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的根源及解决路径
2019-05-11管志利
管志利
[摘 要]“为官不为”是一种历史现象。“为官不为”的生成机理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吉尔伯特的责任框架理论为分析其生成机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协同治理的三维层次理论”为破解“为官不为”问题提供了理论源泉:要提高官员伦理道德修养和依法履责意识以强化治理基础,加快构建和完善制度体系以加强制度保障,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优化治理结构。
[关键词]为官不为;理论探源;责任框架;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9)01-0047-06
一、引言
“为官不为”古已有之。唐朝时有口若悬河但毫无建树的“模棱宰相”苏味道,也有清正廉洁却无所作为的“伴食宰相”卢怀慎;北宋时有不献策略、唯上是从的“三旨宰相”王珪,有放荡享乐、不理政务的“浪子宰相”李邦彦;明宪宗时有混日子的“纸糊三阁老”和“泥塑六尚书”;鸦片战争时有迷信占卜的“六不将军”叶铭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历史上这些为官不为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产生的负面效应足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为官不为现象危害极大,具有败坏干部作风、损害党群关系、侵蚀执政肌体、危及中央权威、阻碍目标实现等不良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决纠正、着力解决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干部们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要敢想、敢做、敢当,要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要克服本领恐慌等。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之下,治理“为官不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全国各地不断查处和曝光各类“为官不为”行为。新形势下,挖掘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理论源泉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二、理论认知的维度:“为官不为”及基本类型
(一)“为官不为”的多维认知
“为官不为”作为官僚体制的顽症,它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为官不为”,一般指官员未能正常履行或不履职担责,不能很好行使权力或者放弃使用权力,在本职岗位上无所作为的情形。例如扶贫领域的为官不为问题,表现为“对项目建设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扶贫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掌握不够、对惠农政策宣传不力、扶贫工作参与少、落实帮扶计划和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典型问题。“为官不为”的本质就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上掌握领导权力,负有领导职责和义务,但不能及时、有效、准确履行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1]
国内学界对于“为官不为”的研究呈“集中化发展”。有学者根据等报酬原理,从激励行为报酬体系的改变、政府结构职位设置的不合理、考核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等角度来理解“为官不为”现象。[2]有学者从行政责任理论视角,认为造成“为官不为”的主要原因在于干部管理机制的缺陷、权责界定模糊不清、问责惩戒力度软化、自身素质滑坡等,强调要进行内外控制。[3]有学者从独立行政人格的新视角,根据独立行政人格“乐于作为、善于作为、勤于作为、勇于作为”四个方面的表现,提出从加强个人修养、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培育先进的行政文化方面加以构建。[4]有学者运用系统分析框架,提出构建一个五位一体的长效治理机制,即“敢于作为的容错机制、能于作为的培训机制、甘于作为的保障机制、勇于作为的淘汰机制、乐于作为的道德机制”。[5]40-42“为官不为”问题获得学界的普遍关注,他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其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为认识和治理“为官不为”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思路。
(二)“为官不为”的基本类型
“为官不为”有三种类型:一是能力不足而“不能为”,二是动力不足而“不想为”,三是担当不足而“不敢为”。此划分方式具有抽象提炼的特征,国内学者金太军虽承认“假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形式的存在,但仍强调“不会为的怠政、不肯为的懒政、不敢为的怕政”为主要表现形式。[6]较有代表性的还有如下两种:
1.根据为官不为者的行为表现划分类型。因这种提法基于官员角色行动,而行动具有多变性和组合性,这种划分一般倾向于多类型划分。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概括出“四类先生”:“两不先生”“南郭先生”“撞钟先生”和“好好先生”;有研究者则归纳出四种类型:避事型(不想为、不会为)、谴责型(不想为、不敢为)、避难型(不想为、不会为)、避险型(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7]根据为官不为者的行为特质,可以概括出“当为不为、慵懒以为、为而不夠、利我必为、为所欲为”等五种类型,其中“为所欲为”为害最烈;[8]根据“为官不为者”的行为表现最终将体现在行政行为上,可以从法律界定的角度把行政不作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当中的不作为。
2.根据制度职责与官员行为的关系划分。从岗位职责视角,紧扣官员不作为的关节点,为官不为现象被分为三个梯类,即:现行考核制度可以触及的基本职责不作为、现行考核制度难以触及的弹性职责不作为、现行考核制度无法触及的奉献职责不作为。[5]40-42根据官员不同职务层次,又可划分出三种类型:党政正职干部在“决策部署、全局把握、队伍建设、联系基层”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为官不为”;副职干部在“工作方法、参与决策、分管工作、目标定位”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为官不为”;中层以下干部在“承揽工作、正常履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为官不为”。
三、责任框架的关照:“为官不为”的生成机理
对于当前“为官不为”现象表现突出,“对新要求的不适应、自身工作和社会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为重要原因。概括起来,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政治生态和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的非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在于行政责任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低效与缺失,后者的影响更具根本性。
“为官不为”的生成机理是非常繁杂的,可依据“正式和非正式、内部和外部”的四维理论框架,对其生成机理做一简要整理,以为治理“为官不为”提供理论基础(见表1)。
(一)系统内源性原因
