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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研究
——基于四川省的调查

2019-05-13管庆旭毛卫兵符璨汪小溪张浩淼

社会政策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贫困家庭刚性状况

管庆旭 毛卫兵 符璨 汪小溪 张浩淼

自2011年上海市民政局提出“支出型贫困”概念以来,支出型贫困问题就逐渐受到了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重视。随后浙江、江苏、安徽、河北、青海等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办法,对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救助和帮扶。2017年11月,广安市在四川省率先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2018年,四川凉山州和成都市先后发布通知将因病、因灾和因教育等原因导致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到社会救助中,这说明四川省开始关注并力图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

有效地开展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工作,离不开准确核对申请者所在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因此探讨和研究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问题非常必要。四川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课题组选取成都、南充、广安等5 个市的6 个县区9 个乡镇(街道、社区)就农村贫困家庭及经济状况核对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和数据分析,课题组分析了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必要性,探讨了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应解决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了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必要性

(一)应对多维贫困的有效之举

贫困是一个多维的状态,低收入和高支出是导致贫困的两个维度(民政部,2010)。长期以来,我国低保救助对象的识别和瞄准主要是通过家计调查的手段实现,关注的是收入型贫困家庭,但随着对贫困内涵认识的深化和社会政策理念的转型,建立在收入核对基础上的低保政策逐渐显露出不足,主要体现在支出型贫困家庭难以获得有效的救助和帮扶。与收入型贫困所不同的是,支出型贫困除了考虑满足人的基本物质需求之外,还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人的发展所需的基本需求。收入型贫困救助模式以解决“经济贫困”为特征,更多关注物质上的匮乏,而支出型贫困救助更加关注能力不足与机会缺失的“人文贫困”,由此可见,虽然支出型贫困救助属于风险成为事实后的事后补救措施,但由于其对教育、医疗、卫生等人力资本形成要素高度重视,有助于应对多维贫困。也就是说,针对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并提供相应救助,能够有效地应对多维贫困。

(二)落实精准扶贫的科学保障

精准扶贫已经成为中国反贫困政策的重要思路,精准扶贫重在“精准”二字,即在反贫困政策实施中做到精准瞄准、精准帮扶以及精准管理。其中“精准瞄准”是精准扶贫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反贫困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反贫困效果会得到有力保证(毕红静、李盛基,2018:80-85)。支出型贫困救助从收入和刚性支出两个角度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突破传统只看收入的方法,通过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等指标将贫困家庭划分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针对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贫困程度不同,对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分层分级,针对每一级的贫困对象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更加符合精准扶贫原则。

(三)实现弱有所扶目标的现实路径

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农村低收入群体由于相对缺乏资源和能力,其收入的增加不如必要生活支出的增加,农村支出型贫困现象会比较普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这里涉及的“弱有所扶”,就是指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着力解决各类弱势群体托底保障的突出问题。为此,要通过对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准确核对,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托底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实现弱有所扶的目标。

二、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关键问题

开展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明确并解决核对时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包括如何确定农村家庭的刚性支出,如何确定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以及收入和财产方面的资格条件。以下结合对四川省的调查加以具体分析,此次调查涉及40 户农村贫困家庭,并与被调查地负责核对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

(一)如何确定农村家庭的刚性支出

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家庭的刚性支出有利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精确瞄准与精准救助,是建设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重要基础,对于救助资源的合理高效运用具有重大意义(郭威,2016:119-120)。

1.农村家庭刚性支出的内涵与类别

所谓农村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家庭刚性支出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和扩展。有学者认为,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基本衣食住行、医疗救助、养老殡葬以及突发事件的必要开支(谢宇、谢建社,2017:40-47)。在农村地区,食品、医疗、教育支出占比明显高于城市地区(王瑜、杨晓军, 2017:10-11)。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数据,截至2013年,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户数量占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数的42.4%,在各种致贫原因中,因病致贫在各地区都排在最前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6)。由上可见,基本生存需求、医疗、教育、突发事件、养老等是农村贫困家庭的主要致贫因子。从政策实践来看,目前廊坊、杭州、宁波、上海等地均出台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办法,普遍地将医疗、教育、突发事件支出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畴,其中,医疗费用支出均被各地纳入刚性支出范畴,其次是教育刚性支出和突发事件支出(见表1)。

