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3.40
第三年1月8日出售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4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借:银行存款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8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贷:资产处置损益 80
借:其他综合收益 241.8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2.62
盈余公积 13.9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润
125.30
假设,邹氏集团对上述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并使用至寿命终了。其他资料同前述。
第一年的折旧=1000×2/5=400(万元)
第二年的折旧额=600×2/5=240(万元)
第三年的折旧额=360×2/5=144(万元)
第四年及第五年折旧额=108(万元)
未来折旧额的现值=400÷(1+10%)+ 240÷(1+10%)2+144÷(1+10%)3+108÷(1+10%)4+108÷(1+10%)5=811(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0-811=189(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0
贷:在建工程1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189
贷:其他综合收益189
第一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400
贷:累计折旧400
借:财务费用81.1=811×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1.1
第二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240
贷:累计折旧240
借:财务费用
49.21=[811-(400-81.1)]×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9.21
第三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144
贷:累计折旧144
借:财务费用30.13=[811-(400-81.1)-(240-49.21)]×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0.13
第四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 108
贷:累计折旧 108
借:财务费用
18.74=[301.31-(144-30.13)]×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8.74
第五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 108
贷:累计折旧 108
借:财务费用
9.82=189-81.1-49.21-30.13-18.7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9.82
借:其他综合收益 189
贷:盈余公积 18.9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0.1
解释:上述例题的第五年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额采用倒挤的方式,只要是未来排除尾数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