主要从正式途径的制度设置、体制机制方面,非正式途径的官员个体思想认识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制度设置不够健全,激励保健机制失效。第一,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这必须通过科学立法来加以规范,但我国的行政问责法律规范仍有重大缺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适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规划”的程序法定化,对于规范和激励行政作为、约束行政不作为将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第二,与官员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设置不科学不严密、政商交往界限不清晰,都可能成为压抑干部动力与活力的沉重羁绊。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党员干部既要讲党性,也要讲物质利益,既要讲道德感召,又要讲现实激励。工资福利增长制度是否合理、职务晋升制度是否有偏差、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公正、岗位权责设置是否清晰和对等,都是与党政干部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激励问题。第三,与官员考核评价和升迁退出等紧密联系的激励保健机制,由于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相关配套机制,严重影响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部分单位的年终考核机制和干部选拔机制,考核标准重结果轻过程、重经济轻绩效,评价业绩和提拔干部时重主观投票、轻业绩展示,以“民主考核制”的形式简单进行“优秀-良好-合格”年终考核定级,少有定为不合格的公职人员,“为官不为者”甚至因为其“好人缘”常能在考核提拔中胜出,从而出现“逆淘汰”现象,使本来想有所为的干部产生“愤而不为”的行为反应。
2.监督问责制度软化,干群关系出现塌陷。问责方式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同体问责中,是系统内部对党员干部的问责,存在不同层次监督的“远、软、难”问题,且问责主体不明确,重有错追查、轻无为追责;异体问责中,主要是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党际监督、舆论监督等,但人大的问责职能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其他各种监督也多是对于显性“为官不为”责任的监督,对于隐性“为官不为”责任监督力度不足,被问责的官员经常出现带病复出或带病提拔的情形。“为官清廉”喜做“老好人”的官员,被问责的概率很低。童名谦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个因“玩忽职守”被双开的高官,此类官员的问责被媒体称为“非主流”,这严重破坏党员干部及相关制度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最终导致陷入“塔西佗陷阱”。
3.官员观念越位错位,党性原则缺失弱化。第一,官员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共产党的‘官,只有一个宗旨,就是造福于民。造福于民要大公无私。”为官不为者通常为追求一己私利而不顾民众利益,喜好短期投机以求快速升迁,没有处理好“公私关系”,只知当官做老爷,心中无人民、无责任。这就完全丧失了“民本意识”和“公仆意识”。第二,党性原则缺失与党性修养弱化。“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的基石”。而个体党性的标准涉及到很多方面,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是极其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但“为官不为者”通常奉行“金钱至上”和“权力至上”的世界观,这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政绩观的正确性与科学性,进而影响到他们政治立场的坚定性、理想信念的崇高性、思想理论的科学性、为政用权的廉洁性、道德品行的高尚性,最终影响到他们工作态度的客观性,从而出现“为官不为”现象。
(二)系统外源性原因
主要是全面从严治党带来的高压。“全面从严治党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制度要严、机制要严、纪律要严、执行要严,党建与治病并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等特点,契合了“不断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的目标倡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明确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以惩治腐败为重点,给贪腐官员造成伤筋动骨式的打击,全面展示从严治党决心;以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推动“三严三实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治党部署;以作风建设为引领,坚决“反对四风”,全面带动党风政风民风的净化;加强巡视工作和制度治党,严格践行“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不断完善党规党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持续实践,对“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艰苦奋斗”等正向价值观的倡导,使得关系学、厚黑学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更难以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一些官員深感“官不聊生”,转而明哲保身以求“安全着陆”,不求进取、但求无过,滋生“和稀泥”式的工作惰性,流行躲事躲责的官场哲学。
四、协同治理的演化:破除“为官不为”的对策
由于“为官不为”的危害性及其生成机理的复杂性,要求各级党委要“不等不拖,辩证施策,尽快扭转”,同时强调对干部“加强精准化教育培训,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结合起来,要求切实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基于此,破解“为官不为”,打造有为政府和锻造有为干部必须进行系统化综合治理,而协同治理的三维层次理论,为实现这个目标提供了很好的方向指引(见表2)。
(一)强化理念基础:提高官员伦理道德修养和依法履责意识
1.在网络治理上锻造官员的行政伦理。首先,教育是基础,要科学设置培训机制。通过分期分批、富有针对性的对公职人员进行常态化、精准化的行政伦理培训,使其形成行政责任道德意识和行政伦理观,进而成为具有独立行政人格的行政责任主体。其次,法治是保证,要重点加强行政道德立法和行政伦理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控制和党纪党规约束,遏制道德失范行为。再次,监督是关键,要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行政责任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党外监督,打造一支勤勉履职、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积极有为的干部队伍。
2.从心理意识上强化干部的责任本色。好干部的五项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其中,信念坚定排在首位,是其他四项标准的前提;敢于担当排在清正廉洁前面,“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是敢于担当的表现形式。五项标准的核心还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信念坚定”夯实“为官有为”的心理驱动机制,“敢于担当”展现好干部的责任本色。要通过理论教育、思想教育和行为调控,让官员从心理上认同责任伦理,认识到“不作为”是一种贪腐、失德和耻辱,并努力克服“无为”的庸官哲学,从而彻底扭转对道德、权力和责任关系的错误认知。