表1:政策实践领域对刚性支出的界定

四川省的调查发现,有62.5%的农村贫困家庭由于收入小于支出从而陷入家庭赤字,70%的农村贫困家庭背负债务,其中残疾和疾病因素占55%。如图1所示,95%的农村贫困家庭存在因大病、慢性病等导致的大额医疗支出,其次是教育支出(25%)和意外事故支出(20%)。四川省农村贫困家庭支出主要集中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和意外事故四个方面,其中医疗费用金额最大,占家庭年度总支出比重最高,是家庭致贫的关键因素,其次是基本生活、教育和意外事故支出(参见表2),也就是说,农村贫困家庭支出日渐综合性,混合原因致贫日益凸显。

图1:四川省农村贫困家庭欠款及主要支出分布情况

表2:四川省典型农村贫困家庭主要支出情况(元)

以上调查结果表明,农村贫困家庭的刚性支出主要集中于医疗、教育和突发事故,其中尤其以医疗为主。目前各地出台的关于支出型贫困的救助办法和措施主要集中于把以上方面认定为刚性支出,这说明了围绕上述方面的刚性支出开展核对是符合实际且比较合理的,对于财政困难的地区,可以先着力解决医疗支出型贫困问题,再逐步扩展至教育和突发事故方面。

2.农村家庭成员结构

低收入人口瞄准方法主要有财富瞄准、类别瞄准、社区瞄准、地理区域瞄准、行为和道德瞄准共五种方法,瞄准方法一般会搭配使用,以提高瞄准效率(岳经纶、刘喜堂、李琴,2016:168)。家庭成员结构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户籍、数量、性别、年龄、婚姻状态等,是影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因素。将农村家庭成员结构纳入农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即在现有财富瞄准、社区瞄准的基础上,结合类别瞄准,有利于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瞄准精度和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四川省的调查发现,农村贫困家庭规模以2-4 人为主要类型,合计占比达72.5%。农村贫困家庭成员职业以农民为主(42.1%),其次是工人(19.8%)、学生(18.3%)和无劳动能力(17.5%)①将因重病、重残导致无法从事劳动的情况和学前儿童,视为无劳动能力,下同。。务工群体在外务工比例较大(12.7%),这与四川省作为外出务工大省的省情相符,伴随家庭规模扩大,家庭成员为无劳动能力者和学生的比例在迅速扩大。

从年龄看,调研样本中0-20 岁的家庭成员(以学生和学前儿童为主)占比为22.2%,41-60 岁的占比为32.5%,61 岁及以上的占比为27%,三项合计占比达81.7%。由上可知,青壮年劳动力相对较少(18.3%),且较多选择外出务工(12.7%),故可推断,在农村生活的贫困家庭成员多为留守老人、学生、儿童和重病重残者,这部分群体收入低,甚至是无收入,难以通过开发性扶贫措施脱离贫困(张明锁、王灿灿,2018:130-138),而其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大,对家庭刚性支出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武汉、杭州、厦门等地都将家庭成员结构纳入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厦门市对社会救助对象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四要素实施经济状况核对。武汉市对重病、长期慢性疾病、残疾人、老年人、婴幼儿等刚性支出在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时,根据支出系数予以扣减(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赤峰市依据年龄、残疾、重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确定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按照相应公式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慈勤英、李芹,2018:1-20)。杭州将残疾、需抚养学前儿童的单亲家庭、怀孕、哺乳的妇女等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评定的并行条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

