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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核心消费压力对中国家庭幸福感的结构性影响

2019-05-13龙斧梁晓青

社会科学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幸福感

龙斧 梁晓青

〔摘要〕 研究发现,家庭消费结构中的核心消费压力越小、主客观社会经济地位越高,人们的幸福感越强。核心消费压力不仅直接影响幸福感,而且对社会经济地位与幸福感的变量关系产生调节效应。这一效应通过了对体制内(外)职业与幸福感关系差异性检验的证实,也被年龄、地域等人口学因素对幸福感的作用差异性所证实,从而证明核心消费不是一个简单的消费品或消费方面,而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家庭消费结构。缓解家庭和居民核心消费压力对提高绝大多数人群的幸福感具有决定性、结构性作用。因此核心消费变量的介入不仅是一个重要补充,而且使幸福感衡量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合理性。简单以西方研究中设立的经济指标和非经济指标确立幸福感衡量掩盖了诸多因素的差异性及其对传统幸福感衡量的影响与作用。毕竟差异性在学术研究中可避免、可控制、可平衡,在现实中却不可避免、不可控制、不可平衡。

〔关键词〕 核心消费;社会经济地位;中国家庭;幸福感;结构性影响;经济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F063.2;F0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2-0094-10

一、问题的提出

幸福感是国家与社会民生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指人们基于自身满足感和安全感而产生的主观愉悦情绪,其核心成分是由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三者组成的有机整体。①长期以来,不少研究者以工资收入、家庭财富、生活指数、经济指标等衡量幸福感指数,并以此进行国家与国家、阶层与阶层、人群与人群的比较。这类“幸福感”衡量通常在封闭的系统方法论②下产生,即在选定变量关系后对其他作用条件、因素进行学术方法上的控制,进而对影响幸福感的变量关系加以封闭式检验,以此解释幸福感变化的原因。然而,首先,不同人群、不同宗教、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与经济制度、不同历史、不同文化、不同生产力、不同价值观体系、不同地域、不同人口学要素(factors of demographics)对主观衡量对象(即某一人群)的“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具体构成、变化程度、变化方式、稳定性会产生无法避免(即在现实中无法控制)的影响;其次,除上述各个领域的不同外,即便在某一相同领域也会存在不同的作用条件、不同因素的影响,如在相同的经济制度下有不同的经济体制;在相同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发展模式;甚至在相同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发展模式下还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路径、不同的客观条件等等。这种单选变量的时空条件的差异性使幸福感衡量与相关研究难以产生具有演绎性的普遍意义。第三,尽管有些研究鉴于上述各种差异性对客观条件、影响因素和衡量的主观对象采取了平稳性、平衡性控制手段,但在控制全面性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有些条件和影响因素的差异性既无法控制又难以量化,比如,在其他所有条件控制的前提下,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个人的工作地点与其大宗族家庭所在地的距离远近也可以对其幸福感产生“有意义”的影响,而两个地点之间是否有高铁又可能使这种影响产生不稳定性;即便这个距离完全一样且其他所有条件受到控制,衡量对象对完全相同的工作还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人兴趣感;再比如,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生产力极为落后,人均GDP、人均收入、人均消费均是世界倒数,物质生活极为匮乏。如果按照西方幸福感研究中所采取的封闭系统方法论进行衡量,1949-1966年中国人的幸福感根据其人均收入等指标的衡量应该是全世界最低之一(无论怎样作西方式平稳性处理),但事实上在这段时间,中国人普遍的幸福感因受到“1949新中国”这个历史、制度、价值观、信仰大事件的影响而恰恰相反。基于上述幸福感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原因,西方封闭条件控制下产生的主观“幸福感”衡量不仅存在可靠性程度(reliability)问题,有时甚至产生合理性(validity)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甚至影响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幸福感研究。因为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条件大幅改善,然而这种通常被作为对幸福感产生正向影响的重要因素并非一定就能提高人们的幸福感程度。

有研究表明,中国GDP和居民收入的长时期稳步增长并没有带来居民幸福感的同步增长③,二者的关系似乎形成了一种“伊斯特林悖论”现象。该论的“忽视变量”理论认为,西方经济学研究仅仅关注收入、财富和消费,忽略影响人们幸福感的其他非经济因素,如激励与创造、健康、政治参与、社会渴望、自由、利他主义、平等、社会资本的减少和地位外部性等的作用。特别是,如果这些非经济因素与收入、财富和消费等经济因素呈负相关时,随着经济增长,许多影响幸福感的非经济因素会下降,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抵消经济因素带来的正向作用,于是可能出现收入增加而人们幸福感并没有相应增加的“幸福悖论”。因此,非经济因素的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社会心理影响从而限制个体主观幸福感的提升。④与“伊斯特林悖论”和上述非经济因素研究不同,龙斧等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由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如养老等)构成的具有中国社会、经济性质的结构性家庭核心消费理论,并分析了它对中国消费结构合理性和消费内需的多元、交叉影响,以及因此对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所产生的社会再分配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核心消费决定论”。⑤同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检验核心消费压力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差异性对人们幸福感的结构性交叉影响,揭示核心消费不仅本身对幸福感具有影响,而且会对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与幸福感的变量关系产生作用,从而建构一个新的幸福感作用机制。