(二)优化治理结构: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1.全面强化法治保障机制。第一,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法治体系。首先,完善公务员管理法律。加快行政立法、执法、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步伐,推动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将行政立法不作为违法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其次,坚决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確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第二,要推进绩效管理的法治化。“为官不为”的实质就是权力异化,与腐败问题属于同质问题,其治理的根本措施就是绩效管理法治化。从绩效预算的法定化、绩效审计的全覆盖、第三方评估的优化与完善、绩效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干部任用和考核奖惩的挂钩、公众参与的问责机制、激励机制的构建等七个方面,在法治化的轨道上,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来解决“为官不为”的可持续治理问题。第三,要实现政商关系的法治化。重点是明确权责界限,要明确政企关系的边界,避免权责关系出现失衡,澄清工作交往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区域,保障政商之间敢于交往且坦诚无忧。擅长处理政商关系的企业家们,更强调与所办事情靠近,而非与某个特定官员走得过近,保持适当的亲密距离。这需要以法人之间的政企关系逐渐取代私人之间的官商关系,逐渐淡化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人情关系,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从而实现政商合作,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2.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领导干部的作为情势做更详尽、更透明、更公正的考察。一要调整考核导向,从主要考核“经济GDP”的单一化考核向“民生GDP、生态GDP、法治GDP、党建GDP”等综合考核转变,推动官员追求“全面有为”;二要完善考核方法,从“唯票论”等“过于单一主观、权力易于恣肆”的平面化考核方式,向“群众口碑、实绩展示、领导评价、专家考评”等更为公正客观的立体化考核方式转变,实现“平时-专项-年终”考核相结合,促使考核更加科学合理;三要优化考核过程,实施差别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与考核对象的利益紧密挂钩,激发官员干事热情。
3.严格落实官员问责机制。治理“为官不为”问题,要辩证施策、依法依规,实现惩罚与教育并举、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用好问责利剑,推动实现“不作为政治”向“责任政治”转变,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纠正和治理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最突出的为官不为问题,促进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与问责过程相结合。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为官不为”行为的“识别、认定、纠正、惩戒、通报”等环节入手,在加强领导的基础上构建干部多元问责长效机制。
4.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这是国家领导人对治理为官不为的重要提法,也是为扭转官员“不敢为”问题保驾护航。容错纠错机制是针对官员“不敢为”的重要措施,但也可能遭遇实践困境,甚至为机会主义行动和庇护式腐败留下空间,从而背离容错机制的原初功能定位。因此,要在“容错边界认定、容错主体选择”等方面,构建更具操作性、更具实践理性的容错纠错机制。
(三)加强制度保障:加快完善治理“为官不为”的制度体系
要有效治理为官不为,实现“为官有为”的善治目标,最紧要的是以良好的制度整合作保证。当前,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尤其是理顺各种政策和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更是政策和制度环境上保护广大敢于担当的党政干部的关键。
1.关键在于改革完善人事薪酬和岗位责任制度。第一,实行干部职务和职级薪酬并行融合发展的制度。基层职务数量的有限性和基层工作的繁重性,使得那些难以实现职务晋升的公职人员容易产生倦怠心理,如果职级也能与薪酬增长挂钩,就能大大激发他们的积极性。第二,实行能上能下的干部人事制度。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行政职业道德和行政人格的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任原则;坚决反对“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取人偏向,在“领导看好、组织培养、空降用人”等垂直化、常规化的选人用人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平级、下级和群众举荐的方式,任前公示增加“工作实绩”内容。第三,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轮岗挂职制度。建立主体职能明晰、责任划分明确、工作量化精准的岗位责任制,为有效问责夯实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轮岗、跨部门轮岗和挂职,消除倦怠和懒散心理,激发官员干事创业的新动力。
2.重点在于完善“为官不为”的问责监督制度。一是完善问责制度。出台治理“为官不为”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为官不为”的概念内涵、适用对象范围和治理总方针,分类颁布可以认定为“为官不为”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和调查处理程序等,对“不作为”现象进行重点监督,形成全方位监督格局,形成对“太平官”的点名通报机制。二是推动公众参与监督。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众参与监督平台,尤其要加强对拍脑袋决策的监督。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将“必经程序”上升为“法定程序”。其中公众参与被置于行政决策程序的五要素之首,它既能汇集民众智慧、寻求决策认同,又能协调多元主体利益、监督行政权不作为和乱作为,更能起到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培育公民精神的作用。
3.基础在于构建“为官不为”治理评价制度。为了使治理为官不为的相关立法和制度措施更加有效和更具操作性,可尝试用五大理念做评价维度,即以创新性(治理体制的进步性和治理措施的创造性)、协调性(对各主体的激励-保健作用)、绿色性(节约成本和政治生态的净化)、开放性(与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程度)、共享性(治理成果对全社会带来的正效应)等来评价治理体系的客观性和有效性,避免为官不为治理上的盲目和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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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