基于农村家庭成员结构对刚性支出的重要影响,将农村家庭成员结构、年龄、婚姻、健康等要素纳入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和机制,设立合理的系数或可支配收入扣减额是非常必要的,这方面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具体指标,为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社会救助资源的有效分配提供制度支持和科学保障。

(二)如何确定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方面的资格条件

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方面的资格条件,即因医致贫、因教致贫、因意外事故致贫等发展到何种程度才归为支出型贫困,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现有支出型贫困认定标准较多与低保标准挂钩,即因医疗、教育、意外灾害等特殊原因使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确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各地政策的实践来看,通常是将家庭刚性支出超过收入,或家庭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的,归为支出型贫困。

1.医疗类支出

关于医疗类刚性支出的涵义边界,学界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医疗类刚性支出就是维持贫困家庭成员生存所需要支付的必要医疗支出(谢宇、谢建社, 2017:40-47)。有学者从医疗费用分担的角度分析,认为医疗类刚性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医,在抵扣所有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剩余的自费部分(胡晶梵,2015:47-48)。在政策实践中,上海、杭州、广安、凉山等地均对家庭医疗刚性支出的涵义、医疗费用范围和计算时间跨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要求,如杭州市对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规定为申请之日前的12 个月,上海为申请之日前的3 个月。

四川省的调查显示,70%的农村贫困家庭背负家庭债务,其中残疾和疾病因素占比55%。有57.5%和22.5%的受访者因病和因残疾导致身体状况较差,两项合计占比高达80%,因病、因残类刚性支出凸显(参见图2)。然而,由于医保目录狭窄且执行过于严格,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农村长期存在。

基于目前农村地区医疗卫生制度建设情况和医疗方面的刚性需求特征,课题组认为医疗支出型贫困的医疗费用规定应从宽处理,对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尽量延长,如12 个月,对医疗费用支出范围放宽至绝大多数的医疗自付费用。

图2:四川省农村贫困家庭受访者健康状况

2.教育类支出

教育类刚性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学(不包括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在抵扣各种教育资助、社会帮困金额后,贫困对象自身负担的学杂费、寄宿费等费用(胡晶梵,2015:47-48)。目前,广安、凉山、宁波、杭州、青海等地均将教育支出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畴,杭州和宁波还对不同学历的支出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见表3)。

四川的调查显示,有25%的农村贫困家庭存在教育支出,教育年支出占家庭年度总支出的比例约为10%-12%,虽然这一比例远不如医疗支出,但也是农村贫困家庭比较重要的刚性支出之一,有必要对这类支出进行核对。农村教育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主要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哪些教育阶段的学生应该被纳入进来;二是哪些教育费用应该被计算进来。为充分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课题组认为各个教育阶段所发生的教育费用都应该成为支出型贫困核对与救助的范围。至于教育费用,应该根据各地公立教育资源的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制定标准,出国留学、择校费等教育费用不应纳入。具体可以依据不同教育阶段设置相应的教育支出核对方案:在儿童教育阶段,主要对学费、保育费、住宿费和必要学习用品等必备的教育费用进行核对;在青少年教育阶段,主要对学费、住宿费、书本费、餐费等教育支出进行核对,补习、辅导、等教育费用原则上不应该纳入进来(林闽钢,2017:224)。

表3:各地支出型贫困政策对教育类支出的界定

3.意外事故类支出

意外事故类刚性支出,指的是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除去已得各种保险及其他赔偿后,个人负担的所有支出(胡晶梵,2015:47-48)。目前凉山、宁波、杭州、桐乡等地均对意外事故类支出做出了详细规定(见表4)。对于意外事故给家庭所带来的影响,各地区强调的角度和因素有所不同,宁波强调意外事故对家庭收入的影响,杭州、凉山等地则更加关注意外事故对家庭财产、收入和刚性支出的影响,关注因素、角度更具综合性和全面性。

