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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信任危机及其建构研究

2019-05-13程亚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司法公正

摘 要 法律自身的发展需要信任的支持,建立法律信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信任危机的重要方式。然而,受在思想观念上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厌讼”文化,置身于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社会现实,再加上法治建设各环节尚存错漏等因素影响,当代中国出现了严重的法律信任危机。为了给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信任基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重新发掘并阐释传统法律文化,以公民参与立法确立法律信任根基,以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大力反腐倡廉重塑民众的法治认同。

关键词 法律信任 法律文化 公民参与立法 司法公正 监察委员会

基金项目:2017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视域下法律信仰命题反思”(项目编号:17YBQ054)。

作者简介:程亚美,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18

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已基本建成的前提下,培养公众對法律的信任也是刻不容缓。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成虚设”,虽然受到了各方面的质疑,不过却揭示了除了国家强制力的作用之外,一种公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情感——信任——对于塑造守法公民的重要性。西方国家由于他们法文化传统与其宗教信仰有着紧密联系,宗教制度的发达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任。然而在古代中国,由于受儒教思想和皇权专制的影响,并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价值并未深入民心,人们对法律缺乏信任之情。但是在今日中国的社会法治转型的大背景下,建立法律信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法律自身的发展需要信任的支持,建立法律信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信任危机的重要方式。

一、当代中国的法律信任危机

如今中国的社会信任情况让人忧心如焚,群体性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医患纠纷、官员腐败等事件层出不穷,信任危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是法律信任的缺失。法律信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政府、司法以及经济这三大领域。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建构社会信任需要法律的参与。

地方政府多用投资来博取民众的选票支持,时间长了,政府因为承诺过多而无法实现,自然会影响到百姓对于政府的信任。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官员,利用权力安插人手、拿钱办事,为老百姓办的实事屈指可数,导致的直接后果作为国家权力规则的法律不被信任。是少数有关系的人藐视规矩利用人脉走捷径,导致原有的行政办事执法制度被破坏,影响了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际上有些工作人员办事互相推诿,让老百姓跑了一趟又一趟,甚至有的工作人员要求办事者出具奇葩证明;政府的一些高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执法的代言人,却不接受法律的约束,极大的损害了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信任

法律原本是人民群众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可是事与愿违,于欢案、昆山案、赵宇案……这些广为人知的法律事件的背后是社会舆论的推动,案件的最后结果受到社会舆论的深刻影响,一锤定音的不是法律。最近的赵宇案中主人公赵宇本是见义勇为制止该男子施暴,却被刑拘14天还可能判刑。通过网络的发酵,一夕之间,收到了最高检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从侧面反映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有冤屈并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让诸多的网民进行道德的审判,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任又被洗刷了一分。

经营者、合作者无惧法律的威严,制造售卖假货,利用违法行为进行合同欺诈,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以“毒奶粉”为例,中国每年都会有几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誉良好的经营者,诚实守信的合作者,他们遵纪守法的进行生产、交易、发明创新,可到最后却比不上某些人靠贩卖假货、偷税漏税、盗版抄袭获得的利润。如果法律能够给那些违法犯罪的人有效惩处,保护遵纪守法的人的正当权利,市场经济将会良好的运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感情也会倍增。

二、法律信任危机的原因剖析

(一)思想观念层面:“厌讼”文化阻碍法律意识提升

社会价值取向和文化传统会影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传统的东方法律文化中,厉行“德治”“息讼”,以“无讼”为理想。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构筑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一直延续至今。此后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宗族家法、血缘关系深刻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百姓心目中真正超越一切法律的规则,它早已融入的百姓来自传统文化的基因之中。西方国家的程序正义与相古代包青天们的铁口直断相比,其实更不太容易让老百姓接受。当代中国的许多立法是以英美国家的法律为模板,百姓不可避免的产生对于法律的轻视。

(二)社会现实层面: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

我国正处在历史上发展最多元化的时代:传统的社会组织有些已经解体,人际关系因为市场化趋于疏远,经济发展方式倾向市场化……中国从熟人社会逐步向陌生人社会演变,但是刻在国人骨子里的伦理道德、地缘宗族使得人民对现代法律的信任受到影响,不同于西方社会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推崇。

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的经济脱胎换骨,不断扩大的市场化经营却与本土经济产生矛盾。经济市场化的稳定发展依靠的是法律的维持,而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没有给予商品经济足够的法律保护,造成本土经济给法律调节纠纷的空间相当狭小的局面。新旧交替,是机遇与风险的共生。在社会转型期,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与抵制力,法律的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出现缺失,现存的法律没有办法很好的解决社会纠纷,极大破坏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

(三)法律制度层面:法治建设各环节尚存错漏

中国对于立法的态度是宜粗不宜细,在立法上往往是制定较为宽泛的法律,再逐步的完善。制定的法律规范原则性过强,条文太过笼统,可执行性不强。存在的立法疏漏导致对某些地方监管不严,城管与小贩事件、温州动车事件、冤假错案等不断削弱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信任。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寻租。司法独立的实施道路上遇到障碍,司法公正也因此受到损害。由于司法机关的行政归属问题导致司法权受到权力干涉现象十分严重,法官无法始终保持中立地位,这对司法公信力是极大打击。如佘祥林案件中,在案件存在着多个疑点的情况下,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京山县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参加的协调会议,最终决定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以冤假错案为例,老百姓面对受到的不法侵害,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是欲告无门,没有办法寻求到权利的救济,得到应有的保护。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而且老百姓有许多时刻都要跟政府打交道,去办理各种证明文件。事与愿违,有些政府官员和办事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本分,拖延办事、态度恶劣,政府的不当作为直接影响了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信任。