二、幸福感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论考量

长期以来,大量研究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或心理学理论入手,在封闭系统方法论框架下选定某一或某些领域的传统变量,再施以统计或其他定量方法检验其对幸福感的影响和作用。本研究对核心消费的变量选择和对变量关系的检验、分析主要基于对以下理论、方法论以及研究方法的考量。

1.从幸福感研究的理论构建看,本研究基于“核心消费决定论”建立并检验中国核心消费压力、经济地位与幸福感之间的变量关系,一方面这与“伊斯特林悖论”的“忽视变量”具有理论共性,即都指向以往基于工资收入、财富增加、经济发展和生活指标的相关研究中所“忽视”的幸福感影响因素和变量;另一方面,二者又有理论差异性,即“伊斯特林悖论”主要指向非经济因素对幸福感产生的影响效应,而本研究则指向以经济指标为衡量的幸福感研究文献中所忽视的重要经济因素,如一般经济因素、家庭消费结构中的核心消费以及因此产生的幸福感变量关系。比如,以往的研究在工资收入与幸福感关系检验中忽略了核心消费这一具有经济和家庭双重结构性的消费需求变量对幸福感和工资收入本身的作用效应,以及它对影响幸福感的社会经济地位所产生的作用效应。本研究试图从理论上证实,核心消费不仅是一个“忽视变量”而且是一个被忽视的具有结构性影响的经济变量,而这个经济变量对幸福感具有不可避免的重要影响。如果在寻求、检验“忽视变量”方面本研究与“伊斯特林悖论”具有共性,那么它因通过中国核心消费这一经济变量检验而具有自身的理论特性。

2.从幸福感研究的方法论科学性看,许多幸福感研究文献中的变量选择带有一般共性,如工资收入、家庭财富、经济地位等,但因对衡量对象的特性的忽略而在结果上产生了可靠性缺陷。无论相对传统的“收入、财富增加导致幸福感增加”的线性命题,还是对非经济因素的幸福感变量关系的考量,核心消费在中国的形成以及它与幸福感的关系都具有自身的特性,这个特性又是在“家庭经济地位”这一共性概念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以此衡量、检验幸福感更具有可靠性。可以认为,它确立了一个新的“忽视变量”,从而能进一步加强传统方法研究框架下的幸福感衡量的可靠性。

3.从核心消费作为幸福感变量的本质特性看,家庭的核心消费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社保,一是具有“必须、必要和必然消费”的性质,即所有家庭、居民(幸福感衡量对象)都面临相同的经济负担;二是具有消费领域、种类和需求上的不可替代性,如住房消费除购房、租房外没有其他替代方式⑥;三是排除消费者(即幸福感衡量对象)在消费行为上的主、客观差异性(这些差异性一般由生活方式、商品价格、市场作用、消费数量、质量、种类、频率、替代因素和条件的不同与变化而产生)。核心消费的上述三个本质特性不仅具有中国家庭消费结构的绝对共性,而且因此形成结构性变量体系,从而加强了幸福感变量检验的可靠性,即不会因为控制条件或因素的增减、变化而降低其衡量的可靠性甚至合理性。

4.从核心消费作为幸福感变量的影响程度看,传统研究常常基于封闭、固定的变量检验框架,如每当工资收入提高一定百分比或家庭财富增长一定百分比,幸福感便产生相应变化。而核心消费在年均家庭收入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即便保守估算也高达60%左右。⑦相比之下,年均工资增长、年均家庭财富增加的“幸福感影响”较难达到这种核心消费所产生的家庭经济影响或幸福感影响的量纲(magnitude)程度。因此从量纲差异性看,核心消费对幸福感的变化不仅加强了变量的解释力度和衡量的可靠性,而且比对原有的一般经济因素(如工资收入、家庭财富等等)的衡量,或对某一个、某几个主观选择的消费品变量的衡量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

