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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2019-05-13王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法生态环境

摘 要 我国是人口大国,长期面临人与自然资源的矛盾问题,绿色原则传承了我国自古以来“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文化,直面生态问题,在各国举旗踏入命运共同体中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原则,绿色原则的适用成为后期法律施行的重要步骤,立足我国现有的障碍状况,解决绿色原则具体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迫在眉睫。

关键词 民法 绿色原则 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王茜,云南民族大学法學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22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绿色原则”“生态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资源和环保原则”或“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一、绿色原则“顺势而生”

伴随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也愈来愈重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问题。近年来,以德国、瑞士为首的发达国家已经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写入宪法或民法等法律中 。我国经过三次草案修订,终于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以法律原则的形式确定了生态与环境的内容。

1. 绿色原则是国家在法治建设中应对全球环境资源问题的策略体现。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环境资源问题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自十九大以来,对于生态的重视更是与日俱增。目前国内经济飞速发展,环境污染呈高发态势,世界形势也不容乐观,习近平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当前的必需举措。

2. 绿色原则是总结经验、学习先进成果的举措。中国自古以来崇尚“天人合一”、重视自然环境的回馈,现今制定绿色原则也是历史经验的延续;西方发达国家走在发展的前沿,我国在法律的制定中需要学习借鉴先进的理论成果 ,重视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绿色原则的适用障碍

(一)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的定位问题

在三议绿色原则的草案中就可以体现其定位问题。首先,民法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绿色原则则是调节个人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在各自的函射范围内显得格格不入;其次,从绿色原则的内容来看,它是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的问题,这看似与已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有重复 ,若绿色原则入民法,如何区别或者说衔接二者;最后,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的位阶问题 ,在《民法总则》中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论重要性或是优先适用性等是否需要排序。

(二)绿色原则或成“一纸空文”

在立法中会出现法律空白或法律冗合两种窘境,前者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后者是法律规范过多,出现重复,绿色原则的制定正是环境问题在立法上的显现,虽然已成法律形式,但是并不代表适用于解决具体问题。

法律原则不同于能直接适用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则,其适用需满足特殊条件,或穷尽法律规则,或为案件公平正义,或填补法律空白,这些适用条件阻碍了绿色原则的实际施行;反观其他基本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并不顺畅,由此可见,绿色原则的适用任重而道远。

三、如何具体施行绿色原则

“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绿色原则作为原则条款,只规定了方向,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去支撑,这就需要完善相关规范,确保绿色原则的实施。

(一)健全立法网络

我国《宪法》第九条 、第二十六条 明确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是专门的部门法,上到母法,下到具体部门,都有相关的法律内容。为了进一步施行绿色原则,在纵向上,以宪法为统领、形成民法、环境保护法等全方位法律体系;在横向上,各个部门法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互相协调,实现绿色精神“全覆盖”。

(二)借助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无法具体影射案件。法的适用需要具体规则,远离案件事实的法律原则只是无用的一堆文字,没有任何约束力和信服力。

借助法律规则,即在民法典里对民事主体规定权利义务。在这要区别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二者属不同法律部门,侧重点也不同。前者针对民事法律主体需做出一般法律规则,遇到环境义务具体形式和特殊内容时则需借助准用性或援引性规则,直接搭桥到后者,这样既区别了二者又和谐了体系,也实现了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范围对接和功能上的互补。

(三)提供司法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原则去裁判案件确实存在很大问题,但从法理上来说,法律原则是可以裁判具体案件的,只是适用有具体的限制。从现实来看,绿色原则刚刚施行,没有提供适用标准,也没有大量指导案例,可以预测绿色原则的起步是困难的。

“穷尽规则”才适用原则,为了确保绿色原则发挥作用,应提供确定的适用标准,让案件的定性清晰明了,民法典中有具体的绿色规则则优先适用,在适当时候绿色原则可以作为辅助裁判,若无具体规则則直接适用绿色原则,让法官在判决中使用自由裁量权详述适用绿色原则的理由 。

民法典的权利保障需要民事诉讼法的落实,绿色原则也不例外。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部分享有权利的私主体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法要求侵权责任,在无私主体主张权利时,已开辟公益诉讼来保护,利用国家这个特殊主体来进行诉讼。但这远远不够,环境生态的保护需要民事诉讼法规定更为详尽的程序保障内容。

(四)提倡自觉守法

绿色原则入法典无疑是以法律的严肃形式告诫公民需要对环境和生态进行保护,在以私主体的身份进行社会活动时需要考虑生态环境这个因素,否则会触犯法律,受到相应惩罚。

法律最有效的施行就是预防,法典的制定就是对公民行为的引导,提倡自觉守法。无论是保护生态环境,还是节约资源,都需要公民和国家共同努力,单靠国家强制力的施行,明显事倍功半,绿色理念的执行更需要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自律,在民事活动中时刻以绿色原则标准管制自己的一言一行 。

四、结语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绿色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时代的要求,但我们不应让其成为孤立的指导原则而不具有实际意义,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加快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和绿色原则的具体实施将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

注释:

郭锋.《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和特色.财经法学.2017(3):5-17.

蔡守秋、张毅.绿色原则之文义解释与体系解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5):1-8.

马洪.绿色原则何以入民法典.学术月刊.2017(10):93-102.

吕忠梅.如何“绿化”民法典.法学.2003(9):103-106.

秦鹏、冯林玉.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建构逻辑与适用出路.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0-77.

詹正发.试论民法的绿色原则.汉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1):111-113.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陈镜先.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6):15-16.

马倩.论绿色原则.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8(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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