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征信系统建设构想
2019-05-13胡旭忠韩靖郭林翠
胡旭忠 韩靖 郭林翠
摘 要:通过文献资料、社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对体育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及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职业体育的失信成本过低。针对此问题提出职业体育征信系统建设的构想,主要从模式选择和细节建设两个方面进行。选择会员制模式更适合我国职业体育征信发展道路;细节建设主要从征信对象、征信指标、信息收集方式、信息处理、征信服务、异议申请、征信记忆时限等七个方面进行考虑。
关键词:职业体育;诚信;征信系统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9)01-0006-06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1],其中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个方面,社会诚信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规划纲要》第2条第3款提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包括: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保节能等方面。根据该纲要,体育行业当前诚信建设的重心应当放在职业体育领域,对体育信用具体规定为:“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的构想,并希望以此推动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针对体育行业诚信系统建设的需求,专门成立了体育信用体系建设的课题研究项目,以完善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本论文是该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对职业体育征信系统法律构建进行探讨。
1 概念界定
1.1 职业体育
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表》,在该分类表中,我国体育产业被分为包括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等在内的11个大类、37个中类、52个小类。职业体育属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分支,主要包括商业化、市场化的职业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宣传、训练以及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展示、交流等活动[2]。
1.2 征信
“征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昭公八年》中,“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信而有征”即有证据证明信用或曰信用是可以被证明的,这与我们如今所讲的“征信”本质内涵是一致的。
目前在我国,“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一词主要是指金融征信,官方对此的定义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企业和个人征信报告、企业及个人征信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活动。金融征信的实质是信息共享,银行向信贷机构提供数据,同时在开展业务时获得信息查询权,征信机构实际上扮演了金融信息中介的角色[3]。征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而扩展到社会的诚信问题,进行信用风险管理[4]。
1.3 职业体育征信
职业体育征信与金融征信的区别在于所收集的信用信息定位不同,职业体育征信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立足于“职业体育信用”,即该系统主要收集与职业体育有关的公平竞争信息,如是否有控制比賽、兴奋剂、年龄作假、暴力、场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职业体育征信就是将这些有关公平竞争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核实和更新从而对外提供各种信用信息服务,以促进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和谐发展。
2 职业体育诚信缺失现象及原因剖析
2.1 职业体育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从国际体育发展的趋势及我国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体育的职业化发展已逐渐显现其优越性,对整个体育领域的快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的影响,难免会出现一些利益冲突,随即就有了弄虚作假的不当行为,导致体育领域的诚信缺失,破坏了整个体育领域的游戏规则,直接损坏体育形象。笔者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可以看出职业体育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练员、运动员不诚信。球员赌球、打假球的现象屡见不鲜,职业运动员参加业余比赛、服用兴奋剂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赛场上辱骂、殴打对手、裁判等不文明现象大量存在。二是裁判员失信。裁判员任意裁判、吹黑哨、受贿现象时有发生[5]。三是管理机构失信[6]。主要表现为体育主管部门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不诚信行为,在体育比赛中随意变更赛程、强迫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虚报年龄“以大打小”、“假农民”参加农运会等做法经常存在。如果这些现象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制止,必将影响到整个体育领域的良性运行,乃至阻碍和破坏体育在“健康中国”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2.2 职业体育诚信缺失的原因剖析
有关我国体育行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学者已经有过大量讨论,这些讨论体现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体育行业诚信缺失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职业体育方面;二是学者的思考路径主要是从法律与道德两个方面切入,认为目前我国体育行业各项制度的不健全与体育行业里盛行的负面价值观念是导致体育行业不诚信的根源所在[7]。这并无不妥,但是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体育行业诚信缺失更本质的原因在于失信的成本过低或者说是我国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过低以致于起不到任何制约和威慑作用。当运动员、裁判员等职业体育从业人员出现不诚信行为时,其道德水平本应受到质疑并因此付出相应的道德成本、遭受经济损失,严重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在我国当前的体制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因失信所遭受的惩戒是微乎其微的。失信的低成本使得职业体育不诚信的现象愈演愈烈,这为我们加强职业体育诚信建设提供了思路——从“增加失信成本,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这一角度入手推进职业体育诚信建设,而职业体育征信系统的建设无疑契合了这一思路。