表4:各地支出型贫困政策对意外事故支出的界定

四川省的调查显示,有20%的农村贫困家庭存在意外事故类支出,意外事故类年支出占家庭年度总支出的比例在20%左右,①部分家庭存在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致死的情况,家庭损失无法具体货币化,此处统计仅为可货币化部分的意外事故大致支出。可见意外事故对家庭支出的影响较大,是不容忽视的致贫因素之一。

基于此,课题组认为在对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应该考虑由于意外事故所带来的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收入中断和刚性支出,即从综合性的角度、较为全面地考察意外突发事故导致的家庭支出,并通过核对机制进行审核。

(三)如何确定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与财产的资格条件

1.收入资格条件

收入水平是贫困线标准调整的最核心评价指标,具有易于统计、效率高、较公平、争议少等特点,有利于加速贫困识别(黄开腾、张丽芬,2018:74-80),因此,支出型贫困救助有必要考虑收入资格条件,应该对支出型贫困家庭设置家庭收入的排除性指标(钟仁耀,2015:22-23),目前与支出型贫困救助收入条件挂钩的因素主要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3 倍以内。上海、杭州、广安等地均将家庭收入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核对体系,但在核算时间跨度和核对参照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见表5)。

四川省的调查发现,农村贫困家庭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政策性收入和社会支持性收入五部分组成,但过于依赖政策性收入(低保金、医疗救助金、学生奖助学金等)和社会支持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土地租金等)和经营性收入(副业收入等)过于微薄,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参见图3)。

为了增强农村贫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实现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防止救助资源浪费,在核对农村居民收入时,应该设置一定的核算时间跨度,并对家庭收入内容与例外情况作出详细规定,例如,调查显示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造血”能力普遍偏低,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规定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高龄及残疾津贴等政策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充分考虑各地方财政实力的基础上,核对参照标准宜高不宜低。

表5:各地支出型贫困政策将家庭收入纳入核对范围情况

图3:四川省农村贫困家庭样本收入来源分布情况

2.财产资格条件

相关研究者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对的财产资格条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有学者提出,居民财产主要包括货币和物质两方面,对农村贫困居民而言,集体土地承包权和个人住宅是其主要资产(王海宝、施国庆、严登才,2016:42-47)。还有研究者提出了评定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排除性指标——家庭财产指标:家庭拥有汽车、拥有非居住住房、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建筑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的两倍,应予以排除(胡晶梵,2015:48)。在资产资格的政策实践上,杭州、舟山和桐乡等地均对申请家庭的货币财产、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等财产状况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青海省规定家庭存款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 倍,不得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拥有私家车(农用和经营性必需车除外)和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

四川省的调查表明,绝大部分农村贫困家庭没有存款,主要财产是家庭住宅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大型家电多为洗衣机、电视、冰箱等,拥有机动车和农用车的贫困家庭几乎没有。在住宅方面,拥有1 栋住宅的家庭数量占比为89.7%,没有住宅的比例为10.3%,且住宅类型以自建为主(72.5%),其次是借房(7.5%)(参见图4)。住房面积在71 平方米—105 平方米和106 平方米—140 平方米的比例分别为42.5%和30.0%,合计占比72.5%,农民住房用途多样,除了生活居住用途外,还用于养殖等生产用途以及堆放杂物等其他用途。

图4:四川省农村贫困家庭样本住宅类型情况

针对农村贫困家庭的财产状况,为了让更多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到救助待遇,课题组认为各地在设置财产条件时不宜过分苛刻。可规定不能有生活用的汽车,生产经营性汽车可以拥有,可对生产性汽车设置价格封顶线;可以拥有一套住房,但应适当放开对农村自建住房的面积限制(考虑到农村住房用途的多样性),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帮助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拥有和保持生产条件,帮助其尽快摆脱困境。

