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研究

2019-05-13杨宇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2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

摘 要: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来保护第三人,且这两种保护手段都起源于罗马法。然而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却予以回避,这种立法现状和态度必定会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混乱。所以理解和学习罗马法是掌握这二种制度的优劣及相互关系的关键,并且能为我国提供相应的借鉴从而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关键词: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

一、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必要性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是指虽然不会直接参加到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但双方的法律关系后果却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因为物权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排他和很强的对世效力,所以物权的变动肯定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妨碍,而市场经济又是由一个个的第三人连接而成,因此基于维护市场整体交易安全的考量自然就需要对第三人进行保护。

二、无因性原则对第三人的保护

(一)无因性原则的概念。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彼此独立的,物权行为具有自己的成立方式和法律效力,虽然债权行为可能会是物权行为产生的前提,但是物权行为一但成立便不再受制于债权行为,债权的无效、被撤销等均不会使得物权行为的效力消失或减弱。

(二)无因性在罗马法中的体现。罗马法并不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因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社会分工和批量生产也未出现,人们之间进行的交易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说债权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物权的变动是同时发生的。但是,罗马法却承认了无因性原则,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按照特定的程序完成了物权变动,那么物权变动就是有效的,而不管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如何。罗马法主要通过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两种方式来实现物权变动进而体现其无因性。

要式买卖是罗马市民就要式物当场进行的交易行为,其程序十分复杂:首先需要五名罗马成年市民作为见证人,和另外一名手持铜秤的市民作为司秤,然后由买方递上一块铜,郑重的宣告“物是我的,我通过那块铜和那把秤将它买下”,最后再由司秤用铜块击打铜秤,并将铜块转交出卖方,意味着交付对价。拟诉弃权则类似于法庭审理,它需要受让方当着裁判官和出卖方的面宣布物是自己的,然后裁判官要求出卖方进行抗辩,但是出卖方却不计划做出反应,裁判官便会基于此事实把标的物判归受让方所有。从以上程序可以看出,不管是要式买卖还是拟诉弃权都带有严重的形式主义色彩,当事人之合意并非移转标的物的有效要件,所以罗马人实际上是在承认了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承认了无因性原则。当经过了这些复杂的形式和程序后,就会发生物权的变动而不对买卖合意做要求。

虽然无因性原则在罗马法早期就已经存在,但是它的存在并没有体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更不是为了保护财产取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程序的庄重性和仪式感,因为在当时社会人们只注重交易的形式而忽略了交易的名义。

(三)德国对无因性原则的发展。随着社会心理和文明的不断发展,罗马法万民法上出现了一种较新的取得财产的方式,即给付行为,该种方法几乎是通过双方的合意来确定所有物的转让,它摆脱了形式的、直观的和手递手的活动,既然不再依靠繁琐的程序来确定物权的变动及取得,交付行为背后就必须有一定的原因存在,比如买卖或者赠与。但是罗马法仍然采取的是统一原则,因为罗马法认为交付是事实而非合意行为。

相反,德国学者萨维尼则认为交付背后依旧有双方合意的存在。他说人们进行交付的目的各不相同可以是租赁也可以是买卖,但前者的交付并不包含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而在后者中的交付中原物所有人则有将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的意思。因此,应把交付理解为一个合意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分离原则和无因性原则。所以一个有效的物权变动必须具备这些条件,首先出让方必须是有权处分人;其次双方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最后要有公示行为。这样,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就会相互独立彼此分离,就算基础性的合同关系不存在,也不会对物权的变动产生影响。

三、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善意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时价格是合理的,且已经进行了物权公示行为,那么该第三人便可排除原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进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罗马法中的表现。在经济发展欠发达的早期罗马法时代,商品交换一般只涉及交易的双方,很少有第三人出现。即便有也严格坚持传来取得原则,即“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受让人能否取得完整的权利完全取决于让与人的权利是否有瑕疵。这种做法彻底否认了第三人的利益。随着社会交易的日趋频繁,法学家发现过分强调所有权绝对受保护是有弊端的,于是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发展。在适用取得时效的基础上,善意第三人只要通过证明其对该标的物已经进行了連续不断(动产为一年,不动产为两年)的占有,那么第三人就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法国用即时取得来代替善意取得,对该制度的规定体现在“时效”一章中;日本虽将相关的制度规定在“占有权之效力”中,但是具体内容却完全继受了法国的规定 ;而德国则在其物权编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具体内容。

从各国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发展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善意取得无需时间之经过。至于为何不再需要时间这一构成要件,法国认为是由于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的结果,日本则认为是善意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本文则认为权利外形说最为合理,即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须以对方知情为前提,如果对方不知情,则物权便无对抗力,所以只要第三人为善意就应当维护其对权利外形产生的信赖。

四、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对比

(一)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在无因性原则之下,第三人之所以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因为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其只要满足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便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处分人要有处分权限。与之相反的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恰恰是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基于对善意的保护而有条件的对本应属于效力待定的物权行为,例外的使第三人获得所有权。

(二)第三人所有权的取得性质不同。善意取得中第三人取得的物之所有权,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所以这是一种原始取得的方式;相反若从无因性角度来看,取得人是从有处分权人处通过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的所有权。

(三)两者的关注焦点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平衡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进而从当事人的外部来切断原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无因性原则则是为了厘清双方当事人的内部交易关系,因此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加以区分,进而使物权行为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间接地达到保护第三人的效果。

(四)对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要求不同。若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必须要考察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即不仅要确定第三人是否明知相对方为无权处分人,还要保证在物权变动时依旧为善意。而通过无因性原则的适用,会把连环交易中的无权处分改造为有权处分,因此就再无必要去检讨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从而便可采用客观主义的方法去判断所有权的归属。

(五)第三人解除合同后物权的归属不同。当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后,若发现其上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利益,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应该回归于原所有权人所有。相反,若该标的物是通过无因性原则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标的物则应该返还给第三人之前手,因为其为有权处分,在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的权利状态理应回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

正是由于两种制度存在以上差异,所以才有各自适用的空间和独特的魅力,而且两者的地位也不分高低强弱,共同为第三人保驾护航。

五、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不管是善意取得制度还是无因性原则,皆是保护第三人的有效路径。但是两种制度也都各有利弊,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秩序,一方面应该对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完善,另一方面应当积极科学的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此外,罗马法是现代私法的基石对我们理解掌握無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十分重要,只有真正领悟到罗马法,才能对现代私法的发展作出正确的评价和理解。

参考文献

[1] 杨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郭志京.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比较法研究,2014(3).

作者简介:杨宇(1995- ),女,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8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善意取得
刍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具体适用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一车二卖”情形下物权归属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