5.从核心消费与幸福感变量关系研究的理论意义看,上述量纲差异性具有中国特性和经济、消费结构性,即核心消费的形成及其影响是改革过程中将原有几十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建立的社会保障、福利、事业领域向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私有化急剧且大幅度转变的产物。因此,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由核心消费衡量而产生的幸福感研究自然涉及如下理论性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在市场化改革中,哪些领域应该私有化,哪些应该国有化?哪些领域应该国有与私有、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哪些领域的市场操作应以利润为效益衡量,哪些领域的市场操作应以社会保障、福利事业的改善作为主要的效益衡量?而围绕幸福感更深程度的理论问题则在于:在房地产(或医疗、教育、社保)的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私有化趋势下,家庭因为降低其他消费(如日常、边际消费)使住房面积大一平米带来的幸福感是否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为人民带来的幸福感?它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大一平米”产生的幸福感有什么本质区别?能够对上述问题予以回答并产生理论思考的幸福感研究,比简单采用西方封闭系统方法论下以传统经济指标衡量幸福感的研究更具有中国实践的针对性和理论意义。

6.从核心消费与幸福感变量关系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目的看,除纯粹方法、方法论研究外,即使纯学术性的幸福感实证研究也有意无意地带有实践和政策的暗示性。比如,将经济发展指标或生活质量指数(GDP、人均收入、家庭收入、人均财富、人均小康指标等)作为幸福感变量所产生的正向结果会暗示提高GDP、人均收入、人均财富等可以提高幸福感(而事实已证明可能不会“如愿以偿”)。且不论这种结论与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西方制度下产生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幸福感研究结果有什么区别⑧,它其实就是暗示只要加速市场投资、加大资本效应、加强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即可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哪怕这种政策效应实际上可能会加大中国的贫富差别、两极分化以及投资与消费结构的不合理性,加剧消费内需的不足从而降低幸福感也不在其考虑范围。而本研究做的核心消费与幸福感的变量关系检验不仅试图证实降低因市场化、商业化、私有化、利润化而产生的核心消费压力可以真正提高消费者(人民)的幸福感,而且试图通过检验核心消费对客观收入与幸福感变量关系产生的作用,证实即使平均收入提高,如果没有核心消费领域的市场化、商业化、私有化、利润化程度的降低,最终也不会提高消费者(人民)的幸福感。

基于上述理论、方法论、研究意义和目的等的思考,本研究的幸福感变量体系的建立与检验将试图加强对这一领域的交叉学科视角的研究,以提高其理论科学性、方法合理性、逻辑严谨性和目的、意义的中国实践针对性。

三、文献综述、商榷与研究假设

1.社会经济地位与幸福感

李松认为,幸福感既是对客观生活条件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主观生活满意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⑨本研究借此概念,拟从客观经济地位和主觀经济地位相结合的角度研究幸福感。

(1)客观社会经济地位与幸福感

针对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很多学者从微观经济收入角度进行了研究⑩,认为收入对幸福感有显著正向影响,一般而言中上收入阶层比低收入阶层有更强的幸福感。(11)但也有研究表明,对高收入阶层而言这个影响并不显著(12),因此收入与幸福感实际呈倒U型关系。(13)本研究认为,这种倒U多是因为对高收入人群而言收入再上升带来的“普通人”生活改善的边际效应已经大大降低,比如,核心消费会对中等和中等以下收入人群(即中国绝大多数人群)形成经济负担,而对高收入的少数人而言,住房、医疗、教育、社保负担在其总收入中的比例远远低于中低收入人群,因此,从衡量的合理性角度,高收入人群的幸福感研究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幸福感衡量的可靠性(reliability)。另有研究则认为,收入本身对幸福感的直接影响有限,总体解释力不到2%,收入主要通过其他中介因素对幸福感产生作用,如个体知足程度、心理健康体验等主观期望的因素。(14)也有研究认为,分配公平感在收入差距和幸福感的关系中存在重要的调节效应和中介效应。(15)

美国经济学家伊斯特林提出的“伊斯特林悖论”介于上述两类研究之间。该理论一方面不否认经济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认为富人的幸福感水平普遍高于穷人,但另一方面强调从以往的历史看,经济收入增长并不一定提升国民的幸福感程度,因而对幸福感的影响作用十分有限。但从社会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学角度看,这个“悖论”,无论是对经济因素的“不否定”还是对非经济因素的强调,在方法论上并没有突破西方封闭系统的框架,因为其非经济因素的幸福感衡量仍以西方社会、文化、价值观等为基础。

尽管存在上述不同结论,带有主流性的大量研究依然试图证实由人们的收入、职业、地位差异性所综合构成的社会经济地位分层会对幸福感产生作用,比如收入越高、职业地位越高、教育程度越高,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则幸福感越高(16);收入与居民幸福感呈显著正相关,随着收入的增加幸福感会随之提升(17);收入对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居民的幸福感随即增加78.9%(18);绝对收入与幸福感有显著正向影响,而收入差距与幸福感有负向影响。(19)同时,体制内职工由于相对拥有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福利,在机会和资源获取方面更有优势,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体制内职工通过收入、教育和社会地位影响幸福感的工具性价值尤为明显;而体制外人群遭受制度障碍或差异性对待的可能性更大,这种不平等也是导致“剥夺效应”的重要根源之一。(20)基于上述,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居民的幸福感越强;

