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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2019-05-10王博研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治理法治

摘 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治理创新阶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全国性的立法对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三个角度来论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立法的必要性,分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的要求;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1.4;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17-01

作者简介:王博研(1990-),男,山西晋中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1991年开始,全国开始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面对社会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新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仅仅停留于地方立法,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对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引。所以,在当下,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来论述一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立法的必要性。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的要求

(一)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式的基础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对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急需进行社会治理创新。当下,我国的社会治理理念正在进行转变。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其中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说明,提出要推动社会制度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正在由党和政府的单向管理和控制,转变为依靠法治方式和思维来解决我国目前最重要的问题—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的基础。

(二)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式现代化的要求

响应国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要求,目前我国出现了一些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方式,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方式不能得到认可和推广,正是法律的滞后限制了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应用。例如:广州市曾经应用过一项社会治理方式,奖励行人拍摄交通违章的政策,这项措施发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最终停止施行。

二、治安综合治理目的实现的保证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该决定中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目标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从打击和预防两方面来着手。

(一)打击违法犯罪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支持

打击犯罪,维护全国的社会治安秩序,需要多部门、多机关、多元主体的力量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力量。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单个力量,难以发挥有效的打击作用。鉴于国情和体制上的特点,有不少制度资源是在政治上存在,而不是表现为法律存在,需要把其在政治上的优势转化为法律上的优势。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提出了要齐抓共管方针,但是这仅仅停留在了政策方面,在实施过程中,更大程度上依靠人治的力量。这些问题都是因为没有一部明确的全国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作为后盾,保障各项综治措施的实施。

(二)预防违法犯罪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保障

与打击违法犯罪相比,预防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着重点。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做支撑,治安综治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1.治安综治主体间法律关系界定不清

与打击违法犯罪相比,预防违法犯罪的主体更加的广泛和多元。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预防违法犯罪的主体。目前我国治安综治中的預防犯罪的指导思想,仅仅停留在政策方面,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在没有明确各个治安综治主体的法律关系之前,难以确定治安综治主体的责任。责任不定,难于问责,问责不当,难以调动综治主体预防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治安资源分配不恰当

治安综治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难以对治安资源加以合理的分配。在此情况下,只能依靠政府对治安资源进行分配,但是政府非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存在对治安问题严重性意识不清的情况,因此导致了治安资源分配不足。政府提供的治安资源严重不足,民众的治安资源没有得到整合而大量浪费,如果不及时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这种现象会恶性循环,治安综治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将难以得到保证。

三、法治中国的必然趋势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不能把法治庸俗化、工具化。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政府和公民的法治理念大大提升。法治理念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理念支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念是:打防结合、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等理念,这些理念从根本上看都是人治起到了主导作用。目前我国党和政府的行政和执政理念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响应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也应该制定一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贯彻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过程当中去。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立法,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将其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 注 释 ]

①张伟.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问题[J].东岳论丛,2002(3):58.

②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家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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