3 我国职业体育征信系统建设模式选择
根据经济学理论,征信机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其最佳规模应该出现在共享信息的边际收益与防范道德风险的边际成本相等的基点上[8]。因而为了充分发挥职业体育征信系统的价值,我国职业体育征信系统建设模式选择至少应考虑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大环境以及如何与社会征信系统对接;二是职业体育征信系统建设的目的和自身的行业特点;三是经济成本和可行性问题[9],系统建设应当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四是如何将选定的模式投入实践操作,同时做到扬长避短,尽量避免该模式的固有弊端。通过对我国典型行业和世界主要国家征信模式的考察,笔者对以下三种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和论证。
3.1 国家体育总局主导模式
我国的职业体育征信模式选择可以效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征信模式,发挥国家体育总局在体育领域的主导作用,在体育行业内部建立统一的职业体育征信平台。体育总局掌握着庞大的信息资源,其强有力的行政权力能将最大限度地推进整个系统的建设运行。选择这条道路,我们似乎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职业体育征信系统会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样在征信业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职业体育与金融业毕竟是不同的。金融业选择人民银行征信模式有其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一方面,金融业征信始于1997年,当时我国的征信市场一片空白,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是其唯一选择;另一方面,与职业体育不同,金融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金融征信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力,因而在金融征信的发展中行政权的介入十分必要。
从国家制度的整体发展来考虑,选择国家体育总局主导下的征信发展模式,并不符合目前我国政府改制的基本方向。2014年9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应当在体育行业“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我国职业体育长期以来深受“举国体制”“政府主导”思维的影响,一度陷入困境。在当前背景下,职业体育征信也应当遵循“简政放权”的原则,减少行政权对系统建设的干涉。
3.2 完全市场化模式
完全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将职业体育征信工作交由市场运作,由非政府金融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如果我们选择这种模式,是不是就是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原则呢?其实,简政放权也并不意味着将系统建设的工作完全交由市场完成。我国非政府金融机构和世界主要国家市场型征信模式的发展都显示出了一些弊端。市场化运作模式缺乏行政权力的支撑,单个机构发展速度缓慢,同时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覆盖信息主体。此外,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将带来重复建设和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全球范围内,采用市场型征信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这种模式的选择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截至2014年,美国已经出台了16部有关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美国《宪法》、《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也为征信机构获取公共信息提供制度保障[10]。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实力。考虑到市场型征信模式的弊端以及我国当前非政府金融机构和配套制度建设均有待完善的现状,市场化的发展模式至少不能成为我们当下的选择。
3.3 会员制发展模式
由体育总局牵头,借鉴会员制的发展模式,建立职业体育协会,通过与非政府金融征信机构合作,完成征信系统的开发与建设会员制的发展模式。此种模式兼采众长,能够有效解决政府过度控制和市场不健全的问题。然而,這种模式同样面临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职业体育协会如何建立,哪些组织有资格进入协会;二是非政府金融机构如何选择。
根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的职业体育协会主要有奥运项目协会31个和非奥运项目协会36个,体育总局可以在审核的基础上将这些单项体育协会纳入职业体育协会中。同时,根据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相关规定,体育组织包括各种职业体育俱乐部,各种运动队,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各种专项性体育管理组织(如体育协会、中心等)[11],因而职业体育协会的成员还应当包括各种职业体育俱乐部和各种运动队。如此一来不可避免地造成职业体育协会成员众多、难以管理和无法统一意见的局面,由此便需要体育总局依据各成员职能作用、资质等进行筛选,从而完成职业体育协会的构建。
综观以上三种模式,笔者认为会员制的发展模式是一条更适合我国职业体育征信选择的发展道路。按照会员制的发展思路,职业体育协会的成员均是会员,它们与征信系统的建设息息相关。一方面征信系统的建设需要它们提供大量数据,另一方面征信服务的推广也将极大方便各会员工作的开展,因而非政府金融机构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它们的意见。可以先由体育总局遴选几家资质较好的非政府金融机构,然后由会员投票选择最终承担系统建设任务的机构,做到充分尊重民意。
此外,在职业体育征信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一是目前国家体育总局现有的运动员注册系统,该系统已经积累了大量运动员信息,对该系统的有效利用将极大地减轻工作负担。二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征集了大量非金融信用信息,对职业体育征信建设数据的补充将大有裨益。