假设1a:客观收入越高,居民的幸福感越强;

假设1b:相比于体制外职工,体制内职工的幸福感相对较高。

(2)主观社会经济地位与幸福感

默顿的参照群体理论认为,个体满意与否是根据自己与所在群体其他成员的比较而确定的,而参照群体具有相同的比较性特征。在比较过程中,个体确定自己的价值、社会地位,产生一定的满足感或“相对剥夺”感。如果认为自己在参照群体中受到公正的待遇并处于中层以上的地位,会产生满足感,其幸福感也越强;反之则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其幸福感也越弱。

基于上述理论,衡量相对收入的方法一般分以下三类:一是以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当地人均收入,然后对同一地区调查对象的收入差从小到大分成五等分以确定所调查家庭的相对收入(21);二是以自评家庭经济地位的感知进行衡量,主观认定家庭经济地位越低,则“相对剥夺”感越强(22);三是以自身收入地位的主观评价测量相对收入变量。(23)本研究将采用第三类方法,即以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衡量相对收入。文献显示,这一类研究认为,对个人幸福感的影响,最重要的不是绝对收入,而是和别人比较的相对收入(24);绝对收入对幸福感存在一定的正面影响,但是在加入相对社会经济地位的主观度量后,其影响不再显著,这表明幸福感并不取决于绝对收入。(25)绝对收入是通过影响居民的相对收入感受从而影响其幸福感的。(26)如果人们在比较中发现自己处于劣势地位,便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降低其幸福感水平。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c: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居民的幸福感越强。

2.核心消费压力与幸福感

基于上述关于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控制性分析,本研究试图探求中国家庭收入持续、长期增长却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幸福感的原因。有研究指出,随着消费负担的增加,幸福感逐渐降低;消费压力对幸福感存在稳健的负向影响,消费压力指数每下降0.1所提升的幸福感相当于收入提升85.2%。(27)以住房为例,住房消费压力会显著降低幸福感,城市房价上涨程度对居民幸福感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房价上涨越快,居民的幸福感越低(28),所以房价的上升显著遏制了幸福感。(29)

苏梽芳等通过CSS2008数据检验食品这一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幸福感的影响,发现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幸福感存在显著负向影响,并且,食品价格上涨对农村户籍和低收入家庭的幸福感影响更大。(30)孙计领等通过CGSS2010数据分析收入水平、消费压力及其交互作用对幸福感的影响,发现食品、家庭设备用品、住房、医疗和赡养的支出压力对幸福感的影响较大,且在不同收入阶层和城乡之间存在差异。(31)银辉通过CGSS2013数据考察家庭消费及家庭人均年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发现幸福效应的强度由大到小依次为汽车消费、餐馆聚餐、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消费,而高档耐用品消费、品牌商场购物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并不显著。(32)这些研究一方面與本研究对消费与幸福感之间变量关系的识别相一致,另一方面,本研究中的核心消费是作为家庭消费结构对幸福感进行的测量,因此比单个消费品(价格)更具有结构识别上的社会性、普遍性、合理性以及衡量上的稳定性。而消费品诸如汽车(有无)、餐馆聚餐(多少)、人均年收入(升降如5%)对幸福感的影响排序忽略了消费(品)性质上的差异性,毕竟,汽车、到餐馆聚餐都具有消费可替代性、可多可少性和可有可无性,如果它们比住房的满足还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程度的幸福感,那么就会产生消费者用住房换取汽车、餐馆聚餐以获得幸福感最大边际效应的逻辑性问题。

总体而言,以往关于消费的结构性压力对幸福感影响的研究较少,且在消费的分类上主要是针对某些商品的具体价格浮动,难以形成理论上的系统性和结构分析上的宏观性。本研究则根据龙斧等(2015)提出的“核心消费决定论”,侧重检验中国家庭消费结构中核心消费压力对幸福感的影响。因为正是核心消费压力以及核心消费价格所引起的日常消费、边际消费价格上涨、可支配收入降低对人们生活产生的经济压力导致了居民的幸福感指数下降。(33)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核心消费压力越大,居民的幸福感越弱