三、推进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四川省调查显示,目前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较滞后,部分市区县经济核对机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即使是已经建立了经济核对机制和平台的市区县在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支持和管理运作等方面仍存在困难和问题。此次调查通过对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发现,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缺乏具体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不敢放手开展工作;二是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困难,经济状况核对缺乏顶层设计,一些部门不愿意将数据共享,民政部门无法精确衡量申请者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情况;三是核对工作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缺乏该领域的专业培训和工作经验。

上述四川省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在全国具有代表性,许多地区的核对机制建设面临以上困难和问题。为了有效提高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对与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需要探索建立多层级、多部门、标准化的核对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机制建设。

(一)领导机制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的重视是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重要保证。省级民政部门要率先承担起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要结合四川省各地实际,拟定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的总体方案,界定和厘清省、市、县、乡各级的具体职责,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建议成立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及时纠偏。

2.机构建设优先

领导的重视优先体现在建设权威的核对机构,这是核对机制全面推进的关键,也是核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要明确机构建设层级,做到机构目标定位精准,明确各级核对机构建设的具体任务,省级核对机构主要承担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平台建设和跨区域信息核对职责;市县级核对机构应承担主要的核对任务;乡镇(街道)可通过调查取证加强手工核对和居民家庭信息及时更新工作,实现各层级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此外,财政部门要为各级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管理部门要落实人员编制,为机构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运行机制建设

1.建立和完善核对平台

专业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是支出型贫困家庭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关键。当然,平台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应结合各地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平台运行的经验和困难,以点到面,从收入、财产到支出,逐步完善核对平台。核对平台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数据的更新,数据更新要加强自动更新和手工更新两种方式的配合,一方面通过建立互联互通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网络,核对平台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交换、自动查询和校验比对,另一方面,基层核对机构要定期开展入户调查,走访邻里,将隐性收入等无法通过联网获得的数据手工录入加以补充。

2.加强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

纵向来看,核对平台的建设是一个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过程;横向来看,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是核对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作难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离不开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住建、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关键在于打破信息共享缺乏法律依据的壁垒。要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核对机构可获取的申请人授权情况,允许相关部门在居民授权的情况下调取存款等金融信息,整合和利用各个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资料信息。同时,数据库不仅作为开展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救助的依据,还应当通过数据沉淀,定期对相关数据加以分析,以量化的手段将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现状、致贫因素、贫困分布等信息呈现出来,为后续开展政策研究、掌握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案、改善资源分配等工作提供依据。

3.重视工作人员配备与培训

由于缺乏权威机构的支撑和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基层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难以应对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且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核对工作。在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对机制建设过程中,必须发挥好政府的统筹规划作用,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配备核对人才并提供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资水平,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核对与救助工作列入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为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晋升渠道。坚持工作推进与业务培训相结合,注重对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社会救助政策、信息技术和技能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保密观念,强化业务能力,提高核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张珍珠,2015:23-26)。

(三)保障机制建设

1.落实制度保障

目前许多地区在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缺乏统一认识,改善该状况的核心是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对的顶层设计。一是制定专门的核对与救助办法。应考虑出台全国性的包括救助范围、申请标准、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内部管控、结果应用等在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核对与救助办法,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是完善认定标准体系,将贫困的认定标准从单一的收入指标转向收入、支出、财产的实际生活水平指标体系,尤其要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充实核对内容,细化核对指标,界定刚性支出的范畴和标准,明确排除性指标和标准。三是规范核对流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授权、接受委托、数据录入、定期核查、信息反馈等一系列操作流程,确定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数据更新周期、数据的运用和管理等平台运行事项,明确每一环节相关人员的权限职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2.监督机制保障

为了加强核对工作的准确性和实现动态管理,要健全贫困认定救助和信息保护两个领域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的作用,使贫困认定过程公开透明,拓展公众号、微博、政务网站等多途径,为公众提供反映意见的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对谎报经济状况的家庭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要保证居民的信息安全,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保密意识。核对工作的开展要事先争取并获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同意,技术人员要加强数据库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数据泄露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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