4 职业体育征信系统建设细节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完整的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制度的主体、制度的客体、制度的载体以及相应的规制规则[12]。据此,职业体育征信系统的构建应当包括征信主体、征信客体、征信制度的载体和相应的征信业务规则这四个方面。笔者拟从征信对象、征信指标、信息采集方式、信息加工、征信服务、异议申请、注销登记等方面着手,完成对上述主体、客体、载体、规则等四个方面的介绍。
4.1 征信对象:运动员与职业体育俱乐部
我国金融征信沿着企业和个人两条路径展开,体育征信对象本质上也沿着这一方式,只是在具体内容上有一些差别,职业体育的征信对象主要是个人和组织。个人即职业体育从业人员,组织包括各种体育组织和体育中介企业。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全面展开了体育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该《工作方案》,当前征信的主要对象为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中介企业[13]。体育从业者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官员和体育经纪人等。在各类体育从业人员中,应当优先建立运动员征信系统,运动员是体育竞赛表演的核心,他们在职业体育中占据主导地位,各种失信现象也多发生在运动员身上。运动员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运动队的管理和运动员选拔,同时也有利于运动员打造自己的诚信名片,为运动员就业、获得赞助和进一步发展职业生涯提供信用证明。建立、完善运动员征信系统,即意味着体育行业信用系统建设完成了最重要的部分。征信体系成熟后,可逐步扩展至教练员、裁判员、经纪人等。
体育组织方面,根据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相关规定,体育组织是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包括各种职业体育俱乐部,各种运动队,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各种专项性体育管理组织(如体育协会、中心等)。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表》中对职业体育的界定,当前我国职业体育征信系统的建设应当将职业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队和单项体育协会作为征信考虑对象。
4.2 征信指标:回应大数据时代的征信要求
IT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大数据时代,采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征信活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目前大数据征信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ZestFinance公司。其总裁道格拉斯·梅瑞尔认为所谓征信就是将分散于不同信贷机构看似用处不大的局部信息整合成可以完整描述信用者信用状况的全局信息,利用IT先进技术将碎片化的信息整合起来形成真正有用的大数据[4]。借鉴这一思路,在进行职业体育信用信息的采集过程中,有必要对能反映征信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进行采集。
个人方面,主要是运动员的征信指标。包括基本信息、职业生涯信息和负面清单信息三个方面。其中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如婚姻、居住等信息,这一点和金融征信中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差别不大,另外还应当记录运动员编号;职业生涯信息主要包括运动员经历、运动成绩、获奖等情况;负面清单包括控制比赛、消极比赛、兴奋剂、年龄资格作假、暴力等情况的记录。后两种指标代表了体育征信的特点和價值所在,应当成为征信工作的重中之重。
职业体育俱乐部方面,其征信指标可借鉴金融征信中对企业征信的做法,主要由“社会信用”和“职业信用”两部分组成。“社会信用”与普通企业无异,可以与人民银行等机构合作,资源共享。“职业信用”内容与体育密切相关,是体育部门重点征信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俱乐部基本信息;二,俱乐部奖励、荣誉等;三,负面信息记录,该项内容旨在记录职业俱乐部违反公平竞争的不诚信行为,如打假球、吹黑哨,鼓励甚至要求运动员服用兴奋剂[14],帮助运动员年龄作假等。对于体育俱乐部在比赛外的其他行为,被体育组织处罚的情况也应记录于负面清单中。
4.3 信息收集方式:会员制模式
在信息采集方面,金融征信选择了内部与外部并行的模式征集信息,其数据来源于信贷机构的强制提供与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自愿提供。金融征信一方面借助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另一方面借助其他机构外部信息支持,从而有效地建立了金融征信体系。体育行业采取这两条路径同样可行,并且这种模式的选择能够实现对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节约成本。尽管目前体育行业并不具备金融征信体系中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庞大的数据提供主体,但是体育行业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也将为职业体育征信的建设提供有利的支持。
职业体育征信系统可以在体育总局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完善。针对已经注册的运动员,现有系统中基本信息已经比较完善,系统建设的主要工作就是补充和完善这些已注册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信息和负面清单。一方面体育总局可以将自己在过去较长时间内所掌握的有关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信息和负面清单录入系统;另一方面,基于会员制的征信建设模式,各体育组织,包括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队和各单项协会应当主动上报自己所掌握的有关运动员上述两类信息。至于新注册的运动员,征信系统自动将其纳入其中,随时记录相关信息。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信用信息采集一方面可以借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金融征信系统中已经取得的基本信息,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会员制模式的特点,由职业体育协会委托的非政府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的采集工作,包括积极信息记录(如奖励、荣誉等信息)和消极信息记录(如控制比赛、收买裁判等行为)。
4.4 信息处理:黑名单制度