3.核心消费压力对客观收入与幸福感变量关系的调节作用

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核心消费因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私有化而使价格急剧上涨,人们面临着较大的社会经济压力。根据“核心消费决定论”,核心消费压力不仅影响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的数量与质量,而且通过强制性社会贫富差距的重新划定实际拉大了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结合假设1,这个变量关系的结果会导致人们的幸福感水平降低);对于高收入阶层,其抗衡经济压力的能力相对较强,核心消费压力带来的冲击相对较小,客观收入的增加可用于扩大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而中、低收入阶层由于客观收入较低,核心消费压力相对较大,消费负担相对较重,降低了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在总消费中的比例,结果,因家庭核心消费的强制性和不可替代性而实际降低了以客观收入为重要衡量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这不仅导致幸福感水平下降,而且抑制客观收入对幸福感的正向影响效应。“核心消费决定论”与鲍曼的“后现代穷人观”(34)有相同之处,即在消费社会里,“新穷人”的收入仅够维持生计,缺乏消费能力,他们被迫生活在为资本和市场所设计的社会空间和生活模式中,感受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核心消费压力对客观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线性强度具有调节作用;其他因素不变,核心消费压力越大,客观收入对幸福感的正向影响越小。

四、家庭核心消费压力、社会地位与幸福感的实证分析

1.数据与变量描述

本研究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CSS2013),这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大型连续性抽样调查项目。该项调查采用概率抽样的入户访问方式,以在现地址居住,年满18-69周岁的中国公民为调查对象,内容涵盖个人工作状况、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家庭消费情况、幸福感及生活满意度、社会支持及社会评价、政府评价与政治参与等,总样本量为10206份。本研究根据60周岁为中国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选择了18-60周岁的居民作为分析对象,同时剔除个人收入和家庭总收入为零的样本,最终进入模型分析的样本量为6990份,并运用SPSS23.0软件进行相关变量的统计分析。

(1)因变量。幸福感为本研究的因变量,其量表分别从理想状态、生活状态、满意程度、重要东西获得、生活顺心程度、幸福感受六个方面进行测量,对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不太同意、比较同意、同意、非常同意六项回答分别赋值1-6分,然后将每项回答按分值加总后取均值,分值越高说明幸福感越强。得到此测量的信度系数(Cronbachs alpha)为0.863,这个数据说明此幸福感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

(2)自变量。包括两个方面:社会经济地位、核心消费压力。社会经济地位从客观收入、职业地位和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衡量,其中客观收入是指个人年收入,为了减少极端值的偏态分布的影响,对个人年收入取对数。职业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体制内职业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外职业包括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单位等,并确定以体制外职业作为参照对职业进行虚拟化处理(1代表体制内职业,0代表体制外职业)。本研究还对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进行了翻转编码,编码后1-5分别代表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和上层。同时,根据“核心消费决定论”所定义的内涵,按照问卷中的具体消费类别,将医疗、教育、养老、房贷等费用归为核心消费,饮食、衣着、房租、水电气、通讯、交通、人情和其他费用归为日常消费,文化娱乐、购买电器车辆、旅游度假、奢侈型消费等费用归为边际消费。在此基础之上,本研究将检验核心消费、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各自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例(以下分别称核心消费比例、日常消费比例、边际消费比例)及其变化对幸福感产生的影响。其中,以核心消费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表示核心消费压力。

(3)控制变量。关于个人背景的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婚姻和户口,这些变量作为人口学特征,会对因变量幸福感变化的衡量产生合理性作用。为了便于因果分析,对性别、婚姻和户口分别进行虚拟化处理,性别1代表男,0代表女;婚姻1代表结婚有配偶,0代表其他;户口1代表城市户口,0代表其他。考虑到年龄对幸福感的影响可能是非线性关系,对年龄做平方处理。各变量的编码赋值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2.实证分析

(1)核心消费压力是普遍面临的结构性社会问题

通过对“我国当前存在的最重大社会问题”进行多重响应分析,得出了表2的结果,其中物价上涨(16.7%)、看病难看病贵(13.2%)、住房价格过高(9.2%)、养老保障(5.1%)、教育收费(3.6%)等核心消费压力问题占总社会问题的累加百分比达到47.8%,远远高于收入差距、贫富分化(12.9%)和贪污腐败(11.7%)。可见,核心消费压力已经成为人们无法逃避的首要社会性经济问题,而且也已经成为最大单个社会性问题。首先,核心消费所产生的家庭消费压力对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直接产生挤出效应,从而对幸福感产生影响;其次,其价格上升又导致日常和边际消费价格上升,从而对日常消費和边际消费再次产生挤出效应,并因此进一步影响幸福感水平。(35)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阶层,因为核心消费价格上涨带动了整个物价的上涨,给他们带来的经济压力相对高收入阶层更大。因此,一方面,贫富差别作为中介变量使核心消费对中国中、低收入阶层的幸福感产生更大影响;另一方面,核心消费又反过来加重贫富差别(36),形成一个幸福感影响的恶性循环。

