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9-05-14王林丹
王林丹
今年全国人代会的一大看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提请审议。该法突出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引发了上海团代表的热议。
“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律宣言”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充分彰显了新時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信心,是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律宣言。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长期研究国际经济法,她通过外商投资法感受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决心。她说外商投资法立法目的明确、原则性强、制度有新意,适应了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开放的需求。王俊峰代表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他回顾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一些经历,认为外商投资法是期盼已久的好法律,必将助推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代表说,外商投资法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理念,为加强外商投资司法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要加强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工作执法衔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自贸区负面清单不妨再短一些”
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概念,上海团代表并不陌生。这项制度2013年发端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并在三年后以修改“外资三法”部分条款的方式复制推广到全国,这次外商投资法将这一制度上升为外资管理的基本制度,这让上海团代表倍感自豪。
市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杭迎伟代表表示,“外商投资法中许多重要条款是对近年来自贸区改革创新实践经验的固化”。他还建议将这一制度直接表述为“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因为“外资企业准入后,已经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了”。陈力、刘艳代表注意到现在国务院批准的负面清单有两个版本,一个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的,一个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外的,他们建议重视两个负面清单的差异,给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更大的开放力度。不少代表还说到,负面清单的条目已经越来越少,体现了更大的开放度和自由度,外商投资法通过后,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条目不妨再减一些,负面清单不妨再短一些,真正体现总书记要求的“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
“特殊经济区域条款必须有效激活”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的制度安排,这一条款在审议中被不少代表称为“特区”条款,极大地打开了想象空间。
不少代表说,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都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上海的重大任务,上海自贸试验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一定要探索对接好这个“特区”条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差别化授权。还有的代表建议,未来的特殊经济区域要落实国家战略、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国家有关部门要精准施策,鼓励支持特殊经济区域大胆试、大胆闯,为国家参与全球化的制度竞争、不断完善涉外经济法制进行压力测试、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要稳定透明,也要可预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投资环境正是全球卓越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法重在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保障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推动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加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透明度是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现的主要价值观,也是外商投资法的内在要求。来自外经贸领域的章伟民代表说,实践中,一些政府及其部门通过“红头文件”的方式出台外资政策,在政出多门的同时也带来了各地方的恶性竞争,建议以后相关的外资政策措施都要遵守外商投资法,并且及时公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虹代表对汽车行业对外开放有切身体会,他表示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将进一步提高投资开放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鼓励和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汽车行业,激发内资企业的创新活力,共同推动我国汽车行业转型升级。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加强产权保护、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不实行违法的征收征用。这些保护和促进外商投资的规定被外国投资者高度关注,也是代表审议的热点。民盟市委委员,民盟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主委,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伟代表就此作了认真研读和细化研究。她说,对于知识产权,不但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也要保护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在草案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要求某一方转让技术或强制达成不平等合作条件”;将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情势变更受到损失的补偿明确为“依法、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外商投资法中关于投诉维权的相关条款,也被代表认为是打造法治环境的重要制度设计。来自民营企业的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樊芸代表说,政府部门首先要守信践诺,兑现政策承诺,打破行政垄断,实现优胜劣汰,国家有关部门也要参与地方政府的“一网通办”建设,共同服务好外资企业。身为区委负责人的普陀区委书记曹立强代表说,政府部门要按照外商投资法的精神,完善投诉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为外商在本区域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
“放要放得开,管要管得住”
在更高标准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放开的同时,如何安全、高效地管住,把好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始终在外商投资法立法者的考量范围之内。外商投资法是促进法、保护法,同时也与其他国家一样,建立了体现本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制度。
代表们认为,对于外商投资,“放要放得开,管要管得住”是基本要求,扩大开放有渐进性,要通过全方面的开放试点和强有力的压力测试,逐渐找到开放和监管的平衡点,保障我国更自信地深化扩大开放。
朱建弟代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军人物,他说要借鉴国际惯例,引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进入特定行业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的资金进出的审计监督。长期从事金融监管的刘新华代表说,要完善法律责任的条款,加大对从事违法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惩戒力度,依法将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朱芝松代表说,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制度非常重要,政府部门要据此了解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优化监管和服务方式。樊芸代表说,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后的垄断问题也要引起重视,增加反垄断方面的内容,规范外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陈国民代表对国外立法中的安全审查制度十分熟悉,他详细介绍了欧盟国家新近的外资审查法案,并建议要建立健全安全审查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则,对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关键资源、个人敏感信息的外商投资开展审查,在奉行多边主义、推动开放自由便利化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