职业体育征信系统的信息处理方式同样可以借鉴金融行业的做法,即征信系统采集信息之后,按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将属于同一个体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个体信用档案,可以生成信用报告。黑名单并非法律术语,因而我国现行规制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文件通常将之称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国范围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业协会都使用黑名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黑名单档案、发布黑名单信息、对进入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管与资格限制等[15]。体育总局作为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会员制的模式构建,可以理解为体育总局将其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委托职业体育协会行使。因而在职业体育征信系统中采用黑名单制度没有法律障碍。
4.5 征信服务:基础产品与增值产品
对于运动员而言,征信服务的主要方式是生成个人职业信用报告。为了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的作用,国家体育总局可以规定运动员在从事各种比赛或是转会之前必须提供自己的个人职业信用报告。
俱乐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使用包括信用报告的提供和一系列征信增值产品的提供。俱乐部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俱乐部各类体育活动,反映俱乐部信用状况的文书,是俱乐部征信系统的基础产品。俱乐部信用报告客观地记录俱乐部的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信息主体的“职业体育组织主体身份证”。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征信增值产品包括:一,关联俱乐部查询产品。关联俱乐部查询产品通过加工整理俱乐部的身份信息、荣誉信息、负面信息等多种信息,对所查询俱乐部的概况信息、资本构成信息、高管人员信息、法人代表亲族信息、运动员信息等内容进行深度挖掘和信息匹配,形成俱乐部的关联俱乐部图谱以及关联俱乐部有关赛事竞争合作汇总情况,以展现俱乐部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紧密程度,帮助体育协会、管理委员会进行有效管理。二,重要信息提示产品。重要信息提示产品整合俱乐部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将该俱乐部运动员在他俱乐部发生的违反体育法规和精神的行为(如服用兴奋剂、贿赂裁判等行为),主动向与运动员发生转会或入会事项的俱乐部给予提示,帮助该俱乐部及时掌握运动员的信用风险信息,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4.6 异议申请:信用权保护
征信服务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将侵犯征信对象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主要表现为信用权。“信用权”一词并未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台湾地区为加强对信用权的保护,在其“民法”债编修改时在 195条第1项目增列信用,明确其为人格法益之一种[16]。关于信用权的具体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差异不大,基本上认为信用权包括同意权、知情权、退出权、提出异议权、声明权、信息控制权、更正权、救济权等[17]。
不同于金融行业征信过程中信息的自动记录过程,依靠现有技术,职业体育征信的信息采集工作采取的仍然是一种人工录入的形式,因而其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将不可避免地高于金融征信过程。此外,由于职业体育有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判断并不是一个数字量化的过程,其中夹杂着大量的人为判断,所以不管是运动员还是职业体育俱乐部都极有可能对已经登记的信息特别是处罚信息提出异议。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维护系统的稳定和公信力,一方面应当要求当事人尽量在处罚信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物权法》第19条有关异议登记申请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异议登记,然后通过相应救济手段敦促登记机关修改不实信息。
4.7 记忆时限:注册与注销
有关不良信息的记忆时限问题在金融征信领域有两个理论。一是“清白历史”理论,即一个真正不诚信的人会一直是一个不诚信的人,只要负面信息一直跟随他们,他们就没有动机履行合同;二是“搭便车”理论,即真正诚信的人通常会一直保持诚信,但是长期正面的信用信息会影响他们认真履行下一个合同的积极性[5]。不同于金融征信伴随人的一生,一个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毕竟是有限的,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系统的及时更新,有必要将那些不再从事职业体育运动的个人从系统中删除,同时也存在职业运动员转变职业生涯成为教练员、裁判员的情况,此时应当同时进行注销登记和注册登记。后一种情况比较好操作,注册登记的同时即进行注销登记。前一种情况则较难操作,一方面可以要求运动员主动进行注销登记,另一方面可以由系统维护人员对系统进行排查,对于那些在较长时间内没有信息更新的人,可以考虑将其从系统中删除。职业体育俱乐部同样存在注销的问题,其操作可以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在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同时进行。
5 结语
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各行各业发挥优势,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但这绝不是国家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不管是金融信用信息还是职业体育信用信息,都属于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在大数据征信的时代背景下,秉持着一切信息均是信用信息的征信理念,未来的征信系统建设必然是一个整合了所有的社会资源以后的成果。未来当个体进入该系统后,可以查询自己的金融信用信息,生成一份金融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他也可以点击职业一栏,生成一份职业信用信息报告;当然,他还可以选择生成一份涉及个体方方面面的整体评价报告。因此,在职业体育甚至于各行业的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考虑与其他系统对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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