(2)社会经济地位、核心消费压力对幸福感的影响

表3的结果显示,从社会经济地位来看,客观收入、职业地位、主观经济地位与幸福感显著正相关,而核心消费压力与幸福感负相关,核心消费压力对客观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

第一,社会经济地位与幸福感正相关

其一,在控制性别、年龄、婚姻和户口的前提下,客观收入越高幸福感更强,客观收入每增加1%,其幸福感增强0.251,验证了假设1a。同时,客观收入是衡量经济地位高低的重要变量,但收入本身又直接与核心消费影响机制产生关系。一般认为,在进行其他条件控制的前提下,核心消费比例越大,客观实际可支配收入越低,主观幸福感越低。因此,不仅客观收入本身是影响幸福感的因素之一,而且核心消费压力也通过影响客观收入对幸福感产生作用。

其二,与体制外职工相比,体制内从业的居民幸福感高出0.167,验证了假设1b。体制内职工其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福利保障水平相对较好,因而核心消费压力相对较小,幸福感水平相对更高,从而证实了核心消费对客观收入-幸福感关系的作用。

其三,在控制性别、年龄、婚姻、政治面貌和户口的前提下,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幸福感越强,主观经济地位每提高1个单位,其幸福感增强0.404,验证了假设1c。幸福感的高低,除了受客观经济地位影响以外,也受到周围环境和参照群体的影响。主观社会经济地位高,人们会产生更积极的社会态度和满意度;主观社会经济地位低,人们与参照群体相比较产生“被剥夺感”的可能性越大,幸福感水平也随之降低。因此,提高人们的主观社会经济地位是增强人们幸福感的重要途径。

第二,核心消费压力與幸福感负相关

从核心消费、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比例分别对幸福感的影响来看,模型4显示,核心消费比例与幸福感显著负相关(与模型2的相关检验一致),日常消费比例与幸福感正相关但不显著,边际消费比例与幸福感显著正相关(即边际消费比例越高,幸福感越强)。

其一,核心消费压力越大,幸福感水平越低。在控制了性别、年龄、婚姻、政治面貌和户口的前提下,核心消费比例每增加1个单位,其幸福感水平降低0.049,验证了假设2。核心消费作为必须、必要和必然的消费,其消费比重越大,人们的经济压力也越大,幸福感水平也越低。近2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核心消费价格在市场化作用下普遍上涨,而个人收入上涨速度与核心消费价格上涨速度的错位,使得核心消费压力成为绝大多数家庭消费的沉重负担,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感。

其二,日常消费与幸福感的正相关不显著。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家庭已解决温饱问题(37),日常消费比例对幸福感的影响作用逐渐减小;另一方面,尽管日常消费比例本身对幸福感影响不大,但当它受到上述分析中的核心消费及其价格的双重影响、双重挤出时,也会对人们的幸福感产生影响,即日常消费被挤压得越多,幸福感越低。但问题在于,如果以日常消费或边际消费的单独线性关系衡量其对幸福感的影响不大,则正好反过来说明核心消费不仅直接对幸福感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作用于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进而对幸福感产生影响。

其三,边际消费比例与幸福感显著正相关。在控制了性别、年龄、婚姻、政治面貌和户口的前提下,边际消费每增加1个单位,其幸福感水平提高0.105。边际消费是衡量生活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本身与幸福感显著正相关,其消费越多越能增强人们的幸福感。

第三,核心消费压力对客观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

核心消费压力对客观收入和幸福感具有调节效应,核心消费压力与客观收入的交互项系数显著,表明客观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存在群体差异。核心消费压力与客观收入的交互项系数为负数,表明客观收入对幸福感的效应在核心消费压力小的阶层中更明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客观收入对数每增加1个单位,核心消费比例小的阶层的居民的幸福感上升8.9%,而核心消费比例大的阶层的居民的幸福感仅上升5.0%(0.089-0.039=0.050)。因此,核心消费比例上升导致的压力越大,客观收入的增加对幸福感的正向影响越小,假设3通过验证,说明核心消费压力的抑制效应显而易见。高收入阶层由于抗压能力强,核心消费比例上升导致的压力对其幸福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中低收入阶层的抗压能力相对较弱,核心消费比例上升导致的压力对其幸福感的影响相对较大。

另外,从个人背景对幸福感的影响看,年龄对幸福感的影响呈现U形,相对而言,中年人比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幸福感更弱,表明中年人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双重压力。与青年人和老年人相比,中年人不得不面对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核心消费的压力,并且其消费压力的叠加程度更强,幸福感水平更低。同时,男性比女性的幸福感水平更低,未婚比已婚的幸福感更弱。而出现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幸福感更低这一问题,是由于城市的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核心消费压力太大,导致人们“逃离城市、回到农村”。

