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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学生考核制度改革初探

2019-05-10张小蕾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考核制度改革

摘 要:考核具有导向、管理和激励的功能,为了推进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考核制度须进行全面改革。改革后的法学本科学生考核制度应以知识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为考核内容,采取笔试、口试、论文、阅读等多种考核方式,并依照全新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同时以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作为保障。

关键词:法学教育;考核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4;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81-02

作者简介:张小蕾(1981-),法学硕士,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一、法学教育学生考核制度基本原则

(一)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

教育模式是本科教育中的基础性问题,它决定了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考核制度等的确立,关于法学本科的教育模式历来就有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争,但二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前者只重视技巧培养,往往使学生缺乏理论素养,后者虽然强调学生的多元知识背景,但又导致学生缺乏专业技巧,无法学以致用。在这种教育模式下,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学生考核制度应兼顾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二者不可偏废。

(二)命题考核与非命题考核相结合——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

命题考核是指由教师拟定题目,学生作答的考核形式,它可以采取开卷、闭卷或者是口试的方法进行,命题考核由于题目和评价标准具有统一性,所以考核结果具有更强的公正性,但规范化的命题考核容易使教学双方陷入“应试”的怪圈。非命题考核包括课程论文、调研报告、读书笔记等形式,在这些考核中,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重点选定参考题目、书目,再由学生自由选题并展开自主研究,最后形成集中反映个人观点的论文、报告或笔记。非命题考核避免了命题考核的滞后性和间接性等弱点,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具有更强的目的性。但同时须看到,非命题考核由于开放性强,其在科学评价学生方面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评分标准的制定、评价结果的使用等。

(三)考核实施与考核管理相结合——制度保障与机构保障

科学规范的考核管理对考核实施活动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这种保障包括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即制度保障和机构保障。首先,法学教育管理者应建立符合考核需要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1.关于试题库的管理规定;2.关于成绩评定的规定;3.关于教师监考以及学生考试纪律的规定;4.关于考核结果的反馈和分析的规定等等。其次,在机构保障方面,法学教育管理者应建立分级负责的工作体系,由学院和下设的教研部分工协作保障学生考核活动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进行。

二、现行法学教育学生考核制度的问题

(一)考核方式缺乏多样性

截止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考核中运用最多的仍是笔试、口试等常见方式,有学者将这种现状概括为“四多四少”,即“闭卷多,开卷少;笔试多,口试、答辩少;理论考试多,技能、实践能力考查少;一次考试定结论多,数次考试综合评价少”。[1]考核方式的局限性,不仅无法全面评价学生的真实能力,也容易造成学生思维方式的单一,限制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二)考核内容具有局限性

目前的法学本科学生考核常局限于教材,这大大束缚了教学双方的创造性,在考核内容选取上应该“主要依靠教材,但又不局限于教材”[2]。法学专业是应用性极强的社会学科,如果考核内容仅以教材为依据,就容易造成考试内容中记忆性成份所占比重过大的情况,这会滋长了学生的投机心理,人才培养目标必然无法实现。

(三)考核标准应向多元化发展

由于强调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在现行的法学本科学生考核制度中,考核主体常依据同一标准对学生进行评价。这种单一的考核标准使不少学生习惯于按照固定思维进行作答,以期获得阅卷教师的认同。如果延续现行的单一评价标准的考核制度,这必然扼杀学生的自主意识和创造性思维。

(四)考核功能未得到全面发挥

由于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学生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不少法学院开始将其作为教学和考核的标杆,考核内容和形式都尽量模仿司法考试,这使得教学双方不得不将日常教学活动定位于与“司考”相关的训练,考核的导向性功能无从体现。

三、法学教育中学生考核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拓展考核内容

首先,对于学生知识能力的考核不但包括课程大纲中涵盖的知识要点,还应包括由此引申出的相关知识,这种立足于但不拘泥于课堂教学的考核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同时在学生开展能动学习的过程中,课本知识才能真正内化为其自身的知识储备。其次,目前法学教育中对实践教学的考核制度设计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如实践教学分值比例过低、评价标准过于抽象、教师评分过于主观等。可以说现行的实践教学考核制度流于形式,根本无法发挥实际效果,所以对其进行改革成为当务之急。最后,目前开设《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法学院并不多见,其考核也仅限于对知识要点的考查,考核结果无法说明学生职业道德的真实情况。据此,有必要尽快将职业道德纳入法学本科学生考核的范畴。

(二)丰富考核方式

1.笔试考核。在笔试考核中实行“教考分离”,则教师必须全面教授课程知识,学生也必须在考前全面复习,这种命题方式同时增加了教学双方的不确定因素,因而成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能起到促进作用”[3]。2.口试考核。口试考核的优势表现在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应变和表达能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教师直观掌握学生情况。除了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情况外,口试考核更适合于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但由于口试的灵活性大、开放程度高,如何保证该种考核方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成为改革的重点。3.阅读考核。应新增“阅读考核”这一方式来解决现存的学生不读书的问题。阅读考核是一种非命题考核方式,它的引入可以拓展学生的阅读范围,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实现人才培养的“厚基础”目标。4.论文考核。将论文考核纳入本科考核制度,让学生在开始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之前有更多的机会锻炼自身的阅读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等,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上考核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搭配使用,如对于必修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阅读考核+论文考核+笔试考核的方式;对于选修课程则可以单独适用口试考核、论文考核、笔试考核;对于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可以适用口试或其他考核方式,等等。

(三)提升考核管理水平

1.建立成绩异议复核制度。允许學生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成绩异议申请,由教学管理部门核查学生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得分,涉及教师评阅或合议的由教学管理部门交由相关教师进行核查,最后教学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告知学生,必要时可允许其查看试卷、参考答案及相关评阅资料。2.建立考核信息反馈制度。考核信息由任课或主考教师汇总,其中包含对于命题的信度和效度的评价、对考核成绩分布形态的评价、对考核所体现的学生能力状况的评价、对未来教学改革的建议等。这些信息首先应向学生反馈,其次应向同一学科的任课教师反馈,最后应向教学管理部门反馈。[4]3.考核资料的整理与留存。对于笔试等考核,由于卷面记载了教师的评阅过程,故应该按班级装订成册,内附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成绩册等进行留存,留存年限应不少于5年;对于口试考核,适宜对考核过程进行录像,采取留存录像光盘的方式永久保存;对于论文考核和阅读考核,可以同时收取学生的纸版、电子版文章,其中纸板留存1—2年以备查询,电子版永久保存。

[ 参 考 文 献 ]

[1]杨秀英,杨玉芳.应用型本科课程考试改革与实施探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27(03):49-51.

[2]杨晶晶.高校教考和谐的考试系统的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07.

[3]杨纬隆,吴世英.高校课程考试形式的探讨[J].理工高教研究,2003(05):61-62.

[4]孙玉芳,阿孜古丽·热合木吐拉.高校课程考核管理实践与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学科教育研究),2008(02):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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