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个案研究
2019-05-13韦小巧
摘 要 现阶段,我国行政法一直在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在行政许可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则,主要运用于信赖利益纠纷的解决,在这其中充当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中,该原则还处于司法适用你的初级阶段,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司法个案的分析中对其内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等进行探究,分析暴露出来的问题,总结完善该原则的对策,从而加快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制化的进程,为我国法治建设做贡献。
关键词 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 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韦小巧,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25
一、田永案中体现的信赖利益
在田永一案 中,北京科技大学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出现相对人合法利益受侵害的情况时,它是可以作为适格被告,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校没有将退学决定通知田永,也不执行该决定。学校后期还给田永补办了他丢失的学生证,注册了学籍,正常收取田永的教育费用,田永还和其他学生一样收到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费等。学校的所作所为使田永以为退学决定已被撤销,因而继续完成学业,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因为对学校的信赖。在此案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一个人的人生前途比起来似乎显得不是那么的重要了。田永虽然是被学校作了退学处分,但他正常的修完了全部学业,学校在此时拒绝给他颁发毕业证不仅使田永的学习生涯付诸东流,还严重影响他的就业与人生前途,而如果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并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多大的损害。这样对比来看的话,田永的信赖利益更值得被法律保护。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虽然没有运用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只从合法性角度去论述说理的,但可以从中明显的看到该理论的存在。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上就是民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了正当合理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因此确实产生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不能随意撤销此行政行为,但是,当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冲突而不得不牺牲相对人利益时,应该对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由此可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规定政府必须诚实守信地实施行政行为。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构成要件
国家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施相关保护政策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前提就是存在一定的信赖利益,因此,信赖利益原则的完整构成则是关键的前提。信赖利益主要包含三方面:
1.信赖基础。信赖的产生是信赖基础,并且信赖的产生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生效为前提,若行政行为无效,那么不会产生合理正当的信赖。行政行为是国家的意思表达,如果它在形成阶段不能进行完整、明确的国家意思表达,就尚不构成信赖基础。简单的来说,能够使公民产生信赖的公权力行为就可以构成信赖基础。田永案中学校为田永补办学生证,收取教育费用等等一系列的行为就是田永的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信赖表现就是说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其信赖该行政行为而做出的处分行为所产生的。田永案中田永如期修完学分,完成学业就是信赖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这主要是指在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没有过错。此时行政相对人基于一般社会经验法,其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信赖是可以受到保护的,但如果其主观存在恶意,则就不受信赖利益保护。
(三)保护方式
在这里主要介绍两种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方式:一是存续保护, 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中所产生的行政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要出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是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态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二是财产保护,就是行政机关必须撤销或废止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时损害到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种情形下,就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四)适用范围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应该始终坚持信赖利益原则,在实践中往往是行政行为的随意变更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因此,要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中。例如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为变更、撤销、无效以及废止等几种情况, 当然也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变动中。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理论体系建设还在初级阶段,对于在社会实践领域产生的法律问题,还需要慢慢探索解决。从目前具体的司法适用角度分析,我国的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尚存在不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