五、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根据CSS2013的调查数据,分析了社会经济地位和核心消费压力对幸福感的影响,以及核心消费压力对客观收入(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衡量)与幸福感变量关系的抑制效应。尤其是证实了由核心消费构成的结构性变量体系不仅本身直接影响幸福感,而且对社会经济地位与幸福感的变量关系产生结构性作用,而这种结构性作用正是以往关于工资收入与幸福感关系检验中所忽略的经济结构性作用。同时,也从实证角度证明了核心消费这一幸福感的结构性变量分析具有自身的理论特性。总体而言,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发现:

1.客观收入对幸福感的正向关系得到证实,即在其他条件、影响因素控制下,客观收入越高,人们的幸福感越强;同时主观经济地位越高,幸福感越强。

2.核心消费压力与幸福感有显著负相关关系,即核心消费压力越大,幸福感越低。首先,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如养老)等核心消费是人们普遍面临、无法避免的结构性消费负担,其压力越大,给人们生活造成的负面困扰越强烈,从而越容易降低其幸福感程度。这一发现表明,核心消费相对于客观收入的变化(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变化)或某一消费品价格的变化等对“主观幸福感”变化更具有解释力。其次,本研究从实证角度印证了龙斧等的“核心消费决定论”中关于核心消费影响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价格从而进一步挤压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比例,再对幸福感产生影响的判断。第三,比较体制外从业人员,体制内职工的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其幸福感水平较高。这进一步从制度结构的角度证实了核心消费压力与幸福感的变量关系的合理性。以上三个方面的发现表明,核心消费不是一个简单的消费品、消费行为或财富标志,而是形成了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家庭消费结构。因此可以认为,缓解家庭和居民核心消费压力对提高绝大多数人群的幸福感具有决定性、结构性作用。

3.核心消费压力不仅本身影响幸福感,而且因其“必然、必要、必须”的性质和不可替代的本质特征,对客观收入与幸福感的变量关系产生抑制性作用;核心消费压力越大,客观收入的增加对幸福感的作用越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核心消费价格上涨速度远远超过工资上涨速度;在社会保障水平不高的前提下,收入上涨带来的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被核心消费压力的负面效应所抵消,从而降低了幸福感的程度。这一发现表明,核心消费相对客观收入的变化(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变化)对“客观幸福感”的变化更具有解释力。因此,从方法论的结构识别角度看,幸福感衡量不能简单以收入多少以及收入变化为标准,因为这些标准掩盖了核心消费的抑制作用。而从理论和方法的科学性看,对传统的幸福感的经济性变量体系而言,本研究中核心消费变量的介入不仅是一个重要补充,而且其作用共性也使幸福感衡量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合理性。基于上述两方面,本研究也证实了这样一个学术方法上的观点,即简单以西方设立的经济指标(人均GDP、人均工资收入、人均小康指数、平均财富指数等)或西方的非经济指标确立幸福感衡量掩盖了不同国家、民族、文化、历史、宗教、地域、时间、发展路径、发展阶段、政治与经济制度及其所产生的价值观、重大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性,以及这个差异性对传统幸福感衡量的影响与作用。毕竟,这些经济与非经济条件和因素作用的差异性在学术研究中可以避免、可以控制、可以平衡,但在现实中却不可避免、不可控制、不可平衡。因此,仅用人均收入等经济指标衡量幸福感存在合理性、可靠性的问题。这也证实了核心消费的确更好地从根本上解释了中国GDP上升、人均收入增加却没有出现幸福感相应提高的原因。

4.本研究引入人口学变量,发现现实生活中的“中年压力”与幸福感产生变量关系正是由于“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所致。中年人在家庭的“两栖”消费中不得不压缩自身消费,从而使幸福感水平降低,这一趋势在城市中年人群中更为明显。实际上,这种“年龄”“地域”与幸福感的相关性背后隐含着核心消费与幸福感的因果性。毕竟城市中年人群的自身消费压力再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经济压力不是首先来自能否“买车”或“聚会聚餐”,而是主要来自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核心消费。这个人口学变量(年龄、地域)与经济变量(核心消费)的结合不仅使幸福感的决定具有经济结构性,而且具有社会结构性。

最后,本研究基于核心消费的幸福感衡量结果表明,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核心消费带来的最基本生存压力对人们(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幸福感程度产生不可避免的重要决定性影响。因此,政府在提高大众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采取结构性政策降低因核心消费而带来的压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提升其幸福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平均工资收入已翻近百倍,幸福感指数却并未同步上升。这从反面证实,核心消费领域因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私有化对幸福感产生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工资收入提高所应该带来的幸福感程度。而一般性的财政性收入补贴或医疗保险帮助已被文献证实对市场和资本所产生的核心消费压力的缓解只可谓之隔靴搔痒,到底怎样对核心消费领域进行制度性、结构性改造,从根本上摆脱因市场和资本而产生的具有经济结构性、社会结构性的核心消费压力,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幸福感,是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① ③ 邢占军:《我国居民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研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② 龙斧、王今朝:《新古典经济学的“封闭系统”和“两个凡是”方法论特征》,《海派经济学》2015年第13卷第1期。