三、培育法律信任的具体路径

(一)重新发掘并阐释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通过改造传统法律文化,才能培植法律信任。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理念都具有两面性,我们要做的是对其取舍。以“三纲”为例,它要求的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强調的是一种绝对服从的关系。“三纲”曾在历史上发挥重大作用,局限在于蔑视人的平等,病不适用于现代社会。有秩序、尊重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抹杀彼此之间的平等。刑法中规定了“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要求不仅是要做到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而且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条文对于现实有重要意义。由于封建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参与,特权思想在一些人中仍旧存在。传统法律文化中还有很多,我们必须对它们进行辩证分析,吸取合理精华。

对传统文化体制中的一些观念、规则给予全新的解释,使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习近平指出,治理国家和社会,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古代二十四孝中的郭巨埋儿养母、吴猛恣蚊饱血等在今天是愚孝,《新二十四孝》则是与时俱进提出一些实际建议,它要求人们教父母上网,带母亲去看老电影以及给退休的父母购买健康保险等。与此同时法律上也对于子女赡养父母做出了新的要求。道德与法律的衔接,不仅尊重社会道德,也借助法律捍卫了父母的权利,增加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

(二)以公民参与立法确立法律信任根基

法律信任应通过民主机制,使各种利益和意见能够平等表达。人与人之间最大的信任就是关于进言的信任,百姓的敢言是对国家的信任,是对法律的信任。除了传统的征求意见稿、举办听证会,还可以网络直播、见面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立法建议的吸取。我国是一个民主制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有充分的自由去表达他们对于法律的意见。如果立法处于一个封闭的状态,就会阻碍人民的参与,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信任了。民主立法是程序公正的保证,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证立法结果公正。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工作时应积极向专家学者以及社会上的百姓征求意见,拉近法律和百姓之间的距离,使之彼此信任。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于有些人是法盲,究其原因使他们对于法律知之甚少。因此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通过普法教育等有效方式建立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任,让人民能够相信法律并且主动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法律信任才能成为法治之源。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一个普法宣传日,2001年以来,我国各地政府部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开展样式丰富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借此机会贯彻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法制宣传日正在逐渐成为我国人民学习法律知识并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对展示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树立我国良好法治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很多怪现象——民事诉讼效率低、民事赔偿执行难、经济纠纷刑事介入、地方保护干预司法、经济刑事案件谁报案谁主张谁出办案经费,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等……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百姓收到不法侵害后唯一有效的自救手段。不公正的审判会残忍的伤害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些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为了保障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需要我们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决策的预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近年来,虽然中国的司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公民遇到事情不愿寻求法律的援助。要改善这种状况,就需要积极寻找更好的司法改革路径。第一,坚决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保证司法独立,尽可能排除行政干预这些不好的因素,充分确保程序正当,只有程序正当了才能充分肯定实体正义;第二,要提升司法队伍工作人员的水平。贯彻法官、检察官考试准入制度,保证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第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加强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意味着社会公众在能够预知的情形下对司法的产生信任。同时,法律信任的培养还需要增强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保证判决切实执行。如果光有生效判决而实际上却没有良好的执行,不定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

(四)以大力反腐倡廉重塑民众的法治认同

反腐不是一时兴起,现如今国家把反腐法治化,用铁血手腕去打击腐败。曾经最高级别的司法系统官员周永康被立案审查,充分证明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从副国级官员徐才厚,到正国级官员周永康,再到中共元老之子薄熙来,他们的落马表明,“刑不上大夫”已经成为过去。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中央纪委官网自2013年开通以来,网络举报的数量持续上升。通过全国人民的齐心努力,保证举报制度这个绿色通道的顺畅,社会上的良好氛围必将形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与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彰显了我国反腐的体制化改革在不断前进。其监察委成立有利于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全部政府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最终实现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顺利运行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伟大目标。以前是纪委和检察院一起工作,但实际上却是各自调查案件搜集证据,导致工作交叉重复效率低下。而监察委的成立恰好整合了反腐资源,极大的提高了反腐的工作效率。但是监察委的成立时间比较短暂,工作制度和程序的某些方面并不完善,这就需要国家大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逐步的完善反腐的法制化建设。反腐必须铁腕手段、重拳出击,让官员明白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相信经过全国人民的努力,一个清正廉洁、依章办事的政府体系有望出现,深厚的法律信任也将形成。

四、结语

通过阐述法律危机的表现以及对法律信任危机产生原因的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培植法律信任是符合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是我国法治建设成效的试金石。法律信任不仅与法治目标的实现有关系,而且还对我国法治道路的方向产生巨大的影响。

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赋予其新生价值,可以让人们在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去信任法律,也是给百姓一种尊重。大力反腐倡廉,“老虎”“苍蝇”一起打,这种绝不手软的手段将会极有利的赢得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法律的依赖,让人们“遇事找法不找人”,缩短法律和群众之间的距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民主立法,让每一个群众感受到自己对于立法的贡献,百姓的积极参与使得他们对立法有了透彻的了解,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给了百姓对法律信任的一把金钥匙。同时也需要保障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还给群众的生活一片青天。因此,这篇论文的探索只是一个初步,距离全面系统还有很长的距离,特别是法律信任的实证分析,更是有必要认真努力探讨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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