④ 李路路、石磊:《经济增长与幸福感——解析伊斯特林悖论的形成机制》,《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3期。

⑤ (33) (35) (36)龙斧、王今朝:《核心消费决定论——从市场与消费的结构性扭曲看中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影响因素》,《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⑥ 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消费负担也具有这种不可替代性质,尽管有些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时因顾虑消费支出而选择放弃治疗,有些低收入家庭选择放弃下一代的教育,有些低收入家庭选择放弃社保(将来养老的生活费用),但是,一方面这类人群是相对少数,另一方面,这些“放弃”本身反过来也证明这些核心消费领域的家庭支出直接影响了幸福感,毕竟这样的放弃不会带来幸福感。比如,中年人因为儿女购房放弃自身养老、看病消费(或积蓄)对幸福感产生的影响,也可以证实核心消费压力与幸福感的变量关系检验具有合理性。而且从变量关系的结构识别看,核心消费本身具有经济结构的性质,其作为幸福感变量有可能比工资收入(年均增长率)或一种、几种主观选择的消费品及其价格所带来的幸福感影响更具有可靠性。更重要的是,这一实证检验所产生的理论观点是紧密结合中国社会具体实践和人民经济生活的具体现实的。

⑦ 龙斧:《“核心消费”对中国消费-投资结构机理关系和内需的动态一般均衡决定与历史反证计量分析》,《武汉大学战略决策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18年第3期;龙斧、王今朝:《核心消费决定论——从市场与消费的结构性扭曲看中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影响因素》,《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⑧ 通常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西方研究会将其成果作为全世界的普遍性理论,研究者一般既不考虑本文所指出的上述诸多不同和差异性,也不会指出西方市场经济条件的控制因素;而中国不少学者也是如此,将基于西方社会、经济、文化、市场的研究结果、结论、成果、理论和方法视为具有普遍性、普适性、无制度差异性的世界科学真理。这种问题在中国学者关于幸福感的大量研究文献中所使用的理论、方法以及蕴含的方法论思想中普遍存在。

⑨ 李松:《调查称城市居民幸福指数下降 物价问题最受关注》,http://www.sina.com.cn,2010年12月18日。

⑩ 李骏:《城市住房阶层的幸福感与公平感差异》,《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11) 刘欣:《中国城市的阶层结构与中产阶层的定位》,《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

(12) (27) (31) 孙计领、胡荣华:《收入水平、消费压力与幸福感》,《财贸研究》2017年第2期。

(13) (22) 刘同山、孔祥智:《经济状况、社会阶层与居民幸福感》,《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14) 黄立清:《青年群体的幸福感:基于CGSS数据的分析》,《中国青年研究》2017年第12期。

(15) 孙计领:《收入不平等、分配公平感与幸福》,《经济学家》2016年第1期。

(16) 边燕杰、肖阳:《中英居民主观幸福感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2期;罗楚亮:《绝对收入、相对收入与主观幸福感》,《财经研究》2009年第11期。

(17) 刘彤、胡永健:《不同年龄层次收入与主观幸福感关系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18) 黄嘉文:《收入不平等对中国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社会》2016年第2期。

(19) 金江、张奎:《收入、工作单位与主观幸福感》,《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20) 张峰、贾岚暄:《体制内关系与居民幸福感》,《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3期。

(21) (24) 裴志军:《家庭社会资本、相对收入与主观幸福感:一个浙西农村的实证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7期。

(23) (26) 张学志、才國伟:《收入、价值观与居民幸福感》,《管理世界》2011年第9期。

(25) 官皓:《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研究:绝对水平和相对地位》,《南开经济研究》2010年第5期。

(28) 林江、周少君、魏万青:《城市房价、住房产权与主观幸福感》,《财贸经济》2012年第5期。

(29) 何立新、潘春阳:《破解中国的“Easterlin悖论”:收入差距、机会不均与居民幸福感》,《管理世界》2011年第8期。

(30) 苏梽芳、王海成、郭敏:《食品价格上涨对中国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中国人口科学》2013年第6期。

(32) 银辉:《家庭消费与居民幸福》,《企业经济》2017年第11期。

(34) 〔英〕齐格蒙特·鲍曼:《工作、消费、新穷人》,仇子明、李兰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185-188页。

(37) 张翼:《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消费倾向——从生存性消费到发展性消费》,《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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